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1年6月3日上午9时00分
地点:第一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653号
案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钟宇峰
法官助理:孙阳
书记员:车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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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徐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广西鸿翔船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舸峥,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广西鸿翔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李:没有到庭。到庭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
审:请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代理权限?
李:特别授权。
审:被告广西鸿翔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杨:没有到庭。
审:两被告委托杨学光、王舸峥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杨、王:到庭。
审:请两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们的代理权限?
杨:特别授权。
审: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已经核对完毕。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有无异议?
李:没有异议。
杨:没有异议。
审: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钟宇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孙阳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车雅欣担任法庭记录。庭前已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李:清楚。
杨:清楚。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员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李:不申请。
杨:不申请。
审:各方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李: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404074.33元及利息(自2020.11.13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2020.11.13是什么日子?
李:支付理赔款的时间。
审:诉讼费用指?
李:本案受理费。
审:事实和理由。
李:与起诉状一致(略)。
审:请被告进行答辩。
杨:原告是提起什么诉讼?
李:侵权责任纠纷。
杨:1.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原告知道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20年4月4月11日至原告起诉,4月27日已经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依法驳回;2. 在本案中造成货损的原因是船舶在靠港时由于港口水深不足,并且由于港口停电无法安排卸货,所共同导致船舶搁浅,导致船体受损,在退潮的情况下由于不能卸货,直接导致船舱进水,进而造成货物受损。但不安全的港口以及港口失电,并非是被告的责任。因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在原告主张侵权责任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应当被驳回;3. 关于损失情况,我方已经委托了有资质的公估公司进行公估,认为原告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不高于人民币308878.39元,因此,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在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没有过错,以及涉案的损失金额,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依法驳回。同时本案的承运人并非被告,因此即使是提起合同之诉,由于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被告仍然不应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被依法驳回。
审:你方主张的过诉讼时效是什么诉讼时效?
杨:因为这个就是说是原被告双方之间是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那么根据最高院的解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诉讼时效是1年。
审:原告主张侵权责任纠纷,你方是否还认为其有过诉讼时效?
杨:是的,被告还是认为他已过诉讼时效。被告的理由是最高院的解释是说对于这种海上货物运输,而并不是说到底是说他提起诉讼的责任基础是侵权还是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是跟海上货物运输相关的这种争议时效都是1年,无论原告是以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为由。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和抗辩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请原告举证。
李:原告提交了7组证据,证据1.保险单;证据2.水单;证据3.配载图;证据4.事故报告;证据5.件杂货溢短及残损记录单;证据6.结算清单;证据7.公估报告。
审:请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杨:首先一点,如果没有原件,我们对他的形式真实性都不予确认。在此基础之上第一个就是保险单、水单,如果说能够核对原件,我们对他的三性予以确认。证据3-5可以证明原告的主张,但同时也能够证明本案的损失原因和被告无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没有过错,以及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证据6属于原告单方面的结算清单,没有经过被告确认,我们对它的三性不予确认。证据7是原告在没有与被告共同协商的情况下单方指定,所以说他的证据力不足,我们认为不应当被采信。尤其是我方也提供了一份类似的公估报告,那么双方对损失的程度和金额都有所不同的表述。因此我们认为原告的该份公估报告不应当被作为证据采纳。
审:证据的3-5你方有无出具过这些?
杨:需要核实。
审:新鸿翔七轮跟你们公司是什么关系?
杨:是我们的。
审:是自有船舶吗?
杨:经营人和所有人是我们公司。
审:原告,你方证据6是怎样形成的?
李:货主的结算清单,可以看到左上角盖了发票专用章,就是用这种结算单作为发票使用的。
审:广州宝钢南方贸易有限公司是在货运是属于什么地位?
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它就相当于是南方贸易公司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货物,在销售给他的自己的客户,他是货主。向我们承保这批货物,从上海运到江门,沿海及内河运输。宝钢贸易公有限公司,它相当于是宝钢里面专门做贸易的这样一个定位的一个子公司,然后他从他的生产部门他们保证内部的生产部门去买这个货,然后再卖给他的客户。然后在这个过程中运输的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损坏,所以南方贸易有限公司向他的保险公司即原告进行索赔。
审:被告说明涉案货物运输的具体过程。
杨:详见我方公估报告。大致是:从上海港宝钢成品码头,从那出发,然后先到了佛山的中外运码头,又到了南鲲码头,后来到了江门新会,我方是实际承运人。
审:水单怎么出具的?
