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478号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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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151210时至12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六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478

案由: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承办法官:谢辉程

法官助理:刘亮

书记员:卢诗颖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刘洪胜。(没有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海,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710308940。(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冠雄,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90120061118497。(到庭)

被告一:陈伟政(没有到庭)

被告二: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没有到庭)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请法官入庭,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刘洪胜诉被告陈伟政、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情况。

原代:原告刘洪胜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海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详见授权委托书。另外一名实习律师邓冠雄到庭,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审:两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李振海:清楚。

审:在以下庭审过程中,原告刘洪胜简称原告,被告一陈伟政、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二。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生祥审判员谢辉程、人民陪审员区慧贞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程生祥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卢诗颖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审:今天由于工作安排,就由谢辉程主持庭审,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

审:到庭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船舶修理费551613元、暂计利息9616元(利息以551613为基数,按照中国同业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看管费30833元;以上金额共计592062元; 2、确认原告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序位从贵院拍卖粤广海货9897”船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前述船舶修理费551613元及利息,看管费从拍卖款中优先拨付; 3、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债权登记费用1000元。

202076日,两被告所属的粤广海货9897”船行驶至原告处修船、看船,因贵院发出拍卖公告,原告依法申请债权登记,故起诉至法院。

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本案诉讼费用?

原代:就是案件受理费。

审:本庭归纳下本案的调查方向1 双方是否存在船舶修理合同;2、原告为涉案船舶的修理和各项费用是否存在是否合理;3、原告请求留置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下面围绕本案调查方向展开调查。

原代:问题一我们的证据2船舶修理合同,船章甲方是台山市港航有限公司,乙方是本案的被告。

审:为什么两被告没有签名,是否清楚修理合同的存在?

李振海:船东代表陈伟坚有到现场,船舶也是他们开过来的,不可能不知道在这里修船。船章是吴锦祥盖上去的。

审:庭后请原告联系陈伟坚和吴锦祥出庭作证,作为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事实?

李振海:清楚,收到。

审:你这个实际开工是哪一天?

李振海:76日到上排,法院是728日扣押的。当时就是管理不是很规范,当天没有签订合同。

审:当时上排后有没有谈到修理的范围?

李振海:上排前已经谈过修理的范围,修理完工后他们也确认过修理的范围,当时他们是准备大修的让船舶恢复营运的,法院到场时钢板已经割过了。后来因为法院的扣押,只对船头船底部钢板和油漆进行了修理,后续的修理没有进行。

审:法院扣押是728日?

李振海:是的,当时钢板已经置换了,其他还没有做。

审:法院扣押后做了哪些工作?

李振海:把钢板的焊缝完全焊好,然后打砂涂油漆。

审:各项费用的合理性?

李振海:修理的项目在我们的证据3,这里对每个项目具体的组成都有列表,主要是上下排费和电费,打砂和扫油漆费,还有船体置换木板的费用,合计551613元,我们的证据8927主要证明修理的事实和为此支付的成本和费用。

审:看管费用一共是多少钱?

李振海:一直从728日计算到123日,一共31129元。我们也向执行局申请了,但是目前没有拨付给我们。

审:关于你的修理费用?

李振海:上排从76日至823日。

审:船舶到进场双方谈修理的项目是什么款项是多少?

李振海:我向当事人了解一下。

审:原告补充提交证据证明费用的合理性,包括上排时间和单价,关于清单里面的电费是几页?

李振海:好的,关于清单里面电费是3342页。这个钱是原告支付的,那么电表的名称有点出入,不是原告的名字。因为换船板一个是要电焊和打磨打砂是比较耗电的,每个月月初支付下个月的电费。

审:这个修理费第5项在哪里?

李振海:证据15222132页。 油漆款22698元支付给了林寿荣。10240元石英砂的费用支付给黄东胜的。人工费支付给刘芳的6763元。

审:是否能让林寿荣过来法庭?

李振海:庭后咨询一下。

审:打砂和打油漆的费用是119765元,但是打油漆和人工费加起来的数额有3万多元,请你解释一下?

李振海:钢材所列的费用是材料成本和刷油漆工人的报酬,并没有包括船厂的其他费用比如场地的租金和设备的损耗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审:管理人员有几名?

李振海:有8名管理人员。

审:提供管理人员的花名册和劳动合同,以及这些管理人员在船舶上的实际工作,向法庭提交?

李振海:刚刚法官要求提供的材料我们会尽量收集提供,但是我们的雇主是个人,如果有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可以提供。

审:船体置换钢板的证据?

李振海:证据1214,第1620页。购买船板的费用10万元,支付给负责这一项工作的包工头彭友杰168300元,这两项加起来是268300元。

审:你的第6向修理项目的费用381250元,刚刚查明购买钢板费用是268300元,请你解释一下?

李振海:这里面也没有包括刚刚所讲的一些隐性成本和费用。另外船板修理本身也是有一定的利润空间的。

审:关于各项费用已经陈述完了?、

李振海:是的。补充一下我们的证据810页,涉案船舶扣押时就是在船厂,也就是原告经营的船厂,只是现在已经注销了。我们的证据25页,这个船舶状况鉴定报告,在这个鉴定报告里面可以看到当时的鉴定人员在现场鉴定时也可以发现船首的外板鉴定涂层状况是良好的,船体外板是新做的油漆,这足以证明该船是在原告处修理置换了船底板并打砂涂油漆的。大家都知道船舶上排一般是要修理水下部位,打砂涂油漆也是换钢板之后必须要进行的工序,所以该鉴定报告可以佐证该船舶修理范围的事实。我们的证据2627是代理人于128日去该船舶现场所拍摄的照片和视频,有原件可以提供法庭核对,从该照片可以看到该船舶确实是做了钢板置换和副板的修理并涂刷了油漆。

审:刚刚提到了黄有杰的费用买的钢板也是在哪里买的?

李振海:不是,分开的因为我们卖钢板时有另外一条船也在修理,所以就支付了28案万元的钢板费用,两艘船舶加起来是28万元,所以在证据里面副了另外一条船舶供法院参考。

审:关于留置权的问题?

李振海:该船舶在原告处修理,但被告没有支付任何的费用因此原告有权留置。

审:你留置有没有通知两被告?

李振海:有通知陈伟坚和吴锦祥,这个事实他们是知道的。我庭后了解一下情况。当时船舶还在修理。在法院扣押时有没有告诉法院要庭后了解一下,因为当时没有结算。

审:结算后有没有向法院因修理费行使留置权?

李振海:我方是有向法院说过的,我方还有船舶修理费没有支付给我们。具体有没有提到留置权,庭后了解后回复法院。

审:刚刚在庭审中没到签合同的两个人关于合同的约定和修船的两个人出庭接受咨询。关于有没有向法院明确因修理费行使留置权的证据提交给法庭?

李振海:清楚,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审:有没有事实方面向法庭补充的?、

李振海:暂时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由原告陈述。

原代: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审:庭审中提到各方需要补充的证据以及各方的书面代理词,在一个星期内向法庭补充提交。

原代:清楚。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全庭起立。

书记员:请坐下。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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