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时间:2021年7月13日上午9时
地点:本院一号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737号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长常维平、审判员程亮、审判员钟宇峰
法官助理:孙阳
书记员:林欣祈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11-12楼。
法定代表人:秦江,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101199511127067。(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圆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09151909212783。(到庭)
被告:Golden Empress Inc.(译:金皇后有限公司),住所地Suite B, 12th Floor, Two Chinachem Plaza, 135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香港德辅道中135号华懋广场II期12楼B室)
法定代表人:詹姆斯埃尔斯,该公司董事兼秘书。(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晖,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148011。(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111 8449。(到庭)
(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原告委托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彦、罗圆梦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刘彦、罗圆梦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彦到庭、罗圆梦到庭,代理权限均为全权、特别授权。
审:被告Golden Empress Inc.(译:金皇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委托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晖、张帆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黄晖、张帆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Golden Empress Inc.(译:金皇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晖、张帆律师到庭,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诉被告Golden Empress Inc.(译:金皇后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常维平、审判员程亮、审判员钟宇峰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常维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林欣祈担任记录。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下面继续进行法庭调查,由承办法官程亮主持各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审:对庭前会议固定的诉请、答辩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的举证质证情况,各方如果没有新的补充,就将作为本次庭审的审理的依据。原告你是否同意。
原代:我们有补充的质证意见。
被代:同意。
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再明确一下。
原代: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973390.92元,及至保险赔付之日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我们是分3次支付的,
每一笔支付的之日起计算,第一笔费用人民币1986695.46元2020年11月23日起,第二笔费用人民币1913059.3元。2021年1月19日,企系第三笔费用人民币73636.16元,自2021年2月25日起计;第二项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把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完毕。
审:主要是哪些诉讼费用?
原代: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审:你经济损失包括哪些部分。
原代:包括六部分。第一项是货物损失,金额为663216.44元。第二项是筛选费用,金额为2290173.05元。第三项费用焚烧费用,金额为157080元。第四项费用港口作业包干费,金额为346529.92元。第五项费用,逾期库场使用费,金额为474752元。第六项费用,。CCIC常损鉴定费用,金额为41639.51元。
审:你库产使用费是从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的?什么标准。
原代:库场使用费,首先是卸货完毕的时候是7月18号,结束的时候是8月30日。19年的7月18至2019年的8月30日,他是7月2019年7月18日是卸货,但是是从2019年的7月7日开始卸货入库的。
审:你是主张的逾期库存使用费你什么时候预期你就说预期的起止点你明确一下。
原代:他前面的1到20天、20天有一个免费的库场期,2019年7月27日开始逾期,一直到2019年的8月30日。
审:逾期之日的费用的标准都是一样的吗。
原代:不是的。已经提交了合同。
审:事实和理由有没有变化
原代:没有变化。
审:被告的答辩意见跟庭前会议有没有补充。
被代:是有补充的。然后主要是根据刚才原告所称的几项损失,被告这边发表1下意见 。首先关于所称的货损,被告是不认可交付的货物是存在霉变情况的。因为货物在卸货前,所有的货舱都是经开仓检查,没有肉眼可见的 霉变、结块、失损、发热等迹象,就算是有少量霉变粒,那也是货物本身自带的,在装港装船前就已经存在,属于货物的一个固有缺陷。其次单纯看原告所称的224.4吨的一个货损数量是不能够真实反映货物自经筛选之后的一个霉变粒数量。例如被告的证据第就是95页16.1的表格是记载的很清楚的,这224吨里面至少有155吨,是因为码头53号的仓库漏水,所直接导致的。另外有8.6吨就是430包乘以20公斤/包的结果,是义务,还有30吨是混杂了,霉变货物和义务,也就是说单纯经筛选出来的,确定的霉变。数量是只有30吨的,其他的货损数目原告是没有完成其举证义务的。关于筛选费和焚烧费的话,那么钊华清洁服务部是不具备一个筛选资格的,也是货方单方进行了委托,并且被告在当时已经强烈地提出了抗议,并且提供了报价更低,也具有筛选相关豆类货物经验和正规资质的广州萝岗永好清洁服务部,但是货方仍然坚持私自单独安排筛选的。原告证据第66页的电子回单,是因为是没有只是一个彩色打印件是没有原件的,两张电子回单的记载,证据第66页,全部是霉变大豆、色选费,而这两个数字与鉴定报告中记载的无论是筛选费还是焚烧费的金额是不一致的,这里就提醒法院注意一下这个问题。另外的话是关于焚烧的一个数量,原告是没有提交具有销毁资质的单位所出具的销毁处理报告,用以证明其所称的焚烧处理的情况,以及最后的数量的。
被代:诉讼的一个核心证据,是其证据,也就是说黄埔海关出具的检验证书中记载的,上述货物经检验发现13457仓霉变粒含量超过国家标准GB19641-2015规定的限量,那么这个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限量是1%,那么本案原告所提交的另外一份CCIC出具的所谓鉴定报告,明确记载它进行筛选的大豆的总量是41415.110吨,那么这就是13457这几个仓,总共筛选的量是41415.110吨,那么筛选出来的霉变大豆是224.4吨,其中有155吨是在53号货仓卸到仓库以后发生的霉变,那么即使不考虑假定224.4吨全部都是发霉的大豆,那么224.4除以刚才原告自己主张的41415.110,他的霉变粒也只有0.05389,也就是说没有超过1%,这就是很清楚了,你自己认为说超过国家强制标准1%了,你筛出来的只有224吨,假设224吨全部都是没的,因为其实都不是全部是没得,还有杂质,还有另外在码头仓库发霉的,那么即使224.4除以你筛选的41415.1,只有0.5,证明霉变粒没有超过1%,不超过国家强制标准。。
审:事实方面的其他调查?由本案的承办法官程亮主持。
程:被告提的调查取证的申请。因为被告提出的调查取证是申请法院向海关发出询证函因为经过合议庭讨论申请发出询证函,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的,因为你不能调取的客观证据,如果说你要调取和犯罪,你要说明调取证据的名称。然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个这票货运到港港口之后,海关是第一次什么时候去检验的?抽检的原告?
