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21年10月29日10时00分
地点:本院深圳法庭一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264号
案由: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 审 判 员 林依伊
承办人:林依伊
法官助理:李春雨
书记员:许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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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纵驰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道边五社通达创意园西区二横路1号13栋1楼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定,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9613。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锦俊,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190220121122921。
被告:广州火箭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村五社工业区通达创意园西区12号楼12-102(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湛云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伟新,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51070763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予希,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1025870。
被告:李健刚,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塘唇4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伟新,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51070763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予希,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第三人:广东柏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南路三街7号D栋103-203。
旁听人员:余秋平、蓝祥生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请法官入庭,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原告广州纵驰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火箭供应链有限公司、李健刚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庭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到庭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原告:原告:广州纵驰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道边五社通达创意园西区二横路1号13栋1楼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曹文定、实习律师何锦俊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请被告向法庭陈述到庭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被代:广州火箭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村五社工业区通达创意园西区12号楼12-102(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湛云海,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被告:李健刚,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聂伟新到庭、余予希未到庭,两被告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第三人广东柏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本庭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
审:原告对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权限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原告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林依伊独任审理,法官助理李春雨,书记员:许佳惠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被代:不申请。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无更改?
原告:与诉状一致。
审:诉讼请求中的22831.5元是按照什么来计算出来的?有和美元折算的汇率这个问题吗?是按照哪一天的汇率来算的?
原告:汇率是原告与原告的客户进行协商后的一个折中汇率。2020年5月29日和9月30日的区间,就是货物出运的时候的汇率是1:7点,1316,然后这个协议签署的时候,汇率是6.8171,然后二者相加的话就折中选了6.81的一个汇率。
审:利息的起算点是2020年的9月30日,这个理由是什么?
原告:原告与原告的客户之间的赔偿协议签署。之日
审:那么下面请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1:被告一的答辩是跟书面的答辩状一致。,补充如下:根据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火箭公司从来都不是一人公司,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飞扬公司的股东需要证明自身的财产与公司的财务状况独立,只是原告对法律的理解错误,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二与被告一的财产混同,因此请求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火箭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然后原告的损失金额是否合理。第三,火箭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第四,如果是火箭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李建刚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对法庭归纳的这几个争议焦点有没有补充的?第五,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没有补充
被告1:被告有一个补充,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审:那么下面进行简单的质证,那么对于原告总共向法庭提交了几份证据
原代:八份证据今天又补交了一个,
审:被告发表1下质证意见。
被代: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证明被告交付或应当交付的时间是2020年6月2,现已过诉讼诉讼时效期间。证据二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理由是证据二、证据三证明原告未仔细核对运单存在过错。证据四,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原告获得追偿权的时间是2020年9月30日,现已过96的诉讼时效期间。证据五,真实性、合法性确认,证明事实确认。证据6.7.8,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计算汇率应当以目前的真实汇率一致。
审:你认为的汇率是多少。
被代:在汇率是6.38。以起诉之日计算。我再补充一下质证意见,并且上诉的货物价值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
审:法庭是2021年的9月1日收到原告的诉状的,原告你是哪一天寄出的?
原代:之前有通过网上来立案的日期,在立案前有诉前调解的时间,具体日期需要庭后核实。
审:被告是向法庭提交了几份证据。
被代:一份是跟原告有关系的,一份是跟第三个第3人有关系的。
审:原告到被告的证据发表意见。
原代:证据一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该报价表中存在大量的减免或者限制被告一,双方没有进行过任何的磋商。该报价表中的内容除了原告认可的运费运费价格之外。都不应当被认作。是双方原告合同的内容。证据二,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原告在托运前,已经将具体的收件地址提供给被告一,被告一,被告也应当谨慎的填写相关的送达地址。原告没有事后核对运单的义务。
原代:对于被告一提交的关于追加申请,追加第3人的证据,证据一、二真实性无法确认,由法院进行核实,关联性不认可,这是被告一与第三人之间的沟通记录,与本案的合同履行是没有关系的。
审: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对这批货物的基本信息说明一下
被代:从5月27日收到这批货物,从盐田港装船然后进行出运的,原告委托的美国佛莱里达州好莱坞大道进行送达
审:火箭公司是负责起运港、运输、清关、派送的是吗?
