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21年10月19日下午14时30分至16时50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第5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235号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员徐春龙、人民陪审员叶丽丽
法官助理:钟科
书记员:赵昕宇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肆海八荒跨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路19号东森商业大厦1601。
法定代表人:周伟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学川,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嘉樱,该公司员工。(到庭)
被告:上海霁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1990号1层。
法定代表人:黄山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景腾,该分公司员工。(到庭)
被告:上海霁峰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与黄武路交叉口西南仓储用房项目仓库D1栋2-3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段景腾,该公司业务经理。(到庭)
被告:段景腾,男,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与黄武路交叉口西南仓储用房项目仓库D1栋2-3层201室。(到庭)
被告:黄山谊,女,汉族,1956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新宁镇新宁巷7号1单元202室。(未到庭)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原告深圳市肆海八荒跨境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福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廖学川律师、公司员工吕嘉樱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廖学川律师、吕嘉樱女士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深圳市肆海八荒跨境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福未到庭。原告委托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廖学川律师、公司员工吕嘉樱到庭,廖学川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吕嘉樱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审: 被告上海霁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山谊是否到庭?被告委托分公司员工段景腾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段景腾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被代:被告上海霁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山谊未到庭。被告上海霁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分公司员工段景腾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上海霁峰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景腾是否到庭?
段:被告上海霁峰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景腾到庭。
审:本院给黄山谊的传票已交段景腾,黄山谊本人对此事知情,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三被代:没有。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深圳市肆海八荒跨境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霁峰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霁峰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段景腾、黄山谊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谢辉程、审判员徐春龙、人民陪审员叶丽丽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为钟科,书记员赵昕宇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因合议庭其他成员另有公务安排,本次庭审由承办法官徐春龙主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有异议?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无异议。
三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无异议。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1.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53142.92元人民币(7800*6.4623+2200);2.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50.88元(以本金53142.92元为基数,按LPR标准加计50%计算年利率,自逾期之日2021年3月19日期暂计至2021年7月28日,即起诉前,其后损失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尝清所欠款项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向原告赔偿损失146154.54元人民币(该项为目的港费用,22405美元*6.5233,自逾期之日2021年3月19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28日,即起诉前,其后损失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所欠款项之日止)。4.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7000元。5. 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承担原告支付的翻译费用2656.5元;上述第1-5请求数额共计220084.84元。6.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8.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新增损失共计377699.64元人民币(包括仓租费27208.68元人民币、柜租费21735.21元人民币、海关处理费138955.75元人民币、担保费800元),以上各项损失均暂计至2021年10月18日止,其后损失继续计至四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一及被告二将指定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由被告一及被告二支付运费。但自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将货物以海运方式与2021年3月19日送达被告一及被告二制定的美国纽约港后,被告一及被告二未再支付原告任何运费及相关费用。现因被告一及被告二未及时支付运费,致使该货物不断产生滞留费等损失,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及被告二仍未支付。截至起诉前,被告一及被告二尚欠原告运费及各项损失共计220084.84元人民币,经查,本案债务均发生在被告三、被告四担任被告一、被告二的独资股东、负责人期间,被告三、被告四依法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第3项诉请的利率标准?
