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法庭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机制,成功促成一宗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当庭和解并现场履行。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和解款项后当场撤诉。
2020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原告租借驳船给被告使用,在签订合同时支付首月租金及保证金,租期以实际运作生产日起算。原告于次日将船由中山拖至深圳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在交付当日支付了押金,并承诺次月支付首月租金,但在次月约定缴纳租金期限届满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通过各种形式催促被告支付其所拖欠船只租金,被告仍不支付。原告遂诉至我院。
接案后,承办人申晗法官指导审判团队立足调解开展工作,法官助理罗政和书记员段进玉一边制作诉讼文书,一边与双方沟通了解案情,初步确定双方争议点是租期实际起算时间。沟通过程中,原告情绪较大,责怪被告拖延支付租金半年,也不将船返还。被告认为其公司公章被冒用,并不知情也不应承担责任,而且船舶到达深圳后并未实际使用,处于停泊状态,被告要求原告拖回船舶,原告置之不理,双方僵持不下。
段进玉同志抓住双方争议点和心里预期,不懈与双方沟通并提供和解方案。经过半个多月的耐心跟进,双方情绪有所缓和,决定开庭之日现场调解。7月20日开庭,段进玉同志将提前准备好的和解协议的模板给双方参考,双方对金额和付款时间最终确定后,当庭签订和解协议,被告当庭全额支付赔偿款,原告当庭撤诉。原被告均表示感谢法庭所做的工作,切实为他们解决了难题,节约了时间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