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1250号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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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211012日上午956分至1205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第三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250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谢辉程

法官助理:刘亮

书记员:张燕虹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佛山克莱汽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孝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厚(到庭)、梁子亮(未到庭)

,广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凯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思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座260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杨才辉,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审:首先核对当事人信息,原告佛山克莱汽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宗厚、梁子亮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佛山克莱汽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厚到庭,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广州市凯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杨才辉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被代: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杨才辉(实习律师)到庭,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就原告佛山克莱汽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凯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本案由审判员谢辉程独任审理,刘亮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张燕虹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会议对双方在庭前会议的陈述,双方是否予以确认?

原代:确认。

被代:确认。

:下面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原代: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87495及其利息,利息按照202146日汇率中间价16.5527折合人民币573328.49元,利息从202146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起计算,按照LPR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保全费用。我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与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

:请你明确一下,你请求被告按美元赔偿?

原代:按美元赔偿。

:请求的利息是折合人民币之后的利息是吗?

原代:是的。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代:答辩意见如下:1、原被告之间是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原告虽然支付给了被告1972.5元人民币,但该费用是发货港的操作费、提货费、报关费等杂费,并不含海上货物运输费。海上货物运输费是土耳其货代支付的共美元6669.50元,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原告不应依据海上货物运输条款向被告主张货损。2、本案原告与收货人之间采取的是FOB条款货物在发货港就已经完成了货物风险转移。也就说发货人已经完成交货收货人应当按照货物销售合同支付货款。在一个多月的货物运输期间内发货人没有向收货人主张货款,也没有在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候及时要求被告控货。因此对其没有收到货物余款承担主要的责任。

:法庭归纳一下争议焦点: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2、货物到目的港是否已经被无单放货,被告是否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请求的货物损失是否合理?对法庭归纳的以上争议焦点双方有没有争议,有没有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下面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双方进行举证。

原代:提交了10组证据,证据的名称跟证明的事实与清单一致。第1份证据,该正本提单,证明被告作为承运人向原告签发了正本提单。货物装在集装箱号为TLLU2094200货物的数量为160箱重量是2640千克。第2份证据,是商业发票装箱单,以及电子邮件,证明的事实是被告通过邮件,确认的商业发票和装箱单,货物的价值是97200美元。装箱单记载的货物数量、重量与提单一致。第3份证据,97200美元。

:被告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被代: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这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海上运输合同。证据23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即使存在货物损失应该由行为实施方承担,原告把提单给了收货方,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刚才在核对证据的时候,我们看到原告在这份证据里面,作为证据提交的只要装箱单和发票。邮件当中的另外一个附件是提单,这个原告没有作为证据提交。但是我们觉得原告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将提单发送给了收货方。因此导致收货方可以无正本提货,对货物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告当时被告所说的邮件的附件是什么?

原代:他们所说的是装舱单不是正本提单。原告签发的正本提单是202123日,所以不可能将正本提单提供了外国客户。邮件内容第9页,有订舱单、有发票。但是订舱单不是正本提单,当时我们没还没有正本提单,所以怎么发给国外的客户呢?(第14页)

:被告,原告的证据1、这份正本提单是不是你签发的?

被代:是的。

:下面原告继续陈述你的证据。

原代:证据4、银行回单被告支付的订金9705美元,尚欠货款87495美元。证据5、集装箱的记录,该证据证明,202146日被告在原告还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的运输货物交付给了外国客户。证据6、无船承运人的证明,证明被告是经过备案的无船承运人。证据7、运费支付的凭证及发票,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运费1972.5元发票上同时备注了集装箱号。

:被告发表一下你的质证意见。

被代: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认可,这个不能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关系。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关联性不予认可,根据我方与土耳其货代原告之间的邮件往来,可知我方于2021461044通知土耳其货代,要求控货。但据船东的官方网站显示货物已于46日被收货人提走,事后土耳其货代解释称当地收货人有权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自行向当地海关申请验货,并根据土耳其货代确认货物是拆箱后放在海关仓库的。因此可以合理怀疑是土耳其货代无单控货,并不是被告无单放货给提货人。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备案证明仅能证明被告有资格而已,并不能证明被告在本案中实际从事了海上运输。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虽然接受原告的委托,办理货运代理业务,收取了多项杂费仅为1972.5但此项费用并非运费实际运费是由土耳其货代支付的。

:原告你的证据7费用1972.5元人民币,这个支付的海运费吗?