原代:按照违约当天的汇率。本案币种均为美元,新增的37万多为人民币,本金为:仓租费:4171美元,柜租费:32305美元,海关处理费21301.45,汇率均按照2021年3月19日的6.5233计算。我方与被告一及被告二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我方是货代。
吕:我方收到段景腾委托,我方开出的发票是被告一的抬头,将发票邮寄至被告二公司。
三被代:汇率6.5233我方不确认,6.4623我方确认。我方与原告方从2020年11月开始有多次业务往来,支付都是美金结算。原告诉请1我方确认,但诉请8没有相应的账单,我方不确认。我方不认可折算的标准,我方可直接支付美金。我认为我方与原告的法律关系是海上货运代理关系。我以被告一名义接单及订舱,我本人代表的是被告一的公司行为。我只是委托原告订舱,没有让其去找别人。原告出自己的提单给我,出示的电子档。之前的几票货都有出提单。
吕:从2020年11月开始展开业务往来是事实,都是做电放。我方收的钱是海运费和本地费用,之前的机票都无异议,这一票货仅一个40的柜。
审: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三被代:我代表被告一找原告订舱是事实,被告二是被告一在武汉的分支机构,委托被告二不对外经营,仅在武汉帮员工购买社保,不存在与原告有委托和被委托关系。我本人是以被告一的名义与原告公司合作,故我本人仅是公司原告不存在连带责任,被告四也是一样。各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我方确认第一项海运费。截止目前,收货人没有放弃涉案货物,目的港的清关与我方无关,我方仅做到港,没有约定到付和预付。仓租费:4171美元,柜租费:32305美元,海关处理费21301.45,原告没有收到相应的账单,仅是船公司给出的价格,且没有看到原告已经支付的证明,律师费、翻译费、担保费和利息我方均不认可。答辩人上海霁峰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不应该对原告的诉讼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答辩人以“我司法定代表人段景腾,牵扯到本案”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债务连带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上海霁峰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和原告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亦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上海霁峰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上海霁峰物流有限公司跟原告业务往来期间,属于独立经营性质。
原代:该单货物是发生在段景腾担任被告一独资股东期间,且段景腾是被告二的负责人。
三被代:从2020年7月-2021年7月担任被告一的独资股东,后来转让给黄山谊,黄山谊是2021年7月后的独资股东。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归纳的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1.被告一与原告成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涉案货物未有人提货清关,双方约定该票货的整柜费用7800美金+2200人民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主张的除第一项以外各项损失是否有实际支付2. 如已经实际支付,原告主张的除第一项以外各项损失是否合理。3.责任承担主体。
三被代:诉请8是已经覆盖了诉请3,不应该相加。
吕:是的。
原代:取消诉讼请求3。
段:不认同原告诉请4、5是因为货物没有最终定性,没有约定月结或其他。对利息标准不确认,按照LPR标准1.5倍过高,应按照LPR计算。
审:各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补充?
原代: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没有补充。
三被代: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没有补充。
三被代:是我在2021年1月20日左右以被告一名义发起的委托,是跟原告的业务员吕嘉樱联系,运输的是口罩,约定的海运费7880美金,本地费2200。是1月底已经装好柜并保关,后货物在3月初左右上船,3月28日才到达目的港,口罩在2021年1月行情定价较高,3月28日后价格下降。该票货是广东基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委托我方做的。一整柜的口罩有两种型号,一箱240支,共装1266箱。实际承运人是COSCO。
吕:柜子并没有甩柜,1月29日已经开出。因要去香港中转,故3月19日到港是正常的,我们是在2月2日确认的海运提单,我方接受委托后找了深圳德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威是无船承运人向中远订舱,要看实际合作情况决定是否出正本。之前和被告公司的几票是我们自己订舱,之前的几票货也是去美国。仓租费是货物放在纽约的马赫码头的堆存费,码头仅有4天左右的堆存时间,超时开始计算堆存费,现费用暂时还没有支付。海风公司的全称为:HAI-WIND WORLDWIDE INC。柜租暂时也没有支付,4月9日货物已放在海关的监管仓内,海关处理费也未支付,拆柜的时间是10月6日。
原代:证据11律师费的发票和代理合同我方已提交,水单庭后提交。发票分两张开,一个一万,一个七千。
三被代:律师费、担保费、翻译费如原告提交水单我方认可真实性。
审:对原告原告陈述的事实,三被告是否有异议?
三被代:是2月9日并非1月29日。
吕:2月9日的是另一艘船,南沙至香港的船航次为088,在香港等大船10天是正常情况。
三被代:在香港走的事我方不清楚。4月9日进入海关监管仓是4月20日左右才知道的,有三个柜进了监管仓,两个没进,海风是否需要申请拆柜我方不清楚有这种操作,就进监管仓的事没有和原告确认,拆柜的事我不了解。
吕:在4月9日有向其告知柜子进了监管仓的事。
三被代:原告只是告诉我只是进监管仓,但是是连柜进还是怎么样我不清楚。
审:海关就涉案货物进监管仓是否有相关的通知书?
