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21年8月24日下午14时40分至15时45分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三楼五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956-962、965-970号
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审判人员:审判长程生祥、审判员徐春龙、谢辉程
法官助理:钟科
书记员:赵昕宇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杰森·帕奎阿(JAYSON REAL PAGUIA),男,菲律宾公民。
原告:当·安德罗李·库帕兹(DAWN ANDROLEE DELA CRUZ CORPUZ),男,菲律宾公民。
原告:雷奥那多·兰桑(LEONARDO JR.BUTAWAN LANSANG),男,菲律宾公民。
原告:雷斯特·阿比日果(LESTER YZARRI ABRIGO),男,菲律宾公民。
原告:杰伊·冈萨雷斯(JAY ABUCAY GONZALES),男,菲律宾公民。
原告:乔纳德·萨卢帝罗(JONALD GRANADA SALUTILLO),男,菲律宾公民。
原告:罗丹西奥·维尔佐萨(RODENCIO JR.AQUINO VERZOSA),男,菲律宾公民。
原告:杰瑞可·丹加(JERICO ZIPAGAN DANGA),男,菲律宾公民。
原告:布莱恩·曼扎努(BRYAN PEPITO MANZANO),男,菲律宾公民。
原告:乔凡尼·保罗·欧罗(GIOVANNI PAUL SERAFICA ORO),男,菲律宾公民。
原告:阿里尔·桑坦德(ARIEL TALOB SANTANDER),男,菲律宾公民。
原告:罗伊·凡突达祖(ROY ALAPAG NIRTUDAZO),男,菲律宾公民。
原告:伊斯梅尔·巴尼奎德(ISMAEL JUSTO BANIQUED),男,菲律宾公民。
以上十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圣,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以上十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倪绮,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到庭)
被告:天使动力投资公司(Angeliki Dynamis Investment Corporation),住所地:80 Broad Street Monrovia,Liberia。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十三名原告是否到庭?十三名原告共同委托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王伟圣律师、张倪绮实习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王伟圣律师、张倪绮实习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十三名原告未到庭。十三名原告共同委托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王伟圣律师、张倪绮实习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天使动力投资公司经本院向时任天使动力轮船长送达,今天使动力投资公司未到庭参加审理,依法缺席审理。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十三名原告与被告天使动力投资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系列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程生祥、审判员徐春龙、谢辉程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由钟科担任,书记员赵昕宇担任记录。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民事通知书中告知,原告、被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 956号案:1.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休假补贴3916.40美元;2.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工资(不含休假补贴)23997.27美元;3.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社保费用631.43美元;4. 请求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金额的相应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国银行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0.35%计算。如:暂计至2021年8月22日止,相应利息为8.33美元);
5. 请求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因工患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672.67美元,以及120天疾病补贴4,356美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 请求确认原告上述第1-5项诉讼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957号案:1.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休假补贴2247.93美元;2.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工资(不含休假补贴)10086.74美元;3.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社保费用547.74美元;4. 请求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金额的相应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国银行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0.35%计算。如:暂计至2021年8月22日止,相应利息为3.76美元);5. 请求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检查、诊断等医疗费用22.42美元,以及9天疾病补贴187.5美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 请求确认原告上述第1-5项诉讼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958号案:1.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休假补贴3916.40美元;2.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工资(不含休假补贴)32389.63美元;3.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社保费用631.43美元;4. 请求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金额的相应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国银行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0.35%计算。如:暂计至2021年8月22日止,相应利息为10.77美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5. 请求确认原告上述第1-4项诉讼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959号案:1.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休假补贴3916.40美元;2.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工资(不含休假补贴)21364.27美元;3.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社保费用631.43美元;4. 请求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金额的相应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国银行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0.35%计算。如:暂计至2021年8月22日止,相应利息为7.56美元);5. 请求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因工患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2,279.08美元,以及120天疾病补贴4,356美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 请求确认原告上述第1-5项诉讼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960号案:1.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休假补贴2247.93美元;2.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工资(不含休假补贴)10314.74美元;3.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社保费用547.74美元;4. 请求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金额的相应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国银行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0.35%计算。如:暂计至2021年8月22日止,相应利息为3.82美元);5. 请求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因工患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1,373.37美元,以及120天疾病补贴2,500美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 请求确认原告上述第1-5项诉讼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961号案:1.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休假补贴2060.66美元;2.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工资(不含休假补贴)11345.67美元;3.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社保费用518.88美元;4. 请求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金额的相应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国银行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0.35%计算。如:暂计至2021年8月22日止,相应利息为4.06美元);5. 请求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因工患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3,575.58美元,以及120天疾病补贴2,500美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 请求确认原告上述第1-5项诉讼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962号案:1.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休假补贴2247.93美元;2.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工资(不含休假补贴)10343.74美元;3.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社保费用547.74美元;4. 请求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金额的相应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国银行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0.35%计算。如:暂计至2021年8月22日止,相应利息为3.83美元);5. 请求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因工患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3,430.63美元,以及120天疾病补贴2,500美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 请求确认原告上述第1-5项诉讼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965号案:1.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休假补贴1668.27,美元;2.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工资(不含休假补贴)7978.69美元;3.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社保费用518.88美元;4. 请求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金额的相应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国银行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0.35%计算。如:暂计至2021年8月22日止,相应利息为2.97美元);5. 请求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检查、诊断等医疗费用22.42美元,以及9天疾病补贴139.50美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 请求确认原告上述第1-5项诉讼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966号案:1.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休假补贴1542.54美元;2.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工资(不含休假补贴)8715.30美元;3.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社保费用518.88美元;4. 请求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金额的相应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0.35%计算。如:暂计至2021年8月22日止,相应利息为3.14美元);5. 请求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因工患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833.98美元,以及120天疾病补贴1,860美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 请求确认原告上述第1-5项诉讼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967号案:1.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休假补贴1922.13美元;2.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工资(不含休假补贴)9524.09美元;3.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社保费用531.14美元;4. 请求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金额的相应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国银行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0.35%计算。如:暂计至2021年8月22日止,相应利息为3.49美元);5. 请求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检查、诊断等医疗费用22.42美元,以及9天疾病补贴160美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 请求确认原告上述第1-5项诉讼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968号案:1.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休假补贴1508.66美元;2.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工资(不含休假补贴)9816.62美元;3.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社保费用547.74美元;4. 请求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金额的相应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国银行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0.35%计算。如:暂计至2021年8月22日止,相应利息为3.46美元);5. 请求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因工患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2,802.80美元,以及120天疾病补贴2,500美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 请求确认原告上述第1-5项诉讼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969号案:1.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休假补贴2520.53美元;2.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工资(不含休假补贴)13065.26美元;3.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社保费用560.90美元;4. 请求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金额的相应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国银行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0.35%计算。如:暂计至2021年8月22日止,相应利息为4.71美元);5. 请求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检查、诊断等医疗费用22.42美元,以及9天疾病补贴209.50美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 请求确认原告上述第1-5项诉讼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970号案:1.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休假补贴4825.93美元;2.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工资(不含休假补贴)51864.40美元;3.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社保费用660美元;4. 请求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金额的相应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国银行美元一年期存款利率0.35%计算。如:暂计至2021年8月22日止,相应利息为16.73美元);5. 请求判决由被告根据《雇佣合同》向原告支付因工患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3,563.56美元,以及120天疾病补贴7,656美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 请求确认原告上述第1-5项诉讼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审: 以956号案作为重点调查,7月22日是劳务终止日期是吗?
