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1年8月11日14时30分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903号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承办人:邓非非
书记员:李柏漫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湛江市海宏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下称“原”)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崇慧、谭信钜,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日轩。(下称“被”)
委托代理人:王荣婷,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全体起立,请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入庭。(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湛江市海宏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日轩船舶修造合同纠纷本反诉一案。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法定代表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名称,职务,住所地。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湛江市海宏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东海岛东简镇南坑村文化楼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崇慧、覃信钜,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谢崇慧律师到庭。
审:请被告法定代表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及住所地。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杨日轩,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黄坡渔业队2号,现住湛江市解放街道民有路1号湛立公寓B座2305。职业是渔民。委托代理人王荣婷,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非非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杨文聪变更为李柏漫担任记录。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法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 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本诉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详见书面起诉状。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造船款153215元及其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15日为19544.9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增加诉讼请求:3.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167200元。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增加诉求部分理由,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内容显示。按照造船工序和时间,开工一个月内可以架好船的龙骨,第二个月开始铺设外网,第三个月开始安装轮机,涉案船舶是在2017.7.25取得开工批准书,按照工序即被告必须在2017.8.25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造船款25万元。事实上被告仅在2017.8.20支付了2万元,可见,被告行为已经违约,按照约定,第三个月,在2018.9.20前被告需支付第三笔造船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20万元。被告在2017.10.12支付25万元,但是被告还是违约,因为按照合同约定,此时被告应支付款项应是75万元。此时被告仅支付了57万元。因为被告的违约导致原告无法按时购买船板轮机等进行安装,最终延误了造船的工期。造成了工期延期而产生了造船工人工资的增加。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尽快支付造船款项,双方于2018年4月6日才将船交给被告。此时被告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款项全部支付给原告。为了追讨欠款,双方于2018.5.15即被告已经收到涉案船后,双方进行最后的账目核对。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2018.5.15结算单显示,被告确认拖欠原告造船款273215元。之后,在2018.11.2被告支付了10万元。2019.2.3支付了2万元。截止目前,尚欠原告153215元。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原告损失。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求。
审:原告增加诉求,你方是否请求新的举证答辩期?
被代:不需要。
审:原告明确第二项请求,利息部分,2018.5.16-2018.4.15利息计算标准是什么?
原代:按照LPR,LPR之前的按照同期贷款利率,LPR之后的按照LPR。
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庭后补发诉讼费缴费通知,收到后3日内缴费,否则视为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
原代:明白。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代:庭前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增加两点:1、我方按照工程进度支付款项,出现部分款项支付延迟是因为工程进度与约定不符,因此我方款项延迟。2、由于其交船日期晚于合同约定,我方口头告知原告将尾款抵扣原告应付的违约金167200元,因此153215元无需再支付。
审:被告你方是否确认欠付原告造船款153215元?
被代:是的。
审:利息是否有意见?
被代: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我方主张没有利息,合同没有约定。不应该支付利息。
审:原告利息起算点依据?
原代:按照双方签订结算单次日开始起算。
审:诉讼费包括什么?
原代:目前只有受理费,还没有保全费。但是后续会申请保全。诉讼费包括受理费和可能发生的保全费。
审:请求赔偿违约金理由是否是被告迟延付款?
原代:是的,每一笔款项都迟延,合同是原告要买料,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导致我们没有资金购买原料,最终延误造船期限,工期延长导致工人开销,造成违约金。
审:被告提交了反诉状,由被告陈述反诉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代:详见反诉状。1.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67200元;2.原告向被告赔偿间接损失397500元。以上合计5647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约定,原告得到渔船网具指标后四个月内完成所有工程和船检检验合格并签发船检证书。被告于2017年6月28日取得渔船网具指标证,2017年7月4日取得渔业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于当天交付给原告。原告在2017年7月25日获得开工批准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2017年11月4日将船舶建好,连同完备手续一并交付给被告。但原告直至2018年4月6日才将船舶交付被告,原告严重逾期交付,应向被告支付合同总造价20%的违约金。另,原告逾期交付船舶导致被告错过了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的开海捕鱼期,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97500元。
审:由原告进行答辩。
原代:原告答辩意见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一致。1、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双方签署的船舶建造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方式。2、原告没有导致被告直接损失,对于其间接损失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间接损失。综上,被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审:是否存在迟延交付,迟延交付原因,是否有被告原因,有无约定释明事项?
