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21年5月17日下午14时30时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七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95号
案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付俊洋
法官助理:陈文志
书记员:张佳丽
原告:上海海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航津路658号840室。
法定代表人:应瑞安,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
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庄东晓律师。(到庭)
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常熙东律师。(未到庭)
被告: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A/S),(原名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LINEA/S)住所地丹麦哥本哈根艾斯布兰那登50号(Esplanaden50,1098Copeohagen,K,Denmark)。
法定代表人:卡罗琳·彭托皮丹,该公司董事(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安妮·彼得堡歌,该公司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曹放律师。(未到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顾亚聪律师。(到庭)
审:今天就原告上海海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A/S)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下面核对到庭当事人身份。原告上海海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瑞安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的庄东晓律师、常熙东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庄东晓、常熙东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法定代表人应瑞安没有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东晓律师到庭、常熙东律师未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A/S)法定代表人卡罗琳·彭托皮丹、安妮·彼得堡歌是否到庭?被告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曹放、顾亚聪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曹放律师、顾亚聪律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被告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A/S)法定代表人:卡罗琳·彭托皮丹,该公司董事、安妮·彼得堡歌,该公司董事
没有到庭,被告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顾亚聪律师到庭,曹放律师未到庭,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说明原告所诉的,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 line A/S)已于2019年底更名为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A/S),被告已于庭前向法庭提交马士基有限公司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原件,已供法庭核实。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上海海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A/S)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科雄、付俊洋、杨雅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张科雄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陈文志,书记员张佳丽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中告知,各方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因为工作安排,今天的庭审由合议庭委托审判员付俊洋主持,各方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庭前已经组织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各方对证据交换的内容是否确认?
原代:确认。
被代:确认。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货物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及其它费用人民币6659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066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检验日)起至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020年10月25日为1002.7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
审:原告你方支付的6659元利息是什么费用?
原代:6659元是货物在广州黄浦港产生的费用,正常费用是费用的前三项,后两项是因为空箱产生的费用,庭后进一步核实。
审:利息计算怎么算?
原代:因计算有差异,从检验日开始计算,
审:主张的报价利率怎么算?
原代:检验日查询的拆借利率。
审:原告认为自己的身份以及你与被告的法律关系。
原代:原告是提单合法持有人,被告是案涉提单的承运人,被告负有按照提单表面记载向原告交付提单项下货物的法定义务。
