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瞒天过海”,责任谁来承担 ——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民法典百场庭审直播圆满完成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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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5日上午,“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由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承办的一宗民法典百场庭审直播开始了。本案是一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由广州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思彬任审判长,与汕头法庭宋瑞秋副庭长、周田甜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20201124日,被告委托原告从天津运输一批品名为玉米粉的货物至广东揭阳。货物到港后,被揭阳海事局以涉嫌“托运货物时瞒报危险化学品为普通货物运输”为由查扣,后查实货物为氢氧化钠,属于危险化学品。为此,原告分别向海事部门、船公司、作业码头支付了罚款共计25万元。被告在知悉情况后,向原告出具保函,承认瞒报,并承诺承担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以及相关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运费、罚款及差旅费共计260955元。

涉案运输合同在民法典施行前成立,但合同的履行一直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此本案涉及民法典衔接期间的法律适用问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因此,本案也涉及运输合同是否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以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在被告出具保函的情况下,也存在如何处理保函与运输合同之间关系的问题。庭审中,合议庭相互配合,就上述问题对案件事实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具有针对性的提问,并引导当事人有序且充分地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因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在山东,考虑到近期国内疫情反弹的严峻形势,秉着便利当事人诉讼、多为群众办实事以及疫情防控的原则,本案以互联网开庭的形式进行庭审。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合议,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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