原代: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造船款项,导致原告 无资金购买外船网进行安装,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组价完成后必须支付第二笔款,但被告没有支付,仅支付2万元,与合同约定的应支付的25万元相差23万元。也是因为被告违约,导致原告的工期顺延,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由于一开始被告违约,影响了整个造船工序进行,最终,原告在2018.4.6交船是属于正常顺延交船,不属于延误交船。结合被告支付造船款时间节点与合同约定相对比,可看出被告签署合同后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止目前,船已经开走了几年,依然拖欠造船款,可见被告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被告答辩称由于原告的工期延误,其未按时支付款项不属实。按照合同约定是属于包材料的造船,被告需先支付款项,原告才可以按照工序造船,从根本上说,及时付款是被告义务,被告及时付款后才能追究原告未按期交船义务,但事实上被告一直没有按时付款。原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是从外面借款购买原材料,把被告船舶造好,并非是被告足额支付造船款。所以说原告在2018.4.6交船是属于正常的顺延交船,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属于违约。
审:本反诉调查放在一起,各方是否同意?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开调查。由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代:一共提交了4份证据。证明内容与我方提交的证据清单一致。有原件的庭前也已供法庭核对。证据1.船舶建造合同。证据2.结算单。证据3.律师函、邮件单、送达信息。证据4.收款收据,拟证明被告各个付款时间及金额,从而证明被告付款时间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被代:证据1-3按照书面质证意见。对证据4认可,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有异议,以上证据只能证明我方交款事实,无法证明交款时间晚于船舶建造各节点时间。
审:你方是否确认迟延交款?
被代:我方并没有迟延交款。我方于2017.8.20交付2万元船款是因为原告当时船的骨架并未完成,但是其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预付2万元作为其支付工人工资的款项。被告为了能够尽快完工,因此在应交第二笔款项前又多交2万元款项。2017.10.12的25万元,我方是按照其合同约定在安装外板时及时支付的。由于原告在7月25日已经拿到开工批准,但其仍未开始为轮机安装,因此最后的20万元没有支付,因为没有达到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其11月25日就应该把整船交接,但是仍未安装轮机,所以我们最后的20万元没有支付。
审:被告主张原告交付整船时间?
被代:是11月4日,刚才口误。我方认为是7月4日给的工程指标批准书,所以算四个月是到11月4日。11月25日是对方主张的。
原代:按照合同约定,到现在都不需要交船,被告到目前都没有支付第三笔款项。
审:迟延付款和迟延交付船舶不是一定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合同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原告你方什么时候得到渔船网具指标?
原代:2017年7月4日,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是2017年11月4日。
审:双方都确定得到网具时间是7月4日。
审:原告针对被告质证意见回应。
原代:被告所述第二笔款项,2017.8.20的2万元是由于原告急需发放工人工资要求被告支付的不属实,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2017.8.20应支付购买外板材料款25万元,但是被告没有支付能力,仅仅支付了2万元,退一步说即使被告陈述属于客观事实,但是被告第三笔款项是2017.11.25支付25万元,11月12日支付的是安装外网购买材料款,但是按照轮机需要付20万元,为何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直到原告交付船舶被告后,仍不支付,直到目前也没有支付到第三个节点应支付的75万元。既然双方合同约定是包工包料造船,被告没有及时支付购买材料款项,原告如何购买,如何评价原告行为已经违约。
审:包工包料是什么意思?
原代:大部分材料原告买。包设计材料和施工。
审:包工包料情况下,是否有被告个别购买的材料是否提交?
原代:也存在迟延,该部分在本案不提。应该支付给我们购买的都没有支付。
被代:是包工包料,总价83万元。
审:被告回答即使你们2017.11.12的25万元支付的合同约定的第二期款项,第三期和尾款在船建造交付后为什么没有支付?
被代:按照合同约定,2017.11.4就应该完工,在我们2017.11.12交付第二笔款项时候,工程进展远远达不到预期,所以后面款项没有按时交,原本约定83万,后来又增加了其他项目,结算书看出是增加到86万,原告要求增加费用。他已经迟延工期,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款项。
审:原告如何确定安装外网时间?
原代:没有证据,但是当事人说一般船的龙骨不需要一个月就可以安装完。从取得开工批准书之日起一个月完成龙骨,第二个月铺设外网,第三个月安装轮机,第四个月安装整机。
审:各个时间节点是否向被告发通知支付节点费用?
原代:只是打电话通知,没有书面材料,是否有微信记录需庭后核实。
审:被告,原告主张20%违约金,对金额是否有意见?
被代:没有意见,但是我方认为不需要支付。
审:如果法庭认为需要支付,你对金额是否有意见?