杨:庭后核实。
审:你方证据53页到64页,有不同的收货人?
杨:他是个杂货船,所以他可以说他装了很多票货,就是从南方码头运来之后,他是卖了好多家,所以他的收货人是不一样的。通常情况下是每一个收货人都会给他签发一张水运单,这样他凭单可以过来提货吗?所以说我们其实是有好多收货人。
审:你方索赔的只是一部分?
李:不是一部分的收货人,是一部分的货主。这些货主就是我的被保险人由他来作为中间的卖方,他先付他先向宝钢它的生产商,它内部的生产商去购买这批货物,然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名义卖给很多很多收货人,是这样子,所以在这个里面所有的货物的货主都是宝钢南方贸易有限公司。
审:有什么依据?
李:现在他宝钢是中国最大的钢材生产和加工贸易这样的一个经营人吗?然后他的所有的操作都已经实现全部电子化,就是无纸化,所以他他货物的相关的跟它的内部的满贸易合同都是电子化的,跟买方的贸易合同也是电子化的。在这个业务里面我们可以看到船方的公估人就是被告的公估人,他们其实也很清楚这个货物就是南方贸易报宝钢南方贸易有限公司的,然后在报告里面他有提到,而且也全部引用了,就是我们刚刚结算清单的钢材的钢种、型号规格以及价格。
审:原告庭后把这些相关的情况你还是找回被保险人或者相关的关联方去提交相关的一个证据。
李:好的。
审:请被告举证。
杨:被告提交了1组证据。证据1.公估报告。
审:请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李:虽然被告证据也没有原件核对,但是材料其实都是真实的数据,真实的材料,所以对它的形式真实性我们是认可的。但是对他的结论,就是他的结论跟我们的结论是有一个差异,就是只有残值的差异,对于原值他是完全版引用了我们原告报告里面结算单上的数据。根据我们的报告是在他有一个时间点2020.5.19是邀请了由各方包括船舶保险公估人,也就是被告的公估人一同在宝钢进行开会,开会明确这个货物要尽快销售,受损的货物总共是22件,大家都确认了,然后在22点要尽快销售。然后根据会议的要求,宝钢就销售掉了。
审:被告清楚吗?当时你们是大家都有共同对受损的货物有去讨论是怎么样去处理吗?
李: 在确定22件货物受损要折价销售,前期的全部的现场查勘都是双方公估人共同参与的,从公估报告里面可以看到,每到一个现场都是两个人一起去的,就是双方的公估人。我方公估人员是红海保险公司的杨海宁。
杨:对都是共同参与的。我方的是上海海神保保险公估公司的李方杰。
审:刘飞龙是谁?
李:他是美达王刚才制品公司的,我们是卖方他是买方。请看被告证据第49页第五、六点,就是在这个案子里面,被告的公估人以及被告作为船东,他们对这个货物的货主是谁,是南方保安公司是非常清楚的。
审:涉及几个二级买家?
李:7个。货物停靠的地点有7个。
审:庭后要将这些关系理清楚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
李:好的。
审:被告主张的货损是?
杨:我方评估的是30万左右。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争议焦点是1.原告能否主张货权的损失;2.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有依据;3.原被告之间成立什么法律关系。双方是否有补充?
李:没有。
杨:应当增加: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侵权责任是否有过错。
审:争议焦点是1.原告能否主张货权的损失;2.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有依据;3.货损的原因被告是否有过错。双方举证说明。
李:关于货权根据我方证据6,本案的货物的型号、规格、价格的基础就是结算清单,原被告双方所做的公估报告也是基于清单来做的,被告公估报告第七条的第56点,他们也对宝钢南方公司就是原告的被保险人作为货主身份是没有疑问的;关于损失数额,主要是根据双方的公估报告,双方的公估人从最初开始发现货损开始,到后期销售,双方公估人都多次共同到现场检验,共同检验和共同查勘,经过双方检验人确认,受损总数为22件,损失数额是双方确认无异议的,存在的异议的仅仅是对受损货物22件的一个价格的差异。原告所主张的残值是实际销售的价格,符合市场对残损货物的一个价格水平的一个正常价格状况。被告所主张的这个残值是一个没有按市场的一个规律,而是一个直接以70%的一个预设的金额来作为残值,这是不合理的。因此原告主张的损失有公估报告的合理论证作为依据,是真实合理的;关于侵权,就是货损原因双方报告都有论证,涉案船舶在4月11日发生搁浅,船底漏水所造成,而这个船舶搁浅,船方出具了相关的事故报告,原被告所提交的空报告里面都有事故报告可以显示,船方存在过错,是没有掌握好潮水的一个掌握。比如说退潮,水肯定钱你就不能靠,但是船方没有充分知道或应当知道潮水的一个问题,潮水不够的时候,依然强行靠上去,这样造成。而且造成了货物船舱进水,浸水是根据公估报告的显示是搁浅造成,淡水进入到了压载舱,大家在舱里面的海水掼到了船厂货仓,造成了货物被海水浸泡,然后造成了货物大面积的受损。因此货物的受损是被告的过错造成,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当时有无相关海事部门过去?
