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1年10月28日14时30分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105号
案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承办人:文静
合议庭:罗心、苏晓玲
书记员:李柏漫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李海伟。 (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志、吴荣,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安航顺景实业有限公司,原珠海市和安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倒泥人:何叶浓。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眷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全体起立,请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入庭。(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海伟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安航顺景实业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反诉案。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及住所地。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李海伟,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民安镇西园村38号。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志、吴荣,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今天到庭的是李海伟、吴荣律师。反诉与本诉代理人身份一致。
审:请被告法定代表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广东安航顺景实业有限公司,原为珠海市和安泰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变更为广东安航顺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41132(集中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由张眷和变更为何叶浓。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眷和,男,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庭,到庭的是张眷和。反诉出庭人员一致。
审: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但向法庭说明如果原告认为有几个合伙人,因列为几个原告或反诉被告。
原代:是私底下的合伙,只是本案来旁听,不作为原告加入诉讼。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合议庭陪审员工作安排冲突,本案合议庭变更为由审判员文静、人民陪审员罗心、人民陪审员杨霞玲变更为苏晓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文静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杨文聪,书记员由李柏漫担任记录。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 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详见书面起诉状。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押金25万元,并向原告支付25万元押金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5万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的损失;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期间,原告在广西北海与他人预定了购买江海沙,因需要将江海沙运回徐闻新巷码头,于是原告就通过中介找到被告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商谈租赁船只事宜。随后,原告通过中介将《船舶运输合同》发给被告,《船舶运输合同》写明原告租用被告的船舶“德泰”将其合法拍卖的砂从北海铁山港运输至徐闻新港码头,运输数量为合同期2趟,从2021年5月31日起承租,运输单价为每吨30元(不含税价),数量计算按3700吨货量计算,付款方式为一船一结,船到装货码头装货后按3700吨付清运费方可开航。原告支付人民币25万元作调押金。另合同约定,被告提供的船舶必须证件(包括营运证)及配员齐全有效,如因船舶证件不齐或持证船员不足等船舶自身原因导致被处罚或扣船由被告自行负责。如3天内被告未能正常出航,被告需归还原告押金,同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25万元的押金转给张眷和,被告也提供“德泰”号出发到北海。原告租用的船舶“德泰”于6月2日上午到达北海铁山港装货位置等待装货,装货完毕后“德泰”于6月5日上午开往徐闻新港码头,6月6日下午“德泰”到达徐闻新港码头后,在卸货过程中因被查出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及缺少三副证书,船舶“德泰”被湛江徐闻海事处扣押至6月20日。由于船舶被扣押14日,原告无法按期到达指定装货点将海沙运回,导致原告向供货方支付的五万元定金被没收。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提供的船舶“德泰”因其自身原因导致船舶被扣押,无法正常出航,使得原告答订《船舶运输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为船舶“德泰”配备最低安全配员及持证船员,导致船舶被扣押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出航,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审:原告要求被告从2021.6.1起按照四倍计算依据?
原代:被告应退还押金拒不退还,拒不退还情况下,2021.6.1起算时间是以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时间,利息按照四倍计算是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四倍利息,具体法律适用法院依法调整。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代:1、李海伟并没有转账25万元给我,是由他的客户詹建富,详见原告证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因而若原告主张,必须把詹建富列为第三人。2、本司与李海伟的船舶运输合同第三条责任义务比较详细,其中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了装卸货物合并使用时间为1.5天,如果因为乙方原因,即原告原因导致被告船舶停留1.5天,因无法装卸货物,超过时间按照停顿每天两万元补偿给被告。超过12小时,原告没付补偿款,被告直接取消合同没收调船押金停船。按此约定,李海伟构成违约,这调船押金就是违约的违约金,因此被告不构成违约,由此所认定原告的违约责任,我方依法反诉原告来维权。
审:由被告向法庭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代: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李海伟向安航公司支付补偿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海伟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日,安航公司与李海伟通过中介确认了双方的船舶运输合同。李海伟支付了25万元调船押金,安航公司也依约提供了“德泰”轮给李海伟使用。“德泰”轮于6月2日上午10时到达北海装货位置等候装货,装货完毕后于6月5日上午5时开往徐闻新港。6月6日上午9时到达徐闻新港锚地等候卸货,18时进港卸货,20时卸货完毕,装卸时间合计78小时。依照船舶运输合同约定,超过装卸时间李海伟应按每天2万元补偿给安航公司,超过12小时未付补偿款,安航公司直接取消合同,没收调船押金离船。李海伟使用“德泰”轮已构成违约,安航公司除依约没收李海伟调船押金外,还应当补偿安航公司35000元。
审:被告3.5万如何计算?