被代:没有意见。
审:由被告进行举证。
被代:一共提交了9组证据。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有原件的庭前也已供法庭核对。
原代:对证据1没有原件,复印模糊,对该证据三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三性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也认可。对证据4没有原件核对,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但我们确认取得渔船网具指标证的时间是2017.7.4。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认可,该证据可证明原告开始造船时间是开工批准书取得后,即2017.7.25。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是提请注意,该份交接书接船单位被告没有签字,是由于当时原告将船舶交付给被告,被告尚拖欠款项,按照合同被告应已经付清船款再提船,所以被告没有签字盖章。对证据7-8真实性认可,但是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该情况说明是证人证言,应出庭作证。该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没有提交,证人未到庭作证,故原告对渔民身份信息不清楚,无法确认其是属于渔民,关联性不予认可。由于该情况说明仅是空洞述说其在某个年月收入,没有提交相应辅助证据陈述是客观事实,故对该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且打渔是有风险的行业,不是有船就能盈利。故证据8无法证明被告存在经济损失。对证据9该证据没有原件核对,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予认可。对被告船舶是先建后拆,还是先拆后建,原告不清楚。且原告没有违约行为。对该证据三性不予认可。
审:被告,证据9与本案关联性。
被代:现在的渔船情况是国家为了保障渔民不错过捕鱼期,批准先建新船,再把报废船只拆解,就不影响生产经营,但是原告为了担心在去别的地方找新的船东做船,所以把被告船舶先拆后建,其拆船后又没有及时打造新的船只,导致我方延误了2017.12至2018.5的生产经营。造成了397500元的损失。
审:如何看出先建后拆规定?
被代:在标题可看出。在补充证据的第4页也有,被告是在名单中。
审:为什么把船拆?
被代:原告硬拆的。
审:你们为什么同意,为什么不找另外船厂?
被代:已经给钱了。第一笔款项已经支付。
原代:通知落款日期是2017.4.26,开具证明日期是2017.5.4,双方在政策出台前就签署了建造合同,通知与本案无关联性。
审:本案事实双方是否需要发问?
原代:没有。
被代:你方主张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阶段支付款项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否有催款函?
原代:庭后代理人核实是否有证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明确四个月涉案船舶,即四个月内被告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不管是哪一笔,该船是否能在四个月能完成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证据显示被告没有在四个月内支付款项,且截至目前尚欠15万元,由于本案造船是包工包料,也是基于该原因,双方才会在合同明确约定每个需要购买材料时的时间节点的支付款项的金额。而被告仅仅是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后就存在明显逾期。也是被告不及时支付款项导致原告无能力购买修建涉案船舶的材料,最终导致船舶交付的延迟。代理人认为顺延交付船舶与被告不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相应造船款项存在因果关系,试问没有钱购买原材料如何生产造船。
审:是否还有问题发问?
被代: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围绕以下争议焦点进行:1、本诉中被告是否存在迟延付款和因迟延付款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2、反诉中原告是否有存在迟延交船及是否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和间接损失。原被告对争议焦点是否有补充和变更?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辩论时候明确为什么合同约定情况下原告请求利息,被告请求损失。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相应收据足以证明被告迟延付款情况,结合目前实施,船舶在2018.4.6已经交付给被告,但被告目前还尚欠原告造船款。不管怎样说,被告违约的事实是非常清晰的,如果其没有违约行为就不会拖欠原告造船款。2、原告不存在迟延交船情况,也不需支付违约金和承担间接损失。由于涉案船舶建造合同是属于包工包料的合同,结合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可知每个付款时间节点都是在原告需要资金购买下一道工序所需材料的时间。付款时间是可以决定下一道完成的时间。且从造船行业说,造船价格也会有相应调整,双方之所以把支付款项时间定的精确,基于双方对造船所需资金的来源进行了约定,即被告先付款,原告再购买原材料修建船舶。从这点可证明在2018.4.6交船是属于顺延交船,并不属于延误交船,由此可以认定原告是无需支付违约金。3、按照法律规定,法律上能支持的损失一般是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既然双方已经约定违约金,双方只能主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的赔偿责任或实际损失,法律上是两者选其一,不能同时主张。我方要求赔偿违约金和利息损失是因为在另案我方没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基于比较善意的诉求,就只是按照最低标准要求迟延支付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撤回本诉的关于利息部分的诉求,只要求被告支付造船款及承担20%的违约金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审:原告证据第10页,合同中约定有些设备是被告负责购买的清单,被告提供的设备主要是在关于轮机方面的,是否都是轮机这一步安装的?
原代:原告已经全部安装在交付的船舶上,但是被告并没有及时提供上述设备给原告安装。被告最终有给这些设备,但是给的不及时。应该是在轮机安装的步骤中。
被代:专业性问题被告作为自然人不清楚。但是我们已经按照原告的要求及时提供上述设备。
审:什么时候提供的?
被代:我方是按照原告要求电话通知我们购买上述设备时候我们就按时购买并提供给原告进行安装,不存在违约情形。
审:是否知道在付款方式的哪一环节?
被代:是船装好了可以拉过来时候。
审:为什么这个时候没有付第三期的款?
