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844号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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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11015900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844

案由: 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承办人:邓非非

书记员:李柏漫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孔柳娟、黄智敏、黄智宝。(下称“原”)

黄智敏、黄智宝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柳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晓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被1”)

负责人:杨四勇,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东晓、常熙东,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亿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被2”)

法定代表人:萧伟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宇、廖敏儿,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全体起立,请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入庭。(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始。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孔柳娟、黄智敏、黄智宝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扬州市亿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及住所地。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代:孔柳娟,女,19735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南坦路70号。黄智敏,女,19967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南坦路70号,是黄润兴的女儿。黄智宝,男,19927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南坦路70号,是黄润兴的儿子。黄智敏、黄智宝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柳娟。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孔柳娟、黄智敏、黄智宝没有到庭。

审: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公司住所地。

1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3号之二2502,2503负责人杨四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东晓、常熙东,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庄东晓、常熙东到庭。

2:扬州市亿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工业集中区11号。法定代表人萧伟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宇、廖敏儿,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周崇宇、廖敏儿到庭。

审: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没有。

2:没有。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振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非非、人民陪审员苏晓玲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杨文聪变更为李柏漫担任记录。因合议庭成员工作安排,今天由我自己主持庭审,各方是否同意?

原代:同意。

1:同意。

2:同意。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1: 清楚,不申请回避。

2: 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首先固定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意见,固定证据、焦点、争议事实和证据。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详见书面起诉状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

1:以上次庭前会议和书面答辩意见为准。

2:以上次庭前会议和书面答辩意见为准。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开调查。由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被告进行质证。上次庭前会议的质证意见是否有补充?

原代:没有。

1:没有。

2:没有。

原代:一共提交了8份证据。证明内容与我方提交的证据清单一致。有原件的庭前也已供法庭核对。

1:与上次庭前会议质证意见为准。

2:与上次庭前会议质证意见为准。

审:下面请被告一永诚保险公司举证。

1补充提交证据10-14。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有原件的庭前也已供法庭核对。证据10拟证明1、萧伟光授权委托雷德智代其处理案涉船舶的保险相关事宜。也是被告在庭前会议确认的事实。2、雷德智授权委托欧潘璇处理案涉船舶的保险相关事宜。3、雷德智授权委托欧潘璇作为投保的代理人,在案涉投保单上代表投保人签字。4、雷德智在委托欧潘璇处理投保业务的时候沟通过程是向永诚华安永保询价,说明欧潘璇并非被告保险人的员工,欧潘璇并非被告保险人的代理人。欧潘璇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欧潘璇电话庭后向法庭提供。

原代:对三性不认可,原告不是其中一方,至于欧潘璇与雷德智如何投保不清楚,被告没有证据原件,无法确认真实性。

审:永诚公司如果你们认为该证据重要,可以把聊天记录作为录屏提交法庭。

1:争取做该录屏。

2对证据10三性不确认,欧潘璇如果作为提交这些材料,应该作为证人,且将整个聊天记录提交法庭,而不是断章取义,就算真实发生也是断章取义,我们了解有明确告知欧潘璇这艘船没有证书及船员情况。对证明事实我们不同意,1、雷德智是代表亿瑞公司去联系投保。这是基于亿瑞公司刚成立没有雇员,雷德智与萧伟光相识,所以帮忙。所以我们委托雷德智处理。根据民法典规定,这种口头授权是一般授权。像民事诉讼法,特别授权需要书面表示,不存在保险公司理解的雷德智转委托给欧潘璇,发生本事故之前,亿瑞公司及相关人员都不认识欧潘璇,更不存在委托。欧潘璇是代表悦洋公司开展业务。从保险公司自己的证据写了是悦洋公司员工。作为悦洋公司,它是盈利性组织,欧潘璇或悦洋公司业务费用谁支付,亿瑞公司了解这是被告保险公司 代理,有代理费支付给悦洋公司,如保险公司否认,请求调悦洋公司的收款记录。欧潘璇不是萧伟光的转委托代理人,是保险公司今天主观臆断的虚假陈述。

审:被告保险公司的证据10是否得出萧伟光的签名是欧潘璇签的?