原代:是的。原告遣返回菲律宾后产生的医疗费不是在船上的医疗费。诉请第一项(休假补贴)对应证据5,证据5的第74页。诉讼第二项(工资)对应证据5,诉请第三项(社保费用)对应证据5第77页,金额主要依据证据15第111页。诉请第四项即到期限后没有给予产生的利息。诉请第五项因原告在船提供劳务时患病所产生,依据合同条款(证据82页第20部分A项,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因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疾病补贴)。诉请第六项船舶优先权涉及船舶即天使力量轮。
审:马格赛西海事公司与船员是否约定劳务契约和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
原代:约定的是菲律宾法,证据84页第31部分。我方能提供菲律宾法院的相应判例。有成文法,但规定不会特别清晰,仅是一般性的描述,工资等还是要看合同条款中的约定。菲律宾当地对合同发表整体性意见,大概需要一两周左右时间,补强证据大概需两周左右时间。
审:请于9月15日前向法庭提交菲律宾法律的相关情况以及诉请第五项对应证据的公证认证的补强手续。
原代:争取在此期限内完成。
审:天使动力公司委托SAM公司签订船员配员协议,该协议中指定马格赛西海事公司作为涉案船舶配员协议的代理人,涉案的雇佣合同在马格赛西海事公司与13名原告之间签订。该情形涉及到代理合同的效力,以及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就该方面的法律适用是否能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原代:9月15日前争取一并提交法庭。
审:涉案船舶的拍卖公告发布时间?
原代:8月17日发的拍卖公告。
审:提醒原告方注意:本13案虽是在船舶拍卖裁定发布前提起诉讼,适用两审终审,不适用确权诉讼,但原告方仍有权在船舶拍卖程序中就与涉案船舶有关的海事请求申请债权登记及受偿。关于债权登记和受偿的相关程序,请13名原告的代理人向立案庭进行了解,是否清楚?本13案涉及到一审判决的送达,本13案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是通过向天使动力轮在职船长送达的方式进行,现该船长已离船解职返回希腊。该轮并没有海诉法第80条规定有权代表船东接受法律文书的船长或其他法院已知的业务代表人。请问13名原告是否能提供符合海诉法或民诉法相关规定的13案中被告的送达方式?如有前述送达方式清以书面方式向法庭提交具体的接收或可能接收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的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箱、传真)。
原代:清楚。我方会尽我所能提供相应信息。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归纳的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
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是否有异议?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原告总共向法庭提交多少份证据?
原代:956号案共提交18组证据:证据1.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管理证书等。证明:“天使力量”轮是被告所属的船舶,Panthalassa time Corporation是船舶管理人,代表被告管理涉案船舶。证据2.海员证。证明:原告在船上的任职资格。证据3.船员名单。证明:原告在“天使力量”轮上任职。证据4.船舶配员协议。证明:2020年1月16日,由被告与摩纳哥S.A.M海洋伙伴公司签订《船舶配员协议》,协议中指定马格赛西海事公司为次代理人。证据5.雇佣合同及远洋船舶菲律宾海院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证明:2020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马格赛西海事公司签订《雇佣合同》,被告雇佣原告供职于被申请人所属船舶“天使力量”轮,职位为二管轮。根据《雇佣合同》约定,原告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为3350美元,其中包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远洋船舶菲律宾船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是《雇佣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其中第1节,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的社保费,月社保费约为92.29美元;根据其中第20节A部分,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因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疾病补贴。证据6.2021年2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月1日前累计支付剩余工资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应发工资为5583美元,不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证据7.2021年3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38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证据8.2021年4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38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证据9.2021年4月29日船长声明。证明:2021年4月29日,船长出具声明,以证明其对于申请人2021年2月、3月和4月的应发工资并未实际支付,申请人也未收到任何款项。证据10.2021年3月29日函件。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包括休假补贴在内的全部工资,安排遣返,并承担所有旅行及食宿的费用。证据11.2021年5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38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证据12.2021年6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38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证据13.2021年7月1日至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的应发工资为3014.27美元,不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证据14.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休假补贴汇总表。证明:原告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的应发休假补贴为3916.40美元。证据15.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工资汇总表。证明:截止至原告离船日,被告欠付原告的应发工资为23997.27美元、休假补贴为3916.40美元、社保费用为631.43美元。证据16.5月8日船长函件。证明:船长证明被告自2021年2月27日起不再向船舶作任何答复,且自2021年2月1日期,未向原告支付过所有应付的工资。证据17.菲律宾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及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社保缴费费率表。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社保费用参照菲律宾2021年雇主和雇员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的新社保缴费费率表进行计算。证据18.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明、主治医师宣誓词、医疗机构账目人员宣誓词、医疗报告及医疗费用票据、船员医疗费用及疾病补贴汇总。证明:依据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医生、账目专员所出具的医疗报告、医疗费用票据及宣誓词,原告在“天是力量”轮工作期间患病,被遣返回菲律宾后立即进行身体检查及治疗,原告已发生医疗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用共计33600菲律宾比索(根据菲律宾国家银行2021年8月23日发布的1菲律宾比索/美元汇率49.950计算,折算美元金额合计为672.67美元。)根据《雇佣合同》约定,被告需承担原告上诉与工作相关疾病的治疗费用。依据《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原告的疾病补贴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原告有权获得疾病补贴的期间可达120天,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疾病补贴总计为4356美元。
957号案共提交18组证据:证据1.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管理证书等。证明:“天使力量”轮是被告所属的船舶,Panthalassa time Corporation是船舶管理人,代表被告管理涉案船舶。证据2.海员证。证明:原告在船上的任职资格。证据3.船员名单。证明:原告在“天使力量”轮上任职。证据4.船舶配员协议。证明:2020年1月16日,由被告与摩纳哥S.A.M海洋伙伴公司签订《船舶配员协议》,协议中指定马格赛西海事公司为次代理人。证据5.雇佣合同及远洋船舶菲律宾海院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证明:2020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马格赛西海事公司签订《雇佣合同》,被告雇佣原告供职于被申请人所属船舶“天使力量”轮,职位为水手。根据《雇佣合同》约定,原告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为1430美元,其中包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远洋船舶菲律宾船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是《雇佣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其中第1节,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的社保费,月社保费约为68.68美元;根据其中第20节A部分,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因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疾病补贴。证据6.2021年2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月1日前累计支付剩余工资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应发工资为1785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7.2021年3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173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8.2021年4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173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9.2021年4月29日船长声明。