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履行海事司法职能 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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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收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发出的《关于广州海事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一宗有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中的非法转让土地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事情的起因要从珠海法庭审理的一宗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说起。该案承办法官在审理三源社公司与大横琴公司、蓝湾公司码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横琴开发建设期间,被告蓝湾公司在其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后未续期的情况下,与三源社公司签订码头租赁协议,将位于磨刀门水道东侧的横琴新区3#号码头岸线120米,陆地面积约2万平方米出租给三源社公司。合议庭经讨论后一致认为,该案合同虽名为码头使用协议,但蓝湾公司实际向三源社公司出租的是码头岸线和土地,涉案土地为国有土地,在蓝湾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蓝湾公司和三源社公司租赁涉案土地的行为,属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该码头租赁协议无效。

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我院积极履行海事司法职能,向原珠海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在合作区范围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继原珠海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职责)发送广海法建〔20211号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对蓝湾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该局调查后,认定蓝湾公司存在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事实,于20219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蓝湾公司违法所得612,500元,并处罚款122,500元。927日,蓝湾公司缴纳罚没款735,000元。

该案纠纷是在横琴开发建设和深化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各方主体的初衷是为了加快横琴开发建设。但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广海法建〔20211号司法建议书是我院首次针对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发出的司法建议,体现了我院积极履行司法职能、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利益的决心,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提供优质海事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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