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1年6月9日9时00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互联网法庭/大/通用,湛江法庭/大/通用
案号:(2021)粤72民初547号
案由: 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承办审判员:邓非非
书 记 员:杨文聪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湛江市巨久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邱中伟
被告:广东启诚船务有限公司、何冠亨。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请法官入庭,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湛江市巨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启诚船务有限公司、何冠亨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情况。
原:原告湛江市巨久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表人邱中伟,总经理,到庭。
审: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情况。
被一:被告广东启诚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表人何冠亨,未到庭。
被二:何冠亨,未到庭。
审:在以下庭审过程中,原告湛江市巨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原告,被告广东启诚船务有限公司、何冠亨简称被告。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原告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振檠、文静、邓非非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杨文聪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清楚。
审:到庭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由于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开庭,今天缺席开庭。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的《航道疏通合同》。 二、判令被告广东启诚船务有限公司、被告何冠亨共同偿还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主张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履行完毕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原、被告双方就广东省遂溪县草潭海洋执法码头疏浚清淤航道海域工作,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航道疏通合同》,《航道疏通合同》第6条约定原告给被告预付定金200000元。原告从银行转帐给被告200000元定金,被告收到后,被告给原告立下收据1份,收据载明“已收到邱中伟先生交来调船定金(¥200000元贰拾万元整)”。收据中有被告盖有广东启诚船务有限公司公章及被告何冠亨签名确认,原告按《航道疏通合同》约定乱履行。尔后,由于被告未能按双方签订的《航道疏通合同》履行,也未能给原告返还定金。经原告催促被告返还定金,被告分二次仅给原告返还定金110000元,尚欠90000元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应当负违约责任应当双倍返还180000元给原告。
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合同是跟谁签的?
原:跟公司签的。
审: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理由?
原:他们是个人独资公司。
审:双倍返还理由?
原:根据收据上的定金性质。
审:利息计算时间?
原:起诉之日起。
审:原告举证。
原:1、《疏浚合同》,签合同当天我给了20万调船定金,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义务,我要求被告退20万,后来被告只退了11万,还有9万未退。收据定金是双倍返还的。所以我要求被告现在返还18万。80万调船费,我先交20万定金。
审:什么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原:我也不清楚,被告就是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当天支付定金,被告现场给了收据。
审:原告还有补充吗?
原:没有了。
审:由于两被告经本庭传呼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
审:本案原告愿意调解吗?
原:愿意。
审:请原告给调解方案。
原:被告至少要返还我9万元定金和承担诉讼费。
审: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全庭起立。
书记员:请坐下。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