证明:2021年4月29日,船长出具声明,以证明其对于申请人2021年2月、3月和4月的应发工资并未实际支付,申请人也未收到任何款项。证据10.2021年3月29日函件。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包括休假补贴在内的全部工资,安排遣返,并承担所有旅行及食宿的费用。证据11.2021年5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173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12.2021年6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173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13.2021年7月1日至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的应发工资为1381.74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14.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休假补贴汇总表。证明:原告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的应发休假补贴为2247.93美元。证据15.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工资汇总表。证明:截止至原告离船日,被告欠付原告的应发工资为10086.74美元、休假补贴为2247.93美元、社保费用为547.74美元。证据16.5月8日船长函件。证明:船长证明被告自2021年2月27日起不再向船舶作任何答复,且自2021年2月1日期,未向原告支付过所有应付的工资。证据17.菲律宾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及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社保缴费费率表。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社保费用参照菲律宾2021年雇主和雇员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的新社保缴费费率表进行计算。证据18.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明、主治医师宣誓词、医疗机构账目人员宣誓词、医疗报告及医疗费用票据、船员医疗费用及疾病补贴汇总。证明:依据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医生、账目专员所出具的医疗报告、医疗费用票据及宣誓词,原告在“天是力量”轮工作期间患病,被遣返回菲律宾后立即进行身体检查及治疗,原告已发生医疗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用共计1120菲律宾比索(根据菲律宾国家银行2021年8月23日发布的1菲律宾比索/美元汇率49.950计算,折算美元金额合计为22.42美元。)根据《雇佣合同》约定,被告需承担原告上诉与工作相关疾病的治疗费用。依据《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原告的疾病补贴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原告有权获得疾病补贴的期间可达9天,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疾病补贴总计为187.50美元。
958号案共提交17组证据:证据1.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管理证书等。证明:“天使力量”轮是被告所属的船舶,Panthalassa time Corporation是船舶管理人,代表被告管理涉案船舶。证据2.海员证。证明:原告在船上的任职资格。证据3.船员名单。证明:原告在“天使力量”轮上任职。证据4.船舶配员协议。证明:2020年1月16日,由被告与摩纳哥S.A.M海洋伙伴公司签订《船舶配员协议》,协议中指定马格赛西海事公司为次代理人。证据5.雇佣合同及远洋船舶菲律宾海院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证明:2020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马格赛西海事公司签订《雇佣合同》,被告雇佣原告供职于被申请人所属船舶“天使力量”轮,职位为电机员。根据《雇佣合同》约定,原告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为4550美元,其中包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远洋船舶菲律宾船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是《雇佣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其中第1节,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的社保费,月社保费约为73.46美元;根据其中第20节A部分,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因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疾病补贴。证据6.2021年2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月1日前累计支付剩余工资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应发工资为8295.36美元,不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证据7.2021年3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50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证据8.2021年4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50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证据9.2021年4月29日船长声明。证明:2021年4月29日,船长出具声明,以证明其对于申请人2021年2月、3月和4月的应发工资并未实际支付,申请人也未收到任何款项。证据10.2021年3月29日函件。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包括休假补贴在内的全部工资,安排遣返,并承担所有旅行及食宿的费用。证据11.2021年5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50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证据12.2021年6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50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证据13.2021年7月1日至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的应发工资为3894.27美元,不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证据14.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休假补贴汇总表。证明:原告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的应发休假补贴为3916.40美元。证据15.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工资汇总表。证明:截止至原告离船日,被告欠付原告的应发工资为32389.63美元、休假补贴为3916.40美元、社保费用为631.43美元。证据16.5月8日船长函件。证明:船长证明被告自2021年2月27日起不再向船舶作任何答复,且自2021年2月1日期,未向原告支付过所有应付的工资。证据17.菲律宾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及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社保缴费费率表。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社保费用参照菲律宾2021年雇主和雇员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的新社保缴费费率表进行计算。
959号案共提交18组证据:证据1.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管理证书等。证明:“天使力量”轮是被告所属的船舶,Panthalassa time Corporation是船舶管理人,代表被告管理涉案船舶。证据2.海员证。证明:原告在船上的任职资格。证据3.船员名单。证明:原告在“天使力量”轮上任职。证据4.船舶配员协议。证明:2020年1月16日,由被告与摩纳哥S.A.M海洋伙伴公司签订《船舶配员协议》,协议中指定马格赛西海事公司为次代理人。证据5.雇佣合同及远洋船舶菲律宾海院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证明:2020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马格赛西海事公司签订《雇佣合同》,被告雇佣原告供职于被申请人所属船舶“天使力量”轮,职位为二副。根据《雇佣合同》约定,原告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为3350美元,其中包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远洋船舶菲律宾船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是《雇佣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其中第1节,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的社保费,月社保费约为87.33美元;根据其中第20节A部分,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因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疾病补贴。证据6.2021年2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月1日前累计支付剩余工资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应发工资为370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证据7.2021年3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370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证据8.2021年4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370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证据9.2021年4月29日船长声明。证明:2021年4月29日,船长出具声明,以证明其对于申请人2021年2月、3月和4月的应发工资并未实际支付,申请人也未收到任何款项。证据10.2021年3月29日函件。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包括休假补贴在内的全部工资,安排遣返,并承担所有旅行及食宿的费用。