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1053号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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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1824上午9

地点:第三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053

案由: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常维平

法官助理:林晓彬

书记员:唐皓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付春(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子,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浩,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一:广东智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明珠路归南一号988(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马杨威,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路刚,该公司员工。(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梅,该公司员工。(到庭)

被告二:广州千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83号写字楼31901房。

法定代表人:王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雯。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召集原告付春与被告广东智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千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就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请原告向法庭陈述你方的到庭情况。

原代:原告付春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子,刘华浩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或者调解。

审:请二被告向法庭陈述你方的到庭情况。

智慧代:智慧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杨威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路刚(公司人事经理)、王美梅(负责对接千岛的员工)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或者调解。

千岛代:千岛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雯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或者调解。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均无异议。

二被代:均无异议。

审:经审查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由审判员常维平独任审理,由常维平担任审判员,林晓彬担任法官助理,唐皓担任书记员。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

二被代:清楚,不申请。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智慧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019.6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4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千岛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智慧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公证费850元。

暂共计:90869.67元。(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90019.67构成是我们提交的证据6567计算的,项目都是货物损失。三箱货物的货物损失。2147日是货物烧毁的时间。

202147日是千岛公司通过微信语音电话告知原告,此次海上货运实际服务企业为智慧公司,千岛公司仅是智慧公司的代理,且智慧公司的广州仓库因线路老化,于202147日造成意外失火,原告已经装柜的待运潜水设备及个人物品均已经烧毁的时间。

货运代理合同我方认为是和两被告共同签订的,他们是一个共同的服务方,他们是合作关系。实际上是智慧公司在实际承运,是我们的合同承运方,以及智慧公司才有这个运输资质,货物也是在智慧公司的仓库。千岛公司只是智慧公司的代理。千岛公司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有说明他们是智慧公司的代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们选择智慧公司公司承担责任。不申请撤回对千岛公司的起诉,要求千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千岛公司也有责任需要承担,交给法院判决。因为我们开始找得是千岛公司,千岛公司也没有提交代理协议给我们。

审:两被告是否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智慧代:没有,口头答辩。答辩如下,1.不确认对方的陈述,千岛公司是智慧公司的代理没有委托书证明,是对方主张没有证据证明,2.我们与付春没有合同证明我们与付春有承运业务,我们没有收到过付春名义的货物,千岛公司不是我们的代理人或者委托人,只是智慧公司的客户。我方和千岛公司就是承运人的关系。

千岛代:没有,口头答辩。答辩如下,千岛公司与智慧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人的关系。千岛公司与智慧公司自2020年开始就是长期的合作关系,原告是通过发货人将货物发送到智慧公司的仓库,之后失火损失。我方认为本案中承运人是智慧公司,原告弟弟付培培是发货人,千岛公司与智慧公司是委托合作关系,只有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本案中千岛公司没有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审:下面对个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初步质证,由双方当事人逐一举证并陈述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其他当事人从证据的“三性”提出质证意见,并可提出反驳证据并陈述所要证明的事实。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原告举证

原代:共提交 7份证据,详见证据清单。合同的定义,由证据1和证据2证明,原告和智慧公司与千岛公司达成合同关系。也证明了什么时候确立了合同关系,什么时候货物毁损。首先是2079日,证据第23页码,原告加了千岛公司员工洪莉莉的微信,咨询海运到雅加达的情况。证据33页码,下半部分谈到了付春要把包裹发运到千岛公司这边,付春就向千岛公司要地址,千岛公司指向的海运公司这边,3435页码证据,原告与千岛公司之间就办理了托运物品的装柜清单进行协商,付春将需要装柜的物品每个拍照发给了千岛公司,并按照千岛公司的要求制作了装柜表格。之后,千岛公司将海运公司其在广州的仓库的地址发给了付春,海运公司就是智慧公司。付春收到海运公司的地址就委托她的弟弟付培培装箱邮寄给海运公司。37页码,付春与千岛公司确定本次海运的运费,共计是2360元。21330日千岛公司确认收到了付春委托运输的货物在37下半部分和38页码。付春把邮寄单号的截图发送给洪莉莉。洪莉莉确认收到。

