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1年9月16日9时00分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106号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承办人:文静
书记员:李柏漫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黄高葵。(下称“原”)
委托代理人:翟文辉,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湛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
法定代表人:李勉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琼,女,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满,男,该公司员工。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全体起立,请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入庭。(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黄高葵与被告广东省湛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及住所地。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黄高葵,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景路145号501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辉,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
审: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公司住所地。
被告:广东省湛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洪屋路142号。法定代表人李勉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琼,女,该公司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河满,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均是一般代理。
审: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文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心、张开美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杨文聪,书记员李柏漫担任记录。因合议庭成员工作安排,今天由我自己主持庭审,各方是否同意?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 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09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236.5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时足额发放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湛江市最低工资差额279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的员工,岗位为水手,双方在2019年12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至今满11.5年。被告自2019年1月开始无故拖欠原告工资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并且无故对原告作出待岗处理,自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共9个月期间发放待岗工资为每月1200元。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原告月平均工资为6165.88元、社保1804元、住房公积(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为1362元)。被告未能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每月的2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次支付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及严重违约,原告已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最低工资差额,2020年度湛江市月平均最低工资为1510元,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共9个月工资发放为每月1200元,每月工资差额310元,9个月为2790元。被告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上年度月平均工资9151元,由银行工资流水单显示平均工资6165.88元,社保金1804元,住房公积金2019年6月为1296元、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为1362元构成。计算11.5年的经济补偿金为105,236.50元。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代:我8月17日提交了受理异议。以书面受理异议为准。
审:原告是否收到?
原代:收到。
被代:异议有增加,关于是否先仲裁,根据最高院民四庭答记者问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相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我们诉讼请求是不具有船舶优先权,关于涉船若干问题的规定,需要劳动仲裁前置。另外关于答辩。针对原告起诉状,被告答辩:一、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应自2010年3月25日建立。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3月25日起,如果如原告所述2019年12月1日已经确立劳动关系,那劳动合同的期限则应该是2019年12月1日起,既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因此可以确定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10年3月25日建立。至于原告提出的购买社保的期限是2010年2月1日,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是用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而不适用于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行,因为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从何时确立,已经非常明确。
二、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236.5元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一)原告向被告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向被告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核实,被告未存在原告所述之理由。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不成立。 原告与徐闻港航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18年3月26日,合同期限为从2018年3月26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在2020年7月前,根据原告用人单位的薪酬分配方案,实际是分两次支付,一次是基本工资部分下月月中发放,另一部分是绩效,则是下月月底前支付上月的绩效。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工资明细单也能清楚的看到,每个月都有足额支付原告工资,一部分是提前一个月支付,绩效部分是月底支付,虽然不是在约定的当日发放,但不损害员工的利益,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形。原告在被告待岗期间,被告也按时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二)原告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被告是不需要补偿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补偿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需要补偿劳动者。本案中,用人单位并不存在过错,因此不需要补偿原告。(三)即使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原告提出的补偿的标准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如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提出2019年6月到2020年6月来计算平均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是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即2020年5月1日到2021年4月30日的平均工资。另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依据上述的规定,原告提出的平均工资里含有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不符合规定的,应该剔除。
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按时足额发放的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湛江市最低工资差额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在原告与徐闻港航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因为省委省政府关于琼州海峡北岸整合的要求,被告下属全资子公司广东徐闻港航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徐闻县海运有限公司以各自的船舶出资设立徐闻海峡有限公司,被告根据经省、市两级政府批准同意的《琼州海峡北岸航运资源整合具体操作办法》中关于职工安置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岗位、薪酬、工作地点等都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所有职工进入徐闻海峡有限公司工作,但是原告拒绝与徐闻海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拒绝继续去船上上班,是因其自身原因待岗。广东徐闻港航控股有限公司因公司船舶已并入徐闻海峡有限公司,其成了只拥有股权未再有业务经营的情况下,只好介绍原告回被告处管理,原告一直待岗至解除劳动合同。待岗期间,被告按照湛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原告生活费,即每月1128元发放生活费符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也符合被告的薪酬制度。原告在没有为被告提供劳动的待岗期间,要求按照湛江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审:本案焦点:1、是否海事法院受理,是否仲裁前置;2、原告在被告工作时间和期间发放工资是否符合规定;3、原告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足额发放工资是否有依据。各方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是否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标准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审:对被告答辩意见,原告回应。
原代:根据被告受理异议的第二点,涉船员司法解释,是列了第一条,但是司法解释第二条列明;船员劳务合同是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此广州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管辖是可以直接管辖,不需要仲裁前置。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开调查。由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代:一共提交了5份证据。证明内容与我方提交的证据清单一致。有原件的庭前也已共法庭核对。证据1.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2.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汇补缴记录,拟证明原告是被告的员工,被告从2010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为原告投保缴纳的社保基数和住房公积金;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4.工资明细清单,拟证明被告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给原告,并证明被告上一年度的工资数额;5.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全球通邮政特快专递单,拟证明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6.工作证明。
被代:对证据1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和证明事实,证明事实需要补充2020.2.1-2021.4.28期间被告为原告投保,2018.3-2020.6是代徐闻港航投保。每月有相应社保费转回我们公司。是征得社保同意。我们没有批文,但是社保是按照我方提交的徐闻港航提供的合同办理手续,职工也是同意的,也可以问原告。
原代:原告没有收到任何被告陈述的这方面的批文,原告不知情,也没有同意。
审:你们是与谁签合同,是否有社保?