证据11.2021年5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370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证据12.2021年6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370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证据13.2021年7月1日至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的应发工资为2864.27美元,不含休假补贴216美元。证据14.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休假补贴汇总表。证明:原告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的应发休假补贴为3916.40美元。证据15.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工资汇总表。证明:截止至原告离船日,被告欠付原告的应发工资为21364.27美元、休假补贴为3916.40美元、社保费用为631.43美元。证据16.5月8日船长函件。证明:船长证明被告自2021年2月27日起不再向船舶作任何答复,且自2021年2月1日期,未向原告支付过所有应付的工资。证据17.菲律宾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及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社保缴费费率表。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社保费用参照菲律宾2021年雇主和雇员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的新社保缴费费率表进行计算。证据18.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明、主治医师宣誓词、医疗机构账目人员宣誓词、医疗报告及医疗费用票据、船员医疗费用及疾病补贴汇总。证明:依据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医生、账目专员所出具的医疗报告、医疗费用票据及宣誓词,原告在“天是力量”轮工作期间患病,被遣返回菲律宾后立即进行身体检查及治疗,原告已发生医疗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用共计113840菲律宾比索(根据菲律宾国家银行2021年8月23日发布的1菲律宾比索/美元汇率49.950计算,折算美元金额合计为2279.08美元。)根据《雇佣合同》约定,被告需承担原告上诉与工作相关疾病的治疗费用。依据《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原告的疾病补贴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原告有权获得疾病补贴的期间可达120天,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疾病补贴总计为4356美元。
960号案共提交18组证据:证据1.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管理证书等。证明:“天使力量”轮是被告所属的船舶,Panthalassa time Corporation是船舶管理人,代表被告管理涉案船舶。证据2.海员证。证明:原告在船上的任职资格。证据3.船员名单。证明:原告在“天使力量”轮上任职。证据4.船舶配员协议。证明:2020年1月16日,由被告与摩纳哥S.A.M海洋伙伴公司签订《船舶配员协议》,协议中指定马格赛西海事公司为次代理人。证据5.雇佣合同及远洋船舶菲律宾海院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证明:2020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马格赛西海事公司签订《雇佣合同》,被告雇佣原告供职于被申请人所属船舶“天使力量”轮,职位为机工。根据《雇佣合同》约定,原告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为1430美元,其中包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远洋船舶菲律宾船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是《雇佣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其中第1节,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的社保费,月社保费约为68.68美元;根据其中第20节A部分,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因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疾病补贴。证据6.2021年2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月1日前累计支付剩余工资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应发工资为1913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7.2021年3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17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8.2021年4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17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9.2021年4月29日船长声明。证明:2021年4月29日,船长出具声明,以证明其对于申请人2021年2月、3月和4月的应发工资并未实际支付,申请人也未收到任何款项。证据10.2021年3月29日函件。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包括休假补贴在内的全部工资,安排遣返,并承担所有旅行及食宿的费用。证据11.2021年5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17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12.2021年6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17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13.2021年7月1日至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的应发工资为1401.74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14.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休假补贴汇总表。证明:原告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的应发休假补贴为2247.93美元。证据15.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工资汇总表。证明:截止至原告离船日,被告欠付原告的应发工资为10314.74美元、休假补贴为2247.93美元、社保费用为547.74美元。证据16.5月8日船长函件。证明:船长证明被告自2021年2月27日起不再向船舶作任何答复,且自2021年2月1日期,未向原告支付过所有应付的工资。证据17.菲律宾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及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社保缴费费率表。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社保费用参照菲律宾2021年雇主和雇员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的新社保缴费费率表进行计算。证据18.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明、主治医师宣誓词、医疗机构账目人员宣誓词、医疗报告及医疗费用票据、船员医疗费用及疾病补贴汇总。证明:依据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医生、账目专员所出具的医疗报告、医疗费用票据及宣誓词,原告在“天是力量”轮工作期间患病,被遣返回菲律宾后立即进行身体检查及治疗,原告已发生医疗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用共计68600菲律宾比索(根据菲律宾国家银行2021年8月23日发布的1菲律宾比索/美元汇率49.950计算,折算美元金额合计为1373.37美元。)根据《雇佣合同》约定,被告需承担原告上诉与工作相关疾病的治疗费用。依据《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原告的疾病补贴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原告有权获得疾病补贴的期间可达9天,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疾病补贴总计为2500美元。
961号案共提交18组证据:证据1.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管理证书等。证明:“天使力量”轮是被告所属的船舶,Panthalassa time Corporation是船舶管理人,代表被告管理涉案船舶。证据2.海员证。证明:原告在船上的任职资格。证据3.船员名单。证明:原告在“天使力量”轮上任职。证据4.船舶配员协议。证明:2020年1月16日,由被告与摩纳哥S.A.M海洋伙伴公司签订《船舶配员协议》,协议中指定马格赛西海事公司为次代理人。证据5.雇佣合同及远洋船舶菲律宾海院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证明:2020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马格赛西海事公司签订《雇佣合同》,被告雇佣原告供职于被申请人所属船舶“天使力量”轮,职位为水手。根据《雇佣合同》约定,原告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为1430美元,其中包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远洋船舶菲律宾船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是《雇佣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其中第1节,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的社保费,月社保费约为73.46美元;根据其中第20节A部分,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因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疾病补贴。证据6.2021年2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月1日前累计支付剩余工资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应发工资为3077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7.2021年3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173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8.2021年4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173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9.2021年4月29日船长声明。证明:2021年4月29日,船长出具声明,以证明其对于申请人2021年2月、3月和4月的应发工资并未实际支付,申请人也未收到任何款项。证据10.2021年3月29日函件。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包括休假补贴在内的全部工资,安排遣返,并承担所有旅行及食宿的费用。