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案号:(2021)粤72民初1547号
案由: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时间:2021年11月30日9时40至10时13分
地点:深圳法庭二号法庭
独任审判员:张子豪
书 记 员:施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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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麦佳跨境物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迎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普权,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328982。
被告:深圳市嘉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利青,该公司 。
(播放法庭纪律)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原告麦佳跨境物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迎超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的卢普权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卢普权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麦佳跨境物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广电文创中心10层,法定代表人韩迎超,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普权到庭,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深圳市嘉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本庭决定依法缺席审理。
审: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麦佳跨境物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子豪独任审理,书记员施文婷担任记录。(独任)
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双方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独任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原告对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卢:诉讼请求与提交的诉状一致:1、判令被告支付费用人民币55869.09和美金579.64(折合人民币3753.11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直至付清费用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为2276.59元),前述请求合计61898.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7月起,多次通过微信等委托原告将跨境电商货物运到亚马逊在美国、加拿大FBA仓库和当地的海外仓。双方对于直到2020年12月4日的账单进行了多次对账,分别是2021年1月7日、1月8日、1月15日、1月28日、1月29日和2月2日。在2021年2月2日进行的最后一次对账单中,账单中显示的被告已经支付的费用是170000元,未支付的费用是人民币77581.96元和美元579.64元。被告在2021年2月5日通过深圳市优嘉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6万元,又在2021年6月17日通过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林日富的账户向原告支付了15261.87元。但原告后来在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双方在2021年1月和2月对账时原告重复计算了被告支付的费用3万元,即被告实际只支付了3万元,而原告计算为6万元。因此,对账时被告实际只支付了14万元,但原告却计算为17万元。因此,被告对上述账单实际还应支付原告32320.09元和美金579.64元。另外,原告还要求被告将部分运费共计23549元支付到原告关联公司上海千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账户。原告分别在1月11日2月23日将前述账单发给被告确认,被告均已确认前述账单,但却一直不支付费用。在原告将被告委托的货物完成运输后,被告却不支付约定的费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却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第一项诉请逾期付款损失是否指利息损失?从何时起算,起算的依据?
原代:只有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7日第一次发送账单开始计算。
审: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依据?何时的汇率,计算汇率的依据?
原代:以起诉之日当天汇率计算。
审: 诉讼中是否有上海千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被告主张的欠款?如有,具体金额?
原代:是我方要求被告向上海千亚公司付款。23549元,被告未向其履行。
审: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关系?具体委托?
原代: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被告向我方下单,我方到被告指定地点取件,通过海运方式运输至被告指定的美国或加拿大仓库。我方负责国内的货车、报关、海运、国外的陆路派送。
审:证据1中的微信群名是刚刚填写的“麦佳&嘉易国际物流”?
原代:是的。
审:聊天群中人员具体身份?
原代:Bm_、Hugo是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Wilson是我方公司的业务员。LI.嘉城是优嘉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被告。
审:最后一次账单是2月5日?对应账单是发出签发日期是1月6日?
原代:是的。
审:最后一次是账单是主张付了770000的账单?
原代:是的。
审:正确的总账单是哪一份?
原代:没有正确的总账单,我方发送给他们的只有这一份。
审:证据第40页,2月5日原告对被告说欠款是77581.96元和579.64美元后,被告有无确认?
原代:被告对税金579.64美元有异议,对其他没有异议。
审:原告称少算3万元,证据中是否有证明?
原代:从水单可以看出对方只支付14万元,但我方在对账单中确认被告支付了17万,认为其多付了3万。
审:6份账单是否有总的应付费用?
原代:有总的应付费用,是17万元+77581.96元+579.64美元。
审:是否有权向代千亚公司发送账单?证据?
原代:实际上由原告履行全部运输服务,千亚公司并未参与双方的交易,原告只是要求被告将该笔费用23549元支付至千亚公司,相当于要求被告向第三人履行但被告没有按照原告要求履行。指示的证据是第30页。被告予以确认该数额,详见第40页、44页的证据。
审:两万多是否显示在账单中?
原代:在千亚账单。
审:是否有证据证明有权代千亚发账单?
原代:原告要求被告向第三人履行,支付第三人千亚公司该笔费用。
审:是否还有其他证据?
原代:可以补充委托付款的证据。
审:2021年12月8日前提交,如逾期则视为没有,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审:账单表面看不是与被告的关系,诉请是否减少或变更?
原代:不变更。
审:被告未到庭,无法辩论,请原告对本案处理发表意见。
原代:与庭审意见一致,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审:因被告未到庭,今天无法调解,法庭可以后续主持双方调解。现在休庭(敲法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