38页码,洪莉莉问付春确认是否要装柜,装柜要填写快递单号。之后付春就按照要求完成装柜单。之后洪莉莉发现邮寄的物品有口罩,就和我们确认口罩是否需要列入清单,证明洪莉莉有核对过装柜清单和我们邮寄的物品。之后到47日,在证据第39页码,第一张图片,洪莉莉发了火灾的照片给我们,因为智慧公司仓库起火,我们的物品全部烧毁。之后付春就和洪莉莉协商货物赔偿的问题。洪莉莉就把仓库以及海运公司的名称告知我们。让我们与智慧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我们与智慧公司协商的过程在证据34450页码。智慧公司一开始他们表示是愿意按照运费两倍赔偿,在48页码第二张图。是洪莉莉和智慧公司联络,之后洪莉莉把截图给我们。我们跟智慧公司联络的情况是立案之后的,如果需要证据提交,我们庭后提交。证据48页码,群聊记录,是21520日开始,到49页码,千岛公司申请说赔偿运费到5倍,并把截图发送给我们。证据4,是一个装柜清单,就是微信聊天记录发给千岛公司的,我们办理托运物品的清单,以及估算的价格是64000多,因为当时千岛公司跟我们说是提供一个大概价格就可以了。证据5是,快递单号的截图信息,证明原告将物品邮寄到智慧公司,并且顺利签收了。,证据6是索赔清单,是我们根据装柜清单和销售清单和支付记录制作的索赔清单,证明涉案物品的实际价值。证据7是我们的一些支付凭证以及本案的公正费用,证明本案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以及公正费用。证据7是大部分货物的支付凭证,里面一共是9万多,我们主张的90019.67是在证据6567页码,还包含了折旧的费用。

货物来源是购买的。

审:两被告质证。先由智慧公司质证。

智慧代:证据1是原告和千岛公司产生的,合法性不清楚,真实性不清楚。证据2和证据1一致。证据3,原告委托人与我们没有沟通过,我们只是和千岛公司沟通过赔偿。我和千岛公司的沟通的证据真实性确认。4950页码群聊的真实性确认。证据4装柜清单是千岛公司提供给我们的,真实性确认。证据5顺丰单号真实性确认,我确认收到三个包裹。证据6真实性不确认。购买支付凭证不能说明货物单据真实性。我只是收到三个包裹,不知道里面什么货物。只是有一个清单,但是货物的具体价值不清楚。证据7,真实性不清楚,不确认。

审:千岛公司质证。

千岛代:证据1三性确认。证据2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补充证据2627之中,千岛公司是提供,还属服务,机票的托运重量不够,所以委托千岛公司协助承运原告的潜水设备。对千岛公司代理公司选择的一个对话,新的承运公司就是智慧公司。原告对千岛公司进行海运代理是知情的,之后是34页码,,千岛公司洪莉莉提到没有赔偿损坏的,原告表示好的知道了。证明是千岛公司在代理承运合同已经告知了合同损坏没有办法进行赔偿。原告回复表示知情。第35页码,左下的截图,原告曾经催促千岛公司装柜清淡的消息,洪莉莉把智慧公司的地址发送给原告,并告知如何邮寄快递以及制作装箱单,这个地址是智慧公司的仓库地址。证据第38页码,左下角有口罩照片,这个是证明千岛公司从来没有直接经手过包裹的,是原告委托运输到智慧公司的,是智慧公司告知千岛公司包裹里面有口罩,是证明智慧公司对包裹有进行过验收。确认2147日火灾发生,从智慧公司得知火灾发生的第一时间千岛公司就第一时间告知原告,并与原告协商赔偿方案,并与智慧公司协商赔偿方案。证据3,三性确认。证据4,三性确认。但是这个是根据智慧公司的要求制定。证据5,顺丰单号三性确认。但是千岛公司没有经手过这个包裹的发送以及签收,只是知道包裹成功发送的信息。