1:是的。

审:庭后亿瑞公司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因被告1确认萧伟光的签名是欧潘璇签的,所以该申请没有必要,不予准许。

2:好的。

2:没有委托欧潘璇,所以不存在代表萧伟光签名的事实。

审:永诚公司,你方证据第一个截图,雷德智说人员目前没有证书的19人是什么意思?

1:从文字理解是目前有19个人没有证书,是目前船员。但是本意需要问雷德智。

原代:我们认为当时已经告知保险人我们没有证书,但是他们同意接受。

2:表明雷德智清晰地向保险公司如实报告了船员的情况,19个船员没有证书,但是保险公司承保了,本案拒赔不成立。

审:根据永诚的证据,关于欧潘璇身份地位,在欧潘璇本人没有出庭情况下,无法确认是谁的代理人。但是从聊天记录看,欧潘璇不仅仅处理亿瑞这艘船的保险事宜。

2:悦洋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是盈利性组织。从被告与所谓的欧潘璇向包括永诚在内的几家公司询价,声称是萧伟光或亿瑞公司代理是不成立的。该行为说明了欧潘璇与悦洋公司就是保险代理机构,不会做此一家保险公司。哪个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支付保险代理费,他就代表哪个保险公司接洽这个业务。这个现象在社会上是大量的,如车辆销售,4S店代理多个品牌。永诚公司的询价就不是他们代理不成立。代理费是谁支付的,我们请法庭询问永诚是否就该业务支付悦洋公司代理费。

审:上次庭审的未解决问题,亿瑞公司你方证据的投保单是否有完整的骑缝章。

2:因为法定代表人在看守所,收集不到这个材料。

审:你们是否收到盖章的保险单?

2:无法确认。

审:你们明确在投保单上盖章的剩余部分去哪里了?

2:我们需要庭后7日内核实。首先保险公司要证明送达给我们。发生事故后已经很长时间,包括一开始出事去海事局,已经一周年,材料就一直是这个状态。保单的过程是我们交了保费后,即使有条款,也是投保后寄给我们,而不是双方协商保险合同的时候告知。聊天记录也没有证据显示对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有进行任何说明。从签名也明确雷德智曾询问欧潘璇是否要投保人签名,欧潘璇明确说明他是不需要,由他自行签字。投保单及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对亿瑞及相关人员都没有约束力。

1:雷德智和欧潘璇之间在过往存在永诚保险的业务联系,该部分证据庭后向法庭提交。植丽群手机能看出欧潘璇和雷德智在过往发生过关于永诚保险的业务。在过往一船投保中,我们认为雷德智作为被保险人亿瑞公司的代表人清楚案涉船舶保赔险的条款,因为他以前办过这个业务,雷德智了解保赔条款内容。该证据作为证据15,原件休庭的时候看。

审:对证据11举证质证。保险人证明目的3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在哪里可以看到。

1:结合证据45.证据4是投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据5缴纳的发票。结合证据11,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证明目的3的事实。案涉保险投保单,都显示了萧伟光的签字,是否是本人签署,请法庭依法认定。但是是在萧伟光代理权的情况下签署。投保单上所有特别约定是加黑加粗的,是投保人仔细约定了投保内容,在保单上涉及加黑加粗的,同时在证据5实际上显示投保后投保人缴纳了案涉保单和保险费,保险人依法履行了对投保人的告知提示义务。

审:加黑加粗是否就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1:是的。

审:植丽群作为你方工作人员是否介绍免责条款内容?

1:后续会尽量申请欧潘璇作为证人。

审:植丽群不论谁投保,是否向对方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若主张说明了,就举证证明。

1:刚才向法庭陈述的内容,已经是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的内容。法庭将这种法律规定的告知提示义务在已经有司法解释情况下扩展为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义务,把界定为保险人义务需要有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就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

审:保险人是否有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

1:有。

审:本案是否尽到说明义务?

