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21年11月17日上午9时50分至10时36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第5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418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人员:审判员徐春龙
法官助理:钟科
书记员:赵昕宇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李阳清,女,汉族,1985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四村八坊七队栋街10号。(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城,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未到庭)
被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涌支行,住所地:东莞市麻涌镇大步村麻涌大道椰林山庄(孖涌桥旁)一号楼4-6号铺。
负责人:陆润青,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雄锋,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秀雯,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第三人:萧勇培,男,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华阳南坊前街六巷23号。(未到庭)
第三人:梁穗华,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 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华阳北坊前街二巷9号。(未到庭)
第三人:黎锦平,女,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华阳村南三队建设新村九巷9号。(到庭)
第三人:蒋汝池,男,汉族,1968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华阳村南三队建设新村九巷9号。(到庭)
审: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原告李阳清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赵丹律师、廖伟城实习律师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赵丹律师、廖伟城实习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李阳清到庭。原告委托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赵丹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 被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涌支行负责人陆润青是否到庭?被告委托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麦雄锋、单秀雯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麦雄锋、单秀雯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被代:被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涌支行负责人陆润青未到庭,被告委托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麦雄锋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第三人萧勇培、梁穗华、黎锦平、蒋汝池是否到庭?
黎:黎锦平到庭。
蒋:蒋汝池到庭。
审:梁穗华、萧勇培经本院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原告对被告以及第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以及第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
审:第三人对原、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黎:无异议。
蒋:无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李阳清与被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涌支行以及第三人萧勇培、梁穗华、黎锦平、蒋汝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程生祥、审判员徐春龙、谢辉程组成合议庭审理,法官助理为钟科,书记员赵昕宇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合议庭其他成员因另有公务安排,本次庭审由承办法官徐春龙主持,各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无异议。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无异议。
黎:清楚。不申请回避,无异议。
蒋:清楚。不申请回避,无异议。
审: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1.判决不予执行在(2016)粤72执147号案中被查封的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开发区教师楼C座404房产(产权证号:C1988926);2.判决确认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开发区教师楼C座404房产(产权证号:C1988926)归原告所有;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审:现在由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代:1.不动产登记结果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蒋汝池名下,应为被执行人蒋汝池所有;2.被答辩人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具体答辩意见以书面答辩状为准。
黎、蒋:与东莞银行发生纠纷前已将房子卖给原告,我和我爱人并多次协助其和其前家公办理手续,但原告方没有交过户手续的钱,买方的钱是原告前家婆给的,共146000元。房管所需要的手续我们两夫妻已经协助其办理好了,但为什么没有过户成功我们也不清楚。原告起诉状写到我方不配合办理手续不符合客观事实。
审:买房的时间是?
黎:2011年把钱给完的。最后一次是2012年2月1日作为出卖方的手续已经全部弄齐全了。
李:款是2011年给清,房管所说土地使用权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能过户,我没有对房管所的回复提起行政诉讼。后来查到房产是查封被执行的状态。房产被查封的时间是2016年。
审:法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是否涉案房产实际所有人?
各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黎、蒋:无异议。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原告总共向法庭提交多少份证据?