被告:是的,我们是受原告的委托进行运输货物的,但我们转委托给第三人
审:原告你们向被告提供了货物的发票吗?
原代:货物的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等都有载明。
审:货物的品名是什么?
原代:是验孕纸
审:总金额是多少?
原代:证据第10页上有载明货物的价值
审:发票呢?
原代:第12页的商业发票,44400美元。
审:被告是确认有收到发票、装箱单等?
被代:有的。但货物的价值是由原告进行填发的
审:被告你的工作人员向原告的美国空海派报价表,是什么时候发送告知?
被告:5月25日发送的。
审:被告给你发信息的时候,你们是OK的,第三页中,这里是写的是发到亚马逊德克萨斯州达拉斯。
原代:我们认为原告是没有审核运单的义务的。另外我们也其实不清楚被告将货物送到这个地址之后,会不会在安排转成派送,所以我们也不清楚这个地址是不是最终的送达地址回复。只是一个礼节性的收到信息的回复,不是说对某一个文件内容进行实质性的确认我们对的目的地是以在收获之前就要明确的指示,被告也没有说提出变更目的地的要求。
审:被告货物是什么时候装到什么集装箱里面的?这个是拼箱货是吧?
被代:2020年5月29日,是拼箱的。
审:装到什么号码的集装箱里面,然后哪一天装上这个船?是哪个公司给你开的提单是不是我问的是货物哪一天装到什么集装箱什么号的集装箱里面?在哪一天装上了哪一条船?
被代:6月1日左右出去,我现在这里没有材料,庭后进行补充。
审:就是你怎么处理的,你没有记录的吗?原告这边有没有。
原代:原告证据第13页,可以看到被告一给我们提供的装货单,上面有集装箱号,对EITU1724180/40HQ,这个应该被告更清楚。
审:集装箱号这个你也可以确认,因为这个应该是你们联系的集装箱吗?
原代:可以确认了,因为他这个报关单报关单上面也是有相互对应的,我们第十页下面报关单跟装货单上面的集装箱号是可以相互对应的,至于装船时间的话我们确实也不清楚。
审:被告可以确认吧?你现在能确认的是什么?
被代:就是集装箱号。还有查询一下提单需要庭后核实。
审:下一个问题就是被告李建刚是火箭公司的什么人?
被代:火箭公司的股东。
审:他的账号是用来公司收营运营业款的吗?是收支营运卡的吗。?
被代:不是,一般我们要求客户的话,就要直接打到公司有个公账的。
审:原告证据11里面他也体现出你李建刚的支付宝户名,他这个钱可以打到他支付宝账户上面。
被代:我们优先是让客户就打公司账号的。对,原告方他是私人账户去支付,有这方面的要求,但是李健刚没有用他的支付宝以及他个人账户收钱。
审:最终这个案件里面的费用8988.8元,这个是支付到了在湛云海的账面是吧?8988.8元,这个是什么费用来的?被告都有包含哪些内容?哪些项目8000多块
被代;就是运费是吧。运费和三项内容运费、报关费和非FBA+25。运费是7488元。
审:原告确不确认。
原代:第三项所谓的什么非FBA+25应该也算作是运费。
审:被告你说7000多块钱是你是在哪里有显示。
被代:证据八,第11页这张单子。
审:运费就是很明确了。原告你主张的运费就完了。
原代:非FBA+25,这个也是他加收的费用来的。如果不是送到亚马逊的地址的话,他要额外加收运费的。你说报关费我们可以认为它是做报关的业务。那就是第一项和第三项7488.8加上下面的1000元钱。
审:被告你是第三项是个什么费用
被代:叫做运费以外的必要费用,需要庭后核实
审:你这样你这个是庭后你就五天之内,不是工作日五天之内你就给我一个回复,没有按时回复的话,我就作为是运费来处理的,
被代:好的。
审:然后双方是最确认是没有购买保险是吧?这票货物。
原代:是的
被告:是的
审:最关键的一个,现在货物在哪里?下落在哪里?