1:有,在证据451015。证据10中第4页的聊天记录最后一部分显示,欧潘璇将船舶险的保单和条款给了投保人。在该时间投保人持有案涉船舶的保单。我们向法庭递交的证据4投保单是含有条款,同时依法进行了加黑加粗。就该证据没有直接显示,正如庭审中要求被告亿瑞公司提供骑缝章的证据,这几个证据相互印证法庭说的事实。实际上被告亿瑞公司是恶意没有将保单条款向法庭提供。

审:这几个证据相互印证亿瑞公司及代表获得了有加黑加粗显示的保险条款。

1:是的。

审:您是否认为仅仅是获得加黑加粗条款本身就足以免除说明义务?

1:本案中欧潘璇身份界定很关键,我们认为已经依法履行了保险条款的告知提示义务。

审:保险人是否向欧潘璇作为对免责条款除了加黑加粗外的说明?

1:我们认为已经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欧潘璇和永诚之间存在过往业务。

审:关于保险条款免责条款说明义务部分,你们对保险条款进行加黑加粗处理,欧潘璇曾经了解保险条款,他应该知道,是这个意思吗?

1:是的。如果有其他的事实,我们核实完再向法庭说明。

审:关于证据11,原告和被告2发表意见。

原代:真实性没有问题,但是对证明内容不同意。刚才被告一说他们认为获得加黑加粗的保险条款已经履行说明义务,我们认为是不正确的,如果是这样,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就没有异议了。应提出证据证明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即使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被告所述的已经履行保险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2:对证据核对手机提交的部分确认,但是没有完整显示两人之间关于保险业务的全部记录。对要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和要证明目的与本案关联性有异议,形式上是真实聊天记录。1、他证明欧潘璇是萧伟光代理人向被告提供资料是错误的。在证据10明确表达不存在我们与欧潘璇有委托代理关系。对该记录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没有完整提交记录。2、欧潘璇有大量的保险业务与植丽群相互联系。这恰恰证明永诚公司与欧潘璇及悦洋公司之间是保险代理关系。大量的日常工作与保险公司联系。是盈利性的组织,这些活动费用谁支付,保险公司一直回避这个问题。从业务看不是偶尔做这个事情。如果保险公司否认性陈述,我们请求法庭调取相关付费记录。证明欧潘璇与悦洋公司是永诚公司的保险代理人。3、如图保险公司自己主张说是代理,也没有将保险内容、条款、免责条款有发过给欧潘璇。刚才核对原件时候,我们打开了植丽群提供的手机的亿瑞328的保险单,保险单是没有合同条款附上。整个聊天记录没有文件显示保险条款有关内容。证明欧潘璇及悦洋公司就是永诚公司代理,所以不需要这些往来。而不是保险公司所说的是亿瑞公司或萧伟光的代理。不存在欧潘璇了解保险,所以不需要进行说明,我们作为代理人法官也会陈述每个案件的权利义务,即使是代理人,一个个案件都不一样,并不是代理人有知识就可以不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是不成立的。同时说明不管是目前保单或亿瑞公司是否最终受到保险条款,与本案争议没有关联性,最高院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明确书面义务的复函,明确说明的义务是保险人在与投保人之间,订立合同前或当时就应说清楚,而不是合同成立后曾经出示过条款可以依据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从刚才证据1011的记录都可以显示本案保险费是2020.8.20支付的。根据广东省高院的判例,即使没有签署保险单,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合同也是成立的。本案没有看到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时候,保险公司就收取了保费,见证据23页的汇款单。所以保险公司声称已经说明和解释是不成立的。且该聊天记录反映出植丽群从来没有就保险投保的告知内容说明。保险公司的答辩理由亿瑞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是不成立的。从欧潘璇聊天记录看出欧潘璇是知悉船员没有证书,名单也是给了植丽群。

审:核对证据原件时候,记录中8.21晚上640分的两份保单中后面是否附上保险条款,现场打开手机原件。

18.21晚上640分的两份保单是有发票和保单的原件,后面没保险条款。

审:证据10中雷德智和欧潘璇聊天记录,欧潘璇发保单时间是否是820日下午709分?

1:是的。

审:在植丽群和欧潘璇聊天记录中,824日后欧潘璇要求补寄保单,后面是否再说明这件事情?