审: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代:被告的答辩意见。1原告不享有诉权无权就涉案运输提出索赔原告作为涉案提单项下的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已经将其与涉案提单享有的对被告的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一位名为张同的自然人且已经通知被告。根据民法典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在债权转让已经生效,故原告对被告已经不享有诉权。2.原告就涉案提单向下运输,并未遭受损失,被告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原告提供的合同款项,对应的银行水单为案外两自然人之间的转账记录与涉案运输不存在连接点,原告并未证明款项为涉案款项,其次,即使该款项为涉案合同款项,原告也并非支付该合同款项的主体即使,涉案货物未能交付原告也并非遭受损失的主体,因此,原告并未就,涉案运输发生损失,被告无需就其所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即使,就原告涉案提单向下运输遭受损失,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运输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没有过错,原告未能收到货物系与托运人的贸易原因所致,被告不因承担原告所诉损失。首先,涉案集装箱由托运人自行装箱、积载和计数。承运人在提单正面记载不知条款、提单正面所记载的货物信息系由托运人自行向承运人申报,在集装箱整箱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对于,由托运人自行装箱、积载和计数并封箱的货物的实际情况数量体积等均不负责,无论该提单是否流转该不知条款以对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收货人均发生效力,因此,在运输过程中,涉案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对承运人不具有约束力。现被告已根据托运人的指示将托运人于起运港向被告交付的集装箱完好无损的与目地港交付原告已按照运输合同的未定履行了承运人的责任,被告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其次,涉案货物由托运人在装船出运前自行掏空,涉案集装箱在自始自终是空箱,根据原告提供的贸易合同,集装箱装船出运后,原告才与国外的托运人签订买卖合同,因此,原告与托运人签订买卖合同那一刻起原告能够收到的,注定只能是空载集装箱,原告根本无法取得其所诉的货物,因此,原告诉称的损失与作为承运人的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该损失是贸易纠纷所致,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再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涉他合同的属性托运人与承运人为海上货物运输的双方当事人,收货人或者是提单持有人,是运输合同中涉及的承担一定权力和义务的第三方,收货人提货的权力系托运人在运输合同项下为收货人设立的权利,本案中的提单为指示提单,提单最终的权利人或收货人是谁收货人能够提取到的集装箱内的货物又是如何均取决于托运人的意志,原告作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未能收到货物,是托运人的原因导致,被告作为承运人不因承担任何责任。4.原告诉称的其他费用,包括文件费用报关杂费等均不是海上法规定的承运人的赔偿范围,不因由被告承担,海上法第55条对承运人的赔偿范围,有严格限定以上费用均不在此列因此,该费用均不应由被告承担。因此原告,未能证明,其诉称损失实际发生,被告对其所述的损失不存在过错,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被告对原告 起诉状有无异议?
被代:第一段陈述的表面的真实性是认可的,内容真实性不认可,被告在答辩意见中,提到承运人已经在提单正面记载了不知条款,提单正面所记载的货物信息均是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自行申报,承运人对货物信息的记载不负责。第二段真实性不认可,因原告提供的贸易合同中的德拉门兄弟的盖章与被告提供的经公证的盖章,不一致,且涉案货物与2020年8月31日装船,该买卖合同于2020年9月7日签订,明显有违商业惯例所以被告对原告所称的贸易情况不认可。
审:被告对原告、德拉门兄弟的身份地位?
被代:原告是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德拉门兄弟是托运人、被告是承运人。均与认可。
审: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一共提交了几份证据?证明目的是什么?
原代:原告一共提交了8份证据,证明目的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详见证据清单),原告证据1证据2由原告持有一式三份全套海运提单证据1是一份提单交给广运公司,目前持有两份提单。证据3说明集装箱的铅封号并不一致,被告违反了按照提单表面记载交付货物的法定义务。证据4托运人的印章在其他业务中也有使用过,原告尽量庭后提交。合同签订在提单后自符合国际惯例是正常合法。证据5证据6记载的货物体积与提单与证据1提单有差异,在证据2广运提单中已经补正广运是被告的二程船承运人,因此广运的行为及于被告。证据7、8原告实际支付合同款项受到损失。
审:被告是否收到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是否已经核对原件?
被代:对于提单表面的证据1对于提单表面真实性关联性予认可,对于提单内容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在提单正面的记载中,中间部分有SHIPPER ‘load,…...的记载。所以承运人在提单正面已经记载了不知条款,提单记载了货物信息是由托运人自行向承运人申报的,承运人对于托运人自行封箱的货物的实际情况不负责承运人无法也无从知晓。证据2对提单的表面的真实性予认可,对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提单信息是原告向广运公司自行申报。证据3对该检验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就其内容本身而言该检验报告提到涉案集装箱未发生变形、固定螺丝未松动痕迹,在运输途中承运人妥善的保管集装箱应履行的义务,证据4对三性不予认可。因原告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首先,被告提到原告提供的合同卖方盖章与被告提交的与托运人声明中的不一致,明显是被告提供的,经过公证程序托运人的的盖章具有可信力。其次,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该货物装船日期。该合同不能反映真实的交易情况与实际价值。证据5对三性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被告提到原告提供的合同卖方盖章与被告提交的与托运人声明中的不一致,对商业发票的价值不予确认。涉案提单向下的货物已经被托运人掏空,故不存在证明提单向下货物的价值。证据6对三性不予认可。证据形式印章问题,其次,从内容上2020年7月30日涉案货物是2020年8月31日装船出运。即使装箱单是真实的也无法反映涉案集装箱的真实情况。证据7银行水单,对银行水单的表面真实性以予认可,对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从水单看,无法看出该款项的交易是否为涉案款项的支出。即使该款项无涉案货款有关,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向付款人支付涉案款项所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向托运人德拉门兄弟支付货款。原告并非发生货款的主体。 证据8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证据内容看案外人无法核实签字的真实性,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证据6、8条,出具该证据的林凤专在未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下,其出具的声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审:证据2提单上的记载是基于原告向广运公司的申报?
