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时间:2021年8月23日上午9时
地点:本院三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991号
案由: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员程亮
法官助理:林晓彬
书记员:林欣祈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梁均林,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德街20幢之二606。(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文,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7201211034680。(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7199310713420。(到庭)
被告:东莞市和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堑头新楼工业街20号之一5栋2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华。(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710808886。(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东,广东敬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225907。(到庭)
(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梁均林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杰文、张学明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陈杰文、张学明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权限?
原代:原告梁均林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杰文、张学明到庭,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东莞市和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委托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王骏,广东敬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永东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王骏、韩永东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被代:东莞市和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王骏未到庭,广东敬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永东到庭,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梁均林诉和告东莞市和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本反诉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程亮独任审理,法官助理林晓彬,书记员林欣祈担任记录。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法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下面继续进行法庭调查,由承办法官程亮主持各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船舶租金 74.60万元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略)
审: 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代:已经提交书面答辩状,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原告违反合同,对于该日期之后的租期,原告无权收取任何的租金,也因此被告提起反诉。2、对原告的起诉状中的事实,即合同解除的时间是2020年5月19日。3原告除了退还租金,还应该退回押金。
与书面答辩状一致,没有变更补充。
审:原告是否收到答辩状?
原代:收到。
审:庭前本院向原告送达了被告的反诉状及证据,原告是否需要新的答辩期、举证期?
原代:不需要,同意一并审理。
审:被告陈述你的反诉请求。
被代:1、原告退还租船押金36万元及利息,利息至5月20日起算,按照lpr计算,计算至原告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向被告退回拖船费6.2万元;3、退回租金61万元及利息;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与反诉状一致。
审:原告对被告的反诉发表答辩意见?
原代:针对被告的反诉,我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理由如下,1船租给对方使用后,对方一致在使用,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双方都有经常微信联系,对方拖欠租金的问题也确认,我方在本诉中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确认船只的使用情况,船舶是转租的,我方也要交租给船东的,被告的行为造成了我方的经济损失。2、对方说道中间检验的问题,船舶适航证书所注明的日期是2021年2月7日,春节期间、疫情影响,我方提供检验日期延后,到了2021年6月15日,内河船舶报告检验合格。2月7日也不是必须要检验的日期,只是一个过渡期,对方没有要求我方一定要出具检验报告,对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我方的检验情况造成他无法使用船舶,对方也确认是5月19日才解除合同,到2021年6月6日我方才把船舶收回来。3、对方交付了36万元的押金,97万元的租金,这是确认的。
审:诉讼请求的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原代:起租日期是2021年7月14日,我们计算到6月6日,按照36万元/月计算,每天约定12000万元,四个月36*4。
见起诉状第二页。
审:欠的租金是哪一段时间的租金?
原代:第一个月2021年1月14日-2月13日的租金36万元已经交清了;3月26日只交了2月14日-3月13日租金25万元,因此第二个月欠11万元;3月14-4月13的租金对方已经交清;我们认为他欠了5月份的租金36万元,即4月14-5月13;5月14-6月6日一共23天欠27万6千。欠2月11万元,5月(4月14-5月13)36万元,5月14-6月6日的276000元。
审:被告,是否是这样的?
被代: 2021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预支拖船费6.2万元;1月8日和10日,被告分两笔(分别5万和31万)向原告支付首笔租金合计36万元; “粤新会工8006”轮于1月14日到达被告指定的锚地,开始计算租金;1月22日,被告向原告现金支付押金36万元;3月26日和4月7日,被告分两笔(分别25万和16万)向原告支付租金合计41万元(包含第二笔租金36万元和春节补偿金形式的租金5万元);4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三笔部分租金20万元。
与答辩状一致。
第2笔所欠11万元已经付清,是在4月7日所支付的16万元中,多的5万元是当时被告和原告协商过的补偿船员的,作为一部分租金;4月30日支付20万元视为原告所说的第三个月(3月14-4月13)租金的一部分。
审:原告,被告所附的押金36万元有没有抵扣租金?
原代:没有,因为他违约,所以我们没收了。合同有约定。
审:被告你的意见?
被代:本案是原告违约,不是被告违约。被告所支付的2月7日之后的租金,实际上是预付租金,因为只有船舶合格后,被告才有可能向海事局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船舶才可以作业。
审:原告,你说被告逾期支付租金,你具体说一下?