1:看到27日的都还没有。

审:对证据12进行举证质证。

1:证据12是被告与欧潘璇的往来记录,证明被告向欧潘璇提供保赔险的投保单和免赔条款。

审:这个79日的投保单是否有免赔条款?

1:有。(现在提供植丽群手机给法庭核对。)

审:各方发表意见。

原代: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涉案船舶。

2: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对手机记录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每个船舶的承保和投保的条件都是不一样的。被告保险公司声称发过曾舱887812888的投保单给欧潘璇,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欧潘璇之间进行其他保险业务的文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如果按照保险公司逻辑成立,每个保险不需要专门投保单和保险单。法律规定是要对每个保险免责事由进行说明,每个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都是不一样的。处理的大量保险案件,有些是10%的免赔额,有些是没有免赔额。这是最通俗直接的例子,更多的免赔责任每个案件都是不一样的。向法庭强调保险合同是双方合议的合同。保险公司并不是一个保险的条款可以所有保险业务都通用。本案就非常特别,保险人是明知这些船员没有证书而接受投保,所以保险公司以其他船舶的条款作为本案保险的抗辩是不成立的。

审:对证据13举证质证。承保过程是保险人依据法庭上次要求提供。

原代:该证据是保险人自有系统的审核流程,该流程和本案的保险赔付是不影响的。但是审核流程也不能证明保险人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2:对该系统真实性法院审核,对内容有如下质证意见:1、首先第一页,这个基本信息第四行业务渠道写的是否是代理。2、对于内容可证明审批表上植丽群是被告的正式员工。从业务审批意见,对该证书不齐投保时候是明知的。报告中植丽群在表格中也写的很清楚,船舶证书还未办下,办好后再上船。人员清单在前面的EXCEL表格看出上船资料。从核保意见的上面第一行,机构渠道和业务关系很明显和我们没有关系,如果说机构和渠道应该是悦洋公司。保险公司认为欧潘璇是萧伟光的代理人与他自己的逻辑都不符合。

审:被告1回应。

1:我们依然认为我们在内部针对这业务申报和承保的流程不属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中的说明过程。对于原告和被告2提到的意见,我们提到商务行为和法律规定不矛盾的情况下,我不认为内部系统审批意见和我们主张欧潘璇是萧伟光代理人有矛盾。我们认为系统内部考虑的是商业往来。机构渠道是非常笼统的商务性审批意见。

审:你们是否认为欧潘璇从你们那拿佣金,保险人是否有向欧潘璇支付报酬?

1:我们不清楚,现阶段不能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有向欧潘璇和悦洋公司支付佣金,我们理解欧潘璇是萧伟光的代表人。如果法庭需要调查,我们可以庭后核实。

审:欧潘璇身份不影响本案。如果当事人纠结,要么申请欧潘璇或植丽群出庭,要么与保险公司庭后核实。

1:庭后核实。

审:对证据14质证。

原代:三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即使没有保险经纪和代理的相关资质,也不影响他在本案中作为保险人的代理人的身份。

2: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我们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管本案悦洋公司是否是有保险经纪或保险代理,及相关行业经营资质,不影响悦洋公司作为盈利机构从事保险代理和收取代理费的事实。民法典之前的民法总则及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关于经营资质问题,只要不是违法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规定,且是违反了效力性的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这个从事保险代理收取相关费用这些并不与法律有冲突。所以从本案实际情况,包括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欧潘璇及植丽群的这些微信记录显然该公司就是专门从事保险代理。而不是出于对朋友帮助或认识人的协助。保险公司的登记信息恰恰证明悦洋公司是盈利性机构,不是无偿服务。是机构业务。结合13可以认定悦洋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

审:休庭十分钟,被告保险公司出示证据15给各位代理人看。

审:现在继续。对证据15进行举证质证。

原代:对证据15植丽群和欧潘璇聊天记录真实性没有意见,内容太多了,初步看了一下,欧潘璇的聊天记录恰恰说明欧潘璇作为保险代理来进行投保。

2:我们意见与证据1214页的意见一致。是证据12的扩展内容。这些微信沟通恰恰证明欧潘璇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为保险公司承揽业务。