原代: 对原告证据2提单的内容是原告的补料过程,是属实的。我们认为,不管来源是如何,只要被告和被告的二程船公司,接受并记载在提单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据4、5、6与证据清单一致,一、公司有多个印章很正常,被告主张与其公证书的印章不一致,而否认合同的真实性,没有事实依据,就原告所知,即被告存在多枚的授权不同公司使用的印章。证据7结合证据7、8原告支付了合同款项已经形成了证据链。若需要可以向法庭提供身份证和电话供法庭核实。
审: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代:与证据清单一致。原告向被告出示的授权委托书及来往邮件。证据2涉案提单向下托运人出具的声明及翻译,证明事项与证据清单一致。 。
原告:不确认证据1的真实性原告从未向被告发出过邮件,同时被告不能证明该邮件系原告授权所发出的邮件,不确认证据2的真实性。后续被告提供了公证书的原件。1、声明上记载,2020年7月20日进入港货港,因此原告证据6装箱单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是正常合理的,2、该声明上的二点所说的货物禁止出口是没有任何依据。因为船东提单记载的货物名称是木雕而货物的出口报关是依据文件报关,3、在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被告后托运人仍然能够掏空货物及破坏铅封就属于被告的过失且已处于在被告的责任期间内。4、该公证书并不能证明声明上加盖的印章为托运人的唯一印章。
被代:对原告的2、3对货物的禁止出口的问题,货物为稀有木材,据我们所致,是环保政策,禁止出口关于第三点托运人作为与被告运输合同的相对人对被告而言是货物的权利人,托运人的掏箱行为是被告无法控制的被告对此也是不知情的,对于承运人来说承运人的义务是将托运人托付的集装箱运输至目的港。承运人仅就发生在责任期间内的,装载于集装箱内的实际货物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代:实际上托运人的说明是虚假的,与涉案货物国家一致。因此托运人的陈述是虚假的,中国海关允许该货物进口就说明托运人陈述是虚假的。
审:原告与托运人是第一次还是以往有过交易?
原代:具体以前是否有交易需要庭后核实,但现在中非之间的红木贸易实质上基本是发生在中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具体可能会体现为不同的卖方。
审:广运提单与证据1记载的内容有所不符为何会出现收货人目的港进行的情况?
原代:所有班轮公司的操作现状。尽管我认为应该依据海运提单的内容签发二程提单。
审:被告有无问题陈述?
被代:收货人填写的货物清关信息与舱单中申报的信息要一致。为收货人的清关需要二程船船东一般根据收货人申报的货物信息去申报舱单,并记录在二程船的提单上。
审:马士基的提单与二程船的提单记载不符,二程船是马士基安排的马士基对二程船签发提单有无相关的要求?
被代:需要与当事人核实。
审:原告为何要做检验证书?
原代:案涉集装箱在提货海关X光机查验时,已显示为空箱原告为了避免后续争议及后续索赔的需要申请检验。
审:原告有无通知相关人员?
原代:没有。
审:原告检验货物是否履行完毕清关手续?
原代:是的。海关抽检发现是空箱,所以在堆场进行了检验。一般是直接拉到收货人仓库。
审:原告的买卖合同约定收款人刘勇煌与卖方是什么关系,原告与刘勇煌有无联系?原告与林风转是什么关系?
