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法析理促和解,多元解纷见成效 ——联合调解4宗港澳流动渔船碰撞纠纷纪实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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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珠海法庭持续推进全方位多元解纷工作机制,成功促成四宗涉港澳流动渔船案件和解,四宗案件原告在收到全部和解款后撤诉。

2020819日,受“海高斯”台风影响,停泊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五围水闸附近水域防台的一艘港澳流动渔船走锚后发生漂移,连续碰撞了在附近水域防台的四艘台山籍渔船,致使一艘渔船沉没三艘渔船不同程度损坏。四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珠海法庭审查发现被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没有联系方式,原告除了提供事故发生后拍摄的渔船照片、证人证言外并无其他证据,在了解到原告有强烈的调解意愿后,珠海法庭随即将诉前调解工作交由闫慧法官和刘宇飞助理负责。该审判团队当即联系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以下简称珠海流渔协会)与斗门渔政大队诉前介入,了解到被告在休渔期由内地朋友代管船舶后,先行联系该代管人,征询被告同意诉前调解的意见后,开始诉前调解工作。2020128日下午,珠海法庭组织原告、被告内地代理人、流渔协会工作人员、斗门渔政大队工作人员在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湾仔协会召开第一次事故调解协商会。会场上原告、被告代理人均情绪激动,四原告均坚称是被告的船撞的自己船后逃逸,对方应全责,他们的船休渔期才过就被撞,损失惨重;被告代理人则称其代管船舶,流动渔船因台风断缆漂移,原告多艘船舶停靠在一起,本身就不符合防台规范,被告船也没有碰撞原告船,且原告所述损失明显夸大,不可能给予赔偿。经过各部门从不同角度的分析、解释后,原、被告双方情绪缓解,但各方均称要一定时间继续准备证据,以便证明自己主张。

会后审判团队进一步梳理案件的脉络,分别多次与原、被告双方耐心长谈,掌握双方诉求,找出矛盾症结所在,告知原、被告双方证据准备方面的不足,向双方分析诉讼风险,使其态度逐渐软化,引导双方理性地看待台风天气下船舶走锚引发碰撞的特殊性,从及时止损、尽快恢复生产的当下现实角度慎重考虑,有理有据地说服双方回归谈判桌,同时督促双方到斗门渔政大队接受事故调查,提交相应证据。202147日上午,珠海法庭再次邀请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工作人员及各方当事人再次到珠海法庭参加联合调解工作,通过多方共同努力,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态度逐渐软化,但对调解金额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当时正值渔期,原告均称其需要到远海打渔,需要在休渔期开始后才能再到珠海协商。在了解到双方还有调解意愿,均不愿意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后,珠海法庭继续委托珠海流渔协会工作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继续诉前调解本案。在审判团队和特邀调解员多次电话、微信调解后,原、被告双方就4船赔偿和解金额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但受疫情影响,被告身居香港,无法现场到庭,其委托的参与诉前调解的代理人并非诉讼代理人,无法代理被告签字确认,且被告年龄较大,不会使用微信进行在线司法确认,被告提出由其代理人于64日现场向四宗纠纷原告直接支付和解款后,原告撤诉。63日下午,被告代理人突然联系审判团队,称其所在小区因疫情突然封闭无法外出,其无法到场,无法付款。考虑到原告已经从外地来珠海,审判团队在征求双方意见后,最终决定由四原告现场签订和解协议,被告在微信群中进行确认,再由被告安排付款。64日上午,在特邀调解员见证下,四宗案件原告到场签订和解协议。审判团队将现场签订和解协议照片发送给被告,并由其确认协议。之后在审判团队督促下,被告转账支付了和解款,原告递交了撤诉申请。四宗纠纷当事人均向审判团队表示感谢,称珠海法庭邀请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和斗门渔政大队参与联合调解,一方面双方都有“娘家人”在,有底气放心,另一方面兼顾了法理和人情,审判团队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从行业、生产角度出发进行引导,最终促成了和解,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纠纷不仅节省了诉讼费用还提高了效率,各方都非常满意。

经过近半年一波多折的联合调解,四宗疑难复杂的船舶碰撞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再次证实了多元化解涉港澳流动渔船纠纷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践行了本院“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也充分体现了我院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司法保障的决心和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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