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时间:2021年7月21日上午9时至时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81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长常维平、审判员程亮、审判员钟宇峰
法官助理:刘肖君
书记员:林欣祈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陈锐,住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河东路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双双,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2011163702。(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萍,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611939099。(未到庭)
被告:张广文,住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下芦村中南区二巷3号。(未到庭)
被告: 广州市东方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633号1幢502房
法定代表人:张广文(未到庭)
被告:广州市海韵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633号之一6016A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梁燕芳(未到庭)
被告:梁燕芳,住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下芦村中南区二巷3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聪,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2010247474。(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墨涵,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90120111121812。(到庭)
(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陈锐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双双、黄秋萍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吕双双、黄秋萍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陈锐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双双到庭、黄秋萍未到庭,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张广文是否到庭?
被代:张广文未到庭。
审:被告广州市东方船务有限公司是否到庭?
被代:广州市东方船务有限公司未到庭。
审:被告广州市海韵船务有限公司是否到庭?
被代:广州市海韵船务有限公司未到庭。
审:被告梁燕芳是否到庭?
被代:梁燕芳未到庭。
审:以上四被告共同原告委托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文聪、徐墨涵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苏文聪、徐墨涵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陈锐诉被告张广文、广州市海韵船务有限公司、梁燕芳、广州市东方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长常维平、审判员程亮、审判员钟宇峰组成合议庭,孙阳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林欣祈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审:下面继续进行法庭调查,由承办法官程亮主持各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程:刚刚已经进行了庭前会议,庭审的时候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变更补充的意见交易之前庭审的意见为准,双方是否清楚原告?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程:再次说明被告的话,你如果说是要代表其中某一个被告发言的话,你要做出特别说明,否则的话就是为四个被告共同发言。
被代:好的。
审:原告你还是陈述一下你的诉讼请求。
原告1: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利息93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收,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律的四倍计收,暂计至2021年3月14日,违约金为2085650元。诉讼请求,二,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所有的船舶穗东方036,船舶登记号码090105000575,即穗东方162,船舶登记号码090102000832,以折价变、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所有的船舶穗海韵618,船舶登记号码090105000398,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请求第四项,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第五项,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连带承担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诉讼请求第六项,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程:保全申请费能明确吗?
原代:应该是是5000元。
程:5000元。第一项诉讼请求逾期之日是哪一天。
原代:是2018年2月22日。
程:事实和理由有没有变化?被告你的答辩意见,除了庭前会议说的之外,还有没有变更补充?事实方面还有没有要补充的。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程:法庭归纳一下双方的各方的争议焦点问题第一个争议的焦点第一个争议的问题是被告一拖欠原告的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的数额。第二个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就是原告对被告二、三所有的船舶是否享有抵押权。第三,被告234对被告一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是否应该承担律师费。
程:关于本金利息跟违约金的数额问题,双方要注意一下你们的计算的利率,还有起止时间以及计算的基准数额,大家都说清楚一点。围绕第一个争议的焦点就是本金利息跟违约金你分项说明。
原代:关于借款本金300万元,出款日期为2016年3月4日,还款到期日为2018年2月21日,借款天数为720天,借款利率为年化19,到期应付利息为114万元,已支付利息21万元,欠付利息93万元,逾期本金300万元,逾期起始日10日,2018年2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逾期利率年化24%,逾期天数为910天,逾期利息为182万,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14日。逾期利息就是违约金的意思。逾期天数是207天,利率为年化15.4%,计算出来的违约金为265650元。被告总计欠付违约金为2085650元。
程:违约金19%,利率19%怎么算的。
原代: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2016年,1-5年期的贷款利率为4.75%,四倍计为19%。
程:被告你说对这个问题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300万元本金从2016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7.4%计算,截止到2016年9月2日共182天,此时应付利息为260284.93元,一直到当天总共还款31万元,初偿还利息部分,当天偿还本金为49715点06元本金。还剩下2950284元,按照17.4%的年利率,从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合同期结束,合同期内利息剩余为756663点21。从2018年2月23日起,按以2950284.93元为本金,按照17.4%为年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应付利息,应付逾期利息为1279857点85元,从2020年8月20日以后2021年3月14日,按照年利率15.415.4%计算为256424.22元。我方尚欠逾期利息总计以上为229294528元,与本金2950284.93元加在一起合计为我方尚欠本金利息共计5243230.21元。按照17.4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照1年期以下为4.35%的四倍是17.4,为什么按照1年期以下计算,是因为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按照什么来计算?但是被告的还款第一笔还款是在2016年7月4日,第二笔是在2016年8月8日,一直到2016年9月2日,所有还款均在1年以下,因此应当按照实际还款来计算合同的利息应当按照1年以下来计算,按照是4.35的计算
的四倍是17.4%。关于原告提出的违约金问题,我方主张违约金过高,我方借款对于原告只有资金占用损失,原告按照2‰计算违约金实属过高,有按照就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来计算
以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及利率四倍,已经具有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不应当另行计算违约金。
程:原告你的违约金有用2‰来计算吗。
原代:没有,降到了年化24跟IPR的四倍。
程:双方集中的点,主要是利率的计算问题。他主张是百分之17.4,你主张是19%,你说一下为什么是19%。
原代: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止,借款期限为两年,同时借款合同第一条第三点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我们主张按照1年至5年期的利率,4.75%的四倍来主张借款利息。被告已还的几笔款项军事利息并非本金,而同期贷款利率是指本金的同期所以应按年化19%支付借款利息。
程:被告关于利率计算还有没有意见。
被代:有。我方所还共计31万元,并不是都还的利息。在2016年9月2日我方还款10万,这10万元中有49715元是偿还的本金,而且关于合同仅约定利率按照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来计付利息,并未约定按照哪一期的思维我方提前还款,应按照实际还款的时间是在16年是在1年以内的,应该按照1年以下的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即4.35%×4等于17.4
程:关于利率原告还有没有意见?还有一个争议的点就是最后一笔款100000元钱。原告你主张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原代:本来起诉的时候我们主张他只还了21万的利息。被告当庭主张额外于2016年9月2日额外还了10万的利息及部分本金,这部分我们是认的。
程:就是你认可还是是有本金的对吧。
原代:认可这部分包含一部分本金,但是对于被告主张的本金金额我们是不认的。
审:对于提前归还是怎么约定的,提前归还的是本金还是本金和利息?或者还是都是利息?有没有这种规定?
