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翔峰燃料油有限公司与江门海警局台山第一工作站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原告台山市翔峰燃料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于2020年4月18日对其作出的粤江海警(台一)行罚决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执法人员驾驶执勤艇在台山市广海镇烽火角对出海域巡逻时,发现“粤广海油0008”轮在锚泊,被告执法人员登临检查,发现船上装载约100多吨手续不齐全的柴油。10月21日,被告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对“粤广海油0008”轮甲板下指定油舱的货物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密度(20℃)、硫含量、运动粘度(20℃)、闪点(闭口)、倾点、馏程、品名。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在被告执法人员及该船船长苏木旺的共同见证下,对该船1、2号油舱进行取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出具检验证书,认定该船1号、2号油舱内所装货物属于柴油,货物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中“表3车用柴油(Ⅵ)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中硫含量的要求(即不符合国六标准),无法确定标号。经被告向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查,翔峰公司名下的“粤广海油0008”轮暂无销售成品油资质。翔峰公司无法提供证明该批油品合法来源的手续,翔峰公司确认“粤广海油0008”轮载的油品用于向过往船只销售。4月16日,被告对翔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粤广海油0008”轮在不具备合法、齐全经营手续的情况下从台山市广海镇烽火角码头装载一批无合法齐全手续的成品油向烽火角对出海域过往船只销售柴油,根据《查禁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的通知》第一、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原告利用“粤广海油0008”轮装载的全部成品油(柴油)109.07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中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第(五)点规定:“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为推进海上统一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现将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对中国海警局相关职权作出了如下决定:“一、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包括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以及协调指导地方海上执法工作。二、中国海警局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执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相应执法职权。中国海警局与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关于海警机构办理海上案件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警〔2019〕20号)第二条规定:“海上发生的属于海警机构管辖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主要由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沿海市、区海警局,海警工作站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中国海警局管辖。各级海警机构办理海上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第三条规定:“海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海警机构管辖。”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第一条、《关于海警机构办理海上案件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属于海警机构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台山市广海镇烽火角对出海域,属于被告的管辖区域。依照《关于海警机构办理海上案件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海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海警机构管辖”的规定,本案由被告管辖并无不妥。《关于海警机构办理海上案件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海警工作站办理海上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被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其职权。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查禁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的通知》系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精神,并经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内海、领海、界河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无合法、齐全手续的,由海关、公安(边防)、工商行在管理部门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无合法、齐全手续的成品油依法予以没收,不得罚款放行。”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粤广海油0008”轮装载的油品经鉴定机构鉴定认定为柴油,属于成品油。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对翔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翔峰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行政机构改革过程中,在部门法未颁布实施前的过渡阶段,新组建的行政执法机构有权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行使相关行政执行法权的司法认定标准,依法支持新组建的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职权,发挥了海事司法维护海上安全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武警部队改革实施方案》决策部署,201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调整组建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本案发生于中国海警局组建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1月22日公布,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公布和施行前,海警局的职责范围及各级机构的权限划分不明晰,对于海警工作站的主体地位及职责范围也无明确规定。法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和中国海警局《关于海警机构办理海上案件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认定了海警工作站对海上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无合法、齐全手续的成品油的行政处罚权,符合不久后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的立法精神及职责设定,该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海警机构包括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海警工作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海警机构对违反海上治安、海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实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编写人员】杨雅潇 石望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