被代:原告已经延迟工期了,所以我方没有支付。
审:即使原告延迟工期,你方不支付进度款的理由?
被代:原告没有催款。我们作为自然人不知道拉机器用在哪一环节,所以我们一直等他要求我们支付款项的通知单。
审:签署结算单后为什么没有付?
被代:口头约定抵扣了。
审:原告在轮机安装的时候你们需要买什么材料?如何主张第三期是材料款而延工。
原代:轮机安装是基本上是最后的工序,付的是辅助材料款和人工费。
审:什么辅助材料?
原代:一些装饰的材料,还有软装部分。被告所述双方约定延误交船违约金是20%,被告仅仅是支付了前面款项,超过了那部分款项,被告说法不成立。双方在2018.5.15签订结算单当日,如果双方存在抵扣违约金的约定,双方一定在结算单上明确,只是加两个字的事情。双方并没有就违约金问题达成一致,说法也不符合生活习惯。
审:第三部分款项支付原告支付的材料费几乎很少?
原代:新购材料款少,但是由于被告材料费没有及时支付,所以在安装的那天还拖欠别人的材料款。
审:庭后提交证据证明你们原告到底何时开始进行安装外板。
原代:清楚。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 1、被告作为自然人,无法每天去追看船舶的安装进度,原告认为我方没有按照进度付款,应在当时出具相应催款单,被告再根据催款单进行缴费,但是本案中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催款单,所以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无任何证据证明我方延期付款,因此我方不需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2、我方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款项,没有延期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没有支付是因为其延迟交付船舶,造成我方重大损失。因此双方口头约定尾款与违约金相互抵扣。因为结算单是被告的儿子代签的,所以尾款抵扣违约金问题没有在上面特别标注。3、按照合同约定,其迟延交付船舶应支付违约金。其他的以答辩状和反诉状为准。
审:原告对被告主张的违约金的金额和标准是否有异议?
原代:有异议,违约金过高。补充一点既然双方合同约定在轮机开始安装时被告需支付75万元,但是事实上被告在原告交付船舶时仅仅支付了57万元,可见被告违约事实明显。另外截止目前,被告拖欠原告造船款,这两点足以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审:违约金过高是否主张调整?
原代:我方主张调整,要求按照银行同行利息计算。按照被告已付款项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承担违约责任。
审:在本诉中主张向被告的违约金是否调整?
原代:不调整。因为被告违约导致工期延误,原告产生额外工人工资,造成原告巨大损失。
被代:按照合同约定,不调整。
审:被告是否有补充?
被代: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 坚持我们起诉请求与答辩意见,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请求,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代: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造船舶,其技术不过关导致船舶超重多次无法通过监测,因此耽误工期,其直至2018.4.6才通过了相关部门检测,增加了自身的工资成本,也增加了船舶的整体造价。以上成本应自行承担。约定完工日为被告得到渔船网具指标后的四个月内,也就是2017.11.4必须完工。但是新造船舶交接书中已经明确完工日期为2018.4.6,因此其违约明显。且新建船舶交接书中明确写明开工日期为2017.7.26,当时已距离我方交来第一笔款项三个半月(我们交第一笔是2017.4.7),因此我方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有理有据,应予支持。
原代:既然双方签订合同,也约定交付时间是四个月,也约定了付款时间,不管基于什么原因,是被告义务,不需要原告发函催款,相反,目前被告没有完全付款,还拖欠造船款。
杨日轩:船是三期工程钱。但是原告不按照合同,我就不给钱。欠了几个月的损失,我怎么可能给钱。
原代:如果存在被告所说的工期延误,被告想不付造船款,应向我们提出书面要求,有不安抗辩权。截止目前也没有向被告主张过暂时不付款,事实是被告已经把船开走了几年还拖欠造船款。
审:向被告释明,原告提出调整违约金降低,你方认为违约金是否应该调解,如果法庭认定双方违约,标准一致是否同意?
原代:不同意,双方违约情况下,我方应付违约金调整为同期贷款利率,对方应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20%。因为被告没有及时支付款项导致工期延误,产生人工费,场地占用费等,造成巨大损失。船架好没有下一个工序,就霸占了这个位置,不能接新的船修建,占用该位置费用和人工费用就是实际损失。
被代:我方应付违约金调整为同期贷款利率,对方应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20%。我方理由是对方违约造成我方错过了2017.12-2018.5的开海作业与捕鱼期,因此造成重大损失。
审:庭后如有新的证据,请补充提交。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庭上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材料,请7日内提交,各方是否是否书面质证?
原代:申请书面质证。
被代:申请书面质证。
审:调解的话需要多长时间?
原代:1个月。
被代:1个月。
审: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请法官退庭,全体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