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1年11月18日9时至12时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七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426号
案由: 合伙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员申晗
书 记 员:卢诗颖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袁丽红(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振科,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8202010209852。(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莹,广东发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焕元、邝转花。(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帅,广东瑞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8201210034069 。(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宏,广东瑞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8201911155154。(到庭)
第三人:英德市兴达船务水运有限公司。(没有到庭)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请法官入庭,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袁丽红诉被告苏焕元、邝转花及第三人英德市兴达船务水运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情况。
原代:原告袁丽红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振科、陈婉莹到庭,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情况。
被代:被告苏焕元、邝转花到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帅、郑敏洪到庭,广东瑞骜律师事务所律师,我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因严帅、郑敏宏是代理两位被告,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院就视为代表两被告法院?
被代:清楚。
审:原告对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均无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代:均无异议。
审:在以下庭审过程中,原告袁丽红简称原告,被告苏焕元、邝转花简称被告。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第三人英德市兴达船务水运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科雄、审判员杨雅潇、审判员申晗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张科雄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卢诗颖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今天由于工作安排,就由申晗主持庭审,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到庭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被代:不申请。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合伙关系,并判令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进行合伙清算。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分割后的财产,暂计为580147.63元。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一原为好友,因双方都熟悉经营船舶,于2020年1月双方决定合伙经营船舶生意。基于互相的信任,合伙形式为原告以货币形式出资139万元,被告一以劳务形式出资,占股比例为原告占比51份额,被告一占比49份额。经营模式为原告只负责资金投入,不负责具体的管理,合伙事务的执行、财务、及运营管理由被告一负责。因被告二与被告一原为夫妻,但自离婚后仍一直存在同居关系,且两被告一致对外以夫妻相称。基于此,在被告一提出建议后,原告同意由被告二担任合伙期间的财务做账人员。合伙初期,在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原告分多次合计投入现金139万元。其中20万元系原告直接支付给1999号船舶的船主,即案外人陈亮,后来由于原被告商定没有购买陈亮的1999号船舶,陈亮直接把20万元定金退还给被告一,余119万元投资款为原告直接转账给被告一,由被告一经营管理收支。因经营需要,合伙经营期间购得粤英德货6855号船舶(以下称:6855号船舶)挂靠在第三人名下用作日常运营,并向第三人支付相应管理费。因合伙经营需要全款购买6855号船舶用以经营,资金不足,于是向第三人借款130万元,并通过被告二向广东英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20万元。贷款期间产生的所有利息及还款本金均由原告与被告一两合伙人按比例承担。6855号船舶于2020年3月开始运营,2020年5月开始产生收益,每月的收支均由被告二记录后制作成账单表格发给原告确认。2021年初,因经营问题,原被告协商解除合伙关系,并确认,在合伙清算后6855号船舶由被告一继续经营。于2021年5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一以转账形式分多次退回的投资成本合计139万元。根据被告二2021年2月26日提供给原告的账单表格(因被告二有出现错记漏记,经原告补记及修正后),计算出6855号船舶自2020年3月起至2021年2月期间共收入1352600元,共支出1001820.33元盈余:350779.69元)。但在合伙清算阶段,两被告均不配合原告进行结算以及分割合伙财产。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入伙时的原物退伙时应当予以退还。”。参照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即合伙关系终止或一方退伙时,全体合伙人应对合伙期间经营状况进行清算,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出资份额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为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作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你们要求邝转花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陈婉莹:邝转花、苏焕元和原告都是合伙人。被告邝转花、苏焕元是以夫妻名义与原告经营涉案船只,并且涉案船只也是登记在被告邝转花名下,邝转花以其作为船只的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相应的挂靠运输合同。
审:合伙份额?
凌振科:根据原告与被告在合伙之前口头约定原告出资占经营份额51%,被告负责劳务出资占经营份额的49%,两被告是共同占经营份额的49%。
陈婉莹:原告与被告在廖婷记录中多次提到份额笔录的记录,我方提供的证据第22页,2021年的2月26日提及到原告占51%,被告是占49%。
审:有没有双方协商一致的表示?