原代:在合同里边没有约定,他之前还了总共是当时还的时候都有欠付利息,被告也当庭他也明确他之前还的几笔都是利息来着,只是对于最后一笔10万,因为欠付的利息是他这10万是可以覆盖欠付的利息,还多余一点,他主张抵扣本金,我们也同意可以抵扣本金。
程: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就是被告23原告对被告23是否享有所有的船舶享有抵押权的问题。原告的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关于被告所说的抵押期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限,对权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即使合同及登记证书中约定的登记抵押期限已于2019年2月21日止,但是也并不影响原告享有船舶的抵押权,即优先受偿权。第二点关于被告所主张的,因为被告二、被告三对外提供抵押担保没有出具股东会决议的问题,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小股东的权益。本案中被告二即被告三的股东均为被告一及被告四,且被告一及被告四维百分之百控股,所以不存在损害其他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也不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精神,另外该条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程序方面的规范,属于管理性属于管理性的规范,不应将其认作合同无效的依据,而导致合同无效是指强制性的规范。另外本案中被告二及被告三提供的抵押物均已在广州海事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具有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原告是善意的,有理由基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相信被告二及被告三提供抵押担保是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因为被告一及被告四均是被告二及被告三的股东,所以被告二及被告三作为公司主体,对于对外提供抵押担保,也是知情同意的,所以被告主张被告二及被告三提供的抵押担保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另外对于对于九名会议纪要第19条,也规定了四种无需公司决议的例外情形,第四点级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系在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与担保合同中签字同意的情形下,债务人债权人是无需审查公司决议即可断定该担保是出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见是否处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债权人审查公司决议的一个本质原因。本案中原告虽无法提供担保人的决议文件,但因为被告一及被告四本就是股东,且在主合同及从合同中都有签署,明显是知情的,所以符合九名纪要第19条规定的无需审查公司决议的例外情形,因此涉案的抵押合同等均合法有效,发言完毕。
程: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也是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写明抵押权的受偿期限自2016年起-2019年止,对于抵押期限的认定是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抵押人海运公司和东方公司意思表示只是16年到19年这3年期间内愿意承担抵押责任,自19年之后原告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东方公司及海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这也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双方对于抵押抵押物的权利价值明确为人民币400万元,及超出400万元的部分东方公司和海韵公司也不应当承担任何的抵押责任,而原告要求我们承担抵押责任,包括本金利息远远高于400万元,因此即使东方东方公司和海韵公司需要承担抵押责任也应当在400万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责任。关于优先关于公司法第16条规定,要求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不能因为张广文和梁艳芳都以个人的身份为本案提供保证和抵押,断定海运公司和东方公司也同意对本案抵押。公司法第16条除了小股东的利益可能存在的隐名股东的利益,对于该部分股东来讲张广文、梁艳芳无权代表东方公司和海韵公司直接作出对外承担抵押的决定。
程:被告234是否对本案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你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被告三的因为没有出具股东会决议。二、被告主张不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意见同刚才的一致。另外,催收函证据证据六,丙方作为担保方,包括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利息及相应的违约金,所以被告二是被告四应该对被告一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本借款本就是用于公司经营,即被告二及被告三,所以被告二、被告三对于借款的事实已经保证的事实是知情的,发言完毕。。
被代:东方海韵连梁燕芳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首先,原告未提供股东会决议,这部分意见与之前一致该催收函的签署日期,由原来的2019年3月11日,被原告单方面改成2019年3月18日,因此延长了保证期限。是原告延长了保质期限,如果按照2019年3月11日实际签署时间,三个保证人东方海韵梁燕芳不应当对此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我方申请笔迹鉴定,鉴定一下改成18日那一笔,庭后我们会提交申请
程:你申请鉴定的目的是什么?