原代:按合同第二第八点项约定。2月3日已经要算租金了,2月14-3月13拖欠11万元到现在还没给,4月14-5月13所欠的36万元到现在没给,5月14至今所欠到现在还没有给。
审:不退押金,你说一下具体意见?
被代:如果是我方违约,我方的意见是冲减租金。
审:双方对起起租日期2021年1月14日是否确认?
原代:确认。
被代:确认。
审:主张合同6月6日到期的依据?
原代:我方是6月6日才把船拖走。证据暂时没有。
审:被告主张5月19日合同到期的证据?
被代:见原告证据第25页,5月19日下午1607的微信聊天记录。当时由于船没有申请作业许可证,原告一直催租金,原告有困难,一直没有安排检验,双方就吵架,被告要求解除合同。船在5月19日离开了。当时由于船舶自2月7日-5月19日一致没有办理中间检验,而且原告也从未有表现告知被告再安排中间检验,被告认为合同目的已经没有办法实现,故于2021年5月19日下午4时左右微信、电话通知原告船舶撤场,原告船舶撤场,双方解除合同。
审:当时情况?
原代:他们让我们撤场,5月19日被告提出让原告撤场,原告让被告结清租金和提出要补偿金额,但被告一直没有结清,双方就发生纠纷,原告在5月22日还通过微信与被告就这个事情进行联系和追收有关款项,但双方一直没有谈妥,后来原告在6月6日才把船拖走。
审:原告,提交的证据28页这个明细表是哪里来的?
原代:对方陈华在微信发给我方的,他在5月19下午1546。
被代:是我方发的,当时要看看如何了结这个事情。
审:这个表格中写的5天未计算,是什么情况?
原代:5月14-19有5天。
审:你的船有没有实际作业?
原代:有,具体是清淤的。
被代:租赁期间没有任何作业,因为他没有海事局出具的许可证。
审:原告,每日租金是如何计算的?
原代:36万元按照30天,36/30计算出来的。
被代:按照合同第二条第六款所提出的日租金按照36万元/26天,计算奖励给原告的时候的计算方法,本案原告按30天计算日租金是关于支付正常租金的算法,二者并不冲突。
审:你主张6月6日收回船舶有没有通知被告?
原代:有,口头通知。
审:被告,你主张船舶没有进行中间检验,有没有证据?
被代:进行本案的清淤作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第5、9、20条规定(2019)向海事局提出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办理该证必须提供船舶情况,该证书也应该注明船名,按照该规定,船舶应当适航,在船舶的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海事局依法不批准证书。
审:原告,意见?
原代:我方船舶有适航证书,不存在不适航的情况,我们的船只经过检验也是合格的,而且对方没有要我们提供相关要办理手续的资料。
被代:中间检验的要求,该船舶检验依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该规则第2.2.4,对中间检验的要求是年度检验的范围,对船舶及其设备与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详细检查,以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原告应依法依约保证其船舶在个方面适航,包括证书的全面有效。被告曾经通过电话与船长提示和催促,但原告也理应自负其责。
审:被告向海事局申请办理许可证,以及海事局认为不能办理的,有没有?
被代:没有。按照常理是办理不下来的。
审:上述情况有没有告诉原告?有没有证据?
被代:都是口头通知的。他们之间都是电话联系。
原代:没有,他们也没有告诉我们,我们是按时去检验的,但这个需要时间。庭后提交相关材料。
审:庭后提交依据以及你所说的年检。
原代:好的。
审:利息自5月20日请求的依据?
被代:从5月19日解除合同,原告应当返还费用,所以请求自次日起计算利息。
审:原告,你的证据15页的微信是什么身份?
原代:陈总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华。
被代:是的,是陈华。
审:证据6真实性是否认可?
被代:认可。
审:原告,你的证据19页3月25日2139时的41万元付了没有?
原代:5万元没有付。
被代:3月26日付了25万,4月6日付了16万元。
审:被告,原告证据26页5月日1624时提到的一天事情没有干,是什么意思?
被代:船没有任何作业,因为还没有办理中间检验。当时想原告一直说他要付船东租金,我们想如果船舶中间检验尽快办理下来了,我可以先把现在付的钱,用于以后的租金。
审:原告,船在5月19日之后还有没有作业?