证据11.2021年5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173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12.2021年6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173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13.2021年7月1日至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的应发工资为1381.74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14.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休假补贴汇总表。证明:原告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的应发休假补贴为2060.66美元。证据15.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工资汇总表。证明:截止至原告离船日,被告欠付原告的应发工资为11345.67美元、休假补贴为2060.66美元、社保费用为518.88美元。证据16.5月8日船长函件。证明:船长证明被告自2021年2月27日起不再向船舶作任何答复,且自2021年2月1日期,未向原告支付过所有应付的工资。证据17.菲律宾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及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社保缴费费率表。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社保费用参照菲律宾2021年雇主和雇员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的新社保缴费费率表进行计算。证据18.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明、主治医师宣誓词、医疗机构账目人员宣誓词、医疗报告及医疗费用票据、船员医疗费用及疾病补贴汇总。证明:依据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医生、账目专员所出具的医疗报告、医疗费用票据及宣誓词,原告在“天是力量”轮工作期间患病,被遣返回菲律宾后立即进行身体检查及治疗,原告已发生医疗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用共计178600菲律宾比索(根据菲律宾国家银行2021年8月23日发布的1菲律宾比索/美元汇率49.950计算,折算美元金额合计为3575.58美元。)根据《雇佣合同》约定,被告需承担原告上诉与工作相关疾病的治疗费用。依据《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原告的疾病补贴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原告有权获得疾病补贴的期间可达120天,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疾病补贴总计为2500美元。
962号案共提交18组证据:证据1.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管理证书等。证明:“天使力量”轮是被告所属的船舶,Panthalassa time Corporation是船舶管理人,代表被告管理涉案船舶。证据2.海员证。证明:原告在船上的任职资格。证据3.船员名单。证明:原告在“天使力量”轮上任职。证据4.船舶配员协议。证明:2020年1月16日,由被告与摩纳哥S.A.M海洋伙伴公司签订《船舶配员协议》,协议中指定马格赛西海事公司为次代理人。证据5.雇佣合同及远洋船舶菲律宾海院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证明:2020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马格赛西海事公司(Magsaysay Maritime Corporation)签订《雇佣合同》,被告雇佣原告供职于被告所属船舶“天使力量”(“Angelic Power”)轮,职位为机工。根据《雇佣合同》约定,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为1,430美元,其中包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是《雇佣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其中第1节,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的社保费,月社保费约为87.33美元;根据其中第20节A部分,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因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疾病补贴。证据6.2021年2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月1日前累计应付剩余工资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应发工资为1,942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7.2021年3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1,7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8.2021年4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1,7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9.2021年4月29日船长声明。证明:2021年4月29日,船长出具声明,以证明其对于申请人2021年2月、3月和4月的应发工资并未实际支付,申请人也未收到任何款项。证据10.2021年3月29日函件。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包括休假补贴在内的全部工资,安排遣返,并承担所有旅行及食宿的费用。证据11.2021年5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1,7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12.2021年6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1,7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13.2021年7月1日至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发工资为1,401.74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14.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休假补贴汇总表。证明:原告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发休假补贴为2,247.93美元。证据15.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工资汇总表。证明:截止至原告离船日,被告欠付原告的应发工资为10,343.74美元、休假补贴为2,247.93美元、社保费用为547.74美元。证据16.5月8日船长函件。证明:船长证明被告自2021年2月27日起不再向船舶作任何答复,且自2021年2月1日期,未向原告支付过所有应付的工资。证据17.菲律宾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及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社保缴费费率表。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社保费用参照菲律宾2021年雇主和雇员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的新社保缴费费率表进行计算。证据18.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明、主治医师宣誓词、医疗机构账目人员宣誓词、医疗报告及医疗费用票据、船员医疗费用及疾病补贴汇总。证明:依据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医生、账目专员所出具的医疗报告、医疗费用票据及宣誓词,原告在“天使力量”(“Angelic Power”)轮工作期间患病,被遣返回菲律宾后立即进行身体检查及治疗,原告已发生医疗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用共计171,360菲律宾比索(根据菲律宾国家银行2021年8月23日发布的1菲律宾比索/美元汇率49.950计算,折算美元金额合计为:3,430.63美元。)根据《雇佣合同》约定,被告需承担原告上述与工作相关疾病的治疗费用。依据《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原告的疾病补贴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原告有权获得疾病补贴的期间可达120天,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疾病补贴总计为2,500美元。
965号案共提交18组证据:证据1.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管理证书等。证明:“天使力量”轮是被告所属的船舶,Panthalassa time Corporation是船舶管理人,代表被告管理涉案船舶。证据2.海员证。证明:原告在船上的任职资格。证据3.船员名单。证明:原告在“天使力量”轮上任职。证据4.船舶配员协议。证明:2020年1月16日,由被告与摩纳哥S.A.M海洋伙伴公司签订《船舶配员协议》,协议中指定马格赛西海事公司为次代理人。证据5.雇佣合同及远洋船舶菲律宾海院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证明:2020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马格赛西海事公司(Magsaysay Maritime Corporation)签订《雇佣合同》,被告雇佣原告供职于被告所属船舶“天使力量”(“Angelic Power”)轮,职位为伙食管理员。根据《雇佣合同》约定,原告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为1,003美元,其中包含休假补贴92美元。《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是《雇佣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其中第1节,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的社保费,月社保费约为73.46美元;根据其中第20节A部分,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因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疾病补贴。证据6.2021年2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月1日前累计应付剩余工资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应发工资为1,372.22美元,不含休假补贴92美元。证据7.2021年3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1,367美元,不含休假补贴92美元。证据8.2021年4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1,382美元,不含休假补贴92美元。证据9.2021年4月29日船长声明。