原代:0705
程:被告是不是7月5日去抽检的。
被代:应该是在锚地就已经出现了。
被代:应该在7月5日。
程:7月5日是吧。卸货前。检查以前应该是。
被代:对。
程:现在钱被告,你的公估报告,原告你的公估报告,你的鉴定报告说当时就是CCIC去减载之前就已经发现了货物表面有少量的家长的、霉变的大豆,这个为什么还继续在到了泊位之后还继续在卸载。
原代:对26层的一个减载。
程:是。中都是发生在卸货之前,为什么就是说你发现这个货物有假得霉变大豆之后,为什么还继续在卸载?以7月5日剪彩,7月7日就卸载了,今天现在之前就发现了,为什么还继续在卸载?当时你们有是怎么样的一个应对。
原代:因为我们是保险人,具体的情况就是我们大概是这样情况。我们知道就是说他们查其实我们他保险公司报案的时候也是在后期报案的,当时了解的情况是可能当地工厂以后发生发现霉变的以后,报了从公司进口公司没意识到货物的也那种事态的严重性。后期派人到现场以后,才保险报案,跟海关沟通以后才认识到后事态的严重性的。
程:这个海关是什么时候通知你们说货物有问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
原代:在船公司的。被告的证据里面有。他有在7月8日通知的。
程:7月8日通知是吧?被告是不是这样?海关什么时候通知说货物有问题。
被代:因为开仓以后,刚才各方都已经确认了,7月5日减载前,就已经所有的货仓1234567全部开仓,那么收货人海关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是没有提出任何的问题的,这是第一点。第二个,那么紧接着7月5日就开始减载,用浮吊减载的,2号、3号、6号。但是从7月7日开始,我们报被告证据的88页,从7月7日开始,那么船就已经靠到泊位了,那么这时候卸货就是全部写的是包括2号仓、6号仓,然后1234567全部开始写的,一直写到7月9日的10:20,货物卸货才停止,那么海关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7月8日是口头讲了一下,口头说要填写。理由质量不合格,没有说是因为发生霉变,或者是你一打开舱,你货仓里头货物有水时有结块,有变色、有聚集,有一位没有的,那么实际上最后是7月9日的,7月9日的10:20这个货实际停止卸货了,那么在这期间实际上1234567都有卸货,那么我们被告今天又补充提交了一个为了还原这个事实,把航海日志原文作为补充证据12提交给法庭 。这里有关卸货的整个过程,然后什么时候停线都有清楚的记载。被告提交证据12航海日志。
程:说一下航海日志的意见?
原代:首先它是自己的复印件,一个是我们不认可,另外就是说他在卸货,我记得是当时调查的情况,因为我们从一开始报案以后就参与调查了,海关允许他卸货,但是不允许放行,都是卸载当地的港口码头,不放行的。在商业报告好像也有一句,我们当时调查就是个球,他不放行,你不能让大豆在这么热的天发现霉变以后扔在船上,因为你放在船上这么热的天肯定更加的坏,所以海关就是把它允许它卸下来,但不允许他提走,全部堆在港口、码头。见被告证据22
鉴定报告的第三页,第八点最后一段。。
被代:第八页。第三页的第八点,首先强调这个货物是转基因大豆,是属于海关监管的,所以它不放行有两个原因,一个是转基因产品,海关必须监管,不是允许你随便动的。第二个是因为海关已经说了,你这个霉变粒超过强制标准,所以必须要进行筛选,符合我们国家强制标准以后才可以安排生产消消生产消费。生产销售,所以不放行,这里写的很清楚,筛选后大豆系黄埔海关取样检测合格后才予以放行,这指的是你的霉变率,达到国家强制标准以后才可以放行跟我们本案收货人,因为原告是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本案的货物的收货人,收货人跟船方之间交接有没有发生货损,是另外一件事,我觉得这个法庭应该比较清楚,就是说你如果发现货损了就应该停歇,而且自己海关的报告也讲了,说是发现如果有质量问题的话,7月8日就已经通知了,7月9日上午10:20是8停卸的,这个是直接跟货物有没有发生损害直接相关的,如果你之前就已经发生表面状况有问题的话,那是应该安排停止卸货的,不是说不让你从仓库拉出去生产销售,这是两个概念。
原代:这里我想解释一下,被告一直说海关是后面在7月9日的时候,说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然后才通知的停止卸货,但是海关是被告的7.9也说了,也就是被告证据的第88页,7.9已经明确说了,2019年7月8日的时候,海关已经口头通知了停止卸货,理由是货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2019年7月8日海关就已经通知同样可以看,就是在被告的证据11,他的现货事实记录上,也就是被告第证据的第26页,已经明确说2019年7月8日的时候,海关通知停止卸货。被告鉴定报告8.2说海关是做了实验室做了检测之后才说质量不合格,但是我们提交了海关出具的检验证书,它的签发日期是2019年的7月25日,也就是检测结果是在 2019年的7月25日才出来的,但是在2019年7月8日的时候,海光在登轮查验的时候就已经发现货物的有一个发霉的现象,后面出具的检验证书是对肉眼可见发霉现象的一个质量的指标的一个定量,并不是说海关是等检验结果出具出来之后才通知了说质量不合格。当时海关已经口头通知了,被告一直在否认这个事实。
审:像这种大宗的,像这种豆类从北美进口的话,我们进口过来的话,事先必须经过筛检才能卸货,还是可以先卸货,再进行商检。
审:你可以现在海关指定的区域,然后再进行一个检测,还是怎么样。
被代:即使不是转基因的,开仓以后发现货损的话,没有任何一个货主会同意卸货的,就这么简单。如果开仓都已经发现货损了,谁还会继续卸货,
审:海关有没有强制性的检验?
