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1年6月30日上午9时
地点:一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558号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 审 判 长 常 维 平
审 判 员 程 亮
人民陪审员 孙 烟 威
承办法官:常维平
法官助理:林晓彬
书记员:唐皓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广东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会干(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儿,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宇,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一:广州奕森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丽娟(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诗诗,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倚侨,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未到庭)
被告二:中山奕森木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丽娟(未到庭)
(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奕森木业有限公司、中山奕森木材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请原告向法庭陈述你方的到庭情况。
原代:原告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儿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或者调解。
审:请被告向法庭陈述你方的到庭情况。
被代:被告一法定代表人未到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诗诗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或者调解。
审:中山奕森木材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做缺席审理,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经审查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由审判员常维平、审判员程亮、人民陪审员孙烟威组成合议庭,由常维平担任审判长,林晓彬担任法官助理,唐皓担任书记员。本次庭前会议受合议庭委托,由林晓彬主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合议庭、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
被代:清楚,不申请。
审:各方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广州弈森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32477元及违约金66623.4元。违约金是以未付款为本金,从报关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合计为299100.4元。判定中山弈森公司对广州弈森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判令广州弈森公司、中山弈森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费用。
审:你欠款2232477元,违约金是未付款项为本金,从报关之日,因为你涉及到多笔报关,然后本案的相关的标准影响并不是很大,你是否考虑以最后一次报关统一来计算会比较方便一点?从你最后一次报关为起点来计算,会方便很多。
原代:不同意。
审:你具体明确一下。每一笔到什么时候。因为你其中还有部分的支付,所以会比较复杂
原代:其中第一笔是发生在2019年的6月9日。,欠的报关本金报告费用本金是131950元。
审:你6月9日是什么日期。
原代:报关日期。1319被告一广州弈森是在2020年11月9日还款3万,在2020年11月27日还款2万,那么第一笔的报关费用的。违约金是这样计算的,首先本金为131950元的起算日期是从2019年6月9日计算到他第一笔还款时间2020年11月8日为止。那么期间产生的四倍违约金为31376.98元。那么他在2020年11月9日还款3万之后到第二笔2020年11月27日还款2万之前,也就是在2020年11月10日到2020年11月20违约金计算,是扣减了本金3万后,也就是以本金101950元为本金计算的违约金为四倍为期41.4031元。在2020年11月27日还款2万之后,那么扣减本金之后是81950元。违约金就从2020年11月27日计算到2011年的3月2日为。3365.43元。也就是第一船的报关费用的本金,最终为81950元,违约金加上本金合计为116692.4元。违约金是34742.39。第二船。是本金是74988元,起算日期是从2019年9月27日算,到暂记到2021年3月2日,违约金为17264.32元。第三船的本金是75541元。从2019年12月15日计算至2021年3月2日的违约金,为14617.18元。因此,总的违约金合计就是66623.89。
审:你的违约金是什么依据。
原代:违约金是根据合同的第16条的约定。原告有权收取违约金,并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取标准为。广州弈森应当支付未付款项总额百分每天的违约金。那么每天0.3%的标准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标准,所以原告调整至四倍的LPR计算。
审:你第二件事,判令广州弈森和中山弈森,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什么依据。
原代: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业务联系人。都是同一套人马,构成了公司的人员混同,广州弈森和中山弈森的经营范围。都是涉及原木木材销售业务,原告也按照冯浩明的要求也跟中山弈森签署了一模一样的代理报关合同,所以他们的业务是混同的,这是其二。其三,是财产混同。被告一的欠款事由,被告二也就是中山弈森开具支票作为一个付款保证,那么双方也是构成一个财产混同的情形,这个是一个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就是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以及第216条的规定。广州弈森跟中山弈森。相互之间存在一个关联关系,已丧失了法人的独立人格。因此广州弈森跟中山弈森应当承担你连带的责任。这个是一个混同的观点。还有一个观点就是中山弈森作为票据的一个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这个支票到期不能承兑付款的,那么原告是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中山弈森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所以原告向其追索具有法律依据。这是第二个理由。
审:你的本案做了保全、财产保全。
原代:做了保全保全费用800元。我庭后把票据一同拿给法院。
被代:我方提交了答辩状,没有增加和变更。
审:庭前会议我们已经进行了证据的质证,各方还有对事实还有要补充的没有?
