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裁执分离,妥善处理恢复海域原状的执行问题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海洋综合执法总队与被执行人某水产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向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水产公司退还非法占有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执行应缴纳的罚款12,895,605元。该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义务。经我院查实,被执行人无恢复原状能力。鉴于损害后果已经发生,我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一条规定裁定由某海洋综合执法总队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某水产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
海事行政非诉执行,涉及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和海事行政案件的专门管辖的衔接,导致部分海事行政非诉执行的审查并非由海事法院作出,而是由集中管辖法院作出。根据广东省高院的规定,集中管辖法院只负责审查作出裁定,不负责执行。出现前述情形时,当事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此案是由集中管辖法院执行还是由海事法院执行,司法界存在很大争议。本案最后由海事法院执行,由于恢复海域原状非常专业,并非法院的专长,为充分利用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本案采取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时,裁定由申请执行人代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既解决了审查裁定的问题,又很好地解决了执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