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逢岭南一年暖冬日,风劲帆满、海阔天空。“第四届广州海法论坛暨2021横琴、前海双合作区建设与海事法律实务论坛”于2021年11月27日在广州海事法院顺利召开。
本次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国际海事司法(广州)基地、广东省法官协会指导,广州市司法局支持,广州国际航运司法研究中心(广州海事法官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广州市律师协会主办,广东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广东省航运法学研究会、广州市航运法学研究会、大连海事大学海法研究院广州分院(粤港澳海法研究院)、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广州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与航空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
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王玉飞主持本次论坛开幕式,广州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超、广州市司法局局长廖荣辉、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童新、广州市律师协会会长黄山出席论坛并致辞。出席论坛的嘉宾有广州市港务局副局长袁越、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刘思彬、肖志雄、广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桂锦波。本次论坛的与会代表以及来自全国各法院、高校、律师界等单位的人士通过线下(86人)、线上(7.3万人次)的方式踊跃参加了本次论坛。
在开幕式上,陈超院长宣读本届论坛征文获奖名单,并为获奖代表颁奖。开幕式结束后,受邀嘉宾和与会代表就论坛的两大主题进行了学术分享和研讨。
主题一:横琴、前海双合作区建设中的海事司法与仲裁新发展
本次论坛的第一个主题由广州海事法官协会秘书长倪学伟主持。著名海商法专家、国际商事仲裁员杨良宜先生在线分享其对国际海事仲裁实务问题的理解,从国家、法律共同体等宏观角度出发,提出我国发展国际海事仲裁需深入学习普通法系的法律理论,重视普通法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以进一步与国际社会接轨。在探索我国在国际海事仲裁的地位问题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张文广也分享了其对近年来实地走访航运行业的观察。张文广主任在分析国际海事仲裁案件的来源、争端解决机构及方式的基础上,从维护司法公正性、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合同话语权等方面,为如何在全球海运争议解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提出了富有价值的四项建议。
在具体议题上,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导师李可以“粤澳深合区游艇业发展的法治基础与创新”为题,探究“游艇自由行”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施行的法律基础及可行性,并结合我国实际和国际经验,提出应从船舶登记、出入境及关税等方面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广州海事法院海事庭副庭长平阳丹柯针对当前海事审判中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项下实际承担货物运输的人的赔偿责任,以及国内水路运输船舶在进行沿海运输/作业时发生纠纷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等重大疑难问题,分享了对《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平阳丹柯法官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认定实际承运人对其在实际承运期间造成的货物灭失负有连带责任,是符合法律逻辑和我国司法现实的。此外,对于国内水路运输船舶在进行沿海运输时发生纠纷的案件,除了广东省可能存在某些船舶同时具有国内水路运输资质和沿海资质的情况需要区别对待外,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范围来认定船舶性质及适用法律。广州航海学院副教授张敏现场分享了关于“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体系助推合作区深度创新”的学术探索,提出构建以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为引领的合作区海事一体化的理念。
主题二:海商法、海诉法修改与海事法律实务
本次论坛的第二个主题由广州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与航空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晖主持。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光玉、广州海事法院海事庭副庭长徐春龙、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雷鸣、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执行和高级合伙人杨运福、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尹忠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明、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伟圣围绕该主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对于《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适用及修改问题,与会嘉宾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诸多创新性意见。许光玉律师在“对《海商法修改送审稿》的几点意见”的演讲中,介绍了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背景,提出修订中的海商法应当明确船舶碰撞事故的非漏油船承担的赔偿责任、油污基金民事主体地位、以及船舶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徐春龙法官围绕“我国《海商法》多式联运定域货损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分享了其对《海商法》第105条的理解。徐春龙法官认为,《海商法》第105条具有冲突规范的“准冲突规范”或“次级冲突规范”,认定“货损区段”时可综合对比考察相续的两个区段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适用法律,并允许当事人既可以选择整体适用于多式联运合同的准据法,也可就区段货损适用的准据法进行“二次选法”。陈雷鸣律师在发言中指出海事诉讼司法文书送达的现状与困境,并就海事诉讼法第80条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扩大受送达人范围,例如其他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业务代办人、域内“控股子公司”等,以及增加委托当事人送达的送达方式。尹忠烈法官从诚信诉讼角度探讨了《海事事故调查表》在碰撞案件审判活动中的重要性,指出实务中由于当事人、法官轻视或忽视《海事事故调查表》,该调查表一直未能产生制度设计的应有作用,建议海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强化《海事事故调查表》的规定,增加最大诚信条款以及违反规定时的相应罚则。谢明律师从“长赐轮”宣布共同海损一案出发,提出《海商法》第193条与第165条、第171条的规定存在文义解释上的冲突。谢明律师认为,“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事故,应当认定构成共同海损,即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没有遭遇共同危险,为保护航运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也可按比例认定为共同海损。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我国海事司法实务出现了重大变化。杨运福律师围绕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海事调查的特点,探讨了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并结合司法案例指出,司法界对海事调查中的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提起行政诉讼持有否定态度。王伟圣律师就疫情对船舶扣押拍卖程序的影响,提出简化扣押、拍卖船舶流程、减少费用、允许提前申请拍卖船舶的建议,并探讨了外国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承认问题和法律风险。广州市港务局副局长袁越在发言中,深入分析了新冠肺炎疫情对港航业、船员生命健康带来的影响和风险,指出广州港在执行疫情防控政策和保护船东、船员时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建议法律界人士对疫情防控与现行法律法规可能存在的冲突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小结
本届海法论坛聚焦全球化、横琴、前海双合作区建设中的海事司法与仲裁发展、我国海商法、海诉法修改以及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对航运的影响,对标海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前沿方向,理论成果丰硕,对广州海事法律服务发挥自身区位优势,应对新时代、新机遇、新挑战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