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 告
(2020)粤72民初1073号
东莞市飞雳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梁肇培与被告东莞市飞雳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7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梁肇培与被告东莞市飞雳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船舶租用合同书于2017年8月28日解除;二、被告东莞市飞雳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梁肇培支付租金42,667元;三、被告东莞市飞雳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梁肇培支付回程拖船费2万元;四、被告东莞市飞雳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梁肇培支付违约金8万元;五、驳回原告梁肇培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梁肇培负担809元,被告东莞市飞雳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91元。自本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