审:由被告2举证。

2补充提交证据26-28。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有原件的庭前也已供法庭核对。这个是为了回应庭前会议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指责亿瑞公司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陈述的证据,表明事故发生后亿瑞公司以最快速度和能力积极处理船舶打捞和安抚和赔偿事宜的公司。我们认为是意外,意外导致保险公司对打捞方案的反对。我们只是向法院和原告方说明证明事故发生后船东积极、迅速、高效,但是由于有关部门审批迟延和台风和保险公司的不同意见,导致船舶进行整体打捞的船损。

原代:对真实性如果被告一没有意见我们也没有异议。邮件内容太多了,陈述了整个事情,被告12的沟通往来的经过,没有意见。家属只是希望尽快解决得到保险赔付。

1:对证据2627邮件真实性没有异议。亿瑞公司主张保险公司制造障碍把台风制造来了最终导致船舶飘移没有异议。对工作汇报 真实性不清楚。证据不是证据全部过程。第6页我们向亿瑞公司明确询问,之前告知我们哪个地方有海事局组织的船员家属的索赔会,邮件往来我们提到亿瑞公司与家属达成任何协议都是亿瑞公司的权利,但是是否适合保赔需要亿瑞公司提供资料。我们从来没有收到正式的索赔文件,不知道什么时候正式提出索赔。船舶沉没后阳江海事局启动了应急程序,在阳江海事局主持第二次会议上进行了应急固定,确定将船拖到锚地。该过程很清楚。之后进入了对船舶的打捞过程,船舶已经被正力公司应急固定。亿瑞公司向打捞公司发出询价邮件,但是没有提供给法庭。如果法庭要看,都没有问题,这是打捞询价邮件,不是招标邮件,没有显示任何招标的内容,我们回复也清楚,商业打捞没有紧迫性。已经启动了应急固定程序,对应是邮件的第41-42页,做了相关回复。我什么时候说过船舶应急没有紧迫性,阶段分为了海事局主持的应急阶段和商业打捞。本身该过程一直说我们阻挠船舶打捞,我们回复内容非常清楚没有紧迫性。紧迫性体现在哪里为什么在询价后两个小时都等不了就要打捞。我们提出了异议。

21、被告1认为是商业打捞,对事实法律理解问题,是否是紧急是海事局有判断的。我们整体打捞方案是一早就报给办公室。他也同意我们方案。决定后被告1说不紧急,我们搞不清楚为什么10.4签署合同,十天后10.13才批打捞方案,整整浪费了10天时间。从一开始说没有资质,海事局都没有批,打捞队无法进场。10.12我们在阳江开了打捞不需要资质的批复后,当天晚上台风致使该船飘移。如果商业打捞不紧急,十天为何没有办好工作。2、反复强调说正力公司已经固定,我们有签署合同委托正力,被告1也委托正力探摸,但是没有告诉我们。被告2委托正力是告诉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委托正力去探摸没有告诉亿瑞公司。3、正力公司固定了不紧急了也向你报告了一个6吨一个8吨锚,本次台风不大,船也飘移,我们也怀疑正力公司是否实际去做,探摸的认真程度目前看也是怀疑的。

审:本案是否还有证据提交?

2:没有。如果有也是看能不能找到雷德智。

1:法庭说的申请欧潘璇出庭问题。没有其他证据。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围绕以下争议焦点进行:1、本案发生事故是否是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属于保险人签发的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主张尽到明示和说明义务是否成立,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2、如果免责条款有效,保险人主张的本案适用船舶不适航而免责的主张是否能成立。3、关于赔偿金额问题。原被告对争议焦点是否有补充和变更?