被代:按照双方6.1的船舶运输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船舶6.2上午10时到达等候装货。装卸时间是67个小时,加上11个小时,共78个小时,减去1.5天,还有42小时。42小时每天2万元。2万/24小时*42得出3.5万元。
审:由原告进行答辩。
原代:原告认为被告反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所称的其码头装货时间及出货的时间没有实质性书面证据佐证。其陈因装货延误时间没有事实依据。退一步说,即使存在装卸货拖延时间的问题不会当然导致被告可以没收原告的押金。根据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及运输事实,双方当时约定是被告运输两趟货物,第一趟货物已经运输成功原告已经支付相应运费,在涉案货船没有扣押前,被告没有提过原告需要赔付所谓的滞留款。所以被告主张原告支付滞留款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开调查。本案焦点:涉案合同谁违约,如确认谁违约,根据合同看违约责任谁承担。各方对焦点是否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我们还有一个合同约定货物被特定化,根据我们合同主要内容第一条,我们是运输合法拍卖物。请求法院审核原告是否对合法拍卖物享有货物所有权。我们船舶回来徐闻靠泊,海警上船首先看我们是否具有合法拍卖物的手续。
审:法庭调查中会对本案关联调查。
被代:好的。
审:双方船舶运输合同是否解除还是履行完毕?
原代:是解除了,因为当时是约定两趟,但是只运了一趟。
被代:已经履行完毕,我们拉第一趟被扣船,我们让原告去解决,但是原告不去解决,原告说无法解决,所以不用我们的船让我们去解决。
审:现在双方证据举证质证。由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代:一共提交了6组证据。证明内容与我方提交的证据清单一致。有原件的庭前也已供法庭核对。证据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企业信用,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船舶运输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拟证明双方签署船舶运输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5万元押金的事实。4.船舶现场监督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提供的船只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及缺三副的证书被湛江徐闻海事处扣押船只,导致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5.西厂镇宫井打料江海沙销售合同、,拟证明因被告提供的“德泰”号船舶缺少运营证,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及缺三副的证书等原因,导致双方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后,原告无法按期到达指定装货点将海沙运回,导致原告向供货方支付的五万元定金被没收的事实。6、客户回单证据.7.补充提交证据4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版。
被代:对证据1、2没有意见。
审:当时原告起诉是被告名称是珠海市和安泰发展有限公司,现在变更了名称,债权债务是否承继?
被代:是的。
原代:同意变更主体。
被代:对证据3运输合同不敢确认,没有我们公司盖章,当时我们发给李海伟的是有我们公司盖章的合同,对三性不认可。我们没有提交该证据,我以为对方有提交已经盖章的。我们发给李海伟的是已经盖章的。
原代:微信聊天记录看到,6.9发了一份他们所谓的合同盖章合同,这份合同与我们提交的合同唯一不同的是在合同第6条,6.9的合同将第三大条第6款删除了,盖章发给了我们。
审:你确认合同原件和你们盖章的那份差距?
被代:就是第六条。
审:关于合同双方是否确认是按照该份合同履行?
原代:是的。
被代:是的。
审:合同名称是船舶运输合同,实际是航次合同还是定期租船合同?
原代:应该是航次合同。
审:那本案案由应该是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原代:确认。
被代:确认。
审:航次租船合同的第三条第一点关于滞期费约定,双方是否约定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时间?
原代:没有。
被代:按照惯例做法,我们船舶有报告制度,向海事局申请报批,我们有进港报告详细,其中证据一我们写的很清楚,有抵达时间和依靠泊位都比较清晰,海事局有AIS,该系统是让海事部门24小时检查船舶行船轨迹和报告制度,是非常准确的。所以我们合同并没有写的很详细,所以我们做法是以系统为准。
审:装卸时间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原代:到了港口后船舶停泊后,通知原告装货,原告通知到位后开始起算,应该以实际的通知时间为准。要发准备就绪通知书给原告才去装货。
被代:我们合同中所有的合同船舶租赁都是以实际行动,承租方提供泊位、锚地或码头,作为船东不可能知道租家和码头的关系,一个码头很多船,以码头呼叫的时候,李海伟租我们船说不用排队,但是我们不能控制码头,钩机吊车等无法控制。
审:你们要约定什么时候开始算起装卸时间?
被代:我们出了船舶进港报告详细后,我们把报告发给李海伟确认。庭后提交法庭。
审:关于第三点第六条,原告证据中有这一条,被告是在6.9才有盖章的合同,没有第六条,文本是通过什么方式确认?
