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1年7月15日10时21分-12时46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49号
案由: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 审 判 长 张 乐
审 判 员 闫 慧
人民陪审员 肖志荣
书 记 员:张映霞
旁听人员:古杰、黄东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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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斗门区白蕉镇世高机械配件经营部,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城东连桥路商贸城138号A区20栋136铺。
经营者:张春绿,该公司总经理。(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敏,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谭:谭大才,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花坪镇田家坝村5组9号。(到庭)
被告张:张豪胜,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播扬镇谭灯车头龙村32号。(到庭)
被告:万河国际船务(广东)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7号3栋1507室。
法定代表人:肖晓静。(未到庭)
被告:岳阳市华胜水运有限公司,住址岳阳市岳阳楼区沿湖路1组1号。
法定代表人:曹明。(未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
审:先核对参加开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经营者有无到庭?原告委托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梁剑敏律师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经营者张春绿到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梁剑敏律师已经到庭,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被告谭大才有无到庭?
被告谭:被告谭大才到庭。
审:被告张豪胜本人有无到庭?
被告张:被告张豪胜本人到庭。
审:因另外两被告万河国际船务(广东)有限公司和岳阳市华胜水运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2021.4.13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144条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审:到庭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告谭:没有异议。
被告张:没有异议。
审:经审核,到庭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2021)粤72民初149号原告斗门区白蕉镇世高机械配件经营部诉被告张豪胜、谭大才、万河国际船务(广东)有限公司、岳阳市华胜水运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张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闫慧、人民陪审员肖志荣组成合议庭,因工作变动,本案法官助理由罗政变更为曾红伟,书记员由陈佳煊变更为张映霞,并由张映霞担任法庭记录。因其他两位合议庭成员另有公务,合议庭委审判员委托张乐主持今天的庭审,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谭:没有异议。
被代张: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告谭:清楚。
被告张:清楚。
审: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回避。
被告谭:不申请回避。
被告张:不申请回避。
审: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本案已2021.3.9开庭前会议,原告和谭大才参加了该次庭前会议,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均做了详细的记录。原告和谭大才对在庭前会议中的陈述是否确认?
原代:确认。
被告谭:确认。
审: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金额有减少:请求4被告赔偿原告407935元,第一货物价值310735,第二双倍返还定金3万元,违约金62200元,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审:请被告对原告诉求及事实理由的答辩是否与庭前会议笔录意见一致,有无补充?
被告谭:对407935元,货物损失金额不清楚。
原代:邓训兵向谭大才在2020.8.10 支付定金1.5万元。
被告谭:是收到1.5万元,该1.5万元是调船费,而且船到了,不应该返还。我只承担调船的义务,不是承运人,我只是负责介绍船舶。
被告张:我也是谭大才找我来调船,而且船起航过程中,遇到海事局船扣了,后面才产生了这些事。在原告公司的代表人贾振勇,一起去海事局探查,找了四五个人有纹身一起谈,准备了一份和解协议,协议内容贾振勇写的,是逼我签订赔偿7.5万元,因为原告软禁我大概10小时,我表示我只是调船,不应该支付这笔钱,后面我当天支付了2万元给他。
审:谭大才找你调船,是否有协商运费?
被告张:运费是5.8万元,包含调船费,最终结算运费会扣掉调船费用。
被告谭:我跟张豪胜之间的内容,同意张豪胜的说法。
被告张:运费是谭大才与我对接。
被告谭:是我跟张豪胜对接的。是邓训兵委托我找船,当时没有船,所以我找了张豪胜。因为船装货是有成本,船到了,我们就从运费中扣掉船费,如果船到,没有货装,调船费就不再返还。
审:你跟邓训兵谈的的运费是多少?
被告谭:谈的运费是6万元,包括收取了1.5万元的调船费。
审:原告,形成运输合同主体是谁?
原代:是谭大才。万河公司是谭大才所在的公司,之间因为调船需要资质,可能是谭大才挂靠的公司。岳阳公司是实际承运船舶的所有人,是由谭大才调用的实际承运人,张豪胜是与谭大才共同完成承运的承运人,张豪胜也是承运合同的承运人,也是落实承运的承认人。
审:谭大才,张豪胜,你们是否有国内水运货物运输的许可证?
被告谭:没有。
被告张:没有。
审:本案所涉运输的合同是否认为有效?
原代:是的。
被告谭:我认为是有效的。
被告张:我认为是无效的。我只认识谭大才,不认识原告,没有对接过。
审:关于本案运输所涉的运输合同,假如法院认定与你们的不一致,你们的诉请、答辩意见和证据是否与你们今天一致?
原代:一致。
被告谭:一致。
被告张:一致。
审:根据原告起诉意见和被告答辩意见以及庭前会议情况,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的事实:1、与原告形成运输关系的主体 。2.原告所主张的各项金额损失的依据。各方当事人对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原告你们提交了几份证据?