原代:是签署空白合同,没有说社保同意由谁缴纳。
被代:我们没有损害到劳动者的利益,按时购买了社保。如果徐闻公司买社保,社保要转回徐闻购买,原告也不同意。
原代:没有听说过,也不知道这个事情。
审:通过证据举证质证,还有一个焦点是原告用人单位主体是谁。
审:对金额是否有异议?
被代:没有。对证据3工资发放没有异议,金额没有异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关联性有异议,因为他举证是2019.6-2020.6的原告领取的工资平均数,这是与本案无关。首先他提出解除合同是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是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算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外,他上面写明的发放日期没有影响到职工的利益,有一部分是在约定时间之前发,就是第一部分工资是在20日左右发,还有一部分在30日之前发,虽然没有约定当天发,但是是按照公司薪酬制度发放,劳动合同中也有一条是薪酬分配按照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
原代:因为从2020.7之后被告要求原告待岗,待岗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只能按照原告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基数计算平均工资。且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资发放日期是当月1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但是被告就没有按照工资约定多次未足额发放给原告。
审:证据3期间是否足额发放?
原代:没有足额也没有及时。
审:后来是否补足?
原代:补足了,但是是多次补的,不是在一个月里补足的。每个月发奖金扣20%,三个月再把20%一次性发回来。金额还是给足了。
审:被告合同是否有约定?
被代:我们合同2018年以后合同 是25日发放上月工资,不是10日前。另外还有绩效薪酬发放办法是用人单位的薪酬方案,还有乙方津贴补贴发放办法,也是按照用人单位分配方案。一部分是固定工资,一部分是绩效薪酬,绩效是每月扣20%出来,等年终一并发放。前面计算是预发的,年终还有奖金。
审:薪酬发放办法是否有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
被代:有规章制度,我们没有拖欠工资,不存在恶意拖欠,且也是足额支付。
审:原告补充提交主张解除合同之前一年2020年-2021年发放的工资是多少。
原代:好的。
被代:这种发放方式是2018年开始,原告也一直没有异议。也可以说是以事实的方式对支付时间进行了修改。
原代:首先被告陈述的薪酬规章制度有规定,但是我们不清楚规章制度内容,如果被告对薪酬有规定,我们也没有见到告知工会和公示,也没有和原告协商,是属于单方变更劳动约定,是违方劳动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是严重违法的。
被代: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在合同中有。
审:是否公示或告知,需被告提交证据。
被代:好的。
审:继续质证。
被代:对证据4事实没有异议,是收到了,但是对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予认可。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水手工作证上是徐闻港航公司,盖章也是徐闻公司。证明他和徐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我们的证件我们承认,是属于我们轮渡分公司,是2018.3.25前的,后面两个水手证是原告到徐闻公司担任水手。
审:原告的证件表明了也在徐闻公司担任职务?
原代:原告入职被告后岗位和工作地点、缴纳社保、工资发放、在人事管理都是没有变化,但是被告内部管理发放工作牌和证件,是被告内部问题,交法院说明工作牌是表面的形式,在实体上原告与徐闻港航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审:对证据3发工资记录账号是谁的?
被代:徐闻公司的。
原代:我们不清楚,因为没有显示。但是被告提交的工资表中已经证实工资是他们发放的。
审:被告是否确认原告入职来一直都在船上担任水手?