被代:有的,应该是有的
审:被告原告你清楚吗。
原代:具有很清楚的。对。
原代:对大豆的检验,实际上海关都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因为你大豆是非常容易坏的,通常的检测他只是就是说初步边检边写的,不会让你整船大豆等他钱根本够不着的,他一边一边检验一边卸货,这样你就可以不会把豆子烂在船上,另外一个也可以减少传奇,每个海关都是这样做的。
审:我检验完了,如果有问题,你就拿不走,或者是我要退货或者是要销毁是吧。
原代:而且它是有指定的监管区在都有,海关都有规定的,他在开仓检测以后还就是应该第二、三天就海关通知有问题,我们事后调查,因为他保险报案也比告诉船东的要晚,那么我们已经跟货主讲了,你怎么就是刚报案?它其实是当时他们自己的忠忠良因为原告是在北京的,北京没有根本没意识到事态这么严重,自己飞到了新沙好像,然后跟海关沟通过以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以后再来报案的,他们一开始认为可以混过去。没有意识到发霉的情况这么严重,当时我们有了解,其实海关在很早就通。
审:就是说你把舱盖打开之后,有没有发现发霉或者什么。
原代:发霉了,他当地是没有人的,当地收获的代表,他说有发霉的现象就马上报北京了,北京没有引起重视后,这个没有的,就是我们调查的情况是个情况,所以一它保险报案也是晚了几天。
审:打开舱盖。发现发霉的时候有没有拍照。
原代:他的商检报告有附件,事后先通知的船东,再通知保险公司。
被代:第一页是船舱里头的货物,大家可以用肉眼看一下,我们是看不到的明显的霉变。刚才有一个重要的事实,原告可能在误导,有一些原告刚才陈述说是7月25日海关才出具的正式的检测报告,那么也就是说原告意思说在7月25日之前,海湾没有任何的检测结论,但事实与此相反的,首先第一个,那么我们的报告就是刚才的88页已经陈述得很清楚,原告也指出来了7月8日下午15:00的时候,当地海关关员通知货运代理人停止卸货,理由是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那么8.2报告是在7月9日10:20,那么海关基于实验室检测结果,结果就是霉变粒超过了国家强制标准限量的1%,所以卸货终止的。那么7月9日至少这个结果是出来的,其实7月8日下午都已经拿到了。那么还有一个重要的一个事实是涉案货物开仓以后是7月5日开仓的,要减载了,没有任何人包括收货人,因为你原告你是待收货人的,所以你说你保险人什么时候知道我们不管收货人,7月5日已经到船上大船已经开仓,没有任何人提出货物有霉变,那么直到7月8日海关检测结果出来了,那么如果按照原告的逻辑,7月25日海关检测结果才出来,你才要停止卸货的话,那么请看我们原告自己提交的证据17,实际上就是本案的担保函,担保函是什么时候就已经交换了,就已经提交给原告了?是7月19日,如果你认为检测报告没出来,都没有都不知道有破损的话,那么7月19日担保函都换了,怎么解释?这个逻辑上是不通的。
程:被告在装港的时候,这个货物有没有说是货物的情况,表面有没有霉变的指标。
被代:装港是这样子的。我们看原告自己的证据,不光是原告的提单,买卖合同,商业发票,包括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五和证据六,是原告提交的提单买卖合同、商业发票、装港出口检验证书、装港质量证书,所有的这些证据显示,它是没有任何一个霉变粒的指标进行约束的,就是所有的这些合同里头提单没有?你贸易合同也没有,商业发票有没有?那么装港出具的一个检验证书和质量证书也是没有霉变粒的指标的。原告另外一份重要的证据,原告的证据七是一个卫生和细菌检验证书,那么这份证书里头原告认为对它是有利的,说这里头说了说货物没有发没有,但是我们提醒法庭上次也着重指出来了。原告证据的第26页到原告证据的第33页,请看英文的原文,虽然原告没有提交卫生和细菌检验证书的原件,但是我们即使看这份证据的本身英文的原文是。
审:这个证据是真实性是确认还是不确认的。
被代:我们不确认其真实性,但是这份证据本身的记载,我觉得被告有必要指出一下,因为刚才法庭询问就是说到底在装港货物有没有霉变?那么我们请看一下这份证据的原文的记载是说萨萨默斯丹手里Free from。就请看一下26页,他几份证书都一样的。就是说没有实质性的。我们理解是没有大量的没有实质性的美发霉。反正法庭也可以看得到的吗?那么两有两处出现,他讲有没有发霉,有没有杂质,有有没有稻壳这些的?有没有有毒的种子?这里有。有没有发霉的迹象,这里都用的是。萨来说的话,Free from用了两次,后面又用一个xls X呆手里Free from,就说没有明显的我们理解中文的准确翻译是没有明显的发明。我回答法庭的问题,就是说在装港涉案货物是没有明显的发霉的,那么到了谢岗开仓以后,同样是没有明显的发霉变质的,是这样一个状况。直到7月9日拿到海关的通知,说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程:原告你证据第七页就是卫生证书,这个是从哪里来的?罗素出的海运公司出的证据来源在哪里来的。
原代:必须要附上这些。担任合同上都有规定,付款贸易款的时候买完整套收到的。对,有两份证,他一共关于一套证书里面关于质量的就是有两份,还有一份是一个美国农业部的官方的。