证据6,由于货物在智慧公司的信息来看,全部烧毁,千岛公司没有经手,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由法庭核查。证据7,真实性确认,其他同证据6。箱包和手提包没有提供购买凭证只是相似物,我们对其不认可。公正费付款明细确认,但是没有提供发票。

审:智慧国际举证。

智慧代:我方提供两份证据,当庭展示微信聊天记录(证据1)。证据1,是我方和千岛公司对接人洪莉莉沟通的内容。千岛公司不是我的代理人,只是我们的一个客户。千岛公司让我们发货,我们向千岛公司收费,千岛公司客户让千岛公司发货,是向千岛公司交费。我方和千岛公司洪莉莉的截图,证明我方与千岛公司发货之前就提供了一个报价表格,有文字要点说明,货品是什么,赔偿标准是什么,每次发货之前都向千岛公司报价。我方对接人向千岛公司洪莉莉发送过文字版本的承运合同,但是千岛公司没有签,在没有签的情况视为默认我方合同和承运的要素,因为千岛公司发货了。在证据2,是我方收到仓库三件快递包裹,我方没有一一打开,里面只是千岛公司提供的装箱单,装箱单上只是写了货物价值62469以及货物数量。       

我们认为我是承运了千岛公司的货物,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我也不认识原告。王美梅是和千岛公司对接的,

王美梅:我们接受货物之后,就让千岛公司确认数据,我们是按照这个计算费用的,是和洪莉莉对接。千岛公司确认之后我们就开始安排装柜报关。之后运输到印尼雅加达。是我们自己找船公司订仓位进行运输,我们只是货运代理公司,我们接受货物的运输流程就是这样。我们收得是运费,收到货物之后,就由我们完成整个运输过程。

审:原告质证。

原代:对于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因为关于这一单的记录不完整,而他们也说是客人。因为对方聊天记录我们不清楚。装柜清单洪莉莉发给智慧公司写得是付春。对于证据2,三性是确认的,与我们提交的证据4是一致的。该证据也可以证明实际智慧公司服务对象是原告,下面显示发货人是付培培。

审:千岛公司质证。

千岛代:证据1真实性确认,但是因为聊天记录不完整,智慧公司是截取部分,关联性不确认,千岛公司和智慧公司是由大量业务往来,双方聊天过程中,智慧公司也是明知千岛公司代理客户与智慧公司之间对接业务,所以智慧公司是确认了与千岛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在智慧公司提交的证据第2页码,是有一个散货的对账单,双方是对每月代理客户进行结账,第3页码,千岛公司发给智慧公司的装柜单也有显示是原告付春的名字,千岛公司一直为智慧公司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证据2,装箱单真实性确认,这个也可以显示发货人是原告弟弟付培培。

:智慧公司你们这个运输是包括装箱海运到雅加达之后有无其他?

智慧代:清关之后我们有派送上门,但是我们是只跟千岛公司对接的,不跟其他人对接的。我们运输到雅加达之后运输到我们公司在印尼的仓库之后再派送给客户指定的地址。

审:千岛公司举证。

千岛代:没有证据提交。

审:因为本案诉辩和举证质证来看,本案像是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如果法院查明确认是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原告是否需要新的举证期限?

原代:我方坚持认为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因为千岛公司与智慧公司都是货代身份,并不具有承运人身份。希望法院依法认定本案案由。

:因为原告坚持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所以本案根据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进行审理。

: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代:针对千岛公司说不进行赔偿损坏,还有你不能这样打包,这个不能赔偿是针对打包的,是双方对包装问题的讨论。

两被告:没有补充。

原代:我方是要求千岛公司把装箱单发送给他,我们认为是智慧公司去订舱报关双清,智慧公司是货代。智慧公司委托哪个公司去船公司运输我们不管。我们只是需要把货物运输到雅加达就可以了。

:因为本案是从中国运输到雅加达,具有涉外因素,适用哪国法律?