原代:没有。

1:没有。

2:关于合同性质问题,合同是有人身保险性质的责任保险。

审:是否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

2:法律理解问题。

审:今天上午到这里结束。下午继续。

审:现在继续。

审: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本案是属保赔险的责任范围,属于雇主责任险。永诚保险公司沿河内河船东保障赔偿责任保险保单依法成立。投保人投保时候已经将船员名单交给保险公司。王润新是其中一员,发生保单特别约定中第2.2项内容,本案事故属于船员人身伤亡,应属于保赔责任内,保险人应赔偿。投保人依法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主张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应该予以举证,否则不能成立,免责条款无效。之前庭审中保险人主张已经向欧潘璇发送了加黑加粗字体的提示,尽到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是不成立的,还应举证说明尽到口头或另外特别说明义务。2、如免责条款有效,保险条款适用的船舶不适航,免责条款不成立。船舶有证书证明船舶适航。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不属于船舶安全行驶证书,未取得上述证书与本案发生纠纷没有关系,不能以此主张免责。3、关于赔偿金额,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有一张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清楚列明每一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方法。赔偿金额的组成有丧葬费,是上一年度在岗平均工资六个月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20年计算。上述两项赔偿金额合计,丧葬费是63800元,死亡赔偿金是96236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合计1076160元。已经超出保险人的赔偿范围999000元。因此保险人应按照已经生效的保单对原告予以赔偿。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 1、关于本案保险合同性质问题,根据被告提交的相应保单、投保单和保险条款显示,本案投保是沿海内河船东保障赔偿责任保险。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条款也是保赔险相应条款。明显本案是责任保险的法律关系,不具有人身保险的性质。本案中按照沿海内河船东保障赔偿责任保险第5条,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保险期内的损失和费用等,包括人身伤亡和疾病。该条款措辞包括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表述,我们注意到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亿瑞公司与原告虽然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庭审中被告2一直主张事故发生过程不具有任何过失,原告也没有提出任何主张证明被告2对事故发生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我们注意到原告与被告2之间的损害赔偿和解协议是以侵权损害赔偿作为基础计算的。原告和亿瑞公司之间有缔约自由,但该协议不应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对永城保险不具有约束力。案涉保单还约定了责任免除的条款,表述为在任何情况下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等,由于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在已经是涉及相应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我们认为案涉事故足以满足条款第6条第12项责任免除的内容。萧伟光涉刑事是被告亿瑞公司今天上午提出的,海事局的报告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是我今天上午听到的。本案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涉及11个船员,原告刚才辩论意见确认案涉保单属于记名投保,没有按照在船员名单上记名同时没有按照保单的特别约定办理相应手续的人员不在案涉人员的保险责任范围,其中名字不在的是庄宏正、楼应生、邱进毅。如果我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会明确提出我的主张。我确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所以我没有提出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主张。2、保险人已经依法履行对案涉保单条款的告知和提示义务,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投保人或投保人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亲自盖章,有保险人代为盖章,对投保人不生效,但已经缴纳保费的,是对此追认。本案中已经缴纳案涉保险费,是对盖章代签字行为的追认。同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保险人在投保单或投保单上对保险合同免除责任的条款明显做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认为已经履行规定的提示义务。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上述规定,结合上午质证,尽管案涉投保单不是萧伟光本人签字,但根据被告聊天记录确认,代签字的欧潘璇是取得萧伟光的授权作为他的代理人进行投保业务。被告1已经依法履行相应告知和提示义务,不仅是投保上具有显示萧伟光的签名,且背面条款和永诚公司条款上关于相应免除条款进行加黑加粗。3、本案事故原因认定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非常清楚,我们也已经向法庭提供了其他的证据说明本案事故是一个必然存在着超载导致船舶稳性不足发生的事故,相关事实非常清楚,船舶沉没时候,船体外壳没有破损和变形,不存在外力导致,船舶沉没过程是无风无浪没有雨,且获救船员叙述是一两分钟内翻沉,是船舶稳性不足,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是准确的,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该船是制造投入使用时间不长,不存在被保险人或法定代表人非法改装存在不知情的可能性,构成被保险人及代表人违法行为,与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适用责任免除条款,判决保险人永诚保险依法不承担保赔责任,在不影响前述三点意见基础上,实际上原被告之间在原告没有证明被告对事故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被告2一直主张对事故发生不具有任何过失,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和免责事由情况下。被告2主张不具有任何过失。亿瑞公司与原告达成任何和解协议都是自由,但对我方不具有约束力。在不影响答辩意见基础上,我们认同原告主张的假定被告亿瑞公司按照100%承担责任计算赔偿金额,但是本案亿瑞公司主张不具有赔偿责任。