原代:出口的检验证书,也就是原告证据五,证据的第18-21页。,这个的异色率是零,,也就是跟大豆正常颜色以外的颜色是零,这个是美国官方的,我们特别就是要指出来。这个不是私人的,就像旧海关一样,这个是农业部下面的一个叫美国谷物的检验检查所出具的证书,但是原告的被告的。对检验人可能没资质,对大豆不懂,对美国官方的检验检疫机构反映翻译成了美国货运区,它其实一个公司出具的,同时检查了货舱出去了货舱的可以检查单有一个检查,但这个在网站上都可以查的。另外对于大豆出口他有个官方得出口的证书,上面明确记载了就是说这个意思。另外一份是老些检验检疫的证书,上面就是记载了,没有实质性的没迹象,你现在开仓的包括被告的公估都可以看到,就开仓里看到可以看到有霉变大豆,这个完全是不一样的。
被代:原告证据的第刚才他说的第十八页。好的。这个是我们强调这个是异色粒,不是霉变粒。异色粒和霉变的是两个指标,说两个完全不同的指标,而且那么原告反复强调的都是所谓美国官方的,但是我们作为任何一个常识性的一个判断,大豆的异色粒,6万多吨不可能是0.0%,我们提出这一点,好完毕。再补一句,其实以色列是大于等于霉变粒的,每一件事包括在异色粒里头的,可以查农业我们国家农业部的规定。
审:卸港的开仓的情况,你刚才说你们的那些被保险人的人员已经看到了有霉变现象是吧?但是他没有。没有附证据过来吗你们?你们负责证据就是这个。
原代:他马上有请商检,他是事后报案的,就是过了两天来报,它有请商检。
审:你开仓情况当时是有哪些人在场。
原代:商家流在场上,且明确记载。
审:你是7月5日就开了仓是吧?7月5日开仓。也当时删剪就拍了照片。
原代:对应该是。
审:体验,一个是锚地取得一样,一个是在新沙港区的一样。分配。是什么时候取的。
原代:取样是这样子的事。从货物开始卸货的时候,海关就全程取样,新沙港就是应该是开仓的时候海关同时在场的,我们检验人员也在场。
原代:锚地是7月5日。新沙港是7月7日,真正开始卸货是7月7日。
审:你在锚地开的是哪个仓?在新沙港又是开的哪个仓?是同样的仓还是不同的仓?这些基础的事实你们清不清楚?被告清不清楚?你把过程说一下,把卸港的情况大致说一下。
被代:主要见被告提交证据的87页、88页,以及被告提交证据的证据12航海日志,那么船是7月5日抵达沙角锚地,抛锚,在7月5日13:18安排进行减载,用浮吊减载,看我们报告的88页,7.4,海关的官员就已经上传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且在每个船舱中进行取样,是每一个船长不是只有二仓或者流程,或者只有13457每个厂商进行起降。那么在7月5日的晚上,因为浮吊开始这是取样以后,进行减载,那么当时减载是二层和六层,因为这个船这里头都有陈述,减少了9000多吨,还是在锚地,矛盾用浮雕减灾。那么到了7月起。
审:的时候除了海关、关员之外还有谁在场的。
被代:还有我们根据原告的报告显示,还有cc他说有CS1,但是我们的检验师说没有,从来我们没有见过cc I的人去。7月5日的时候不在,有海关有收货人的代表,这个是确定的,有没有。
原代:商检就在7月5日就上去了,上面他不可能作假的,而且船上都可能有记录。
被代:那么7月7日,第一就是船靠泊的是什么新沙港7号泊位,然后开始卸剩下的货物。这是7月7号17:48。那么7月7号20:22,同时是使用了舞台岸吊开始卸货。那么7月7日的时候,海关每天这里陈述的是每天登船,对每个船舱中的货物进行了抽样,那么在7.9的时候,我们实事求是的讲是在7月8日的下午15:00,海关通知货代停止卸货,理由是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这就是在卸港的一个情况。完毕。
审:原告,CCIC对谢岗的打开仓库之后,对大豆的记载是在哪里?你提供的证据里面有没有?
原代:证据22,第二点事件背景,还有第四点卸货情况。
审:在7月5日沙角锚地时就发现了13457有发霉大豆是吧?
原代:是的
审:然后7月7日,凭靠新沙港码头你们为什么发现有霉变现象还要去卸货,是为什么。
原代:因为货物它发霉了,也不能说不卸,直接把放在上面它就会烂掉了,你不符合我们必须收获,不可以拒收的,因为单证已经买了。不合格也是要收获的,不卸货我还要付滞期费,一天好像好几千美金。
被代:就是说首先原告讲的是完全错误的,首先原告自己的贸易合同是CFo,就涉案货物是目的港交付货物,而且是FO就是说人家国外的卖家都不负责全行都不负责卸货的,是收货人安排卸货的,也就是卸不卸货的主动权在收货人手里。而且我们食物中很多情况都是一开仓,发现有水湿、结块、发热的情况,马上是停止卸货的,因为这个纠纷导致货物大都在船上放12个月都有的,我们之前处理的还在湛江那边处理,都是这种情况,没有哪一个收货人傻到说开仓以后发现水湿结块还要收货的,这是不符合常理的。第二个法庭也请法庭注意,刚才原告陈述的第二点和第四点,那么我们不是说涉案货物完全没有霉变发霉的豆子,那么CCIC发现夹杂有少量发霉大道,少量发霉大豆,那么也就是说是首先是少量的,而且这里是没有事发发热水池结块,这种现象。那么我们请看被告证据的105页,也就是被告委托的公估拍的照片,我们不否认有少量霉变大豆,在我们被告证据的105页这里讲了,经近距离仔细检查,仅仅有微量的货物有干扁、皱缩、发霉的迹象,看起来像是陈年、大豆。那么就是说少量的每一遍的大豆是有的,这个是符合正常情况的,那么但是少量的霉变大豆是需要近距离观察团证据的,105页。对。报告的第24页。报告的第24页的照片,和所有此前各个货仓,比如说你从报告的第二页开始看报告的报告的本身的地。第二页,报告的第三页, 20页。二十一、二十二页货物在船舱的时候,表面状况是良好的,那么件事是必须要下到舱里头,就是这个仓大概有十几米20米深的,下到里头才能近距离,拿了一捧以后才能发现这种。看起来像是陈年大豆的,少量的霉变的大豆。
