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广:三点发力提升中国航运仲裁公信力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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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提示——

◆ 中国企业涉外纠纷解决普遍存在的“390%” 现象,一方面说明我国仲裁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资企业谈判地位尚弱,还未很好地掌握国际商事游戏规则。

◆ 伴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提升,涉外海事争议解决的拐点已初露端倪,具体表现有三:一是在海事金融领域,选择“中国争议解决机构+外国法”的可能性在不断增加;二是在租船领域,适用中资企业合同版本的机会在逐渐增多;三是在商业谈判时,专业人士对争议解决条款的重视程度在持续上升。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90%的受访者认同国际仲裁是解决跨境纠纷的首选方式。国际仲裁之所以受到业界的普遍欢迎原因有三:一是裁决的可执行性,二是不必受制于当地法院或特定法律体系,三是程序的灵活性。

近年来,中国仲裁事业蓬勃发展,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比重不断上升,是运用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最多的国家之一。作为海运大国,中国不少城市都提出了建设海洋中心城市的目标,海事仲裁已成为多家国内仲裁机构的业务拓展重点。但与伦敦等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相比,中国目前受理的涉外海事海商案件数量差距仍较大,仲裁机构尚不足够强大,争议解决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亟待提高。 

390%”现象引人深思

《法治日报》报道称,中国企业涉外纠纷解决普遍存在“390%”现象,即“90%以上中国企业签订的涉外商事合同,其争议解决方式都选择了国际商事仲裁;在选择国际商事仲裁的争议解决条款中,90%的条款选择了外国仲裁机构;一旦双方发生争议,90%以上的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败诉。” 这一方面说明我国仲裁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资企业谈判地位尚弱,还未能很好地掌握国际商事游戏规则。

著名海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一直呼吁,应全面了解国际商事规则,“国际商业社会在几百年间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游戏规则,与我国国内的规则有所差别,企业如果不了解就容易因违反规则被处罚,甚至付出昂贵的代价”。

从发展趋势看,争议解决已成为各国争夺国际经贸规则解释权和制定权的重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过程就是国际经贸规则的具体实践过程,更是不断重申、解释、实施和调整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过程。中国要实现从航运大国、海洋大国向航运强国、海洋强国的转变,须不断增加航运和海洋领域的规则制定话语权,以及商事争议解决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中国海运争议解决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

2021年中国航海日公告》显示,我国是海洋大国,也是航运大国和造船大国,水上运输、船舶建造、渔业产量、船员数量等指标稳居世界前列,海运航线和服务网络遍布全球。我国约95%的国际贸易货物量是通过海运完成的。2020年,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均居世界第一位。在全球港口货物吞吐量排名前十的港口中,中国占据8席;在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十的港口中,中国占有7席。截至2020年底,我国海运船队运力规模居世界第二位。中远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经营船舶运力规模分别达到全球综合类航运企业第一位和第二位。

中国“新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自2014年首次向全球推出以来,已逐渐成为业界公认的“风向标”,见证了全球各大航运中心的发展变迁。从2021年全球航运中心城市综合实力前十的地理分布来看,5个位于亚洲,4个位于欧洲,1个位于美洲,国际航运中心东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市场交易的增加无可避免会带来更多的纠纷,基于成本、效率和文化因素,最理想的做法无疑是在进行交易的地区内解决争端。《2021年国际仲裁报告》证实了这个趋势。在全球最受欢迎的五个仲裁机构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位列第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位列第五。在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中,香港位列第三、北京位列第六、上海位列第八。20209月,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宣布通过《BIMCO法律及仲裁条款2020》,将香港列为四个指定仲裁地之一。这个决定反映了香港的争议解决中心地位获得国际认同,也证明香港有望跻身世界海事仲裁中心的第一方队。

提升仲裁公信力是一项系统工程

2021年,笔者先后赴大连、宁波、上海、天津、青岛等地,就“为全球海运争议解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专题开展调研。一些专业人士指出,伴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提升,涉外海事争议解决的拐点已初露端倪,具体表现有三:一是在海事金融领域,选择“中国争议解决机构+外国法”的可能性在不断增加;二是在租船领域,适用中资企业合同版本的机会在逐渐增多;三是在商业谈判时,专业人士对争议解决条款的重视程度在持续上升。

近年来,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外,国内其他仲裁机构也纷纷加大了发展海事仲裁的力度,大连、上海、广州、宁波等仲裁委员会成立了国际航运仲裁院或类似机构,近期目标是将中资企业的涉外纠纷吸引回国,远期目标是吸引更多的国际海事纠纷来中国解决。然而,中国内地机构发展涉外海事仲裁的效果仍不明显。一家著名跨国律师事务所研究报告显示,伦敦仍占据了全球海事仲裁市场八成以上的份额,中国大陆仲裁机构处理的国际海事案件数量很少,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上述报告一方面提醒我国应重视差距,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涉外海事仲裁业务潜力巨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务,凸显出公信力是争议解决机构的生命线。在笔者看来,推动我国海事仲裁事业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海事仲裁品牌,需要从以下几点发力:

一是提升国际化水平。自1995年仲裁法实施以来,中国共设立270多家仲裁机构,中国已成为运用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最多的国家之一。海运的国际化程度高,要发展海事仲裁,需要不断提高仲裁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对于一些企业而言,“中国机构+外国法”逐渐成为可以接受的选择。为适应这种变化,中国仲裁机构应不断提升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和工作人员的国际化程度。熟悉的规则、熟悉的名字和熟悉的语言,有利于吸引外国当事人接受选择中国机构解决纠纷。

二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一裁终局”既是仲裁高效的表现,也是当事人慎选仲裁的主要原因。在司法领域,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已成为广泛共识。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仲裁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等信息。为增加裁决的可预见性,对于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可考虑在进行脱密处理后适时向社会公开。

三是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在尊重仲裁庭、仲裁员独立裁决的基础上,应严格落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的核阅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的专家咨询制度,积极完善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和仲裁员回避制度,确保裁决质量。此外,从仲裁事业长远发展看,工作人员担任其所在机构仲裁员的做法“弊大于利”,即使不能禁止,也应予以严格限制。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大连国际仲裁院副院长、大连国际航运仲裁院院长)

来源:《中国远洋海运》2021年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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