原代:这个是当时被告发了清单通知原告支付费用,但是这笔费用,不包括海运费的。

:被告刚才质证的时候你提到,货物在目的港海关开箱验货,这批货现在在哪里是否已经被收货人提走?

被代:我们也不清楚,根据船东的官网货柜已经清空了,而根据原被告双方之间的邮件往来可以显示,货物是收货人要求验货才开柜的。

:刚才被告提到海关在陆地港开箱验货,被告要举证证明货物的现状。

被代:我们确认货物现在已经被提走,这个双方之间有邮件往来的,在我方证据的第

原代:原告第8份证据,是提单的背面,证明的事实是,提单背面约定使用中国法律。且有管辖权的中国海事法院管辖。证据9、邮件及托运单,证明原告通过邮件向被告发送托运单。证据10、邮件及被告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告通过邮件提供他的营业执照。

:下面由被告质证。

被代: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提单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海上运输合同。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托运单原件且没有托运人的签名和盖章。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方工作人员所发邮件含有被告的营业执照,仅仅是一个交易习惯。

:原告提交的号码为K20113的正本提单原件提交给了法庭,是被告签发并提交了原告的?

被代:是的。

:在提单下面的签章是被告的签章?

被代:是的。

:原告你的证据质证完了吗?下面由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代:证据1证人证言。证人邵雯晖。

:邵雯晖你在那个公司工作?

邵雯晖:在广州市凯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作,

:你的职务是什么?

邵雯晖:负责海外代理事务。

:被告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是你提供的?

邵雯晖:确实是我陈述的,是整个涉案过程的陈述。

:这批或从广州运输托土耳其是你负责联系的?

邵雯晖:我负责与工厂的发货人联系的。

:原告你对被告的证据1进行质证。

原代:对证人所说明的与土耳其代理的沟通,原告不清楚,无法确认其三性。对于证人说的与原告之间的沟通内容,与原告确认。第28条,被告将船公司的船东单电放信息发给土耳其代理,因为根据被告提交的邮件显示本案船东提单的托运人是被告,船东提单未记载原告的任何信息。被告也未将船东提单交给原告,被告擅自将船东提单电放,导致涉案的货物在原告还持有被告签发的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被收货人取走。同时根据他陈述的第43条和第45条证明原告已经通知了被告收货人未付清货款需要控货,但对被告陈述的第49条不予认可。根据中国法律,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根据46条显示,被告知悉货物202146日被收货人提走。如果有补充,我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有什么需要回应?

被代:首先对原告部分接受被告与土耳其货代之间的邮件,部分不接受,不认可的行为表示不理解。其次,证言言言第49条,收货人在开箱验货是根据收货人与发货人商定的交易条件,收货人与发货人之间商定的是电放在原告提交的证据第14页发货人双方之间的邮件可以看出,双方是商定的是电放而不是正本提单放货,虽然中国法律规定要正本提单提货,但是双方已经通过商定更改了交易条件。因此,本案所涉货物不再适用正本提单放货。

:被告跟收货人的电放,在原告提交的证据第14页?

被代:在原告提交的证据第14页。

:被告你认为发货人与收货人之间约定的证据,就是原告的证据第14页?

被代:是的。

原代:首先被告在签发了正本提单,现在正本提单还在原告的手上现在原告人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原告从未指示被告电放,这些在原被告的邮件沟通中也有。在原被告沟通邮件中,原告要求被告签发正本提单,而不是电放。邮件的内容原告与外国买方显示的内容,原被告商量的不是电放。

:这份证据,(原告证据第14页)电放人是原告的员工?