被代:是的。2018年前,船在我们公司,之后我们以船舶出资建立了徐闻公司,然后原告就到徐闻公司上班,我们给省政府的文件也说明了我们公司到现在为止都是没有船舶。我们也承认工龄年限计算。承认待岗前是在船上工作。在徐闻公司上班期间的工龄我们承认,可以合并计算。
审:原告主张未足额发放的工资是否不是在船期间工作工资?
原代:不是在船上工作的工资,是待岗期间的工资。
审:原告补充提交解除合同前的工资和标准。
原代:好的。
审:由被告进行举证。
被代:一共提交了8份证据。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没有变更和补充。
原代:对证据1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事实上原告是在2009.12已经入职,从我方签名时间可看出被告证据12页落款时间是2009.12.1入职,但是签订合同时间是12.14,因此被告认为劳动合同关系是2020.3.25起算是错误的。该合同约定工资是每月10日发放当月工资,也不是25日发放工资。对证据2第二份合同三性都有异议。该合同原告签订时候都是空白的,是虚设的合同,双方没有履行,双方履行的是以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是与徐闻港航签订的合同。因为原告不受徐闻公司管理,也不是徐闻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给原告。
被代:第一份合同我们按照答辩意见,双方确认的,签订时间合同成立是以最后一份签订为准。劳动合同关系存在时间2009.12已经用工是不正确的,只是办理入职手续,没有正式入职,正式入职是合同为准。
审:关于劳动时间起止有争议。
被代:2010.3.25是起点时间,按照合同。2009.12.14才开始来办理手续。
原代:是2009.12.1开始,被告代理人说了2010.3.25办理入职,已经报到,正式进入公司,原告也进入公司岗前培训。我方证据第3页个人缴纳社保,参保时间是2010.2.1,说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也不是3.25,应该要做出不利于被告的举证。
被代:关于社保的是由于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情形下才作为参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是没有确定劳动关系才作为参考。有劳动合同就不需要这个文件。
对证据2,证据25页,对方说我们签订空白合同是没有事实依据,25页附页约定都有签订,是进入湛江徐闻公司工作,徐闻公司是被告子公司。
审:原告签名是否你本人签名?
黄高葵:是的。单位要我签名时候手写部分是空白的。我有拍照当时给的空白合同。(现场提交法庭看)当时是没有附件的。
被代:在签字前当然是空白的,但是签订的用人单位名称和岗位都是有的。还有甲方薪酬分配方案都有,能固定格式的我们都打上去了。打印的东西当时都有,我们有印章,工作单位、岗位、薪酬方案,能够标准化的我们都打上去了,后面附页也打上去了。
原代:对证据3合法性真实性不清楚,请求法院依法核实。对证明事实有异议,该文件原告不清楚,被告没有进行公示和告知。对证据4三性有异议,因为该证据是内部文件,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也没有告知给原告,原告也不同意里面内容。
被代:对证据3,有省委和市政府相关文件,是否知道我们在合同有写,在合同附页有写因港航资源整合原因,在我们合同签订期间会发生整合,到时候也是需要安排到整合后的公司工作。证据3第43页第二项,上面写道截止2018.4.30为准,合同签订时间是3.26,是符合4.30之前的职工。职工工作岗位、时间、地点不变,薪酬没有降低并适当增长,也保障了职工的权益,没有损坏职工权益,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对证据4是我们集团内部发给各职工的文件。
审:什么方式公告?
被代:送到船舶,要问当时签收的人员,庭后补充提交。原告5、6月已经去到徐闻海峡航运公司上班,就是我们整合文件中的新公司。原告不肯签订合同才回来的。
审:徐闻海峡的船舶是否还是那个船,航线是否是那个航线?
被代:是的。只是公司更换了。中间进行了整合。
黄高葵:我一直在船上工作,但是我们是不知道用人单位变,他们过来说你们要过来签字,不然就回去,后来我不愿意签署空白合同,被告就叫我待岗。
审:被告补充用什么方式告知职工该通知。
被代:期间他们打架斗殴,我们还发了通知,是新的徐闻海峡的通知。发放工资单位也有变化。
审:庭后补充提交证据。
原代:对证据5证明事实有异议,通过介绍信反映如果原告不和徐闻海峡公司签订合同就做出待岗决定,该决定是错误的,原告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说明待岗前的工作的不达标的。徐闻港航没有权利要求原告与徐闻海峡签订合同,这是双方自愿的事情。
审:你们是否知道这个事情?
原代:现在才知道。
审:让你们待岗是否有通知?
原代:没有。他一直叫我待岗在家,后来我十月份打电话给吴主任。
审:几月份叫你下船?