原代:有,船在清淤。没有留下证据。回去问清楚。
审:有证据要庭后提供。原告对此要提供举证的责任。
原代:好的。
审:原告你提交的证据26页1月30日晚上2052时关于假期具体情况是?
原代:不清楚。
被代:见原告证据的第5页,春节期间,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节补偿,被告体谅船员,当时给了5万元的春节补偿给船员。
审:关于事实方面原告还有没有要陈述的?
原代:没有。
被代:证据26页5月30日2059时的微信中船被海事局处罚,证明船不是在6月6日撤场。
原代:他让我们撤场,我们找了一个地方把船乱停,于是船就被罚了,到6月6日我们没有办法才拖走船。
审:被告,还有没有事实要陈述的?
被代:费用清单里面有一个付款明细,拖船费实际是6.2万元。
审:原告主张押金30万元是不退还的,你们意见?
被代:我们认为应当退还,因为原告违约,因此他无权主张收取这笔费用。
审:原告,你对被告交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是否认可?
原代: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特别是证据3不认可。
审:法庭归纳一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1、被告是否违约;2、被告拖欠租金的数额,租金计算的截止时间;3、原告是否应为未按时中间检验构成违约;4、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退还押金、拖船费和租金。
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程:首先围绕第一个争议问题说一下你们的证据和观点。
原代:1、我方认为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因为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事实已经清楚,对方在微信中也确认拖欠我方的租金,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同意计算租金到5月20日故被告的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2、关于拖欠租金的数额问题,庭审中已经详细记录,不再重复。3、关于对方所说我方的中间检验问题,中间检验我方也不是船东,我们向船东了解,他是已经进行了中间检验的,而且对方从来没有要求我方提供中间检验的报告给对方,被告一直在使用该船,直到他将船归还给我方,我方将船拖走为止,而且被告也一直在交租金,也同意租金支付到2021年5月20日。4、因为被告已经严重违约,租金拖欠情况严重,违反了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应该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第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没收押金不予退还。拖船费由对方承担。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1、被告已经依约支付了拖船费、押金和首月租金,因船舶在2月7日之后已经不符合租约要求,且是因为原告造成,被告没有进一步支付押金的义务,后续所付租金仅是为了暂时解决原告向实际船东支付租金的近况,准备等到原告办理中间检验后再按照合同,根据船舶作业事实结算租金,所以被告未违约。2、理由同第一点,被告未拖欠租金,反而是预付了租金。3、本案合同性质是定期租船合同,根据海商法第133条的规定,以及根据合同第2条的规定,原告负有提供合格船舶的义务,根据我国关于水上水下作业管理规定,因涉案船舶未依法进行检验,无法申请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船舶不能开展作业,也实际未开展任何作业,被告并未使用船舶,原告作为出租人对其船舶状况应当负责,无论被告是否提示和催促,原告在签约时已经提供了船舶证书,如果其完成了中间检验,理应主动告知被告,但原告即使在被告的电话提示和催促下,既未完成中间检验,也从未告知被告其安排,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原告的违约。被告依法有权解除合同。4、由于被告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船舶也从未实际作业,原告无权收取2月7日之后的租金(依据海商法第133条),根据合同第二条第五款,如果合同正常履行,押金36万元应抵扣最后一个月租金,因本案合同解除是由于原告违约造成,原告无权收取押金,应退还给被告,同样根据该条款,拖船费工作6个月退还给被告,如工作不满6个月,拖船费由被告承担,不退还给被告(该条款最后履行),因合同解除是原告违约造成的,船舶未工作满6个月,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原告应退还拖船费给被告。
审:双方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被告以所谓中间检验为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被告从来没有提出过所谓中间检验的事情,在起诉之后才提出这个事情,而且船舶已经进行中间检验。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代: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支持被告反诉请求。
审:原告,如果你方有关于中间检验及宽限期的资料,船舶在5月19日之后作业、6月6日离场的证据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原代:清楚。
审:海事局由于船舶没有中间检验不予发证,以及你方告知原告上述情况,5月30日你方主张船舶被海事局处罚的证明材料,你方也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
被代:同意。
审:双方是否同意书面质证?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庭后由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