21、本案是否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我们认为是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单是目前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一个文件。保险单是明确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法定的也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文件。保险单上特别约定中明确船舶上船员人身伤亡疾病每人每次事故人民币一百万人,记名投保19人。所述船员伤亡和疾病就是双方包括船员在内三方都明确的,与以什么原因发生的没有关系。保险公司陈述的亿瑞公司基于什么原因赔偿与保险约定没有关系。亿瑞公司投保就是对船上船员在船上发生的伤亡事故,不管是否亿瑞公司、萧伟光、其他人员有责任,这些船员都应该得到赔偿,这也是我为什么主张是有人身保险性质的责任保险。我们投保的是沿海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从法律角度,船东对船员都要予以赔偿。我们认为责任对船员、对船东,船员在船上,自然发生事故是有赔偿责任险。海商法明确规定,人身伤亡对船员对船舶有优先权。我们投保也是基于优先权。船东为了解决法律责任就去投保。海上的船东对船员责任是多方面构成的。我们同意是负雇主责任的。对于责任保险的专业解释,投保当时性质是什么保险,对于投保当时来说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能理解的。所以保险人要对保险免责条款明确说明。对是责任保险没有异议,但是是人身性质的。该船使用海商法,船员对船舶有优先权,船东不能以没有合同关系或没有过错不赔偿。我们都应该对船员进行责任保险。我们是基于法律责任投保。我们认可对11位船员是雇主责任。事故发生当时,公司并不清楚,当时9.30我们还没有收集完整船员完整名单和家庭联系方式,我们公司真正入职和备案的信息并不完整。我们承认是雇佣关系,是基于在船上服务,严格说雇佣关系是有保留意见的。亿瑞公司认可船员是亿瑞3286轮的雇员,也是雇佣关系,但是是基于孔志江对他们的聘请,亿瑞公司予以认可。对于本次事故,亿瑞公司与家属签署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理算标准以人身损害的计算标准进行计算,这是因为船员的劳务合同以及一般的非劳动关系的雇佣都是这种标准来理算,该标准理算不代表保险公司主张的所谓的侵权责任或其他规则原则。双方赔偿责任和保险公司责任是基于保险单上明确约定,人死亡了保险赔偿应支付100万元。人命本来就是无价的。基于法定的计算标准,这个是保险公司必须予以承担的。2、关于保险公司主张的释明责任是否已经完成,通过法庭调查,本案保险公司是不单对免责条款没有释明,对整个保险条款内容也是没有完整给过投保人。首先打开被告保险公司证据第32页,是主张保险条款是附在保险单上,是保险公司的主张。被告的证据第36页是保险公司声称是由欧潘璇签署的,这两个条款是不一样的。刚才被告1宣读免赔责任条款,但是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在第4条。整个保险条款编排都是不一样的。保险公司称两三个月前也给过保险条款,更加不能证明投保时候条款和出保时候条款不一样。何来进行明确说明。这根本不存在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条款及保险免责条款释明的事实。欧潘璇不是代表萧伟光就该授权已经很明确。我们委托雷德智在法律上也是一方授权,没有转委托的权利。从欧潘璇提供的或被告保险单上署名的植丽群的聊天记录,欧潘璇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为保险公司提供义务。欧潘璇的签名不能代表萧伟光,保险公司在认为就是有欧潘璇签署萧伟光名字的就是释明是不成立的。即使按照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代理人签名的司法解释,也只是对合同成立的认定,而不是对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生效的认定。该条款明确就是在合同条款,该司法解释二的第7条、第11条,要求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订立后。时间点是很重要的。本案保险费支付是820日支付到孔志江的账户。保险条款目前为主被告1不能证明什么时候邮寄给雷德智或亿瑞公司。本案保险公司声称的明示和说明与自己证据都不能相互印证支持,本案免责条款是无效的。3、关于被告提出的船舶所有人故意行为和违法行为免责的问题,我们认为是保险公司曲解了条款。故意行为和违法行为都是基于故意,违法行为免责是保险公司本身对这条没有效力。如果按照该解释,那所有事故都可免除责任。按照这个理由,违法行为就可以不赔,那所有行为都可以不赔。4、对于本案船舶不适航免责的问题,我们认为船舶在法律上是有适航证书,船员证书不齐或大部分船员不具有,这也是保险公司明知而承保的,从保险公司证据可以证明。对于船舶的航行过程中不管船舶是否适航,归于保险事故内还要看不符合适航条件的情况是否与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关于超载船舶的改装以及船员没有证书问题,我们认为与本次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在另案与海事局的诉讼中我们也详细查明这个观点。保险公司基于猜测所谓稳性不够是缺乏证据。超载问题我们提供了相应证据,船舶载重上不存在超载。最终船员的笔录明确看到该船没有超过限制,本次事故是在风平浪静情况下,船舶没有机动动作突然翻沉,到底什么原因,从我们了解大多数人认为是结构的问题,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存在超载不稳为什么航行六个小时一点问题都没有。船员听到非常响的声音,也是船舶断裂声音。这点可以印证不论什么情况船舶沉没导致船员死亡就有本次伤亡事故赔偿。对于油污司法解释非常清晰,保障险应该参考油污险的司法解释。油污赔偿最高院司法解释很明确规定,免责条款对油污责任是不生效的,人命是比油污更应该适用该免责不能构成对船员赔偿的抗辩。5、关于赔偿金的计算和协商过程,被告保险公司代理律师每次开会都参加,对构成和计算保险公司清楚,法律规定是透明的。