原代:5.31原告向被告业务员发送德泰船舶合同,之后没有变更合同。直到出事后才发了另一份删除了第6条的合同给我们。
被代:关于合同,原告声称有一个叫广东建越船务的姓赵的,我有转过合同给他,但是他不是我们公司员工,不是船上人员,他与李海伟沟通我们一概不知。
审:你为什么要转合同给他?
被代:很多人叫我要船,说一个朋友要船跑广西到湛江徐闻,我就说可以,把德泰给他,就发了船本,后来负责李海伟之间的价格还有其他的都不清楚。李海伟到现在才见过我,我也是第一次见李海伟。不是我直接和原告联系的。
审:目前证据是否有你和建越公司的联系?
被代:庭后补充提交。
审:证据3中账户交易明细,已经给了25万明细。被告质证。
被代:我客户比较多,没有代李海伟去支付的,我只认识广东建越的姓赵的,不认识李海伟,但是后来听说签署合同的是李海伟,我到现在才看到没有李海伟打给我的钱,是一个姓詹的打给我的钱,倘若原告想主张权利,需要把詹先生列为第三人。我向法庭请求,倘若詹先生在场,原告不可以也不可能列为证人。
原代:詹建富是旁听人员的儿子,船舶运输实际上是几个人合伙的,但是是李海伟的名义,即使存在合伙情况,不是本案重点。所以应当认定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5万元押金,支付押金后被告才将船只投入运输,被告是认可25万元是李海伟支付的,现在被告反悔是不想退钱的说辞。
审:被告与詹建富是否有合同关系?
被代:有,我们之间有其他船舶,有资金往来,如果李海伟有打账给我是没有问题,因为我与詹建富有其他船舶,如果李海伟与詹建富有合同关系,他打给我的钱我必须认可。但是如果没有关系,我们是不承认的。
审:被告举证詹建富另外合同关系。
被代:好的。
审:原告没有支付押金为什么去运第一趟货物?
被代:我提供了几艘船给广东建越船务,至于他们调船给谁使用,我一概不知。哪怕不给押金,我也会调船给你,这是诚实信用问题。
审:对证据4质证,有一部分聊天记录,证据6是完整的。后面举证。对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质证。
被代:原告是否有原件?
原代:没有原件。这是人家发给被告的。
被代:你们从哪里拿来的资料?
原代:人家贴你船上拍的。
被代:对该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
审: 船是否被海事处查处?
被代:有,但是否是该报告不清楚。
审:能否提交第一趟运输后该时间段是否被查处?查处文书,什么原因查处?
被代:船现在在香港,我们去沟通,如果有可以提交。
审:如果船一直在境外,原告也可以申请调查取证。
原代:收到。
审:对证据5质证。
被代:对该证据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认可。
审:关于被告承运货物合法性问题,原告对该问题回应。
原代:我们在提交证据5合同中,当时已经审核过销售员的资质及海沙的来源都是有合法依据的,且在第一趟货物运输也是经过海关审核运输成功的,所以原告所要运输的江海沙是合法的。
被代:按照双方原来签订的船舶运输合同,主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必须是来源于北海铁三港,且是合法拍卖的沙,按照原告提供的证据,我们看是西厂镇的合同,既没有原告的合同,也没有指明是海沙,原告证据与本案无关。
原代:没有回应。
审:被告船舶在运这批沙的过程中是否就沙的问题被查处?
被代:在卸货过程中有,我们要求原告提供合法来源,原告没有提供,被扣押后我们请求原告,合同约定除了船舶船员不够之外的其他关系,我们可以看看双方合同当中第三条第二款运输执法部门等所有关系由乙方负责和承担。我们不用考虑这个问题,如果说由此之外产生的所有责任应该原告承担,我们当时与执法部门沟通没有追究这个问题。
审:被告需进一步举证被查处的原因。原告证据5如何体现与本案关联性?
原代:由法院自行认定。
原代:证据5后面有证据6客户回单,证明原告向被告已经支付了第一次运输费11.1万元的事实。
被代:对证据6客户回执上面付款人不是李海伟,需要求原告证明该李明杰是代原告支付运费,否则我们也不认可。
审:钱是否收到?
