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21年11月11日上午9时50分至10时44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三楼第五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473号
案由: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程生祥
法官助理:周茜
书记员:沈豪彦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通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泰路109号1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凤金,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柳娟,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拓揻奥华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东区永丰一路大都工业区4栋1层东。
法定代表人:王宗莲。(未到庭)
诉讼委托代理人:卢普权,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原告广州通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凤金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李柳娟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李柳娟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法定代表人朱凤金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柳娟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深圳市拓揻奥华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莲是否到庭?被告委托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卢普权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魏秀芳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被代: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宗莲未到庭,诉讼代理人卢普权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被告的身份和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审:被告对原告的身份和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广州通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拓揻奥华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程生祥独任审理,法官助理由周茜担任,书记员沈豪彦担任记录。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民事通知书中告知,原告、被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2、判令被告退回运费5548.8元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计息。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灭失损失77030元、其他经济损失5492.71元,以及前述款项共计82522.71元自2021年9月14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
审: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的起诉状?
被代:收到。
审: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代:一、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时间已过,涉案合同于2020年3月成立,到目前已经超一年多。二、涉案货物在加拿大被当地海关扣押是因为进口方无法提供商业机构登记执照,而不是因为被告的原因、过错导致的。被告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退一步说,即使被告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赔偿。在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的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报价单,其中明确约定因为扣关导致货物损失的赔偿按照申报价格计算,但不超过每公斤30元。涉案货物重量为204公斤,即使赔偿也只应当赔偿6120元,并且原告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四、原告的货物申报价值为6400美元,其要求被告赔偿8万多元没有依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详见答辩状)
审:根据原告的起诉以及被告的答辩法庭归纳争议焦点如下:一、原告的货物被海关处理的原因。二、赔偿范围、金额,是否应按照约定享受赔偿限制。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是否需要补充?
原代:没有异议,不需要补充。但我方对于争议焦点一补充提出一些意见,原告对于涉案货物的具体下落不清楚。是否被海关扣下也不清楚。
被代:没有异议,不需要补充。
审:原告举证。
原代:我方一共提供6份证据,证据1、公证书;证据2、关于涉案货物的提单、水运面单、装箱单、清关发票;证据3、涉案货物海关查验通知、拒绝入境通知和扣押照片;证据4、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文件及翻译本;证据5、(2020)粤7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证据6、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
审:被告进行质证。
被代: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原告没有把该证据的全部内容予以详细展示。其中在该份证据第23页被告向原告发送了报价单,当中对赔偿额是有明确约定的,并且原告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对于证据2,确认真实性,但也证明了原告货物的申报价值只有6400美元。对于证据3,真实性确认。证据4真实性确认,但对该证据,原告承认了涉案货物被加拿大海关扣押的原因是因为货物的进口方无法提供商业机构登记资料。对证据5,确认真实性。但是原告在该案中败诉,是因为其自身的原因与我方无关。对于证据6,真实性确认。
审:原告是否需要就被告的质证意见回应?
原代:一、针对被告对我方证据4的意见,我方补充意见如下,原告就该证明内容仅是就翻译文件进行陈述,原告无法确认涉案货物的真实下落。二、在910号案件中我方败诉系因无法证明涉案货物系被加拿大海关扣押而该扣押文件的材料均由被告掌控。原告已尽所能去证明所主张的事实。
审:对于被告主张运输合同中约定赔偿限额的问题以及海关出口时申报价格的问题,原告对此的意见?有无异议?
原代:对于申报价值没有异议。关于涉案合同约定赔偿限额的问题,被告所提交的报价单的真实性我们无法确认,当时办理相关事项的业务员也已经离职,故无法确认赔偿限额的问题。
审:被告举证。
被代:我方提交证据一份,加拿大防护物资包税到门海运AH价,即原告提交的证据23页中的报价单,只是在原告证据中无法放大我方提交的该份证据。证明双方对于货物被扣关,对赔偿责任进行了约定。
审:在聊天记录中能否看到该表格?
被代:可以看到的,但因为代理人昨天才接到相关材料,今天没有来得及把电脑搬来。
审:被告作为本案当事人,就相关事实也有举证义务。被告何时能够把电脑搬来供法庭核对?
