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听 证 笔 录
时间:2021年6月3日上午9时 分至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六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执异13号
案由: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付俊洋
法官助理:陈文志
书记员:张佳丽
申请人:三亚市海棠维舟游艇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区海棠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韦海金,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
广东普罗米修(广州)事务所,赵二坤律师。(到庭)
广东普罗米修(广州)事务所,李妙媚实习律师。(到庭)
被执行人:邓爱良,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长塘镇共和村41号。(未到庭)
被执行人:佛山市美富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916号。(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邓爱良,该公司董事(未到庭)
追加执行人:钱小辉,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长塘镇林山塘冲社区1号。(未到庭)
审:(敲法槌)现在开始听证。今天就申请人三亚市海棠维舟游艇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粤72执异13号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人三亚市海棠维舟游艇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与案外人钱小辉执行异议)一案,举行听证。申请人三亚市海棠维舟游艇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海金是否到庭?申请人三亚市海棠维舟游艇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赵二坤律师、李妙媚实习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赵二坤律师、李妙媚实习律师是否到庭,是否有特别授权?
赵:申请人三亚市海棠维舟游艇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海金没有到庭,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坤律师到庭、李妙媚实习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执行人邓爱良、佛山市美富游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被退回、被申请人钱小辉邮寄送达被退回。
审:申请人是否有其他联系方式。
赵:没有。
审:经核对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听证。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张科雄、付俊洋、杨雅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张科雄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陈文志,书记员张佳丽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案件通知书等文书中告知,各方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赵: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因为工作安排,今天的庭审由合议庭委托审判员付俊洋主持,各方有无异议?
赵::没有。
审:现在开始听证。请申请人陈述申请的请求和理由。
赵:与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一致。(2021年4月23日提交)
审:你们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赵:关于追加民事执行中变更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以及参照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纪要,申请人要求被追加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审: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申请人为执行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赵: 2份(详见证据清单)。1.企业机读材料,证明邓爱良、钱小辉系被申请人一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分别为120万元、30万元。2.全国法院信息综合结果。证明被申请人已具备申请破产条件。
审: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没有要求钱小辉承担责任?
赵:有,但是要求钱小辉承担责任的理由和追加的理由不一样,被法院驳回。
审:钱小辉什么时候成为佛山市美富游艇有限公司的股东?
赵:2018年10月16号。第一次在2014年8月21日变更为公司股东,第二次2017年3月27日公司股东由邓爱良、钱小辉变更为其他人,第三次变更在2017年8月16日,邓爱良成为公司股东,2018年10月邓爱良、钱小辉成为最后一次变更为股东。
审:案件执行进展?
赵:执行到几千,现在案件已经终本执行。
审:钱小辉与判决书承担多少责任?承担的责任是否超过30万?
赵:与庭后提交清单。承担的执行不超过30万。
审:你们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有无与被执行人联系?
赵:公司在经营有与邓爱良联系。对方拖着没有钱。
审:判决之后有无去过被执行人公司。
赵:没有。
审:跟钱小辉有无联系
赵:没有,但查询过有财产信息。
审:你们公司的债务发生在什么时候?
赵:2019年5月份。
审:申请人还有无其他事实陈述?
赵:没有。
审:认为申请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赵:是的。
审:公司出资期限是多少?加速到期是什么时候?
赵:出资期限到2037年12月31日,申请人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求被追加人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审:申请人还有无其他事实和理由补充。?
赵:无。
审:若有其他辩论意见,请提交代理词。补充提交的证据在七日内向法庭提交。
审:本次的听证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