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案号:(2021)粤72民初1401号
案由: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时间:2021年10月27日上午9:00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三楼五号法庭
承办法官:张科雄
法官助理:欧阳迪
书 记 员:姜炳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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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沧州市卓旺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斌(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强(到庭),河北兴沧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邮好运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国凤(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达仁(到庭),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张科雄:(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2021)粤72民初1401号原告沧州市卓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邮好运供应链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原告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及代理权限。
陈世强:原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陈世强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张科雄:被告深圳邮好运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及代理权限。
孙达仁:被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达仁到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张科雄: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陈世强:没有异议。
孙达仁:没有异议。
张科雄: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科雄独任审理,法官助理欧阳迪、书记员姜炳魁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到庭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陈世强:清楚,不申请。
孙达仁:清楚,不申请。
张科雄: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
陈世强:没有变更,诉讼请求金额243075元,没有变化。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和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宣读起诉状)。
张科雄:下面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发表答辩意见。
孙达仁:被告已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意见与书面答辩状一致(简要宣读答辩状)。
张科雄:原告是否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
陈世强:收到。
张科雄:对于双方法律关系,原告是委托人,被告是受托人,双方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确认?
陈世强:确认。
孙达仁:确认。
张科雄:涉案原告主张将玻璃水烟壶5680公斤交给被告承运,被告收取运费66435元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陈世强:确认。总重量乘以单价68160元,66435元是68160元减去上次支付的8800元,加上其他费用7075元。
张科雄:双方对运费66435元是否确认?
陈世强:确认。
孙达仁:确认,被告确认收到案涉货物,但是案涉货物计费是5680公斤,毛重5623.5公斤,被告确认实际收到原告支付的66435元。
张科雄:计费重量为什么比毛重重?
孙达仁:因为案涉货物是以托盘打包装箱运输的,计费过程中根据双方确认的计费标准,相应重量取整计算,因此最终确认计费重为前述计费重量,实际毛重及向船公司申报重量为5623.5公斤,计费重是原被告确认的。
张科雄:计费重5680是否是包含托盘?
孙达仁:是包含托盘,毛重也是保函托盘重量。
张科雄:账单中运费和其他费用分别做什么区别?
孙达仁:运费就是海运费,其他费用是因为货物属于特殊货物,根据约定特殊货物属于附加费,运杂费。
张科雄:双方出本案货物水烟壶,此前是否有其他业务?
孙达仁:有,之前8800元也是水烟壶。
张科雄:上一批也是运到美国吗?
孙达仁:是。
陈世强:是。
张科雄:上一批是否成功出口?
孙达仁:因为此前一批与本案案涉货物品名均一致,即为玻璃水烟壶,但是实际货物在形状颜色及外包装等均不一致。所以此前货物成功出口,但案涉货物被海关认为是吸毒用具,被海关查封的。
张科雄:被告结合证据对涉案货物出运时间节点进行举证。
孙达仁: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通过案外人运输将货物运抵被告指定的深圳仓库,被告向实际承运人汉堡公司订舱,在收到相应SO后将前述原告托运货物与其他货物共计394箱一并装入集装箱随后交付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就此签发提单,起运港为深圳盐田港,离港时间为2020年10月6日,抵达目的港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随后遭遇美国海关检验。
张科雄:原告对被告上诉时间节点及交付方式是否确认?
陈世强:确认。
张科雄:下面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是货物到达美国后未能交付收货人的原因进行举证质证。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孙达仁:被告共提交10份证据,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与证据清单一致(宣读证据清单)。因为庭审安排,被告申请了对美国海关出具文件公证认证的延期举证,目前证据7、9还在转递,需要庭后核对原件,大概需要一个月时间。证据7-10,证明争议焦点的问题。证据7美国海关于2020年12月7日就案涉货物出具货物扣押通知书,其中载明案涉货物为吸毒工具,且已被扣押,相关海关工作人员在该文件上签章。证据9美国海关于2020年11月2日出具财产没收通知及收据,证明案涉货物已经由美国海关及边境管理局实际扣押,相关工作人员也在该收据上签字。两份证据都有载明案涉货物是吸毒工具,违反了当地法规而被海关扣押。其中,证据8 中明确载明了相关货物是装载于案涉提单及集装箱内。
张科雄:原告对被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陈世强:被告收到货物后对未能及时送达收货人的原因没提供任何信息给原告,原告对货物具体信息是不知道的。
张科雄:被告,目前提交的证据2证明内容是可能遭到查验,提供产品说明书。你们主张货物被认为是吸毒工具被美国海关查扣是否有告知原告?