陈婉莹:被告在多次聊天中都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反对。
凌振科:原、被告在本次合伙当中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的,原告在聊天记录上再次提出我方所占的份额,这是基于对此前口头约定的合伙内容的陈述。
审:被告你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请被告答辩。
被代:被告的答辩意见: 详见书面答辩状,略。
严帅:邝转花不是本案的合伙人,详见原告的证据第20页右下方的截屏。所以原告把邝转花作为合伙人是不合适的。
审:邝转花和苏焕元是否夫妻关系?
严帅:是的。
审:被告你说双方退伙达成一致意见?
陈婉莹:原告的证据第22页,里面微信聊天记录是2月28日,因为原告提出多次退伙,在3月1日被告苏焕元回复了转账100万给原告,从此双方达成了退伙的一致意见。
审:原告法庭确认一下事实双方的合伙在2月28日终止有没有意见?
凌振科:对于双方何时结束合伙,并达成一致,被告方仅仅凭我方与其沟通过程中的话断章取义,认为双方于2021年2月28日结束合伙关系与事实不符,在聊天当中应该结合语境以及该陈述的上下文,原告在2021年2月28日之前多次向两被告要求交付更加详细具体的运营数据,并且原告是基于与苏焕元劳务出资而与其进行合伙的,在这个聊天记录产生之前苏焕元是单方要求将船只由其他人进行管理并运营,在此情况下双方才产生沟通,并且在2021.2.28之后被告把原告方也多次提出如果被告无能力向原告方返还投资款则原告方接手该船只,而在被告方提供的还款时间上也可以体现出被告方是在2021.3至6月才分批支付了部分的投资款,所以原告认为双方在2021.2.28日尚未结束合伙关系。
审:被告你在答辩状说在要求退回的证据?
郑敏宏:原告的证据20页2021.2.21日原告说现在什么解决,被告苏焕元说不能做下去了。还有21页证据里面“摘读”2.27日2250时“摘读”,一直到被告提到的2.28日不说了明天和老板说尽快处理好,也明确原告是和被告协商退货的事宜,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对于双方给的合伙关系终止是没有异议的,只是退货的款项有异议。
审:邝转花是船舶的登记所有人有没有异议?
郑敏宏:有,是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有没有提供?
郑敏宏:没有提供。因为是挂靠在第三人名下本人是没有证书的。
审:你向第三人要求出具证明。
郑敏宏:清楚。
审:微信聊天中老板是什么人?
郑敏宏:苏焕元叫的老板是邝转花。是夫妻之间的昵称。
凌振科:原告的证据清单第63页有借款借据是被告邝转花以购船名义向英德市农村商业银行的一份贷款证明。
审: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举证,被告质证。
凌振科:一共提供了4组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人口查询信息、工商信息,原被告、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收支计算表、《收支账目明细表》(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1》、《聊天记录2》、船证、图片、贷款回单,1.证明原被告合伙经营的事实;协商解除合伙关系后两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合伙清算,拒绝向原告支付分割后的财产;2.证明被告二为合伙经营期间的财务人员,《收支账目明细表》为被告二制作给原告;3.原告与被告一为该船舶的实际所有权人,因经需要挂靠在第三人名下;4.证明合伙债务包括公司借款53.5万元、银行款210万元及利息。
郑敏宏:对计算表三性不予认可,对明细表2020.10月的收入有异议,因为被告向被告发的表格中10月的收入和2021年的1月有异议。其他没有异议。请原告核实原告的聊天记录中就是这两个数据,并非原告计算的这个金额。
审:实际上计算表和明细表除了这两个数据外其他是认可的?
郑敏宏:是的,其他是认可的。
审:原告解释一下?
