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某罚款案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法处罚擅自转移被扣押船舶责任人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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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法处罚擅自转移被扣押船舶责任人

基本案情

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我院对停泊于广州南沙某船舶修理厂内的被执行人所属某轮进行了扣押后发现该轮涉嫌在扣押期间擅自离开扣押地,我院迅速向海事部门调取了该轮在扣押期间航行轨迹图显示该轮在被扣押当日的傍晚驶离扣押地,多次往返于深圳市小铲岛海域和珠海市小万山岛海域之间。我院遂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许某到庭进行调查,两人到庭后,许某主动认错,积极配合法院调查,还协助法院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到庭接受调查。最后我院认定该轮在扣押期间擅自驶离扣押区域是许某的指使,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许某处以罚款8万元。许某收到决定书后主动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应认真履行对船舶在扣押期间的管理责任,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将船舶驶离扣押地点扣押期间,如遇台风等特殊情况,需要防台或移动船舶时,应及时向当地船舶主管部门报告,经法院同意。若擅自驶离或逃逸的,将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该案,较好的贯彻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惩罚了行为人,更教育和警示了他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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