孙达仁:因为美国海关申报是预申报方式,货物在抵达前就要提交申报材料,而货物因为是玻璃水烟壶,是海关重点关注的货物品类,所以在货物实际抵达前预申报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告知相关查验情况,索要了产品说明书。在货物实际遭到美国海关查验后,被告也通过QQ聊天告知相关查验及进程,庭后可以补充提交相关证据。但是因为案涉货物同一集装箱内还包含其他货物,同时相应清关公司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鉴于以上信息不适合披露给原告,所以被告并未将海关扣押文件发送给原告,但是确实是在收到相应文件的时间节点上告知了查验扣押的情形。聊天过程中原告也向被告进行索赔,说明其知晓相应查验及扣押事实,庭后补充详细证据。
张科雄:原告对被告上诉解释是否有回应?
陈世强:被告未向原告告知货物具体情况,原告是有向被告索赔的情况,但是不知道货物具体情况。
张科雄:被告作为原告的货运代理人,对于涉案货物在美国被海关查扣的事实,有义务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为委托人原告,原告如果接到信息后,也有义务就涉案货物如何与美国海关进行协商处置向被告作相应指示。对于被告是否已经履行上述相关事实的告知,应该有受托人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庭后10日内向法庭提供货物被扣押后向原告沟通的信息记录的事实的证据。
孙达仁:清楚。
张科雄:涉案货物到目的港后清关是否是被告做?
孙达仁:是我们做。
张科雄:货物清关后交到原告的收货人手上是否是被告的受托事项?
孙达仁:不是,尾单配送是既定的快递公司进行,就是原告起诉中载明的运单号的快递公司,被告在清关后将货物交付给尾端派送的快递公司即为完成委托事项。
张科雄:快递公司是谁找的?
孙达仁:原被告共同确定的。
张科雄:快递公司的报酬是谁支付?
孙达仁:快递公司报酬是包含在运杂费中,实际由被告代收代付。
张科雄:原告代理人是否清楚,美国的快递公司是否是双方指定的快递公司?
陈世强:不是双方指定的,是被告安排的,原告不清楚。
张科雄:货物运到美国后如何确认被告完成受托事项?
陈世强:因为有收货人,被告是送到收货人手中,我们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没有收到货。原告是通过与收货人联系确认是否收到货物。
张科雄:涉案货物与其他货物拼箱,证据中是否有明确指出现在查扣的玻璃水烟壶的?
孙达仁:就案涉货物与其他货物,被告发送装箱单给实际承运人和海外清关公司,即被告证据5。装箱单中第一个货物箱数16箱,重量5623.5公斤的玻璃水烟壶就是案涉货物。其所对应的提单号和集装箱号见证据6。证据第9页(翻译件第15页)中段部分明确载明相关货物提单号,就是案涉货物对应的提单号。其中394箱于提单载明的箱数一致,而认定吸毒物品货物共计283CT即纸箱CARTON的意思。案涉货物共计283箱,打为16拖,所以在接收货物时运单中载明的也是16托,内含纸箱283箱,与海关文件中载明的具体是数量一致。
张科雄:水烟壶共计装了283箱是吗?
孙达仁:283个纸箱,打了16个托盘再装箱。
张科雄:原告对涉案货物装了283个纸箱是否确认?
陈世强:需要庭后向当事人核实。
张科雄:原告对目前被告证据7、9的公证认证手续,目前的英文复印件,被美国海关认定为吸毒工具被查扣没收,你对此回应一下。
陈世强:不认可,上次原告货物是一样的,被告履行完了义务,不可能这次就认定为吸毒工具。
孙达仁:此前所述,此前托运货物与案涉货物品名一致,内容物不一致,海关不是对每个集装箱都进行检查,此前货物能清关交付是因为没有被海关抽检,能后顺利清关不能推导出相关货物必然符合当地法律政策要求。所以此前货物能交付不足以推翻美国海关就本案货物出具的文件。
张科雄:证据玻璃水烟壶运输代理协议第5页5.4中第一行有一句话:在玻璃水烟壶交给乙方后丢失,乙方是否是笔误?