原代:共提交19组证据。证据1.收据三张。证明:黎锦平收到购买案涉房屋的全部款项,并出具收据,李阳清持有三张收据原件,是房屋权利人的法律事实。证据2.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201202015121B2298448)。证明:李阳清与蒋汝池、黎锦平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且该合同系网签备案的合同,合同附件四登记的权利人为异议人李阳清的法律事实。证据3.房地产权证。证明:异议人李阳清持有房地产权证原件,是房屋权利人的法律事实。证据4.委托书、蒋汝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蒋汝池前述委托书给异议人李阳清,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给李阳清,证明蒋汝池因事不能到房管所办理查询,委托李阳清办理的法律事实。证据5.报告书。证明案涉防污经过评估价值121680元,异议人李阳清持有报告书原件的法律事实,且报告书后面附有照片,第六张照片中有一茶几,李阳清提供了两个女儿在该茶几周围连续九年的照片,证明李阳清自2011年蒋汝池交房后一致和家人居住在此。证据6.离婚协议书。证明:案涉房产原本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约定归女方即李阳清所有,且两个女儿都跟随李阳清生活的法律事实。证据7.离婚证。证明李阳清与黄庆培与2018年2月9日办理离婚手续的法律事实。证据8.照片。证明:李阳清和二个女儿一致居住在案涉防污的法律事实。证据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细查询(黎锦平)。证明:黎锦平在2010年12月25日收到李阳清支付的91000元后将款项存入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律事实。证据10.储蓄对账单。证明: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案涉房屋的水电费均是从李阳清的丈夫黄庆培(自2018年起为前夫)账户上扣取的法律事实。证据11.微信扣费记录。证明:2019年4月起案涉防污水电费均是由李阳清支付的法律事实。证据12.户口本。证明:李阳清至今未婚,独自带两个女儿生活在案涉房屋的事实,如果没有该房屋,将对李阳清和两个女儿造成巨大影响。证据13.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列表。证明:李阳清在东莞无房产,案涉房产为唯一居住用房的法律事实。证据14.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证明:被异议人蒋汝池自2013年3月19日期被拘留,之后于2013年4月2日被逮捕,并在鉴于服刑约三年的法律事实。证据15.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案涉房屋自2016年5月5日被查封,自该日起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法律事实。证据16.(2019)粤1971民初31073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19民终6636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案涉房屋是用于李阳清和黄庆培结婚居住用房的法律事实。证据17.声明书两份。证据18.执行裁定书。证据19.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关于印发《东莞市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操作细则》的通知。
被代:证据1三性不确认,该收据写的房号是401与案涉房屋没有关联性,且收据无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已实际付款。证据2三性不确认,不能证明是网签合同,该合同于收据时间不同,收据在前,签合同在后,不符合交易惯例。证据3真实性确认,对证明内容不确认。房产证的权利人是蒋汝池,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房屋仍归蒋汝池所有。证据4三性不确认,我方并非事件经历者,无法确认真实性。证据5三性不确认。报告书无法证明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权利的主张。证据6-7三性不确认。我方并非事件经历者,无法确认真实性。证据8无法确认真伪。证据9无法证明该91000是收取原告的房款。证据10-11储蓄对账单三性不确认。证据12-13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与证明内容不确认。证据14-15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与证明内容不确认。证据16三性不确认且该证据显示案外人陈柳荣、黄国昌的主张与原告主张不一致。原告在起诉状陈述的并非本案事实。证据17三性不确认。如证人需出庭质证。证据18与本案无关。证据19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与证明内容不确认,请法庭注意,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属于该组证据文件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房屋,该文件出具的时间是2017年8月16日,与原告主张所交易的时间2010-2012年相差至少5年。根据第三人的陈述,他们配合办理手续,但原告在长达5年时间内没有去办理过户的过错需自行承担。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如有过错就不能准确执行。
黎、蒋:对原告提供证据没有意见。但我方已经协助其办理手续。
原代:1.案涉房号401与交水电费的房号一致。房产证写的是404,该事情可询问黎锦平与蒋汝池,属于当时登记错误。2.根据黎锦平与蒋汝池陈述,双方是先交钱写收据再到房管所签署合同,所以买卖合同的时间比收据的时间晚是正常的交易习惯。3.根据黎锦平与蒋汝池陈述,共收款146000,共份三次收取,该91000元是最后一次收取,均收取现金,故收款时间与黎锦平的存款时间一致。4.东莞出具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细则是在发现有历史遗留问题后才出具,而当时房管所的处理原则是暂不予以办理。原告本人也去房管所询问过,得到回复为:该地块属于套地办证,与我方起诉状中陈述的实际的土地权利人为麻涌镇船厂是一致的,故本案房产并不属于教师村用地,而东莞发放细则的时间为2017年明确指出套地办证,即使办理房产证也需要经上一级部门审核确认并处理。
审:被告向法庭提交多少组证据?
被代:未提交证据。
黎、蒋:未提交证据。我们那边有比我们卖房晚的但都过户成功了。房产证我们没有看,交费时才知道房号是写错的,我们在同样的位置只有一套房。404和401其实是同一间房。
李:现在交电费的房号是401,只是房产证上是404。我跟房管所打电话,答复都是一直让我等。
审:1.原告方调查取证是否还申请?涉案房屋土地性质是否还申请?2.原告证据18,原告与前夫有离婚的诉讼,该案没有再审,但有二审判决,案号(2019)粤19民终9414号,另案黄国昌、陈柳荣对原告提起的诉讼,(2020)粤19民终6636号。9414号案判决有明确的房屋补偿款50万,在原告与前夫达成的执行和解中有50万元,但根据证据41页离婚协议,财产处理的第3部分第2点:404房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由于某种原因到现在还没有过户,男方承诺一年内过户给女方,若过户不了由男方折回50万元赔付女方(自离婚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该条款的意思是?
原代: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是指如果过户不了则赔付50万,房屋所有权不变。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1.原告是否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如原告是所有权人,能否排除本案被告申请执行行为?
审: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以庭审意见为准。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原告不是案涉房屋所有权人。1.原告未实际付款。2.原告有过错。3.根据原告与其前夫黄庆培的相关离婚协议,该50万元款项是折回,从字面意思理解,折回是拿了50万就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其他以庭审意见为准。
黎、蒋:以庭审意见为准。
原代:1.离婚协议中确认了房屋属于原告所有,我方提交的证据17声明书中黄庆培及其父母均确认案涉房屋产权属于原告。2.案涉房屋有办理过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且并非只有原告一人没有办理该小区的房产证。3.我方并没有拿到50万元的折回款,而执行案件已终结,且根据证据17黄庆培事后出具的声明也再次确认离婚协议中陈述的50万元是对无法过户造成以后无法再出售变现的弥补,并非50万元支付了就是变更了产权。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与第三人陈述。
被代: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黎、蒋:该房产已经于我方无关,该办的手续我们已经办好了。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代:请法院依法裁判。
审: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