被代:收到。我就知道德泰给别人运货收到的钱。我有德泰的包月合同,我不知道哪个客户要我的船,只要收到运费,广东建越船舶姓赵的,他说有德泰的运费,他转了11.1万元给我。我几个船都是在铁三港运合法拍卖的沙,我容易混同是正常的。没有和其他的客户有深交,这个广东建越的赵先生要船,我就给了他。但是具体谁给的,具体运哪一票我不知道。因为都是11万左右,我们不计较,如果装沙买家和租客关系好,装多装少很正常,我们不过问。除非他们特别说明是谁代谁支付的运输费,我们就很清晰了。按照我们常理可以跑10趟,
审:原告如何证明该钱是你们付的?
原代:在我们提供的证据7中显示中,多次催促我们转运费,我们发了一个转账成功的信息。
审:李明杰是什么关系?
原代:是员工,是委托他的账号转过去的。
被代:应该有李明杰的说明证明该转账。
原代:可以庭后补充提交。
审:对证据7聊天记录质证。
被代:对这个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待定,因为我没有问过广东建越的赵总,如有必要可以列为第三人。
审:原告庭后补充提交双方个人信息截图。
原代:好的。
审:被告与赵总是否有联系?
被代:有的,庭后补充提交聊天记录。
审:你们什么方式加的赵总?
原代:是其他人介绍,通过先有电话号码,联系后再加微信。
审:庭后补充提交书面方式加的赵总。
原代:好的。
审:由被告进行举证。
被代:一共提交了4证据。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有原件的庭前也已供法庭核对。1.船舶报告系统进港报告详细,拟证明“德泰”轮于2021年6月2日上午10时到达北海装货位置等候装货;2.船舶报告系统出港报告详细,拟证明“德泰”轮于2021年6月5日上午5时开往徐闻海安新港码头;3.航海日志,拟证明“德泰”轮于2021年6月6日1742时进入徐闻海安新港卸货,20时卸货完毕;4.船讯网,拟证明“德泰”轮在香港海域,暂时无法提供航海日志原件。
原代:对证据1、2真实性不认可,证据来源不清楚。对证明事实,原告认为应以其提交通知原告装货时间作为装卸货起算及结束为时间点,不能是船舶报告系统时间显示的预进港和离港时间作为时间点。
审:被告两份证据哪里来。
被代:是我们船舶报告系统的,直接连接海事的。
审:在哪个网站可以核实?
被代:海事处官网肯定有。
审:你方是否可以现场打开网站核实?
被代:好的,庭后演示。但是我没有该报告系统,我们需要账号密码。
审:被告进港报告时间是6月2日预抵,但是为什么到6月5日什么原因滞留?
被代:6月2日十点到达等待装货。6月3日我们一直没有排到队一直等。6月4日去装,我们是6月5日装完了离开徐闻港。
审:该部分陈述的证据在哪里,是货方还是船舶原因?
被代:是货方原因。我们庭后补充通知了及对方回复的证据。
审:出港报告是在6月2日下午就报告6月5日出港,为什么能知道6月5日要出港?
被代:根据每船排队时间,港口有呼叫。铁三港码头与徐闻码头一样有刻薄条件,以前在铁三港我们也曾经排队排很久,我们与赵总说过,要预约好,否则过去能不能装也是问题。但是最后卸货回来徐闻还是麻烦,我的船也被扣了我也损失了超过一百万。
审:你什么时候收到被告通知船已经到了,是否有记录。
原代:手头没有书面材料,原来发过,但是找不到了。原告现在具体也记不清楚。
审:当时船到港谁和你联系?
原代:当时是原告的一个朋友叫邱林桂与船方具体联系,庭后核实具体和谁联系。
审:原告证据7的6月4日提过德泰搁浅,当时是否有该情况?
原代:具体原告不清楚。
被代:我们从来没有搁浅过。
审:赵总说搁浅了。
被代:两艘都是我的船,不可能我自己的船泊我的船我不清楚。
审:对证据3质证。
被代:船在香港,我请求船东把航海日志原件寄给我用,但是要停泊靠岸后通关了才能寄回。我提供的是2021.6.6的,说明了什么时候进港卸货。
审:装港的资料没有。
被代:提供少了庭后补充提交。
审:原告意见。
原代:证据3、4法院依法认定。
审:本案事实双方是否互相发问?
原代:没有。
被代:你们如何与广东建越的赵先生结算运费或交易?
原代:微信聊天和电话。
被代:跟建越的赵先生以多少钱一吨进行结算?
原代:在合同中有具体约定。
被代:詹建富与你们之间什么关系?
原代:朋友关系。
被代:你们之间刚才说合伙关系是否有合伙协议?
原代:说了是朋友关系。
审:合同第三条第一小点,原告产生滞期,你们是否追偿补偿款?