陈世强:是笔误。
孙达仁:是笔误。
张科雄:涉案货物是否有投保?
孙达仁:被告询问原告是否需要买保险,原告回复不需要,因此涉案货物被告没有买保险。
张科雄:上一批运输的玻璃水烟壶按照40元每公斤进行了赔偿是吗?
孙达仁:是的,已经在账单中扣减。相关赔偿义务是在磋商阶段,被告为了寻求继续合作的机会,所以同意在相关金额中予以扣减,但实际损坏数量原告仅发送了部分照片,被告不清楚实际损坏数量。
张科雄:根据双方认可的账单,在被告受托完成上一批货物产生的货损,按40元每公斤赔偿并进行抵扣是吗?
孙达仁:是。
张科雄:货物查扣后被告是否有与美国海关进行沟通?庭后提交相应证据,外文资料需要提供中文译本。
孙达仁:庭后提供相应证据。
张科雄:关于本案法律适用是适用哪国法律?
陈世强:中国法。
孙达仁:中国法。
张科雄:各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否有需要补充质证意见的?
陈世强:没有。
孙达仁:对原告证据5三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该聊天记录仅能证明非案涉货物的业务往来,与本案无关。不能推导出所有货物均按照40元每公斤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张科雄:原告主张货物灭失按照40元每公斤的赔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陈世强:依据合同约定,索赔中的5.4条款。
张科雄:被告主张不适用条款的依据是什么?
孙达仁:答辩中已经发表意见,坚持答辩意见。赔偿是以被告存在过错为前提。
张科雄:双方对5.4.6中扣关的意思是什么?
陈世强:货物未能送达收货人手上。就是不能完成清关的意思。
孙达仁:就是字面意思,被海关扣押。
张科雄:扣关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提供文件不齐全的原因?
孙达仁:证据第9、20页,违反了21年美国法典第863条,对于涉嫌吸毒用品和毒品的相关规定,导致案涉货物被海关扣押。
张科雄:目前美国对涉案货物作出的扣押没收是暂时措施还是最终处理结果?
孙达仁:应该是暂时措施,最后应该会有处理结果通知书,货物实际状态是已经被销毁了。目前正在做公正认证。
张科雄:各方就事实方面是否有需要补充的?
陈世强:没有。
孙达仁:建议法庭审查货主的问题。
张科雄:原告货物与国外买家的买卖协议支付款项是否清楚?
陈世强:不清楚。
孙达仁:原告是自行生产的货物还是向第三人购买的?是否可以计算生产成本?
陈世强:自行生产,可以计算生产成本。
孙达仁:原告称不清楚尾端是快递派送,起诉状中的运单号是指什么?
陈世强:是被告发给我们的,运单号来源是被告。
张科雄:被告是否清楚运单号000132237是什么?
孙达仁:是美国快递公司的单号。
张科雄:涉案货物是在清关环节就被查扣,为什么有尾端快递单号?
孙达仁:是预先下单的单号。
张科雄:正常情况下原告是可以通过这个运单号追踪货物是否送到收货人手上。是通过什么方式核实货物送达信息?
陈世强:是通过与收货人联系核实,不是通过运单号查询。
孙达仁:原告可以通过该运单查询,只不过是自行选择与收货人联系。
张科雄: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具体辩论意见各方庭后15日内提交书面代理词。
孙达仁:争议焦点应该增加货物实际损失金额。
张科雄:被告可以在代理词中提出,在此简单回应,对货运代理产生的货损,目前为止不需要考虑原告委托被告的货物是否有所有权。对于货物赔偿单价在协议中实际在索赔中进行了特别约定,如果发生货损应按照协议进行赔偿。你有意见可以在代理词中提出。被告拿到公证认证后及时提交给法庭,法庭决定是否需要开庭质证。
陈世强:好的。
孙达仁:清楚。
张科雄:根据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陈世强:愿意。
孙达仁:愿意。
张科雄: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法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到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审签法庭笔录。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