黄高葵:2020年7月份,没有任何原因。我就问被告的人,我现在想干活有没有工作安排,他就说公司没有船下了,让我待岗。
被代:我们有通知他到原船舶工作。5.6有去工作,七月份是违反了我们的规章制度,停岗通知我们也发了,但是他没有签收,我们在海峡公司给的。
审:这个材料是否能补充?
被代:庭后咨询再补充。
审:对证据6质证。
原代:对证据6标准没有异议。对证据7原告不清楚内容,也是在庭前被告提交给原告才知道的。里面的管理办法原告认为是不合法的,请求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作出的待岗决定也是违法的,导致发放工资也是违法的。
被代:在证据第50页,我们薪酬制度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程序没有问题。是该规定的第20条第9项和第16项。原告不服从工作调动安排,船舶并入新公司,当时2000员工,只有18位不服从,不签订合同不去上班。所以停岗,而且在待岗期间我们人事要求他可以去徐闻海峡上班,他也不愿意去,协商也不愿意。是口头通知的。当时有和一个同事回来一起协商。
黄高葵:没有叫我们去上班,他说你要去上班,我们要去求人家领导你们才能去。我说我要在我们公司上班,我们都没有和海峡签订合同,如何去海峡上班。那时候回来我说解除劳动合同,他们也不肯解除。
被代:我们确实有说,我们人事经理反映,黄高葵在上班期间非常懒惰,人家船长不愿意收,所以每次船上调岗,都要找船长说好话。
审:证据7是否有其他会议记录通过了该文件。庭后补充提交。
被代:我们可以现在提交。提交职代会决议通过文件,补充证明我们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
原代:我方认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会代表没有写明职工代表,也没有说会议召开时间,也没有通知。召开会议应该有多少职工代表,人数也没有列明。且参会人员只有12个,集团这么多人是不符合职工代表人数。薪酬管理办法也没有进行公示和告知原告,薪酬办法不能作为规章制度。
被代:2020.10.16下午,会议应到13人,实到12人,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公司所有制度都有制度汇编。每个部门都有发放,随时可以查阅。
审:被告什么性质?
被代:国企。
原代:对证据8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原告签名是本人签名。对合法性有异议,工资表是对原告待岗处理之后发放的待岗工资,待岗工资是不合法的,同时可以证明在待岗期间一直是被告发放工资,和我们提交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可以证明原告还是被告的员工。
审:本案事实双方是否互相发问?
原代:你们对原告作出待岗决定是否有领导签字?
被代:我们回去查下作出材料的程序,庭后补充提交。当时他是没有回来,他在回来的报告上面没签字,是一批人,不是单独一个人的,是他不回来。
原代:你们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是定到什么时候发工资?
被代:上面没有写明具体哪天发工资,但是之前发了一份东西说待岗期间什么时候发工资,这个他也清楚。我们从财务领工资回来是21日到25日。什么时候他过来领是他的事。
原代: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待岗依据?
被代:根据证据3,公司没有船舶,没有船上岗位,如果不愿意去就只能待岗。是不服从工作安排。
审:被告是否需要发问。
被代: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围绕以下争议焦点进行:补充焦点关于用人主体的问题和原告工龄起算。原被告对争议焦点是否有补充和变更?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我方认为用人主体是本案被告,是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时间是根据我方起诉状诉求的第一点,具体理由在法庭调查代理人和原告已经陈述清楚,不再重复。用人主体是被告原因是根据法释2020第11号里面规定,写到船舶所有人包括了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被告在劳务合同中的角色主要是承担管理人角色转为经营人角色。所以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主体一直是不变的。 从我方证据和被告证据看出,工资和社保、公积金缴纳一直是被告为原告缴纳的,且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薪酬管理制度,证据7和证据5都是对原告进行管理,一直都没有中断。在被告对原告作出违法待岗期间也是被告支付待岗工资给原告。因此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作出书证的效力大于一般个人和单文书证的效力。所以本案的被告是正确的用人单位。对于工龄,我们坚持从2009.12.1开始起算。其他的提交书面代理词。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 关于仲裁前置,我认为原告引用船员司法解释第二条是错误的,是劳动合同不是劳务合同,我们应该适用第一条。关于用人主体,我们只否认2018.3.25-2020.6.30期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我们不是用人单位。其他都按照前面法庭调查。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以法庭认定为准。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 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代:按照答辩意见处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庭上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材料,请国庆前提交,各方是否申请书面质证?
原代:申请书面质证。
被代:申请书面质证。
审: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请法官退庭,全体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