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赴渔村,多元调解,现场化解渔民陈年恩怨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杨某与被执行人田某的一宗船舶共有纠纷案中,当事人因经营不善,各方签订了拆船协议书,将该渔船的使用权定价9万元转让给田某。后田某在张某、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张某、杨某签字,将该船转让他人。田某被判决应向张某、杨某各赔偿8.5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除宅基地外未发现田某的其他财产线索。我院查封了该宅基地,后依法作出了拍卖裁定。原以为标的不大,被执行人田某迫于拍卖压力,会积极筹钱履行。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田某是一名身患重病的低保户,还需抚养一名残疾儿子,二儿子虽已成家,但未分得宅基地,仍与田某一起居住。针对法院拍卖宅基地的执行行为,田某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执行干警进一步了解到,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亲戚关系,因为田某私自转卖渔船并冒充签名的行为,导致彼此充满怨气,关系紧张,矛盾激化。了解上述情况后,执行干警本着“将家事矛盾化解在法律之内、情理之间”的理念,多次通过电话给各方辨法析理,但因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语言不通、互不让步等问题导致效果不佳。为此,执行干警决定上岛并邀请当地村干部一起进行现场调解。经过执行干警及村干部的耐心说服,在执行干警耐心地劝说和亲情的感召下,各方终于当场达成和解协议,由田某二儿子替田某偿还张某、杨某每人4万元。不仅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当事人之间关系也恢复如初。
典型意义
我院需执行不少民生案件,该类案件虽金额不大,但彼此怨气很重。碰到此类案件,需因案施策,因势利导,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并借助当地风俗习惯,找准突破点,寻求利益和心里平衡点,以追求共赢为目标,通过文明、善意执行,让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更能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该案执行效果很好,人民法院报、中国改革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了该案件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