原代:我方的证据1和2,证明我方的货物损失金额。损失金额按送货单上310735元。
被告谭:不清楚该货物价值,装了多少货我也不清楚。
被告张:我不清楚,装货是直接与船上沟通的,有船上的调度和联系电话,发给了谭大才。
审:谁负责对接装货?
被告谭:我收到张豪胜的联系电话,转给邓训兵。
审:原告,货物是什么时候运上船?
原代:8.13日。
被告谭:确认8.13日下午船有装货。
被告张:确认。
审:原告,有没有运单?
原代:只有发货单,没有运单。
审:货物运输有没有签发过运单?
被告谭:这种货物的运输,只需要船的运输,货物不需要发运单。应该是原告与卖货物的事情。
被告张:不清楚。
原代:我们订购的货物,是卖货方送达码头,货物是跟陈伟庭买的。
审:发货单这些签名是谁?
原代:是按照陈伟庭拍照然后发布货物的。跟陈交易货物,李志文应该是对应石厂的工作人员,周展环,庭就是陈伟庭。跟陈伟庭没有签过购物合同。跟陈伟庭之间的买卖合同项下的付款凭证见我方的证据10,实际支付了20万的货款,剩余的货款没有支付跟陈伟庭,这些数量我们是确认的。
被告谭:不清楚原告的证据10。
审:对原告提到的陈伟庭的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被告谭:不清楚,应该找张豪胜去调查。
被告张:对原告证据10,不清楚。对原告提到的陈伟庭的证人证言我也不清楚。
原代:证据3证明原告已支付应支付定金1.5万元。
被告谭:收到了,只是调船费。
被告张:我这边只收到了谭大才支付给我的调船费。
原代:按交易习惯,这1.5万元就是定金。
原代:证据4和5,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没有变化。
被告谭:这两份证据是发生2020.11月份我给原告,但本案的纠纷是2020.8月,是存在虚假的证据。根据我上次庭前会议的陈述,在2020.8月份没有向原告表示过我是代表万河公司,本案纠纷与万河公司无关。
被告张:我没有签过任何协议和合同,跟谭大才只是微信和电话确认。这些材料我不清楚,跟我也没关系。
原代:这份合同是2020.11.6签订的合同,合同主要证明与万河公司有来往。谭大才发给我的授权委托书落款时间是2020.1.6,虽然发送时间是11.6,但是该落款时间涵盖了2020.8,事实上谭大才是一直代表万河公司,谭大才以万河名义,承运运输业务。
原代:谭大才没有明确表示过代表万河公司,因为是老熟人,所以认为他是代表万河公司。
审:在8月份之前与谭大才有没有业务往来?
原代:我们自己有业务往来不清楚,需要庭后核实。
原代:证据6和7,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证明谭大才与张豪胜一起完成运输的,因为证明那里也是2020.8.13月落款的,虽然是2020.9.28日出具。
被告谭:对原告证据6不清楚,证据7是确认的。
被告张:我所有签订的合同协议,都是他们软禁我签订的,之前都没有签过任何协议合同。
审:张豪胜,有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软禁你签订的?
被告张:是原告找了四五个人威胁我,写承诺书是押着我签订的,签完之后需要按协议支付,所以我支付了2万元给贾振勇,还是不给我走,又让我去旅馆,但我从电梯走了,后来我报两次警,立不了案,没有报警的回执和记录。
审:原告,是否有收到张豪胜的2万元?
原代:据贾振勇确认在2020.9收到2万元,但不确认张豪胜的所说情形。
原代:证据8,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
被告谭:确认货物没有运到。
被告张:确认货物没有运到。
原代:证据9,证明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被告谭:我不清楚。
被告张:我不清楚。
审:律师费是怎么支付的?
原代:5000元是微信转账,是2020.11.15上午10:56分转给我的。
(当庭出示该银行凭证)
原代:2万元按照张豪胜是赔偿款,因为后期没有支付后期款项,2万元变成违约金。
原代:证据11,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
被告谭:不清楚。知道有海事处罚这个事情,内容不清楚。
被告张:有海事处罚这个事情。对于7.5万元的协议,是逼我签订的协议,硬要我支付的。
原代:处罚决定书是原告拍给我的,原告是怎么拿到庭后核实。
原代:今天提交的张豪胜与谭大才的微信记录,第一,谭大才与张豪胜对这份合同是合作关系,在微信第2页,可以表示不是介绍,是承揽。第二,整个船的情况他们是清楚的,见微信第5页,是承认船的装卸事物,整个装船过程也是清楚的。而且出事后,给海事局扣船后,也是非常积极想把船捞出来,当船罚款,被告谭大才和张豪胜,整个过程他们是清楚,船东小刘,陈述穿给罚了多少钱,总共费用多少,要求谭大才和张豪胜负责,因为他们有承诺保证船运输过程的安全,否则他们会把船上的货物变卖,抵扣罚款。从上面的沟通体现出谭大才与张豪胜对事实的承运人。
被告谭: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认可原告代理人所说的微信第2页的事实。第16页哪里可以体现出我跟张豪胜是承运人,并受到船东小刘的指引。另外,我跟你所有的微信记录,是我跟张豪胜沟通的,然后张豪胜转给你的,张豪胜把船的情况反馈给我。
被告张:跟谭交接时,是有沟通过运费的,至于安全问题,有微信的截图,我们各自已经做到了做中介的义务。
审:谭大才,中介费是怎么收?
