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 告
(2021)粤72民初918号之一
佛山市南海航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原告郝廷威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航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6月至10月拖欠运费余额8850元。因你司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一法庭对本案进行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