证明:2021年4月29日,船长出具声明,以证明其对于申请人2021年2月、3月和4月的应发工资并未实际支付,申请人也未收到任何款项。证据10.2021年3月29日函件。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包括休假补贴在内的全部工资,安排遣返,并承担所有旅行及食宿的费用。证据11.2021年5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1,382美元,不含休假补贴92美元。证据12.2021年6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1,382美元,不含休假补贴92美元。证据13.2021年7月1日至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发工资为1,093.47美元,不含休假补贴92美元。证据14.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休假补贴汇总表。证明:原告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发休假补贴为1,668.27美元。证据15.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工资汇总表。证明:截止至原告离船日,被告欠付原告的应发工资为7,978.69美元、休假补贴为1,668.27美元、社保费用为518.88美元。证据16.5月8日船长函件。证明:船长证明被告自2021年2月27日起不再向船舶作任何答复,且自2021年2月1日期,未向原告支付过所有应付的工资。证据17.菲律宾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及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社保缴费费率表。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社保费用参照菲律宾2021年雇主和雇员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的新社保缴费费率表进行计算。证据18.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明、主治医师宣誓词、医疗机构账目人员宣誓词、医疗报告及医疗费用票据、船员医疗费用及疾病补贴汇总。证明:依据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医生、账目专员所出具的医疗报告、医疗费用票据及宣誓词,原告在“天使力量”(“Angelic Power”)轮工作期间患病,被遣返回菲律宾后立即进行身体检查及治疗,原告已发生医疗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用共计1,120菲律宾比索(根据菲律宾国家银行2021年8月23日发布的1菲律宾比索/美元汇率49.950计算,折算美元金额合计为:22.42美元。)根据《雇佣合同》约定,被告需承担原告上述与工作相关疾病的治疗费用。依据《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原告的疾病补贴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原告有权获得疾病补贴的期间可达9天,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疾病补贴总计为139.50美元。
966号案共提交18组证据:证据1.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管理证书等。证明:“天使力量”轮是被告所属的船舶,Panthalassa time Corporation是船舶管理人,代表被告管理涉案船舶。证据2.海员证。证明:原告在船上的任职资格。证据3.船员名单。证明:原告在“天使力量”轮上任职。证据4.船舶配员协议。证明:2020年1月16日,由被告与摩纳哥S.A.M海洋伙伴公司签订《船舶配员协议》,协议中指定马格赛西海事公司为次代理人。证据5.雇佣合同及远洋船舶菲律宾海院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证明:2020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马格赛西海事公司(Magsaysay Maritime Corporation)签订《雇佣合同》,被告雇佣原告供职于被告所属船舶“天使力量”(“Angelic Power”)轮,职位为轮机员。根据《雇佣合同》约定,原告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为1,003美元,其中包含休假补贴92美元。《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是《雇佣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其中第1节,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的社保费,月社保费约为75.64美元;根据其中第20节A部分,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因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疾病补贴。证据6.2021年2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月1日前累计应付剩余工资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应发工资为2,468.24美元,不含休假补贴92美元。证据7.2021年3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1,278美元,不含休假补贴92美元。证据8.2021年4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1,303美元,不含休假补贴92美元。证据9.2021年4月29日船长声明。证明:2021年4月29日,船长出具声明,以证明其对于申请人2021年2月、3月和4月的应发工资并未实际支付,申请人也未收到任何款项。证据10.2021年3月29日函件。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包括休假补贴在内的全部工资,安排遣返,并承担所有旅行及食宿的费用。证据11.2021年5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1,303美元,不含休假补贴92美元。证据12.2021年6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1,303美元,不含休假补贴92美元。证据13.2021年7月1日至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发工资为1,060.06美元,不含休假补贴92美元。证据14.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休假补贴汇总表。证明:原告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发休假补贴为1,542.54美元。证据15.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工资汇总表。证明:截止至原告离船日,被告欠付原告的应发工资为8,715.30美元、休假补贴为1,542.54美元、社保费用为518.88美元。证据16.5月8日船长函件。证明:船长证明被告自2021年2月27日起不再向船舶作任何答复,且自2021年2月1日期,未向原告支付过所有应付的工资。证据17.菲律宾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及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社保缴费费率表。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社保费用参照菲律宾2021年雇主和雇员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的新社保缴费费率表进行计算。证据18.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明、主治医师宣誓词、医疗机构账目人员宣誓词、医疗报告及医疗费用票据、船员医疗费用及疾病补贴汇总。证明:依据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医生、账目专员所出具的医疗报告、医疗费用票据及宣誓词,原告在“天使力量”(“Angelic Power”)轮工作期间患病,被遣返回菲律宾后立即进行身体检查及治疗,原告已发生医疗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用共计41,657.31菲律宾比索(根据菲律宾国家银行2021年8月23日发布的1菲律宾比索/美元汇率49.950计算,折算美元金额合计为:833.98美元。)根据《雇佣合同》约定,被告需承担原告上述与工作相关疾病的治疗费用。依据《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原告的疾病补贴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原告有权获得疾病补贴的期间可达120天,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疾病补贴总计为1,860美元。
967号案共提交18组证据:证据1.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管理证书等。证明:“天使力量”轮是被告所属的船舶,Panthalassa time Corporation是船舶管理人,代表被告管理涉案船舶。证据2.海员证。证明:原告在船上的任职资格。证据3.船员名单。证明:原告在“天使力量”轮上任职。证据4.船舶配员协议。证明:2020年1月16日,由被告与摩纳哥S.A.M海洋伙伴公司签订《船舶配员协议》,协议中指定马格赛西海事公司为次代理人。证据5.雇佣合同及远洋船舶菲律宾海院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证明:2020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马格赛西海事公司(Magsaysay Maritime Corporation)签订《雇佣合同》,被告雇佣原告供职于被告所属船舶“天使力量”(“Angelic Power”)轮,职位为水手。根据《雇佣合同》约定,原告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为1,151美元,其中包含休假补贴106美元。《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是《雇佣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其中第1节,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的社保费,月社保费约为73.46美元;根据其中第20节A部分,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因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疾病补贴。证据6.2021年2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月1日前累计应付剩余工资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应发工资为1,553.82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06美元。证据7.2021年3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1,5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06美元。证据8.2021年4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1,68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06美元。证据9.2021年4月29日船长声明。