被代:代理人庭后与当事人沟通确认并答复法庭。
审:原告质证。
原代:真实性无法确认。
审:双方就本案事实方面双方有无需要向法庭补充陈述或询问对方的?
原代:在本案中的双方的诉辩意见都已经表达比较清楚了,事实方面没有补充。我们确实委托了被告运输,被告也进行了运输。但对于货物的下落,我方无法确认。另外双方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被告是否尽其所能提供相关证据也无法确认。被告也隐藏了一定信息导致我们无法与加拿大海关进行核实,我们认为被告是没有尽到其自身的义务。
被代:没有。
审: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是否被海关查扣?到港后多长时间内被海关查扣?
被代:是被海关查扣的,原告的证据四也能证明其确认该事实。因为被海关抽查以后便查扣了。
审:当时被告是否有与进口方联系?
被代:有联系。
审:与进口方通过何种方式联系,有无相关证据?
被代:即时通信。
审:查扣以后有无与原告联系?具体的证据?
被代:查扣以后也有与原告联系。在原告提交的证据第119页开始都是双方联系的内容。内容主要围绕讨论清关的问题。
审:清关工作由谁负责?
被代:我们只负责申报,如果资料不齐全的话也无法成功申报。
审:当时有无向原告沟通其他处理方式?
被代:有,当时提供两个方案,一个是退运至香港,另一个为原地销毁。在原告证据121页中有显示。
审:为何最后没有退运至香港?
被代:因为对方不愿意支付退运所产生的费用。
审:原告是否确认上述关于货物清关时被扣押并向你方提供两个方案,你方因费用问题无法协商好等情况?
原代:我方确认双方的确有沟通过货物可能会被退回的情况。当时原告也把相关信息反馈给实际委托人,但实际委托人表示需要核实货物真实下落以后才能决定是否退运。故当时没有就货物是否退回进行处理。在双方沟通记录当中也显示,我们需要等待实际委托人即货主的意见。我们当时也直接把与货主的聊天记录截图反馈给了被告方。
审:被代对此的意见?
被代:我们当时是有告知原告的情况的,在原告证据132、133页能看到我们当时已经反馈被海关贴条的货物的照片给原告方。
审:在另案中是否有提交相关证据?
原代:有提交。在另案中除双方聊天记录以外,就涉案货物主要提供三部分材料,出运材料、提单,海关扣押查验文件以及上述所指的图片。但因为无法提供证据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才判决我们在另案中败诉。
审:在原告与实际托运人(货主)的沟通中有无赔偿限额的约定?
原代:没有,因为都是通过微信联系的。
被代:我方补充如下意见,另案中一审判决认为,提交的国外的文件,没有进行公证,故没有采纳。在另案判决第4页中对此有记载。
审:原告是否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代:我方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审: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该点进行辩论,下面由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我方坚持庭审意见。补充如下,一、货物被海关处理的原因,除非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货物被海关扣押,否则我们无法证明货物被处理的原因。二、赔偿限额的问题,因我方对被告的证据三性不确认,故也不同意双方就赔偿限额有进行约定。
被代:一、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四,已经明确的承认涉案货物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扣押。理由是涉案货物的进口方无法提供商业机构登记执照。根据证据规则,原告已经明确承认的事实,被告无须举证予以证明。因此,原告与被告都主张涉案货物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扣押是因进口方没有提供商业机构登记执照,原因与过错不在被告。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在双方协商合同的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报价单,双方对于被扣方货物损害赔偿有明确约定,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30元,涉案货物204公斤。原告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对此没有提出过异议。并且原告在其提供的证据当中也提到了被告提供的报价单,只是因为字体太小看不清楚。三、原告在申报货物出口的时候,申报货物的价格为6400美元,折合人民币不到4万元。因此,原告的实际损失应当据此确定。综上,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
审:被告是否有查看原告提供的提单所载重量?
被代:提单上记载的是整柜重量。
原代:具体重量代理人需要庭后核实。
审:装箱单是否为原告的提供的?
原代:是我方提供,我方确认涉案货物重量为204公斤。
审:本案为涉外案件,关于法律适用的意见?
原代:我方认为适用中国大陆法律。
被代:我方同意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审理本案。
审:法庭辩论结束。各方若有新的辩论意见可以代理词形式提交。现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审: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被代:同意。
审:鉴于双方均同意调解,法庭另行主持调解。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