审:这个是你表面状况良好这些东西或者是成年大豆,这是谁拍的这些照片。
被代:所有的就是保险公估公司拍的,他们是7月8日去的,之前都是正常的,没有任何货损。到了7月8日下午的时候,海关通知说货物质量不行,质量不合格,所以要停。这时候船方才收到这个通知,因为货代就通知船代船代就通知船船长了,那么船长就会抱宝贝协会,包括协会开会,他的公估公司是7月8日到港的,就是到现场的。
审:你方委托的公司是吧。
被代:对,在船上拍的?含着机械。7月8日是全部货仓的,都同时五个按掉在线。对。是的。我们不否认,就说里面肯定是有没得,但是是少量的,即使用原告自己cos的报告的原话也是少量的,那么是U其实是。好。这是一个关键。那么如果达到了收货人拒收的一个标准,他就不是商量,如果收货人继续卸货,那它就是一个可以接受的,少量的没变,这是我们被告的一个理解。对,就是说如果你已经发现大量的霉变,然后关键是什么
被代:?我们通常做的那么多的大豆货损案件。
审:这个标准是你的标准?不是公估公司的标准吧。
被代:海关有两个标准,至少我理解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我要目测,我开仓7月5日在锚地的时候,海关就已经启用了,那么这时候海关没有说任何的问题,没有任何的那么起码第一个开仓以后我要肉眼看有没有发生发热借款,水是我们做其他的案件一开张就会发现的,这个是明确的,就是有大量的结块,本案是没有的,这是一个肉眼观测,它必须要先拿肉眼看。第二个,海康不是娶了一样以后拿回实验室去检测,这是它是一个检测标准。我理解这两个都是要用的,这是一个客观的一个。
审:大豆的含水率是多少。
原代:12%
审:是这个相对于北美大豆来说,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
原代:非常正常。一般是不会发生那种没变的。
程:关于货物的损失是否发生以及货物的损失问题,双方还有没有事实要补充的?你到底有没有发生这个货损,你就是不是发生在运输期间的方面的事实,还有没有还有没有补充的?原告被告。
被代:补充照片说明,所有的照片都有日期的,我们的公估报告的所有的照片都是有日期的。然后比如说我们报告的第103页,那么这个照片显示的日期是最上面右上角,最上面这两张照片是7月15日拍的,也就是说最后货还没有卸完,还有一些货,那么这个是7号仓的,也就是说原告主张有货的,我们有彩色照片的,正常的用肉眼看,能不能看到大量的足以构成货损的这个霉变,还是说肉眼看不到。
审:你7月8日在船参拍的没有日期吗?没看到,在你的公估报告第24页,这个是7月8日拍的是吧。
被代:这个我不知道他是不是用的不同的相机。这个没有显示日期,就这个我确认。
审:7月8日在新沙港的船上拍的,有没有证据?
被代:应该是,4号货舱他只有到了到了锚地。不是在沙角锚地了。后面都有日期。程:好,原告问一下当时这个货物卸下来之后是怎么处理的?也大致讲一下。
原代:他一直就等着放在新沙港马头。
程:卸完是什么时候写完的。
原代:7月18日写完。
原代:等待海关的查验通就是处理决定书。首先就是海关口头警告之这个货不能拉走,不能动,我们书面邮件也告知给被告律师了,海关口头通知,那么然后再因为已经确定海关不让拉走了,所以在这个期间收到书面的简易通知之前,被告方已经共收货人方自己已经在想办法处理,最后的协商的方法就是做筛选,自己在寻找筛选公司,然后把筛选的报价找到的筛选公司的公司名称、报价,告知被告方律师,那么在7月25日的时候,海关出具了正式的书面的不放行通知,就是要求或超标,必须做筛选以后才能放心。之后原被告方之间对筛选公司的选择费用都进行过沟通,那么其实在整个沟通过程我们也注意到,就是说被告方的律师一直认为这个货是没有更多的是在这个方面,那么经过几轮以后最后定下来用,现在这家这些报价都是先告知过的,然后在筛选以后,通知所有的各方的检验员,现场每天派人去查勘,在出来筛选完毕再应该是8月底,8月底筛选完毕以后,确定了就是224吨左右,224.4吨筛选出来或处理之前,我们在9月份筛选之前销毁也发函给各方公估人,他们在现场对销毁的现场也进行了鉴定,整个就是全部事先通知的。
程:7月27月18日卸货完毕,然后25号海关说要进行检疫处理。中间7月18日到25号是货物是什么情况。
原代:放在新沙码头。
程:货物当时卸下来之后,就这个。是怎么装的?干净的,是2号和6号,最后这个货物是混装的吗?还是怎么样?还是分开装的?就是2号仓的货物有没有装到?有污染的,有品质有变化的厂里面去。2号3号6号是分开的是吧?好,到了7月25日海关发了要求检验处理,因为海关这个里面他说是方案是需要他审核同意的。你们有没有报海关了。
原代:有报道我们知道。
程:有报海关的事是怎么报的。
原代:不清楚,就是说他们要报我要筛选,海关必须同意以后他才筛,这个过程我是知道的。
程::被告交了。你们双方应该是双方都交了。关于8月3日这个邮件,你虽然这个邮件说一下邮件的意见。对证据13、14发表意见?