原代:刘勇煌是该批货物的实际卖家,通过合同上的卖家与原告签订案涉合同。因为刘勇煌借用托运人出口资质问题,所以原告跟刘勇煌是有联系的,林风转是代原告支付货款的人。
审:有无电话联系?是否人在国内?
原代:不清楚是否在国内。
审:林风转是否为职员?
原代:林风转是原告管理财务的人员。
审:运费由谁做??
原代:买方不管运费,买方买的是一箱在中国能提货的红木。
审:买卖合同中,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是什么内容?办理证明需要什么手续?
原代:就是一般所说的濒危证,办理手续是出口国的濒危证办理国内的濒危证,海关才允许进口。没有这个证件红木无法进口。
审:原告按合同约定持有濒危证,能否提供?
原代:可以提供报关单。报告单有濒危证,濒危证报关单已提交法庭,这批货物的出口国为冈比亚。
审:原告的起诉状主张的费用6659元有无相关证据材料?
原代:目前没有。
审:重报空柜改单费是做什么用的?
原代:集装箱原来申报是重柜,实际上进来是空柜。所以向海关重新申报改单。
审:证据1被告主张的证据内容是原告向被告出示的授权委托书,从哪里看出来?
被代:不狭义的理解为原告出具给被告,原告向被告出示是指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原告将该债权转让通知给被告。
审:授权委托书在什么情况下出示的,在被告提交的证据电子邮件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内容证明?
被代:在被告提交的往来邮件的完整版中,2020年11月16日发件人向被告称上海海晖为此提单的收货人,上海海晖已委托我司全权代理本票事项发件人为证明其身份及具有索赔的权利向被告出示了该授权委托书。
审:发件人是谁?邮箱后缀?
被代:@gzpufan.com。Janeslie.
审:是否清楚zhangtong的身份?
被代:不清楚,需要庭后核实。
原代:也不清楚, 需要庭后核实。
审:是否收回原告提交的提单?
被代:二程船提单是否在马士基手上,需要庭后核实。
原代:货物海关的查验发现空柜后,提货手续再没有进行。
我方没有在承运人办理过提货手续。重报空柜提单。
审:被告证据2如何得来?
被代:与托运人货物到目的港后经被告收货人告知,集装箱发现为空箱,在与托运人核实案件事实过程中,托运人在2020年11月13日提出要退运费的说明。详见声明第5项。在装箱前已经掏空,托运人就此出具事实情况说明。
原代:证据2只做了公证没有经过认证。
被代:可以进行认证手续。
审:根据声明证据1与马士基的提单与检验报告的提单与封号不一致?
被代:应托运人的订舱需求将空箱释放给托运人,托运人自行装箱封箱,装箱后的集装箱在进入堆场时会对铅封号进行记录,之后托运人自行掏箱破坏了铅封号并重新封箱,由此导致,因此到达目的港的铅封号与提单记载的铅封号不相同。
审:原告补充提交报关单作为证据,请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
原代:记载的是原告,所有的相关记载信息与马士基提单号,说明原告是案涉货物的收货人,同时也是报关单上的收货人
被代:首先,我们对该被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此证明目的不予确认。根据该被告报关单记载,该报关单上载明的货物价值,CNF价值为22800美元在无损于被告抗辩的情况下仅就原告所述的货物价值来看涉案货物的CNF价值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为22800美元。在进口报关单载明的价值与货物的商业发票中记载的价值不一致的,应当以进口报关单记载的价值为主。
原代:进口的价目不是以来合同核价,而是以海关名录来定价,原告实际支付了29280美元,即人民币200000,依法应作为认定价值的根据。
审:被告对装运集装箱是如何管理的?如何签发?