被告谭:我在这次收到的中介费是运费的差价,航次完成才可以收到费用,如果货物没有运到,就不收取中介费了。这个证据也是我方的提交的证据1。我只认识贾振勇,所有的都是跟贾振勇对接的,跟原告不认识,也没有跟贾振勇说过代表公司。我写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跟贾振勇,委托贾振勇对接,直到后续接到法院的通知之后才知道这个事情。
被告谭:我方证据2,证明我只是介绍船的。
原代:对真实性确认,但我方认为是运输关系。
被告张:我不清楚。
被告谭:今天补充提交的承诺书,证明这个事情我只是一个中介的身份,手写的字是贾振勇写的的。
原代:对真实性确认,但合法性和关联性不确认,原告确认委托贾振勇参加庭审,这份承诺书是贾振勇私自向被告谭大才作出的承诺,不代表原告的真实意见,原告也没有授权贾振勇做出任何承诺。所以不确认其关联性。
被告张:我不清楚。
审:下面是被告张豪胜的的证据,昨天通过微信发送了一些微信记录,总共8页。
被告张:已经完成了装船货物,在这个过程中,贾振勇找到我,威胁我签订协议,不签订协议我走不了,签订了不给钱。
原代:原告从贾振勇了解过,确实找张豪胜协调过这个事情,9.28收到2万元,这个事实是确认的,真实性是确实,关联性也确认,但是后来张豪胜没有在期限内支付剩余的钱,所以2万元就变为违约金。
被告谭:不清楚该事情。
审:原告,承诺书、和解协议上面的字是谁写的?
原代:承诺书上面的签字不清楚,根据贾振勇陈述,是张豪胜自己写的。
被告张:签名是我本人签的。
审:原告,你方还申请了证人邓训兵作证,是想证明什么内容?
原代:是想证明是与谭大才完成的业务。
审:传证人邓训兵出庭。现在核对证人身份,请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邓:我叫邓训兵。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人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
审:今天出庭想证明什么内容?
邓:我找谭大才运输船,我让他找一艘船到万山,我微信支付了1.5万元给他,是调船的定金。1.5万元包含在运费之内的。如果船到没有货物装,谭大才不再退还给我。
审:证人,有没有谈过负责运输到哪里?
邓:谭大才跟我表示船肯定是要负责到目的地。
审:对没有问题需要向证人提问?
被告谭:没有。
被告张:没有。
邓:如果谭大才收了这笔钱,没有找到船,向我退还1.5万元。谭大才没有告知我船是张豪胜来运。谭大才告诉我了船上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按程序,运费需要支付给谭大才。货物在船运之间的风险我们是不管的,谭大才没有向表示他们收取中介费,货物的装卸,是陈伟庭负责装的。买方给我出具的单据。
原代:你是否了解万河公司?
邓:不清楚。
审:那请证人退庭。
审: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被告谭:没有。
被告张:没有。
审: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提问,首先由原告就案件事实向被告提问。
原告:没有。
审:被告,就案件事实有没有需要向原告提问的。
被告谭:没有。
原代:违约金是按照交易习惯。我方核实了,谭大才在本案运输前与原告没有业务往来。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需要各方当事人发表法律意见的问题是:1、本案的法律关系是运输合同关系还是中介代理关系 。2.被告谭大才和张豪胜是否为运输合同项下的承运人。另外两名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金额是否合理。各方当事人对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代:没有。
被告谭:没有。
被告张:没有。
审: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与庭审意见一致,法律关系是运输承揽关系,实际承揽人是谭大才和张豪胜。从证人陈述中,谭大才提交的兵哥哥的微信记录中并清楚,这批货物从新会运到目的地,到了目的地支付运输费用,他对整个过程是清楚。整个过程运输的风险是由承货人承担。对第三点损失是否合理,原告认为,原告的诉求是合理的,是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审: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谭:我并没有承诺邓运输到目的地,是由张豪胜承诺运输到目的地。其他坚持庭审意见。
被告张:第一,我通过谭大才找到船,调船交接,配合去装货,但装货的过程中都是由原告负责的,这个运输过程出现的问题与我无关。第二,原告逼迫我签订的协议,我需要向原告代理人和原告收取精神损失费。
审:张豪胜,你觉得原告的行为对你造成的精神损失,你需要另案起诉。
审:法庭辩论结束,请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代:与庭审意见一致,没有补充。
被告谭:与庭审意见一致,没有补充。
被告张:与庭审意见一致,没有补充。
审:现征询各方当事人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愿意调解。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告谭:不同意调解。
被告张:不同意调解。我方的邮寄送达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锦绣路51号,收件人是我本人,13825622138。
审:本庭到庭的两被告不同意调解,所以本庭不组织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原告方签名:
被告方签名:
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