证明:2021年4月29日,船长出具声明,以证明其对于申请人2021年2月、3月和4月的应发工资并未实际支付,申请人也未收到任何款项。证据10.2021年3月29日函件。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包括休假补贴在内的全部工资,安排遣返,并承担所有旅行及食宿的费用。证据11.2021年5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1,68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06美元。证据12.2021年6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1,68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06美元。证据13.2021年7月1日至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发工资为1,380.27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06美元。证据14.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休假补贴汇总表。证明:原告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发休假补贴为1,922.13美元。证据15.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工资汇总表。证明:截止至原告离船日,被告欠付原告的应发工资为9,524.09美元、休假补贴为1,922.13美元、社保费用为531.14美元。证据16.5月8日船长函件。证明:船长证明被告自2021年2月27日起不再向船舶作任何答复,且自2021年2月1日期,未向原告支付过所有应付的工资。证据17.菲律宾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及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社保缴费费率表。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社保费用参照菲律宾2021年雇主和雇员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的新社保缴费费率表进行计算。证据18.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明、主治医师宣誓词、医疗机构账目人员宣誓词、医疗报告及医疗费用票据、船员医疗费用及疾病补贴汇总。证明:依据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医生、账目专员所出具的医疗报告、医疗费用票据及宣誓词,原告在“天使力量”(“Angelic Power”)轮工作期间患病,被遣返回菲律宾后立即进行身体检查及治疗,原告已发生医疗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用共计1,120菲律宾比索(根据菲律宾国家银行2021年8月23日发布的1菲律宾比索/美元汇率49.950计算,折算美元金额合计为:22.42美元。)根据《雇佣合同》约定,被告需承担原告上述与工作相关疾病的治疗费用。依据《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原告的疾病补贴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原告有权获得疾病补贴的期间可达9天,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疾病补贴总计为160美元。
968号案共提交18组证据:证据1.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管理证书等。证明:“天使力量”轮是被告所属的船舶,Panthalassa time Corporation是船舶管理人,代表被告管理涉案船舶。证据2.海员证。证明:原告在船上的任职资格。证据3.船员名单。证明:原告在“天使力量”轮上任职。证据4.船舶配员协议。证明:2020年1月16日,由被告与摩纳哥S.A.M海洋伙伴公司签订《船舶配员协议》,协议中指定马格赛西海事公司为次代理人。证据5.雇佣合同及远洋船舶菲律宾海院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证明:2020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马格赛西海事公司(Magsaysay Maritime Corporation)签订《雇佣合同》,被告雇佣原告供职于被告所属船舶“天使力量”(“Angelic Power”)轮,职位为水手。根据《雇佣合同》约定,原告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为1,430美元,其中包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是《雇佣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其中第1节,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的社保费,月社保费约为68.68美元;根据其中第20节A部分,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因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疾病补贴。证据6.2021年2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月1日前累计应付剩余工资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应发工资为1,764.88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7.2021年3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1,68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8.2021年4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1,68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9.2021年4月29日船长声明。证明:2021年4月29日,船长出具声明,以证明其对于申请人2021年2月、3月和4月的应发工资并未实际支付,申请人也未收到任何款项。证据10.2021年3月29日函件。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包括休假补贴在内的全部工资,安排遣返,并承担所有旅行及食宿的费用。证据11.2021年5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1,68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12.2021年6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1,68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13.2021年7月1日至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发工资为1,331.74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24美元。证据14.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休假补贴汇总表。证明:原告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发休假补贴为1,508.66美元。证据15.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工资汇总表。证明:截止至原告离船日,被告欠付原告的应发工资为9,816.62美元、休假补贴为1,508.66美元、社保费用为547.74美元。证据16.5月8日船长函件。证明:船长证明被告自2021年2月27日起不再向船舶作任何答复,且自2021年2月1日期,未向原告支付过所有应付的工资。证据17.菲律宾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及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社保缴费费率表。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社保费用参照菲律宾2021年雇主和雇员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的新社保缴费费率表进行计算。证据18.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明、主治医师宣誓词、医疗机构账目人员宣誓词、医疗报告及医疗费用票据、船员医疗费用及疾病补贴汇总。证明:依据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医生、账目专员所出具的医疗报告、医疗费用票据及宣誓词,原告在“天使力量”(“Angelic Power”)轮工作期间患病,被遣返回菲律宾后立即进行身体检查及治疗,原告已发生医疗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用共计140,000菲律宾比索(根据菲律宾国家银行2021年8月23日发布的1菲律宾比索/美元汇率49.950计算,折算美元金额合计为:2,802.80美元。)根据《雇佣合同》约定,被告需承担原告上述与工作相关疾病的治疗费用。依据《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原告的疾病补贴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原告有权获得疾病补贴的期间可达120天,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疾病补贴总计为2,500美元。
969号案共提交18组证据:证据1.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管理证书等。证明:“天使力量”轮是被告所属的船舶,Panthalassa time Corporation是船舶管理人,代表被告管理涉案船舶。证据2.海员证。证明:原告在船上的任职资格。证据3.船员名单。证明:原告在“天使力量”轮上任职。证据4.船舶配员协议。证明:2020年1月16日,由被告与摩纳哥S.A.M海洋伙伴公司签订《船舶配员协议》,协议中指定马格赛西海事公司为次代理人。证据5.雇佣合同及远洋船舶菲律宾海院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证明:2020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马格赛西海事公司(Magsaysay Maritime Corporation)签订《雇佣合同》,被告雇佣原告供职于被告所属船舶“天使力量”(“Angelic Power”)轮,职位为水手。根据《雇佣合同》约定,原告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为1,750美元,其中包含休假补贴139美元。《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是《雇佣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其中第1节,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的社保费,月社保费约为87.33美元;根据其中第20节A部分,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因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疾病补贴。证据6.2021年2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月1日前累计应付剩余工资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应发工资为2,744.86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39美元。