被代:在整箱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一般根据托运人的订舱的需要,将完好清洁的集装箱释放给托运人,并同时会有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记录,承运人向托运人交付集装箱的状态。托运人收到集装箱后将核查集装箱是否适合其托运的货物,确认无误人托运人会自行装箱,封箱并交还给承运人,集装箱进入堆场时也会有相应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记录该过程。提单所记载的关于货物信息的内容,为托运人向承运人订舱室或提供提单补料时,托运人提供的信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集装箱装船出运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
审:堆场是谁管理的?
被代:一般由码头管理。码头受承运人的委托。
审:货物进入堆场如何管理的?
被代:托运人不能把重柜拉出堆场,本案中托运人在堆场对重柜进行掏箱并在掏箱后重新进行铅封。不清楚当地的法律怎么操作。集装箱内部货物情况由托运人控制,作为承运人接受的是向托运人交付的集装箱。无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封箱都是托运人的行为,不是案外人变更铅封的。
审:提单记载铅封号是托运人申报还是承运人核查确认的?
被代:承运人在集装箱进入堆场时机器会记录集装箱的铅封号,承运人提单中记载了铅封号为集装箱进入堆场时的铅封号,并不会在装船前重新核验。
审:对已经进入堆场进行掏箱货物是否运走?
被代:不知当地码头是否允许托运人在堆场内开箱操作。
审:事实方面原、被告是否有补充说明。
原代:1、被告提单载明的责任期间是堆场到堆场,2、被告已经陈述在责任期间内发生了货物被托运人移走的事实。
被代:货物实际的卖家是刘勇煌直接卖给原告吗?
原代:是的。
审:有无与刘勇煌协商赔偿事宜?
原代:已经联系不上刘勇煌。
审:原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原代:庭后寻找本案托运人使用合同上盖章的其他证据。若找找向法庭提供
被代:被告提供的证据2的公证原件,正在邮寄途中另外被告需继续向托运人核实贸易情况以及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的章为何与其出具的声明不一致的案件事实情况,故向法庭延期举证期限至2021年6月17日。
审:本案涉外案件,就法律适用,原被告有何意见?
原代、被代:选择适用中国法。
审:双方争议焦点1、原告是否有权请求本案的货物损失,2、被告作为承运人,因否对目的港交付的没有装载提单所记载货物的集装箱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货物的价值以及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是否由法律依据。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被告是否有补充或意见。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请将原告的质证和之前的意见作为法庭答辩意见。之外意见是,原告为案涉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被告为案涉提单的承运人,那么,原告提货时集装箱为空箱,同时也支付了合同项下款项,被告作为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记载的责任期间为,堆场到堆场,被告律师已确认集装箱内货物被掏空及铅封被破坏发生在被告的责任期间,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代:请求法庭质证意见及答辩意见作为辩论意见。之外对于以下几点补充;关于不知条款效率问题,根据司法实践以及广州海事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承运人在提单正面记载的不知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有效。承运人仅就集装箱内实际装载的货物,承担运输义务。并就实际货物的灭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集装箱的第一次封箱和第二次封箱都是由托运人来负责,托运人对于集装箱内容有什么货物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不同的集装箱封号也是托运人的原因所致,托运人向承运人实际交付的集装箱本身就是空载集装箱,被告将该集装箱运输交付给收货人,已经完成了运输义务,原告收不到货,在开始运输之前已经注定,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假设说,今天,托运人向承运人所托运的货物,在申报时,为一箱钻石而托运人实际装运的为一箱石头,那承运人的运输义务,也将一箱集装箱内实际装载的石头交给收货人,即完成了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原告的损失并非被告的运输行为所致。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货物价值的问题,根据相关司法的实践,货物的贸易情况与进口的报关单不符,商业发票或者是贸易情况,是由于原告未能如实申报进口货物所导致。原告就此承担不利后果,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第74条,当原告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不利的原则进行。因此,法院应当根据对其不利的原则,进行采信以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中货物的价值为准。
审:若有其他辩论意见,请提交代理词。补充提交的证据在6月17日之前向法庭提交。
审:请各方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依法判决
被代: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各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代:同意调解。
审: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