原代:在海关7月25日出来之前,海关已经口头通知了不合格,所以事先就是把第一次邮件告诉他,我们经过当地的调查了解,25号他出通知,31号就把找到的你色选的公司,也就是现在最后用的黄浦区赵华清洁服务部的报价,告知了黄辉律师,黄辉律师认为就是说首先他一直强调这个货是没有受损,另外认为这个就是。是听推荐了一家叫萝岗的永好清洁公司,那么我们又去问收货人了,人家船东提供的萝岗如果服务更好的话,你应该右倾的,然后收货人反馈过来,我们也通知了转告了黄律师,他们这家公司事先已经查过了,因为在当地能够做三减的可能也就23家,人家这家人家是没有设备的,也没有就是说筛选成功的经验,那么你在筛选以后必须。
审:你说的这个家是哪一家。
原代:是船东提供的萝岗永好清洁服务部,就是船东提供的,没有涉嫌成功的经验,而另外一家就我们现在用的这一家赵华清清洁服务部是有设备,有筛选成功,被海关批准就放行的一个经验,所以我们得到反馈信息后,我又书面又反馈给了船东,后来要提出来要招标,招标要经过一个必定的公示程序,要12个月过去了。大豆在广州当时是78月份,又是经常下雨,所以保险公司我们自己不同意,就明确告诉了惨痛,这个是不可行的。所以你如果有更合适的公司,请你在下周再给我们回复,后来船东就没有提供更好的方案了。然后我们就定了这。
程:他你填了他证据十三十40认不认可?真实性是不是的。
原代:真实事实已经认可的。
被代:澄清下有个事实,应该。原告陈述的是有误的话,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刚才法庭不是问这个或是不是全部是分开的还是混在一起的,就是26和1345。证据的第90页,争议的第90页第十点,有关货物的存放, 7月5日到7月7日,一共减载了9519吨,这些是对于存在在码头的71号仓库。但是7月7日到7月9日,所有的12345671共卸下的15279吨货物,这些货物是混混装的,混合堆放在码头的62、A71号仓库中,然后分别对了多少这里头都有记载,这是一个事实,我们陈述一下。那么第二个事实就是说包括被告自原告自己提交的CCIC的鉴定报告的第4.3,也有陈述,就是说在7月9日时他写的是十点,我们写的是10:20,金黄后轮停止卸货,那么这个时间节点也请法院法庭注意,因为等于是原告自己的鉴定报告也确认是7月9日十点钟才卸货,结合我们证据的第90页,刚才所谓的各个仓的情况,实际上在7月9日十点钟停止卸货之前,谢了3万吨左右,在7月9日停下以后,然后又是7月7号。不是7月9号停下来以后,然后7月15日恢复卸货,在写到18号,实际上就是从前面写了34天,7月7日停了以后又写了30天,各写了一半的货物。有我核心的是想讲什么?在7月7日十点钟之前,没有任何人提出来货物表面状况有问题,没有停卸的,都是正常卸货,而且是1234567全部在卸货,那么卸下来的货也是全部混在一起的,没有说是坏货你放到这个地方好货要分开堆,这是我强调的一个事实,完毕。是混在一起的。
程:货物到底是很装的,还混混混合堆放,还是?好的坏的,单独分开的。
原代:我们知道的情况。现场的分三选都是对海关监管的这部分,大多检验人都在现场,每天轮班的监管,应该是不混账,如果混装的话,现场的检验人就要提出来了。你这个筛选的不是26仓。可以确认的是26仓,他写的是广州港码头就是有21044.88吨是到了中粮产业园,也就是中粮的筒仓
2、6仓这个看不出来。
被代:证据90第十点(1)、(2)、(3)这里头记载的是比较清楚的,在7月5日到7月7日,所有的这些货是混合在一起11号仓库的,7月7日到7月9日,所有的1234567七个货仓的货,也是混合堆放在什么地方?然后到了第三点,是在2019年7月15日到18号,7月15日到18号也就是海关的。通知了以后这些获得什么?这里用词是非常准确的,是被分别堆放的,这时候是被分别堆放到码头仓库和岸边的,统舱内,然后详情如下,这个是比较明确的,直到7月15日以后的货才分的,切勿15号之前的货都没有分完毕。
程:原告就说海关需要这个方案要通过他审批,他审批的这些你报告的一些什么内容,他审批的是一些什么内容。
原代:具体它可能就是收货人要向法就他因为是监管大豆,你要准备怎么处理他会报一个方案给就说给海关申请,那么按照我们现在沟通下来情况,他是认为要筛选。你认为霉变粒超标,跟海关讲那我就是用这个把这个没都挑出来,那不就霉变率,这是我个人的理解,所以说要筛选,那么海关同意以后同意就删选,然后再跟踪检验,在筛选后的大豆认为合格以后,海关在放行,基本上我们了解调查的情况是这个过程。
程:你这个跟钊华公司签的受损进口大豆服务合同,这种合同需不需要海关审批。
原代:他不会的他。就是看结果。
审:刚刚被告说的100吨淋雨的是什么?
被代:是53号仓,这里我们刚才不是讲有一批货,它解下来是放在53号仓,然后53号仓库就是新沙港,53号仓库的顶棚是漏雨的,所以我们第二次去的时候就发现请看我们报告的第96页,这53号舱中间,因新沙港码头53号仓仓库漏水,导致失水、结块发霉的货物,当时测了一下温度是43.2度,当时是78月份,这个仓库是漏水的,后面也有照片。在94页。
审:原告你对漏水的情况发表意见?