证据7.2021年3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2,1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39美元。证据8.2021年4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2,1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39美元。证据9.2021年4月29日船长声明。证明:2021年4月29日,船长出具声明,以证明其对于申请人2021年2月、3月和4月的应发工资并未实际支付,申请人也未收到任何款项。证据10.2021年3月29日函件。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包括休假补贴在内的全部工资,安排遣返,并承担所有旅行及食宿的费用。证据11.2021年5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2,1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39美元。证据12.2021年6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2,15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39美元。证据13.2021年7月1日至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发工资为1,720.4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139美元。证据14.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休假补贴汇总表。证明:原告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发休假补贴为2,520.53美元。证据15.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工资汇总表。证明:截止至原告离船日,被告欠付原告的应发工资为13,065.26美元、休假补贴为2,520.53美元、社保费用为560.90美元。证据16.5月8日船长函件。证明:船长证明被告自2021年2月27日起不再向船舶作任何答复,且自2021年2月1日期,未向原告支付过所有应付的工资。证据17.菲律宾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及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社保缴费费率表。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社保费用参照菲律宾2021年雇主和雇员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的新社保缴费费率表进行计算。证据18.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明、主治医师宣誓词、医疗机构账目人员宣誓词、医疗报告及医疗费用票据、船员医疗费用及疾病补贴汇总。证明:依据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医生、账目专员所出具的医疗报告、医疗费用票据及宣誓词,原告在“天使力量”(“Angelic Power”)轮工作期间患病,被遣返回菲律宾后立即进行身体检查及治疗,原告已发生医疗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用共计1,120菲律宾比索(根据菲律宾国家银行2021年8月23日发布的1菲律宾比索/美元汇率49.950计算,折算美元金额合计为:22.42美元。)。根据《雇佣合同》约定,被告需承担原告上述与工作相关疾病的治疗费用。依据《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原告的疾病补贴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原告有权获得疾病补贴的期间可达9天,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疾病补贴总计为209.50美元。
970号案共提交18组证据:证据1.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管理证书等。证明:“天使力量”轮是被告所属的船舶,Panthalassa time Corporation是船舶管理人,代表被告管理涉案船舶。证据2.海员证。证明:原告在船上的任职资格。证据3.船员名单。证明:原告在“天使力量”轮上任职。证据4.船舶配员协议。证明:2020年1月16日,由被告与摩纳哥S.A.M海洋伙伴公司签订《船舶配员协议》,协议中指定马格赛西海事公司为次代理人。证据5.雇佣合同及远洋船舶菲律宾海院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证明:2020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马格赛西海事公司(Magsaysay Maritime Corporation)签订《雇佣合同》,被告雇佣原告供职于被告所属船舶“天使力量”(“Angelic Power”)轮,职位为轮机长。根据《雇佣合同》约定,原告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为8,500美元,其中包含休假补贴380美元。《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是《雇佣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其中第1节,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的社保费,月社保费约为70.72美元;根据其中第20节A部分,被告有义务承担原告因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疾病补贴。证据6.2021年2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月1日前累计应付剩余工资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应发工资为9,03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380美元。证据7.2021年3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9,00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380美元。证据8.2021年4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9,00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380美元。证据9.2021年4月29日船长声明。证明:2021年4月29日,船长出具声明,以证明其对于申请人2021年2月、3月和4月的应发工资并未实际支付,申请人也未收到任何款项。证据10.2021年3月29日函件。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包括休假补贴在内的全部工资,安排遣返,并承担所有旅行及食宿的费用。证据11.2021年5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应发工资为9,00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380美元。证据12.2021年6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应发工资为9,00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380美元。证据13.2021年7月1日至7月22日(截止原告离船日)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发工资为6,834.40美元,不含休假补贴380美元。证据14.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休假补贴汇总表。证明:原告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22日(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发休假补贴为4,825.93美元。证据15.截止至原告离船日的应付工资汇总表。证明:截止至原告离船日,被告欠付原告的应发工资为51,864.40美元、休假补贴为4,825.93美元、社保费用为660.00美元。证据16.5月8日船长函件。证明:船长证明被告自2021年2月27日起不再向船舶作任何答复,且自2021年2月1日期,未向原告支付过所有应付的工资。证据17.菲律宾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及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社保缴费费率表。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社保费用参照菲律宾2021年雇主和雇员住房发展互助基金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医疗保险缴费表、菲律宾2021年的新社保缴费费率表进行计算。证据18.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明、主治医师宣誓词、医疗机构账目人员宣誓词、医疗报告及医疗费用票据、船员医疗费用及疾病补贴汇总。证明:依据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医生、账目专员所出具的医疗报告、医疗费用票据及宣誓词,原告在“天使力量”(“Angelic Power”)轮工作期间患病,被遣返回菲律宾后立即进行身体检查及治疗,原告已发生医疗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用共计178,000菲律宾比索(根据菲律宾国家银行2021年8月23日发布的1菲律宾比索/美元汇率49.950计算,折算美元金额合计为:3,563.56美元。)根据《雇佣合同》约定,被告需承担原告上述与工作相关疾病的治疗费用。依据《远洋船舶菲律宾海员海外就业标准条款和条件》,原告的疾病补贴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原告有权获得疾病补贴的期间可达120天,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疾病补贴总计为7,656美元。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
审: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3案诉请及主张基本相似,主要的请求和依据是雇佣合同项下规定的休假补贴、工资、社保费用及医疗费用,都有对应的合同条款以及船长盖章确认的统计表或在菲律宾产生的有关账单、医生的证明等证据支持,共同说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金额。我方主张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船舶优先权,请求法庭支持。关于法律适用:雇佣合同本身双方约定适用菲律宾法律,配员协议约定适用英国法律,除此之外的优先权适用中国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则适用中国法。
审:因被告天使动力公司未在13案中出庭,视为放弃当庭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本院将根据13名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辩论意见和法律适用意见综合认定13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就13案原告方是否有需要补充?
原代: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审: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