被代:现在货物都找不到。
审:那么下面就进行法庭辩论,那么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先说诉讼时效。
原代:首先原告认为双方成立的合同关系是都是联运合同关系,而本案中,根据被告一所提交的运单,我们就充分的理由相信,该货物是在非海运段出现了灭失或者下落不明的,因此不应当适用海商法的诉讼时效限制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应当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是用3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受1年诉讼时效以及所谓的90天追溯其的限制。第二,我们认为火箭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其将货物送到了错误的地址的导致至今下落不明,被推定灭失,足以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当像托运人即原告赔偿。第三,火箭公司是否受到赔偿限额的保护,我们认为本案的都是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另外被告一所主张的报价表上的我们认为这个不是合同的一部分,而是被告为了推广业务做的发的报价。法律性质应该属于要约邀请。那些条款是没有跟原告进行磋商的,是他单方制作的,没有特别提示的条款,还有赔偿标准,它有括号具体双方合作合同为准,那就意味着这个文件就根本不属于合作性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双方如果要约定赔偿标准,必须另行协商确定。第四、被告二是否应当对被告一责任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控股股东,且其像原告提供的报价单上有明确载明其收款的账户,我们认为被告一的个人财产与被告二之间有混同的高度嫌疑。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二应当去证明其财产是独立于被告一,那才能不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有时效。我们认为应该从去年的9月30日开始算,一是我们赔出去的时间,货物在目的地经过合理的寻找等待交付时间过后进行推定货物灭失,在赔出去的合理时间,还有就是90天,我们认为是针对时效过了1年诉讼时效的是一种对权利人的救济,而不是对权利人再没过诉讼时效的一种限制。对此我们认为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被代:关于适用法律。海商法第269条,要明确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本案是属于一个海上货物运输,这样的合同包含海上的七段,应该是海商法,他3号第257条非常明确规定,1年诉讼时效和90日的诉讼时效非常清晰。本案的原告作为同样是承运人,他的追索是从货物货主签订赔偿协议,也就是2020年的9月30日,还是起算,90日的诉讼时效。目前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其他的跟答辩状一致。庭审意见一致。
审:按照你们原来的计划的话,货物应该是什么时候到达。
被代:货物到达的时间。它上面都有,到了美国2020年6月26月-23日。原告提供的一个证据,证据的第五页。确定的到货日期是2020年6月23日
审:被告你们有明确的说这个货物已经找不到了。需要沟通准备赔偿或者怎么样的。
被代:就是第六页。有关货物灭失的一个聊天记录,原告提供的证据给也就是6月24日的,
审:这扣件没成功,这个我觉得还不能够不足以证明就是说这个货没有了,只是说你们想通过拦截把这个货要回来,只是没拦截成功,对吧?但是最终的货比如说是去了,去的哪个保税仓,或者是到了什么海关监管,又或者是在什么状态下,有没有这方面的最终就是说这个货已经不行了,比如说涉及违规或者是一些侵犯了什么商标或者是知识产权的被海关查扣了,或者是被什么销毁了?就有没有这样的这么明确的表示。
被代:提交的证据24号已经明确。这个货是找不到了。就扣件没有成功。已经确定后面货物已经灭失了,而且。原告在已经在确定货物灭失之后,他们签订了赔偿协议。
审:被告你还提交了这些和第3人的这聊天记录,你这个有没有什么原始的载体的?你这些是有微信是吧。
被代:对聊天记录。
审:只是说是手机吗。
审:提供的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面的柏迅。具体的联系人的名字叫什么名字?
被代:不知道。员工的具体名字不清楚。老板知道
审:柏迅的法定代表人是没有在这个群上进行沟通的是吗?
被代:是的
审:那么就后续法庭是需要双方来补充证据材料的话,那么法庭就不通过开庭的形式了,那么就通过书面的方式来进行补充发表意见,那么首先就是被告这边。要落实一下刚刚说的提单的那些情况,好吧?
被代:好的
审:由于本案有涉外因素,双方是适用于什么法律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代:中国法
被代:中国法
审:那么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这个需要庭后进行询问。
审:现在休庭。(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