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9日下午,海事庭受理的一宗包含7名被告的船舶建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申请扣押其中3名被告实际所有的“粤华远3126”船并提供了扣船错误担保以及该船舶当时的停泊位置。合议庭立即进行合议,决定同意原告的申请,将该轮扣押于广州港。当天下午,法官助理钟科根据合议庭的合议意见着手起草扣船相关的文书。
9月30日,扣船相关文书经审批盖印完毕,具备执行条件。由于节前执行局同志工作繁忙,故经与执行局商议,由海事庭和执行局各派出一名干警前往船舶暂时停泊地点南沙港大涌执行扣押船舶任务。是日10时许,钟科法官助理与执行局郭怡静同志驱车前往南沙大涌。由于之前在船讯网查询船舶动态显示“粤华远3126”船船位经常有变化,两名干警及时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实时沟通。由于时值国庆,道路上车辆众多,约11时30分,钟科和郭怡静两位同志才赶到“粤华远3126”船停泊的南沙大涌河道。但是,该船停泊在河道中间,通过呼喊也无法让该船人员知悉法院所要执行的工作任务。在现场的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5公里外左右的河道边临时租用了一艘小渔船,钟科和郭怡静同志立即驱车前往渔船停泊处,拟乘坐该渔船去执行扣押任务。然而,由于小渔船停泊的位置需要跨过一片淤泥和碎石才能进入大涌水道。钟科和郭怡静同志只能顶着烈日登船,身上沾满了泥和水、汗水也早已浸透制服。但由于小渔船所处位置水况太差,两位同志乘坐小渔船驶出不到50米后,该船即遭阻无法前进。两位同志只能再次返回岸边另寻他法。此时,已是中午13时10分左右。
是放弃扣船还是寻求他法完成扣船任务?两位同志决定继续尽全力完成扣船任务。在匆匆吃完午饭后,两位同志决定到广州海事局南沙海事处寻求协助。南沙海事处领导在听取两位同志的通报后,深感法院工作人员执法不易,当即表示可以提供帮助。南沙海事处的何志健同志在得知“粤华远3126”船目前暂时停泊在蕉门码头附近后,当即联系南沙海事处蕉门海巡执法大队的陈轶同志,让陈轶同志配合两位同志扣船。正当两名同志前往蕉门海巡执法大队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电称“粤华远3126”船已经不在原来停泊的水域,目前已开往东莞虎门水域。钟科同志立即联系陈轶同志,询问是否能协助派船去东莞虎门水域扣船。陈轶同志表示大力支持。15时50分左右,两名同志赶到南沙海事处蕉门海巡执法大队后,与陈轶同志接洽后即乘坐该执法大队的“海巡09803”号快艇船前往虎门码头。16时50分,钟科和郭怡静同志终于登上“粤华远3126”船,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在船人员扣船原因、释明船舶被扣押期间的注意事项、张贴扣船裁定和扣船命令。船舶被扣押之时,正装载着沙子,还有半船沙子没有卸载完毕。在船的徐某表示,他是某航运公司的在船管理人员,该航运公司从本案其中一名被告卢某处承租了此艘船舶从事沙石运输等作业。目前,该航运公司与案外人已经签订了运输协议,并约定将在船的1000多吨沙子在蕉门锚地过驳。同时,由于船舶停靠在被扣押的码头将产生大量费用,且目前正值台风季节,如果本案的3名被告不能及时向原告提交担保,船舶被长期扣押,也不利于防台避台。他请求法院允许“粤华远3126”船在蕉门锚地完成货物过驳交接,同时承诺完成在船货物交接后,该航运公司和他本人将严格按照法院要求,在未得到法院准许前,将“粤华远3126”船停泊在蕉门锚地。钟科法官助理立即将此情况汇报给合议庭。合议庭紧急合议后认为,扣押船舶既要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考虑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将船舶扣押在码头,确实在船舶长期被扣押时会产生大量费用,而且不利于避台。允许租用“粤华远3126”船的某航运公司完成在船货物过驳交接且将船舶停泊于可避台的蕉门锚地,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保障了案外人的合法利益,遂决定准许某航运公司的申请。钟科法官助理将合议庭的意见告知代表某航运公司的徐某,并再次强调该公司必须严守承诺,遵从法律规定。徐某自愿书写了承诺书,留下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陈述了某航运公司租用船舶的事实并承诺过驳交货后,停泊在蕉门锚地。
历经波折,在南沙海事处的大力协助下,当日18时左右,钟科和郭怡静同志终于圆满完成了扣船任务。两位同志即驱车赶回院里,回到院里已是晚上八点半钟,灯火满天。
此次扣船任务的顺利圆满完成,钟科、郭怡静两位同志充分发挥了认真负责、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遇到困难没有浅尝辄止,而是主动想办法,通过南沙海事处的大力支持,圆满完成了扣船任务,既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保障了实际租用船舶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船讯网船舶动态查询,“粤华远3126”船在9月30日晚完成交接卸货后,某航运公司遵守承诺,一直将该船停泊在蕉门锚地。
下一步工作中,海事庭将努力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动力、转化为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每一项便民举措,打造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海事审判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