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平衡居住权和抵押权之间的冲突,协调抵押人赎回抵押房产解决纠纷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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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居住权和抵押权之间的冲突,协调抵押人赎回抵押房产解决纠纷

基本案情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某商业有限公司、刘某明、朱某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裁定拍卖抵押人刘某明所有的位于东莞的房产。被执行人刘某明以该房产为其唯一住房、评估价格过高、存在租赁等事由分别提出异议,均被我院依法驳回。考虑到该房为抵押人刘某明现居住的房屋,抵押人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促进纠纷解决,我院在启动拍卖程序的同时,重点开展调解工作,多次组织申请人和抵押人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各方同意,由抵押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将抵押财产赎回,申请人在收到该款项后配合涂销设立在该房产上的抵押权。

典型意义

在突出海事执行工作强制性的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在涉及到民生的执行案件,不仅要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更需要执行干警发挥智慧,找准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尽最大努力调解,力求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执行干警协调抵押人赎回的举措不仅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充分保护了抵押人的居住权,避免了因强制拍卖、交房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案件执行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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