陈婉莹:被告给原告的账目表是每个月会发前面所有的汇总,11月的发三个都是不一样的数据,我们采取的是三个数据的平均数。数据是被告通过微信发给我的,微信也提到每个月都会发的,都是被告每个月发给原告的。
凌振科: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上,被告邝转花也有提出之前有表格是存在差异的,也是多次补正这个表格双方结算是被告是拒绝进行结算的,我们最后一次收到的表格是2021.2.11日就是证据2里面的收支账目明细表。
郑敏宏:我需要看原件。
首先原告陈诉的和聊天记录是违背的,证据第39页第三张图12月4日的聊天记录,邝转花是受到苏焕元的委托发给原告的账目表,表格就是10月份的收支账目表,这里面的和我们提供的是一致的。在证据41页中第一张图2月10日的图中1月份的收入账目表,两次我们都是单独 ,我方只是发了一次给原告方,这个数额是没有争议的,也不存在发了多个数额取平均数的问题。
凌振科:补正一个问题被告在2021年2月10日以及2月7日向我方发送的对账单10月份的收入均为15万元,仅仅是在2021年2月11日将2020年10月份的收支调整为被告方目前提供的数额,我方在2021年2月26日更正了部分数据,要求被告进行对账的情况下,被告是拒绝确认的,从被告多次发送了对账单均能体现出2020年2月10日的收入是15万元。我们第二组证据的表格并非是被告方在2021年2月11日向我们发送的表格,我们是结合了被告方2月11日此前的表格进行了汇总得出的,补正了2020年10月和2021年1月份的金额。
郑敏宏:原告提供的证据第40页,原告收取的表格中2020.10月的收入中15万元(未),这个是未收到的款项是合计15万元,但是实际最终10月份只是收取了123170元,这也是为什么被告最后在2021年2月11日发给原告方的表格是这个数额的原因。
凌振科:1月份的数额,被告也是在2021年2月10日向原告发送的表格上,清晰记载收入是134000元。另外补充的是被告方向原告方发送的表格为已经实际产生的运营,对于原告方收到表格是在下一个月收到这个月的表格,不存在预估收到多钱前,该表格是对此前已经实际发生的运营情况的罗列。
审:被告是否确认金额和发送的情况?根据原告陈述被告分别在10月份发生的金额15万元和21年1月份的134000元,后再2月11日将上述两个金额分别变更为123170元和94000元。被告针对这个事实要不要看看原件?
郑敏宏:我们核对原告提供的原件后,确实是10日发了一份,11日发了一份,金额也是确实有差异。原告避重就轻没有提出10日发的这一份表格当中10月份的金额15万元也是记载有 “未”字,11月发是结合实际情况发的数额。
1月份,根据我们庭前提供的表格,1月份收入部分被告是明确写的是实收是94000元这个是根本没有收到的,实际上4万元是别人欠你的钱,也没有收到。
审:你9月份11月份12月都是整数,为什么10月没有一个整数?
郑敏宏:10月出现的情况是别人租了船舶但是没有到期就要求退回租金和加油钱,所以才会出现并非整数的情况。
审:下面对第一组证据的聊天记录1、2进行质证?
凌振科:证明原告提供的表格都是被告制作并向原告提供的数据的。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的一致。
郑敏宏: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
凌振科:证据3《转账记录1》、《转账记录2》、截图,1.证明原告为合伙经营船舶生意,分多次合计资139万元给被告一,被告一对此金额亦认可;2. 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5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一以转账的形式分多次合计退回140万元,其中包括投资成本139万元、借支l万元。合伙期间袁丽红共借支9.6万元,苏焕元共借支2万元。补充原告在原始的出资里面是比被告的出资是多的,我们向英德轮船商业银行贷款了,贷款购买船只邝转花贷款了220万元,另外50多万元是向贷款公司贷款的。
郑敏宏:我们对贷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要说明的是邝转花是代苏焕元向农商行贷款220万元购买船只,截止在双方合伙关系终止时剩余贷款金额是原告主张的210万元。向第三人公司是借款80万元由苏焕元向第三方借款的,在原告提供的证据第62页第2张图也写明的是借资80万元,截止到合伙关系终止时剩余的公司的欠款是53.5万元。
审:邝转花你的借款都是为了购买船舶?