1:被告2不认可亿瑞公司与船员之间是雇佣关系,是与孔志江的雇佣关系。

原代:我们认为是和亿瑞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2:亿瑞公司委托孔志江管理这艘船舶,孔志江聘请船员的行为视为亿瑞的船员,亿瑞公司是确认的。

1:原告与亿瑞公司虽然达成赔偿责任依据哪一标准主张需要明确,如果侵权标准,亿瑞公司需要承担100%比例,如果是工伤,工伤的损害赔偿标准是90万左右,是达不到这么多。

原代:我们认为是按照侵权标准,雇主责任险,发生船员人身伤亡事故,船东应赔偿,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应按照100%的侵权责任赔偿。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2:保险公司愿意按照侵权责任来算我们没有意见,约定是一百万,不管按照哪个原则,属于这次事故死亡的船员都应该赔。刚才被告1代理人陈述的保险合同外人命是无价的,但是对于保险合同内的100万,只要法定计算超过100万就应该赔到100万。我们在和船员调解时候是按照侵权责任标准按照船东100%的责任来算。我们投保保险目的不是船员有过错才赔。

1:被告2不停说没有过失,事故发生导致船员死亡,主张船舶没有适航问题,对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失。如果在此情况下,他没有过失但是愿意赔偿,那么对被保险人没有约束力。本案件庭审可能对萧伟光的刑事案件,如果有过失就有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没有过失就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原告律师选择的是被告侵权标准的100%过错责任,诉由是原告的选择权。要求原告重新回答,你向亿瑞公司索赔,是索赔侵权责任还是雇主责任,索赔的诉由是什么?索赔的基础是什么?

原代: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是雇主责任险。船员在船上发生意外人身伤亡,法律依据是保险合同规定的人身伤亡。是基于雇主责任要求被告亿瑞公司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院的人身伤亡司法解释第11条。

2:我们已经与船员家属签署和解协议,我们愿意承担也确认承担雇主责任。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亿瑞公司可以免除不予赔偿,我们很希望当时在海事局协调赔偿时候就说出这些话,这些赔偿是按照雇主规定的,是法律规定雇主进行赔偿。对于本次事故是意外事故,雇主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且我们也按照标准进行了计算和签署和解协议。

1:我们认为应该是船东惩罚性的赔偿,我认为船东赔偿船员不够,但是现有的立法纵容了事故的发生。被告1主张雇主是孔志江。

审:代理词请十月底之前提交。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 请法院判如所请尽快给家属回复。。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1请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1诉求。

2: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对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同意。

1:同意。

2:同意。

审:庭后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材料,请十月底前提交,各方是否申请书面质证?

原代:申请书面质证。

1:申请书面质证。

2:申请书面质证。

审: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请法官退庭,全体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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