被代:是原告的员工,他们与收货人之间联系。

:原告的发电人了原告的员工?

原代:发件人是原告的员工,收件人是收货人。

:被告你说的电放是谁给谁电放?

被代:应该是原告给被告电放通知,我们再指示船东电放。

:到目前为止被告是否收到过原告的电放指示?

被代:没有。

:按照刚才所说的第28项,你们把电放信息给了船东?

被代:需要让证人解释。

:好让证人来解释。

邵雯晖:证人证言第28项,该项的意思是我们在收到了海运费之后,就指示船公司可以放货了。

:这样吗?

邵雯晖:是这样的,确认。

:下面请被告跟你的证据22进行质证,你先陈述你的证据23

被代:证据2证明1:与土耳其货代沟通,证明我方在202146日,通过邮件通知土耳其货代必须控货不能放货给收货人。证明2:收货人在验货后,货物放在海关仓库的我方并没有进行无单放货。证据3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

:原告你被告证据23进行质证。

原代: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2不予认可,证明目的1认可。原告通知被告控货后,被告也通知土耳其代理控货,但根据邮件的证明第8389页显示,在2021年二月份被告指示实际承运人CMACGM电放,并将电放情况告知了土耳其代理,被告指示电放船东提单导致其在2021年二月份已经丧失了货物的控制权了,被告存在无单放货的恶意。对于被告的证明目的2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收货人在海关的仓库内验货。且刚才庭审中被告已明确货物是被收回提走。证据3、真实性认可,与证据2的质证意见一致。有补充的庭后书面补充。

:被告你的证据23请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原告你的关于货物价值的是证据及?

原代:证据23

:有没有买卖合同?

原代:是通过邮件协商的,订单也是通过邮单协商的。是收货人确认过我们的发票。

:就事实方面,双方有没有补充或需要向对方询问的?

被代:原代对我方证据23中不确认货物在海关保税仓验货,我们提醒法庭注意在我方在提交的证据3137页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邮件中,原告是确认土耳其货代的回复,货物在海关保税仓验货。这个原告是知道的。

:原告就事实方面有没有补充?或者向对方发问的?

原代:事实方面有补充,原被告邮件也提到了在目的港凭本案的正本提单才可以提货,请问被告是否确认?证据3在邮件的164页。

被代:请证人来解释。

邵雯晖:我问过土耳其代理确认,清关是必须HBL,但是本案中收货人自行申请验货并不需要HBLHBL是本案提单)。

:双方还有没有要补充的?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本案的被告向原告签发了正本提单,有保证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原告通过船公司网站查询了解涉案货物202146日已经被收货人提走,被告在庭审中也确认了收货人已经提货。根据被告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与土耳其代理的邮件,被告202129日指示船东电放并将船东单的电放信息发给了土耳其代理。此时货物还在运输途中,原告也持有全套正本提单。被告的行为存在着恶意,严重违反了运输合同上的义务。因承担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本案原告未收回货款共87495美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陈述你的辩论意见。

被代:1、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存在相关的义务,被告对原告的货损不承担赔偿义务。2、本案所涉货物是FOB交易条件。在发货港货物的控制和损失的风险就已经转移给了收货人。也就是说原告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第3、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收货人与发货人之间是采用的电放,并不是用正本提单提货。4、在实际运输中被告有多次提醒原告是否需要控货,原告控货通知不及时导致货物在原告没有收齐货款的情况下被提走。5、被告是与土耳其货代发生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费用,是土耳其货代支付的。被告之所以向原告签发提单,是基于错误认识,就算退一步来讲,被告也就错误之内承担责任。

:下面庭审提到需要补强的证据,包括被告证据的翻译件以及双方代理词,在10天之内向法庭提交。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下面由原被告陈述你的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代:被告在此次的纠纷中不存在恶意的行为,仅对其错误认识承担责任。

: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下调解?

原代:愿意。

被代:愿意。

:今天开庭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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