原代:不认可,我们从被告的照片上也可以看到,他就是发放拍了一个非常小的局部照片,这是一个码头正规仓库的一个室内的有顶棚的,一个正规的仓库,而且我看仓库53上记载的数量有5000多吨,然后检验人拍了一个,这是主观的,我们认为是放大的,不实事求是。
程:被告你这个报告工作报告第几页?这个照片。
被代:第94页公估报告的第13页。以及我们的公估报告的第39页、第40页。第四页、42页都是可以看到,包括43页。
程:当时码头、仓库是怎么说的?被告这是船东发现有货损了,就漏雨造成亏损,跟码头仓库怎么说。
被代:我具体不知道,因为确实我们没有参与细节,但是我回应一下,刚才有一个事实,就法庭询问筛选公司的时候,实际上是就是两家公司,刚才原告说我们找的永好是没有筛选设备的,其实钊华就是原告自己,最后委托钊华也是没有筛选设备的,这两家都是租别人的筛选机,这个是一个事实,我们当时问过的,都是租别人的,没有设备不代表他没有没有做过。
被代:另外另外关于漏水的事实我自己想补充一点,请法官看到证据第94页,也是我们公估报告第13页,第15.7,得了一段话,鉴于以上情况,就是说不是漏水的事实,收货人是有认可的,因为他是认为漏水造成了货损,他认为是比较轻微,所以拒绝进行一个划分。那么也就是说对于漏水的事实他是认可的。
程:收货人的认定是吧?是收货人的意见。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我们对这个事实不认可。因为现场整个筛选的过程由各家的你看他有一个检验人那个小子。没有这件事情,律师没有发函给我们,我们都不知道这些情况。
程:被告,他原告交的证据245,真实性认不认可?第十页不认可是吧。
被代:其他的我认可。
原代:我们其实保险公司是后期介入的,介入以后我们就通知或审。不是二十60是认为,因为我们一直对黄律师一直在讲大豆没有货时,我们就一直很奇怪,然后上次开庭他又说是公估人讲的,所以我们对公估就觉得好奇怪,去查了,那么公诉人没有鉴定资质,按照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就是他必须有伤,国家海关有一个资质,他没有鉴定资质,所以他在对大豆的描述,包括对大豆鉴定机构的描述,可以从文字上看来一点都不了解,所以我们认为这家公司根本谁不懂大豆。
程:被告你说一下意见。他说这个资质。
被代:首先原告提交了CCIC的鉴定报告,那么他如果是作为鉴定报告的话,我们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及被告的质询,那么我强调的它是鉴定报告,鉴定人必须接受法庭质询的,这是根据我们民诉法的规定。第二个被告提交的叫公估报告,不是鉴定报告,是不需要具备鉴定资质的,人家是具有保险公估的资格及执业证书的。请见我们报告的第134页,它所有的这些证书都有负的。第三个,在7月8日的时候你们说有货损,7月9日我们就已经联系了国际最权威的布鲁塞尔,就是bb,最权威的针对谷物大豆做检验的,他们的专家是要来的,当时的专家到了以后很简单就告诉我们,这个货物的霉变,所谓的霉变粒根本就不是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的,这个就是货物本身有的少量的东西,我们当时也已经跟海关有接触,我们就说货损是不是需要我们船方和检验取样,海关当时说跟我们没关系,这个是不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标准,是收货人自己的事。根本不需要你们参与,因为不涉及到你全方的货损的问题,因为我们开仓以后没有发现水湿、发热、结块这种现象,是实验室数据出来以后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这是国家法定检验货物,我们在履行海关的职责,所以不需要你们参与,这是讲的很明确的。所以所以说有没有鉴定的资质我们明确承认,海江保险公估只是保险公估,但是我们后面还有bb,国际权威的古物鉴定专家,是这样一个情况。我们没有鉴定人,我们是公估,公估没有到场,但是鉴定人是必须到场的,完毕。
程:好关于焚烧费用就是关于霉变的数量,挑选出来的数量,被告什么意见?他这个筛选货物车挑选出来霉变的数量,你刚刚说的就是要剔除雨湿的那一部分,是不是这个意思。
被代:是的。
程:你觉得真正的在运输出现了霉变是在卸货期间发生的霉变,应该是多少数量。
被代:大约有50吨。补充一下,我们认为就根据我们报告第95页16.1的表格里面来看的话,而真正的筛选出来的霉变货物就30吨,也就是第二点码头53号仓库和63B仓库南门约500包500包乘以60千克每包,然后出来的结果就是30吨。
程:单价方面?
被代:货物本身的价值我们暂时以原告的商业发票为准。程:第二个。原告你说一下你筛选费用的依据。筛选费用怎么算出来的。
原代:受损进口大豆服务合同,是原告证据九。筛选的单价是55元每吨,筛选的数量是41639.51吨,合计的费用是2290173.05元。
程:筛选的4万多是什么?
