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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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新会中集特种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会中集公司)通过其货运代理人中集多式联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多式联运公司)委托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公司)将三个53英尺空集装箱从深圳盐田港海运至美国洛杉矶港,并就集装箱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前述3个集装箱于2018113日装上“CMA CGM G.WASHINGTON”轮,达飞公司向新会中集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集装箱倒塌事故,导致其中一个集装箱落海全损,损失金额为8535美元。2018128日,“CMA CGM G.WASHINGTON”轮抵达洛杉矶。就“CMA CGM G.WASHINGTON”轮发生的集装箱倒塌事故,达飞公司委托BMT荷兰公司进行检验。BMT荷兰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认为,船舶发生了严重的横摇运动,导致20181200130时左右发生集装箱损失事故,该事故是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的,船舶为了避免遭受最恶劣海况而采取的行动是合理的。而BMT荷兰公司的检验人员在出庭接受质询时称,检验报告中的横摇幅度达20度是船长通过倾斜仪看到的倾斜度,没有相应的航行数据;集装箱积载二层以上的锁具装置是通过人工手动放置后自动锁定的,同时称重集装箱积载在下层,空集装箱积载在上层是一个良好的操作规则,但其从未见过有任何船舶完全按照该规则进行积载操作,其也注意到18贝位、54贝位积载的集装箱存在重集装箱在上层、空集装箱在下层的情况,其无法100%确认落海集装箱绑扎加固是适当的。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新会中集公司赔付8535美元后,起诉请求达飞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新会中集公司委托达飞公司运输的集装箱在运输途中落海灭失,如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集装箱掉落海中灭失是由于承运人可免责事由造成,则达飞公司作为承运人对在运输过程中导致涉案集装箱落海灭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BMT荷兰公司的检验报告认为,船舶发生了严重的横摇运动导致20181200130时左右发生集装箱损失事故,该事故是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的,船舶为了避免遭受最恶劣海况而采取的行动是合理的,但检验报告所称的参数横摇运动只是检验人员基于船员的描述而作出的判断,并无船舶航行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确切数据支撑,且检验报告对于发生船舶横摇运动且横摇幅度达20度是否无法避免地导致185458贝位发生集装箱倒塌事故及横摇是否属于无法避免的海上风险等,未作相应的合理的推断和结论;另外,从集装箱绑扎、积载而言,船载集装箱存在重箱积载在上层、空箱积载在下层的情况,这种积载方式不符合正常的积载规则。被告达飞公司抗辩称集装箱落海事故是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海上风险所致,是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达飞公司向原告赔偿集装箱损失人民币58,464.75元及其利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集装箱倒塌事故并非是不可预见、不可抗拒,被告达飞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集装箱倒塌事故是由于天灾、海上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作为承运人应承担集装箱损失的赔偿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船舶海上航行过程中,船舶在风浪作用下可能发生周期性的左右横摇,这种横摇运动的幅度与风浪大小、船舶稳性等有关。运输合同项下,对于船舶发生横摇运动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天灾、海上危险而主张免责,需要举证证明船舶横摇运动不可避免地客观发生,且货物损失与船舶横摇运动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承运人未举证证明船舶横摇不可避免地客观发生、且集装箱落海是船舶横摇运动所致。首先,检验报告认定的船舶横摇运动只是基于船员的单方描述,并无船舶航行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确切数据支撑;其次,检验报告对于发生幅度达20度的船舶横摇运动是否不可避免地导致185458贝位发生集装箱倒塌事故未作相应的合理的推断和结论;第三,船舶有横摇运动初步迹象后,是否采取有效的避免船舶进一步产生剧烈横摇运动的措施;第四,船载集装箱存在重箱积载在上层、空箱积载在下层的积载不当情况。由此可见,承运人主张集装箱落海事故是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海上风险所致,是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的,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天灾、海上危险而主张免责,缺乏事实依据。本案的意义在于,尽管海上风险繁多,但现在航海技术条件下,许多海上风险是可以有效避免或者有效管控,承运人不能仅以发生海上风险主张货物损失免责,需要举证证明海上风险无可避免地客观发生,且货物损失与海上风险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编写人】程生祥 廖林锋

 

 


附: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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