各方:适用中国法律。

: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本案的法律关系?2.本案的责任由谁承担?3.本案具体的损失?各方有无补充?

各方:没有补充。

:智慧公司本案火灾发生是在哪天?

智慧代:本案火灾发生在202141日凌晨。

原代:我们是47日收到通知。

千岛代:我们是47日才收到通知。

智慧代:当时发生火灾之后,我们收到政府部分统一口径的问题,暂不公布,等待公安消防认定,之后,当时第一时间就封锁了现场,我们在积极抢救登记货物的损失,政府要求稳定不得我们发布这个消息。我们得到政府许可之后就是47日才对客户公布这个事情。

审: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我们认为法律关系,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我们是委托方,实际受托方是智慧公司,千岛公司是智慧公司的代理。第二,本案责任应该由智慧公司承担,因为货物在智慧公司的仓库烧毁的,没有尽到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千岛公司是智慧公司的代理人,我们认为后续找千岛公司提供他和智慧公司的证据,千岛公司没有提供完全的证据,说是删除了,我们认为千岛公司存在过错,所以要求千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关于损失计算,我们是按装箱单计算,包括了折旧部分计算出来的一个金额,具体就是证据第6567页码的索赔清单

智慧代:1,原告起诉我们的诉讼请求,我们和原告没有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没有业务上的对接,,我对接的只是千岛公司。千岛公司不是我的代理公司,只是我们的客户,千岛公司有很多客户,千岛公司用他客户的名字去制作这个装箱单,我们与原告不存在任何货物运输关系,我们只跟千岛公司存在承运关系,我们收到三个包裹,实际应收运费964.8元,我们是按照方来收取的,报价是每个方3350元。这些货物是0.288方。这个货物是向千岛公司收取的,不是向付春收取的,千岛公司与原告怎么收取,与我们无关,我们结算是统一和千岛公司,而不是和原告结算。至于原告说千岛公司是我方的代理,千岛公司也说是我们的代理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他们直接服务客户,有相关的利益,就应该自行承担其责任。2.千岛公司和我方联系人对接是千岛公司洪莉莉,开始时间是2076日至今,总共合作了385票。千岛公司向我方发运的付春的这个是其中之一,在以往的发运过程中,我们都有制作报价表及承运合同,合同上有明确双方的责任条款,默认发货,就等于默认发货的条款。千岛公司发运了三箱货物到我方仓库,我方收到了三箱货物,具体货物价值没有现场核对认定,货物价值认定存在疑议。

千岛代:千岛公司是没有海运资质和货运代理资质,提供的是的中介服务,帮助双方进行沟通。在证据第40页码,有证明,最下面哪里,有证明原告知道,散客和集装箱的价格是不同的,对价格没有异议,智慧公司的价格和原告给我们的价格有差价是正常,对智慧公司是为其寻找拼箱的客户。对原告则是为其寻找合适的承运公司,对发货的包装进行指导,以满足承运公司的要求。这是我们提供的额外服务

在原告以及智慧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任何一方证据显示千岛公司是作为发货人,本案纠纷发生后,千岛公司也是积极沟通这个事宜,试图尽力为原告挽回损失。因为我们员工洪莉莉现在在印尼,这次庭审我方没有提供证据聊天记录,提供的聊天记录确实是缺失的,这不是我方故意而为的,现在还没有收费,只是提供了报价。责任的承担与收费是没有必然联系。

原代:这个是货到付款。我们没有支付任何款项。

千岛代:我们认为智慧公司没有尽到货运代理的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在纠纷发生之后,也没有直接解决这项事宜。

智慧代:针对千岛公司补充几点,他说为智慧公司提供拼箱服务,我们是没有特意指定的。第二个,我方认为存在利益关系,就要承担责任。第三个,我方仓库发生火灾,因为事故职能部门,没有确认,我方也是受害者,不能说我方没有尽到责任。

审:如果有其他意见通过代理词庭后五日内提交法庭。请各方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智慧代:没有意见。

千岛代: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本案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智慧代:同意。

千岛代:同意

审:现在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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