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引入案外买家购买被执行船舶,快速执结人身伤害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黄某胜受雇于惠州市某船务有限公司(简称某船务公司),黄某胜在某船务公司所属“粤惠州×××”轮船尾坠落摔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裁决,某船务公×司向黄某胜家属支付工资等903,284.65元。黄某胜家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扣押“粤惠州×××”轮后,启动拍卖程序。在拍卖过程中,执行干警了解到该轮仅是挂靠于某船务公司名下,实际船东为林某明等(下简称实际船东)三人,某船务公司已在我院起诉实际船东要求其承担对黄某胜家属的赔偿责任。
黄某胜为家里唯一劳动力,黄某胜出事后,其家庭生活难以维续。为让黄某胜家属尽快拿到案款以及减轻某船务公司的压力,执行干警组织黄某胜家属、某船务公司、实际船东进行调解,在征得黄某胜家属的同意后,在船舶挂网拍卖前,协调被执行人引入的买家购买“粤惠州×××”轮。买家向本院支付购船款后,本院立即向黄某胜家属拨付案款。随后,某船务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实际船东的诉讼。
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注重方法讲究策略,在扣押船舶后及时推进船舶评估拍卖,为申请人消除后顾之忧。同时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回应被执行企业的顾虑,加大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关联诉讼案当事人工作的力度,积极协调被执行人引入案外人购买涉案船舶,推进纠纷一揽子化解。
该案的执结,既保障了民生,使申请执行人及时得到赔偿;又保住了市场主体,使被执行人企业顺利复工复产;还解决了被执行人与实际船东船舶挂靠的问题,使船舶得以顺利转让并迅速恢复正常营运。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