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珠海某合伙企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依法处理悔拍,裁定悔拍人补交拍卖差价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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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悔拍,裁定悔拍人补交拍卖差价

基本案情

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我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船舶。拍卖须知中对该轮的状况进行客观全面的披露,评估价32.69万元,起拍价23万元,保证金2万元。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时,A以50.2万元竞得。受新冠疫情的影响,A称其无法按时缴纳尾款和现场接收船舶,故申请缓交尾款,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其缓交。但期限过后A明确表示悔拍,不缴纳尾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公示的拍卖须知,法院不予退还保证金,将该轮再次拍卖。经第二次网拍后,B以53.8万元竞得,比第一次成交价高出3.6万元。但B称因出价过高决定悔拍。据此,法院启动第三次拍卖,最终C以49.2万元竞得,并交清尾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B缴纳的保证金2万元,法院裁定第二次悔拍人B缴纳2.6万元的拍卖差额。根据《网络拍卖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悔拍人A交纳的2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至此,两次悔拍所得差价6.6万元,作为该轮的拍卖所得款的组成部分。

典型意义

该案系我院首次对买受人悔拍裁定补交差价,规范了竞买人的竞拍行为,确保了司法拍卖的严肃性。网络司法拍卖本身系强制执行中的财产处置程序,属于强制执行行为,如违反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没收保证金,补交差价,如果多次故意妨碍拍卖,还有可能被追究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竞买人在参与司法拍卖活动中,需仔细阅读拍卖公告和须知,慎重出价,一旦成交不能随意悔拍,积极维护良好的拍卖秩序和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对悔拍,保证金不退、补缴最终拍卖成交差额的处理,是我院维护司法拍卖严肃性和当事人权益主动担当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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