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1年8月4日9时00分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1155号
案由: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承办人:文静
法官助理:石望韬
书记员:李柏漫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原”)
主要负责人:卢映湖,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平、杭锐,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被告: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下称“被”)
法定代表人:黄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林颖,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魏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全体起立,请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入庭。(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情况。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3401-12单元。主要负责人卢映湖,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杭锐,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周平律师到庭。
审: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情况。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代: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福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林颖,男,该公司员工。魏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人魏巍到庭。
审: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科雄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文静、杨雅潇组成合议庭审理,法官助理由石望韬担任,书记员原是曾红伟,因工作岗位调动,变为书记员李柏漫担任记录。因合议庭成员工作安排和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庭审,今天由我自己主持庭审,各方是否同意?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 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运代理费395,767.40元,以及该款项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就被告委托的海上货物运输事项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至2019年底,被告拖欠原告货运代理费844,980.79元。原告委托律师于2019年12月27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收函后承诺付款,于2020年3月至7月向原告支付了449,213.39元,但尚有付款到期日为2019年11月23日、编号DMCQYATH113372提单项下的货运代理费395,767.40元未能结清。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并未进行支付,也拒绝提供任何还款计划。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审:原告明确本案诉讼费有什么?
原代:只有受理费,没有其他费用。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代:我们协商当庭调解,没有提交答辩材料。
审:我们是否需要法庭调查的举证质证?
被代:直接调解就可以。
原代:调解就可以。
审:你们说下调解方案。
原代:原告与被告在庭前达成方案:被告自2021.8.31起每个自然月最后一天向原告各支付人民币10万元。即8.31、9.30、10.31前各支付10万元。随后于2021.11.30前支付人民币95767.4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3618.50元由原告承担。若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剩余款项,应视为立即到期,同时原告有权根据原诉讼请求金额向被告主张包括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618.50元在内的所有费用,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你方的原告有权根据原诉讼请求金额向被告主张包括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在内的所有费用,明确下利息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以什么基数和利率?
原代:如果可以,我们固定一个罚金的损失,征求被告意见。
被代:若被告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需按照起诉款项395767.40元减去已付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拖欠款项为基数自2019.11.24起按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和违约金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代:这样计算需要修改一下:不适用拖欠款项为基数,应该是起诉金额来计算。如果是拖欠款项会有一个歧义,同时还要我们的诉讼费。
审:诉讼费是可以退一半3618.50元。
原代:确定。
审:原告提出关于基数计算表述问题,双方是否说拖欠款项是到逾期之日,仍欠款作为基数还是起诉金额39万多的金额?
原代:原告认为是原起诉金额作为基数。
被代:我们理解的是按照39多万减去已付款项,但是调解可以按照原告的来。可以接受原告的方案。
审:那我就按照方案出调解书,再给你们看是否接受。如果在调解书生效前有一方反悔,是今天当开庭了还是对证据采用书面质证方式。
原代:当今天已经开庭了。后续用书面质证方式发表意见。
被代:当今天已经开庭,后续用书面质证方式发表意见。
审: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全体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