被代:原告陈锐添加的。还有一点,刚才原告说我们借款张宝文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实际上我们借款也上网的借款也并不是为了经营东方或者海运公司的经营,而是为了偿还张国文的其他借款,等一些个人需要。原告说我们用于公司经营,应当拿出相应的证据来。
审判员右:原告你主张你请求被告234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基于什么?是基于承担保证责任吗?
原代:是的。第四项是承担保证责任。
程:原告我再次问一下,就是催收函上面的3月18日有没有改动过。
原代:我刚刚与陈锐进行了沟通。刚才确定了不是陈锐加的。
程:最开始的日期是多少号?到底是多少?哪一天签的你知不知道。
原代:我要跟他核实一下,但是这个不是陈锐加的,可以进行笔迹鉴定。另外这份合同其实被告他也是有的。整个借款背景,是本来张广文是在工商银行有一笔400多万的经营性贷款和借款到期后张广文及公司是没有利清偿的,所以当时张广文找到了陈锐,以及陈松,然后跟他们借了一笔钱,当时他们都是认识的,所以说本来和借款合同的利息并没有约定很高,就是同期的四倍,当时也是法律规定的限额内借款了400万元给他用几天,把抵押物赎出来之后,张广文又去浦发银行去进行了又申请了一笔经营性贷款就等这笔贷款银行放给他之后,他用来还陈锐的这笔借款,但是工商银行的我们借钱给了张广文之后,张广文用来还了工商银行的经营性贷款,他把抵押物赎出来之后,去浦发申请了抵押,又去浦发申请了一笔经营性贷款他这个钱放款之后,张广文他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去还给陈锐。后面因为他们本来也是认识的,而且陈瑞在15年16年的时候他是做这种进出口生意,条件较好,所以说他就还是把这个钱去借给他。但是因为本来是一个信用类的借款,债权人他担心,张广文没有按合同约定去还这个钱。
第一次已经发生了违约的行为,所以他们双方就谈张广文的公司用船来进行一个抵押担保,就把借款的期限给延长到两年了,然后是这样的,然后跟着张广文要钱,他就一直不还,后面陈锐因为生意近两年不好做,现在陈锐跟陈松兄弟因为这笔借款关系也闹得很僵,所以它是比较着急去催收这笔钱的关于证据如果需要的话我们可以去申请律师调查令,去工商银行及浦发银行去申请贷款合同的原件,证明这笔400万本来就是经营性贷款,是用于公司经营的。
被代:这笔钱本来就是陈松的。陈松通过陈锐来借的。关于这笔钱是否用于经营,张广文他没有,然后原告现在也没有证据证明他用于经营,如果原告拿出了证据我们再质证。
程:第四个就最后一个争议焦点,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四被告是否应当对律师费承担责任。
原代:原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证据一第二条跟第六条已经明确保证责任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且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等,所以被告,对于实现原告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支付的责任,是已经支付完毕。证据七,提供了委托合同、发票及律师费的转账凭证,证明原告以实际发生并支付该笔款项。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保证责任,债务人实际承担的责任的,债务人都不需要承担,都没有约定债务人需要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为什么保证人要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二,最高额借款授信合同决定的保障责任是两年期,从2016年2月22日开始到2018年结束东方海韵梁艳芳已经不需要就本分最高额借款授信合同所约定的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按照催款函约定保证责任条款来承担保证责任。而催告函并未约定又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我方认为张广文作为借款人,不需要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三、为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超出借款人超出债务人债务债务的情况下,而且该保证责任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也不需要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对于该笔律师律师费5000元。
程:原告你是主张四被告,你请求别人承担连带责任,你说一下依据。被告一是什么依据?被告二、被告三、被告4明确一下。
原代:被告一作为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的依据。就是证据一的第六条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本金或利息的,上述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已经明确有借款人支付该部分费用。被告二及被告三首先被告二被告三本身就是抵押人按照该条约定也应该承担上述律师费,被告四作为保证人,按照证据一的第二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也应该对律师费承担责任,承担支付责任。保证人是证据一的第二条
审:被告还有没有异议意见发表。
被代:我方坚持刚刚答辩意见。
原代:关于抵押合同限定了担保的限额,就证据的第四页第三条,约定的是权利价值,也就是当时抵押的时候双方对于抵押物的一个权利价值,并非担保的限额,这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该动产抵押合同,以及证据的第九页第三条约定的权力价值并非被告二及被告三提供抵押担保的一个限额。
被代:原被告一期去广州海事局,担保债权数额是400万元,括号最高债权额两份,证据的第八页、第12页都写明了,担保的债权数额为最高400万元。
审:都注意到了,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你们有其它未解释的,也可以通过代理词提交给法庭。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我们坚持庭审意见。
被代:坚持庭审意见。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原告你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庭后由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