杨:没有,海事局应该是没有去,因为正常情况下还是如果出报告国内的话,三个月到六个月肯定可以出来,我们一定会作为证据提交的。而且这种事一般是说单纯损失不涉及到责任的话,就是不涉及到公共损失的话,还是就一般不出报告的。
李:我们了解到事实是存在两次搁浅,第一次搁浅应该是任何方都没有报,觉得凭自己努力能解决这个问题后来又不行了。再一个就是被告提到时效的问题,我在这里也说一下,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我们网上立案,首次提交的时间是4月11日之前,然后法院可能审批之后审批,可能是在4月11日之后,我们提交是在4月11日之前,第二方面,我们侵权的话,他是3年不是1年。
审:下面由被告就争议的事实问题举证说明。
杨:目前被告只是单方面的提供了一个公估报告,当然公估报告后来也有一些附件能够证明本案的一些基本事实,那么对于这个争议焦点,我们只是说基于我们的公估报告,就是说作出一点说明,第一个就是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损失其实原告的证据六这属于一个单方面的一个总结,他从法律意义上讲它属于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作为佐证,这个是不应当作为这个证据认定。再一个就是说我们公估师或者双方的公估师,它的主要责任或者主要技能是在于公估实际的损失,就是说损失背后的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这并非公估报告的公估范围,应当由法院依法认定。第二个就是原告的主张是否有依据,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是依据各自的公估报告,双方在联合检验,在共同确认货损的基础上,无非是对货损的金额有所争议,所以说责任并非是公估公司,他所单方可以认定的,应当由法院来认定。所以说关于原告的主张损失,在原被告均提交公估报告,而且公估报告内容不一样的情况下,如果是两份公估报告都被否定的话,原告的主张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第三个就是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原告自认是侵权,侵权的话按照侵权的构成要件,首先应当由原告证明被告的责任,也就证明被告的过错。在这个案子里边原被告双方都确认,货损是由于船舶搁浅,但是我们的被告的公估报告里又特别加了一点。搁浅之后如果是紧急卸船检在传神起伏,那么有可能会即使是已经搁浅,但是仍然可以避免损失,但是码头在这个时候停电了没办法卸货,码头停电和不能卸货,这并不是被告可以掌握的,这个码头也并不是被告指定的,被告的船舶进港的时间,也并非是被告可以决定的。同时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已经看到是说在是当天的12:40是当地潮水的最高潮,也就是说是当地水深最深的时候,我们这时候靠泊,如果是尽快进行减载,是不会发生损失的,但是减载的义务并非在于被告,而是原告他所指定的收货码头,由他们来决定的。所以说失损的原因是搁浅,搁浅的原因又不在于被告,那么对于货物石笋被告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原告既然提起侵权之诉,在被告没有责任情况下,被告是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关于时效的问题,第一个就是说我们还是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理由就是应当从原告应当从搁浅事故发生货损开始发生的时候开始起算,也就是2020年的4月11日,这是第一点。第二点,立案庭如果显示是4月27日收件,能够证明是在事故发生之后超过1年,另外原告认为提起侵权之诉是3年,我们认为有关的司法解释是货物运输,这个时效是3年,而不是说货物运输合同或者是侵权,也就是说无论是侵权还是合同只要是发生在沿海或者是说内河运输的过程中,时效都是1年,而且即使是民法典颁布或者是侵权法颁布之后,那么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还是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以及跟海商法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说本案的时效被告认为应当是1年。
审: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李:辩论意见同刚才的意见。
审: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杨:以刚才的意见为准,如果有补充庭后提交代理词。
审:原被告如果需要补充的这些材料,七天内向法庭提交。
李、杨:好的。
审:请原告最后发表意见.
李: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杨: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李:愿意。
杨:愿意。
审:此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