吕:收货人代理是JOYCE。因为没有清关,故海关不会听代理的指示去拆柜。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原告总共向法庭提交多少份证据?
原代:共提交21组证据。证据1.运费账单。证据2.提单(含翻译件)。证据3.发票。证据4.集装箱动态查询单(含翻译件)。证据5.到货通知、运费发票(含翻译件)。证据6.海运整箱货到货通知(含翻译件)。证据7.到港通知(含翻译件)。证据8.邮件交涉记录。证据9.QQ聊天截图。证据10。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据11.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证据12.翻译费发票。证据13. QQ催款记录。证据14.原告与德威公司的邮件记录。证据15.海风公司与德威公司的邮件记录截图。证据16.海风公司与收货人代理的邮件记录。证据17.仓租收费标准及网址截图。证据18.柜租收费标准及网址截图。证据19.G.O.仓库的预估费用。证据20.新增损失的计算明细。证据21.担保费。
三被代:证据1-10确认,证据11、12真实性不确认,证据13-19真实性不确认,原告与德威的聊天记录我方不清楚,海风与收货人代理的聊天记录我方没有参与。费用是根据船公司提供的标准计算的,没有实际支出。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进监管仓,海风公司没有尽可能减少损失,有可能造成扩大损失。证据20不确认,36476美金是原告根据公布的费用计算的,原告没有收到账单且没有给付出去。证据21真实性确认,但与我方无关。
三被代:涉案货物的状态如何?是否还有价值?
吕:货物在监管仓内。货物状态暂时不清楚。被告不认可目前的费用,如后续我方收到账单且已实际支付了费用,被告打算怎么办?
三被代:美国海关应向实际收货人收取,之后才会找到国内发货人。如后续原告方收到账单且已实际支付了费用再说。广东基地公司货在柜子里装的话就不会存在损失,据我所知,广东基地未收到货款。
吕:对于收货人有异议,之前被告有说过收货人在隔离,但收货人与代理没有任何联系,不清楚其是否还要这批货。JOYCE WONG代表收货人的清关代理,收货人是:FOUR CATTLE。被告上周告知我方找到新的买家,但实际买家未告知我方。
审:各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是?
原代:中国法。
三被代:中国法。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1.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实际支付及合理性。2.责任主体。
审: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我方认为:原被告之间已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义表示,现因被告未及时支付运费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滞留产生损失,是被告的违约行为产生的逾期损失,被告应承担该各项费用虽未实际支付,但与本案相关必然的支出。根据民法典583、584条及海商法相关规定,原告主张合法有据。责任主体:涉案货物业务发生期间,被告三是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且是被告二的负责人,在与原告业务往来时没有指明是哪一位,发票联系和寄送的地址是被告二,故我方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承担本案债务依法有据。被告三和被告四承担责任的依据为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
审:三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三被代:1.关于涉案货物我公司并未所有者,被告无权弃货以及在目的港没有清关提货的问题。2.被告和实际货主只做到港,货物到港后我方所做的工作均已完成。3.被告二仅是分公司,给总公司的员工缴纳社保和发工资,并不对外经营。被告四作为公司法人时,已委托律师做过审计报告,可证明被告三、被告四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分开的。
审:被告一注册资本500万,是实缴还是认缴?
段:是认缴,黄山谊实缴多少不清楚。我在担任独资股东时没有实缴,我和黄山谊之间有股权转让协议,利润黄山谊占30%,因公司没有资金运转,转给黄山谊能投入资金。
审:各方当事人如有未尽的法律意见以及原告的水单、事实说明,请于2021年10月26日前向法庭提交。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与庭审意见一致,请求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三被代: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特别强调被告二、三、四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被告三称其与被告四在担任被告一独资股东时会计师事务所均以作出专业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可反映被告三和被告四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如有前述证据,请与2021年10月26日前向法庭提交,逾期提交的法庭不予采信。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三被代:同意调解。
审: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