邝转花:是的。
凌振科:对于被告方是以其名下夫妻双方的不动产以及船舶向银行及第三人进行贷款用于经营船舶,特别强调一下是在被告方向原告发送的账目明细表上清晰记载了上述贷款的利息以及还款是用双方营运船舶所产生的收入进行支付的,上述款项实际是基于原告方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购船金,剩余300万元均是贷款所得。这也是证实了在本案当中原告方负责出资,被告方负责劳务出资进行营运。
审:贷款的总金额是300万元,银行是220万元,公司是80万元?
凌振科:是的。
审:你们起诉的银行210万元和第三人的535000元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凌振科:是根据被告方邝转花、苏焕元在2021年2月份向原告方发送的账单上体现的,明细表上面对还款的金额是由记录的剩下的未还款为210万元和535000元。
审:原告明细表是什么时间收到的?
凌振科:2月10日和11日收到的。
审:你们收支计算表上面分别还有2020年3月-5月的借支是什么意思?
郑敏宏:当事人用于自己个人生活的从合伙款项里面借取的和合伙款项没有关系,应当在后面扣除的。
凌振科:确认。
郑敏宏: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实际只是转账了119万给苏焕元,且另外的20万元是给的案外人陈亮,不能视为其出资。原告的转账时间均是在被告苏焕元已经购买取得船只之后才转的,所以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是其购买出资的事实。
袁丽红:20万元庭后去查账。
郑敏宏:我们提供了证据4证明原告转了20万元给原告后,原告又退回的事实,和被告是没有关系的。
审:被告你们后面退回了140万元?
郑敏宏:140万元不代表被告方,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退给原告方的数额,只是在原告方多次叨扰被告方苏焕元之后,由于双方关系已经十分僵持,被告苏焕元本着和气生财的初衷才会在未核实原告方所主张的数额是否准确的情况下依据原告方主张的数额转给原告,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材料之后,经核对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才得知被告方苏焕元多转账给了原告方,被告方认为双方对于合伙关系的终止没有异议,只是对清算的数额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双方的投资比例后由原告方向被告方退回多转账的部分。
审:原告你们的证据显示被告向你们退回140万元是在2月份?
凌振科:是的。
郑敏宏:是的。
审:证据71页2月13日2万元是什么?
凌振科:平常的一个分配。
审:借支1万元?
凌振科:庭后核实。
凌振科:证据4《发票》,证明因被告不配合合伙清算,原告为此产生律师费1 5000元。
郑敏宏:不认可证据4.
郑敏宏:被告提供了5份证据,证据1和证据2《船舶买卖合同》、《船舶交接书》,证明涉案船舶购买时价值为4298000元的事实。
凌振科:三性没有异议,也同时证明了涉案船只除了向银行贷款以外的资金均是原告方出具的。
审:船舶当时买卖的价值是4298000元是否认可?
凌振科:对于船只购买时的价值是4298000元我方是认可的,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双方在沟通分伙之间有提及当时船只的价值已经超出购买时的价值,按照当时和之前的市场价格已经达到500万元。在聊天记录中的第19-24页均有提到。
审:你说当时买的是便宜了70万元?
凌振科:是的。
审:使用了一年后的价值是多少?
凌振科:即使涉案船只使用了1年,但是市场价值反而是会比购买时的价值要高,就两个方面1、购买时的市场价格比较低;2、在2021年时船只的价格上涨,在聊天记录的第19页的2月10日被告方也是明确了当时的市场价格是480-490万元左右,但是480万元是肯定有人要的。
审:被告这个船舶主要是做什么的?
苏焕元:运输砂石料。
审:现在还在经营吗?