原代:因为根据海关的处理通知书是1313457仓需要筛选,前面我们报告的第二页,也就是第三点货物的配载信息如下,也已经非常明确地记载了每仓的货物数量。这里13457仓他的货物数量是41707.42吨,也就是根据通知是都是需要筛选的。
程:他装在哪个厂里面?这4万多吨,就删选的。
原代:这4万多吨它是因为它筛选是在广州港码头有筛选,还有中粮筒仓有筛选厂里面。
审:根据被告的说法是7月15日以后那一批是分开的是吧?分开了,被告认为只有3万吨左右。他说7月5号到7月8日,那些仓剩下的货都是混到一起的,那你这个4万吨跟被告的这种说法确实是已有有矛盾的地方。
原代:我想解释一下,是本来被告他10.1下面(2)他也说了里面供首先我不认可它上面的说法,但是我这里可以引用。来说一下,他当时写的时候有15000多吨,然后并不是说这15000多吨都是好的,或不需要筛选了,他这个表格里面也看得出来,我们粗略我们计算了一下,他是需要色选的,他这个数量其实是4万多吨,是需要色选的,他自己记载的表格里面也是这样子记载的,虽然我们不认可他的数量,但是可以说明被告他就是前后的说法是矛盾的,并不是说只有39000多吨需要色选,按照海关的检验证书也是五个仓都是需要色选的。
原代:CCIC对现场设选的数字是根据实际涉嫌的数量来进行计算的。它散在因为所有的公估就是有现场牌潘,每天都有人去去看,那么塞选出来的合格大豆是41415.11灯,然后筛选出来的霉变大豆是224.4吨,然后他合计的数量是这个是按照实际的筛选情况。
审:这个色选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原代:他大豆里不是有发霉的豆子,然后就把发霉的豆子挑出来,以后海关再去取样的时候,一到海关就放行了。所以刚才我注意到被告律师讲到他说粗一下,不管他怎么除也不到一他其实设显示百也就是不能100%就确定,只要你设想的数字海关在查验的时候不到1%了,然后他就可以放行,我理解是这样子。
程:你筛选的数量,就是说你觉得是筛选之后,你这个算法你是怎么算出来的,为什么会筛选?世上有那么多数量?好像你的意思是说我筛选之后的数量,再加上去原来的时候才得出过筛似的总数的数量。是这么算的吗。
原代:我根据现场有人。每天间的有检验,人人般尖尖斜塞,哪些豆子塞出来多少,那么商检报告根据最后的结果,一共筛选了好多出来,多少好多,坏都出来好多,那么一共筛选了驾驶,这是他这个数字是这样夹出来,因为现场每天有人接,每天有奸细,哪些如果是塞的事儿,六仓的货早就有人提出来,因为我们在现场从来没有看到过有人,每天有人派检验去的传统,也拍电影。
程:连贯起来吗?就当时卸货你26仓263的是写到到哪个库里面去的?然后你筛选是Sarah哪个在哪个库里面塞的,数量是多少,你不能通过你筛选之后得出来的,好的坏都坏的加起来得出我塞的总量,这不倒过来了吗?是这个意思吗。
原代:他肯定现场赛哪些都是现场检验人他不否认,我们认为就是认可,否则他现场检验干什么?所有的姐人在现场,而且就是说我们可以加这个数字吗?26仓的大豆是有数字的,这个是少于五个仓的大豆的数量的。五个仓的大豆数量是41707.42吨,26数量是22705.854吨。
程::因为你这个事这是装船舱里面的数量,你最终你筛选的数量你肯定卸货到了哪个数量到哪个仓里面来,是确定的数字吗?你都是前一阶段的数量你清不清楚?就是你现在听不清楚删选的总共的4万多吨的量,是哪个厂里面的解,在哪个从哪个船装卸到哪个堆?对舱里面的。这个清不清楚。
原代:不清楚。公估应该清楚。
程:第三个损失焚烧费用是怎么算的。
原代:焚烧费用是筛选出来224.4吨的霉变大豆,乘以焚烧的费用,单价是700元每吨,得出了157080元,依据的也是受损进口大豆服务合同,还有就是我们鉴定报告有附件,有受损货物的磅码单,还有下脚料入库焚烧处理记录表,附件五和附件六。。
被代:原告的证据第36页,第五条,乙方负责找具备焚烧资质的公司进行焚烧,那么也就是说本案当中的钊华清洁服务部,它是不具备焚烧资质的,他是要去外包给第三方,那么会看到本案当中的有关所谓的焚烧费用也是没有发票的。钊华清洁服务部开具的发票,是没有焚烧服务,和原告诉称的焚烧费的金额,也是对不上的。
程:被告焚烧资质是什么样的一个资质。
被代:不清楚,但是的话根据原告他的这份合同来看,那么是可以明显看出钊华清洁服务部肯定是不具备焚烧资质的。
程:原告你说一下你焚烧费用的单据上,你付钱的单据在哪里。
原代:是给赵华的,就不管他找谁,为什么要强调,其实烧对我们来讲只要钱。
程:你先告诉我焚烧的钱的单据在哪里?
原代:证据十,证据的41到65页。在发票里面。
程:四个港口作业费、管理费为什么会产生?是怎么算出来的。
原代:港口作业费,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没有发生货损的话,就是直接从船上然后就直接写到了收获的仓库,现在因为发生货损了,所以就是先卸入新沙马,先介入码头的仓库,然后等待海关只是然后处理之后,然后才能够再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在中间就多了一个88元每吨的,额外多了一个8块每吨的港口作业包干费。
被代:对于被告有意见要发表,首先就是原告签订的港口作业补充合同,原告证据第73页、74页,所约定的两个存储大豆的数量是不一致的,一个是43316.24吨,一个是40727.18吨,这是第一个问题。那么第二个问题,见被告证据第91页,得了一张表格,从那个表格是可以看出来,从放在码头仓库的货物加在一起,是36903吨,其中码头63B仓库北门的3431吨货物良好,码头71号仓库14198吨直接用于生产这些这上面是写的很清楚的,那么至少可以排除这两个仓的货物是没有流向受损,就在码头存放的货物是没有流向色选的,如果用36903减去这两个仓的货物,那么实际的所得的在码头存放的数量只有19274吨。
原代:我们鉴定报告的附件二里面也提交了一个就是广州港股份新沙港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一个关于大豆入仓数的一个说明,入了广州港码头的货物的数量是43316.24吨,我们现在索赔的是港口作业包干费的数量跟附件二上记载的数量是一致的,
被代:你第二个40727.18吨的数据是怎么来的。
原代:这是逾期库场使用费,前面有一个前面的20天是免费堆存期,从免费堆存区结束之后,也就是7月27日开始,他到8月30日之间的40727.18吨的货物,它才产生了一个逾期库存使用费。
程:第五项费用、库场使用费这个的时间是?
原代:好的,我解释一下。首先依据我们的港口作业合同的港口作业长期合同的第四页,第20条,免费堆存期保管期是20天,从当日第一码货物卸入仓库当日起计,从7月7日然后到7月26日,刚好就是20天,这20天内的费用是不用计算的。7月27日开始计算堆存费。到8月30日,但是它中间是有梯度的一个收费。8月30日他就已经存完了结束了。。
审: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本案是涉及到从美国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想问一下双方的意见。原告你认为本案该是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审理?
原代: 同意适用中国法。
被代: 同意适用中国法。
审:我们今天的事实调查到此结束。下次开庭的时间我们然后再再安排,现在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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