被代:有,我们通过找赵总,但是否取消合同我需要考虑下,我忘了。庭后一起补充证据。
审:原告,赵总是否有跟你们说要补充款,取消合同?
原代:在微信聊天记录6月21日之后我们要求将押金和赔付违约金,我要求解除合同。对方在6月21日回复是要求我们赔给他。
审:是否要求滞期费?
原代:没有。
审:取消合同是否你们提出?
原代:是的。当时处理好了船就开走了。
审:当时扣船你们是否参与处理?微信聊天记录6月21日下午说6月8日你们就处理好了。处理是指什么?
原代:原告不记得了。
审:被告船舶被扣押后你们是否有做什么?
原代:有积极与海关沟通,需要什么材料等,沟通协商。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围绕刚才总结争议焦点进行。原被告对争议焦点是否有补充和变更?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原告认为被告应退还押金,所谓押金是指双方履行合同作为保证金的使用,现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已经明确不再履行。按照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押金。且现在被告所说的损失是其船只自身问题被扣被罚款造成的损失,与原告无关。如果被告船只是运输合法,证件齐全,不可能存在扣押罚款情况。所以现在被告以其因被扣押产生损失拒不退还押金明显不是同一个问题。2、被告在庭审中所说的关于押金支付和运输费支付问题,被告不否认收到该费用。至于费用是原告委托他人支付的,是原告与他人委托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反诉状中也认可收到押金。反诉状中说没收押金和赔偿,就没有必要对押金再次审查。所以被告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3、关于赔偿问题,由于被告提供的船只自身证件和配员存在问题,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被告需要赔付多少款项,原告实际是对赔偿问题持有放宽态度,具体法院依法认定。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 1、关于双方合同押金问题,首先要向法庭明确,押金的性质是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因为我们包月一条船是100多万元,如果无故一天不开工或误点,一天损失超过三万元。所以押金是履约保证金的性质。2、至于原被告双方合同的押金是否由原告支付给被告,必须明确。首先被告以原告提供的詹建富之间有其他合作关系和合同关系,原告是否有转押金给被告,在被告反诉状中提及我们是按照合同说法,但是本诉是一个诉,反诉也是一个诉,两个是独立的诉,如果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詹建富确实是他的合伙人,或没有得到詹建富的明确追认,我们计算只是和詹建富的资金来源。即原告实际没有支付押金给被告。退一万步讲,即使被告反诉中声称是这样,也许由于被告反诉过程疏忽大意没看清转账凭证,庭后我们也可以申请撤诉。至于反诉我们可以另案再起诉,是被告的诉讼权利。3、对于原告提供证据5中与第三人的销售合同及第三人的其他关系,与本案无关。也希望原告明白其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因为没有给原告提供服务而导致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直接的直接损失或相关预期利益,否则我们应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不利后果。最后,我认为要彻底解决该事,恳请法庭考虑把詹建富和广东建越船舶的赵总列入第三人,案件就很清晰了。
审: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超过12小时,原告没有付补偿款,被告直接取消合同。实际是违约的赔偿办法,原告你对于该条款约定回应?
原代:可以作为本合同原被告双方违约的依据。
审:违约金是否过高?
原代:违约金过高,实际整个合同标的,两趟是22万元,约定的每天按照两万元作为违约金是高的,请求法院调整,没有书面证据。
审:对超过12小时,取消合同没收调船押金补偿意见?
原代:如果是加上这个,违约金计算方式是押金加每天的,就是超高了,所以要求法院进行调整。
被代:我们这么约定是因为我们船舶包月是90万元,按照每天3万元开支是基本成本,船从6月6日还是7日被扣船,我们提供使用是6月1日开始给原告使用,一直到6月18日我才把船舶取回。等于不见了17天工作期。就亏损了51万元。所以如果没有这个条款,我肯定半条船就不会给原告。因为我们约定全部是给他负责,他为船舶提供了什么服务,被扣船后说船是我们的,要我们去搞。这个不是霸王条款,有一些船如果吨位大,成本更高。如果按照这个去扣除,都无法赔钱。所以我们认为该条款可以作为双方违约处理的依据,我们必须做到有约必守,这个就是诚信。
审:原告认为合理是多少?
原代:按照合同总标的,不能超过合同总标的的30%。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 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请求,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代:没有其他意见。确实是我们责任我们就承担,如果不是我们责任,是你们要保住我们船,我们就没有理由赔偿。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庭上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材料,请10日内提交,各方是否是否书面质证?
原代:申请书面质证。
被代:申请书面质证。我手里的一个礼拜没有问题,但是航海日志我需要15天。
审: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请合议庭退庭,全体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