苏焕元:是的。
郑敏宏:证据3转账记录,证明被告苏焕元为购买涉案船舶出资150万元的事实。收款人是这个船之前的船东,在答辩状有清晰时间的图,原告主张出资是不成立的。银行是2020年5月28日才贷款的,第三人的时间是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是在2020年4月15日才借款80万元的。船舶贷款时已经抵押给了农商行了。
凌振科: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根据被告提供的转账记录以及其提供的投资款明细在数据上就能体现出其所为的150万元投入购船款其中139万元来源于原告方,即使其在转账时间上存在差异,但是原告在2020年3月14日是已经向被告方转账高达80万元,并且在后续合计向被告方支付是139万元,并根据被告提供的合同以及庭审当中这样的贷款数额,是可以知道被计算出购买涉案船只除去贷款未120万元左右,原告方以实际出资超过了180万元,而贷款产生的利息及偿还的本金均由船只运营的收入进行支付的,对于被告方所主张的合计150万元的出资不存在谬论。
郑敏宏:原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1、从原告的转账和购船时间足以推翻原告的主张;2、本案原告未向法庭交代在被告出资购船之前原告确实是有承诺拿出钱来买船,但是被告苏焕元多次催促原告转账,原告均没有按时转账才导致最后由被告苏焕元凑款出了这一条船的首付款,才能购买取得该船只。原告的主张完全没有考虑到运营船只的过程中仍需要支出100多万的情况。所以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其实转账的119万元全部用来购买涉案的船只,包括购买船只的价值应当值500万元全部都是原告单方面的陈述和主张,是没有依据的。
审:合伙经营期间的利润是怎样分配的?
凌振科:合伙经营期间原告是不负责运营和管理的,对于是否产生利润是被告负责的。我们在合伙经营的过程中是没有收到任何的利润的。
郑敏宏: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证明原告仅仅出资了119万元,另20万元已由陈亮和原告协商直接退回给原告,被告未收取。
凌振科:没有异议。
郑敏宏:证据5签名也说过。
审:被告说解除合伙关系,诉状是说解除和苏焕元的合伙关系,并没有邝转花?
凌振科:起诉的过程中是漏了,请求法院解除邝转花、苏焕元的合作关系。
审:各方就案件事实方面是否需要提问对方的?
原代:不需要。
被代: 不需要。我们补充一下,原告当庭陈述要求苏焕元、邝转花承担合伙关系,在诉状中都是陈述的苏焕元与原告的合伙关系,与被告二邝转花是没有关系的,说明原告是自认该事实。而且在庭前确认诉讼请求时是没有提出的。
审:被告你向银行和公司的借款和利息是否已经扣除在成本之内?
郑敏宏:是的。如果原告认为双方的合伙关系还在存续当中那么之后原告的还款利息也是要原告偿还的。
袁丽红:因为我们的船舶的市场价值是不一样的。
审:因为船舶的价值不能确定,法庭建议作出司法鉴定。
凌振科:可以。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需要当事人发表法律依据的问题是:一、邝转花是否本案的合伙人,是否要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二、双方的合伙份额是多少;三、合伙关系的终止时间如何确定;四、关于合伙清算是否还有相关的款项分配。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凌振科:与庭审意见一致,庭后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严帅:从原告提供的证据20至21页可以看到,达成了退伙的合议,达成了退款的合议,所以合伙关系在2月28日已经终止。在证据的21页原告也同意了退钱,原告的退伙是双方确认的和原告自认的事实。
对于退款140万元,双方均确认该款不是分红款。而且退款前有退伙的合议,所以该款本质上属于退伙后的结算条件。
自2021年2月27日以后原告没有对合伙事项进行再投入,对于合伙债务也没有在承担,例如船舶贷款,综上我方认为双方合伙关系已经解除。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代: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庭审中提到各方需要补充的证据以及各方的书面代理词,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法庭补充提交。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愿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代:愿意。
审: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法庭安排两个月的调解时间。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全庭起立。
书记员:请坐下。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