原代:没有补充。
被代:没有补充。
审:本庭总结无争议的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广州弈森签订代理报关协议,,在2019年6月9日,原告为广州弈森代理了三单报关报检业务,费用为131950元,9月25日,9月27日,原告为广州弈森代理了两单报关报检业务,代理费用为74986元。12月15日,原告为广州弈森代理一单报关报检业务,代理费用为75541元。原告在2019年下半年先后两次收到被告的费用共计5万元。2020年12月15日以及2021年1月29日,中山弈森向原告出具两张支票,分别为15万元和132477元,两支票均被银行以出票人账号余额不足为由退票。。对上述事实,原告是否确认。
原代:确认
被代:确认
审:对于有争议的问题,本庭总结如下,一、被告广州弈森,已支付的5万元系偿还哪一笔费用?二、违约金的范围,或者是说违约金的计算,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三、中山弈森是否需要对广州弈森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原告主张的财产保全担保费,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四个问题也就是本次法庭辩论的四个焦点。另外法庭也想问一下,因为本次的本案的纠纷是由进口货物报关引起的,从新加坡、新西兰等地这里进口货物,导致了一些报关的费用,本案具有涉外因素。现在询问一下双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意见,原告。
原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审:事实方面,还要补充的没有?
双方:没有
审:那就我们就针对我们总结了四个有争议的问题,请双方发表意见,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第一个争议焦点,该5万元我们认为是应当优先支付最早到期的债务被告引用民法典560条规定是不适用本案的,首先其支付款项的时候并没有指定说明其是履行后面的欠款的债务。其二根据该规定是优先支付。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那本案中均没有担保,应当以时间先到期的为准。而且第一笔欠款是债务人负担最重的债务。所以原告将5万元抵扣他前期第一期欠款的债务,是符合也是符合被告引用的这一条560条规定的。第二。关于违约金范围的问题,
审:违约金是只管第三票货就是合同签订以后的费用,还是?也涵盖了合同之前的两次的费用。你要详细的说一下。
原代:涵盖了整一个原告与被告一交易的整一个过程的欠款。从双方的结算习惯,单价。履行的合同内容看,都是符合双方与。2019年10月12日签署的这一份代理报关报检协议的。双方在后面签署该份协议是对前述双方合同履行过程的一个确认。因此违约金也应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来计算。第二,关于违约金的范围。原告主张按照四倍的lp计算,是具有法律依据的。首先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每日3‰已经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25条的规定,已经超出了四倍的报价利率,所以原告主张按照四倍的报价利率是有法律依据,合同依据的。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关于是否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被告一以及被告二人员业务财产军无法独自分开的情况之下。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了。上述人员业务均存在了混同的情况。那么广州弈森跟中山弈森就应当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且中山弈森作为出票人,原告也有权向其行使票据的追索权。也应当向原告承担是支付责任。关于保全费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是属于合同履行当中过程当中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产生的一个损失。因为被告的违约导致原告需要提起本次诉讼,并且发生财产保全的行为。所以由此产生了保全费跟担保费用,是应当由被告来承担的。并且广州海事法院这边也有相关的案例予以支持,所以原告主张保全费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的。
审:被告发表意见
被代:关于焦点1本案双方是在2019年10月12日,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双方在2019年12月11日产生的保管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是需要承担责任,第三笔报关费,则约定的逾期付款的责任对于案涉费用没有约定担保的情况下,,明显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因此对于被告广州弈森公司。支付的5万元款项,理应按照法律规定优先清偿第三笔报关费。关于争议焦点2。双方在报关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是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的10月10日,而本案中在2019年6月9日以及2016年9月25日产生的代理报关费。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有效期范围内产生的保管费。对于该两笔报关费双方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以及计算方式。也不应适用报关协议上的约定。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该两笔报关费的违约金应不予支持。第三点。本案中广州弈森公司。中山弈森公司之间并非关联公司,两者在两者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并不存在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高度混同。而且并不不存在财务上面的混同,财产无法区分的。同时。
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本案中广州弈森公司不存在利用中山弈森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原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因此第四点,双方没有约定,担保费由广州弈森承担,而且该导报费用,并非诉讼中产生的费用,因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双方还有无要补充的。
双方:没有
审: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没有提交财产保全担保费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是本次开庭前届满,原告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你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审:请各方发表最后意见,原告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被代:和辩论意见一致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原告你是否因为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你是否愿意本案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需要看原告的调解协议
审:我们庭后进行调解,现在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