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1年4月14日9时00分至12时00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253号
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审判员:吴贵宁
法官助理:刘宇飞
旁听人员:温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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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江门市源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黄布二村六十亩。
法定代表人:卢沃辉(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桂, 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王勇,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路139号602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法官助理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先核对参加开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江门市源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无到庭?原告委托黄一桂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黄一桂律师已经到庭,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被告王勇是否到庭?
被代:被告本人未到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徐宏律师已经到庭,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已经变更律所: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
审:经核,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2021)粤72民初253号原告江门市源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勇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贵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法官助理由刘宇飞担任,书记员由梁晓宁担任,本次庭审由法官助理担任法庭记录。庭前已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对本案的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回避。
被代: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船舶停泊和保管等费用人民币50万元和利息1万元(利息以50万为本金,月利率为1%,从2020年11月13日计算至本金和利息清偿之日止,直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算为1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被告请根据原告的诉请和事实理由答辩。
被代:与书面答辩状一致。1.起诉书陈述的事实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合。2.本案应增加当事人,SG海运公司作为船主是涉及MIS02船保管之诉的必要主体。3.本案原被告从未签订 合同,涉案付款协议无效,原告没有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回应被告的答辩意见。
原代:针对答辩意见第一点,被告声称不清楚何原因被告船舶被拖至原告处,与事实不符,与生活常理不符,如此巨大的船舶即使没有船主主动管控,也会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否则如此巨大的船舶漂浮在大江上对江上行驶的船舶或大桥都存在巨大的危险,被告如此陈述的原因是诡辩;案涉船舶根据珠海海事局的遇险情况说明可以得知该船舶是在中山修理,但被告声称是在2019年11月底找到的船舶,在哪里如何找到完全不符合事实逻辑。2. 被告声称的殷福仔是王勇的同事,原告不予确认,原告认为是虚假的,王勇告知原告的是其是买家。3.被告声称有老兵等阻挠被告拿船,事实上是被告与杜德仔签署了合作协议书,合作改装案涉船舶,杜德仔又找到王振投资一起合作,王振转了20万给原告,王振身边是有一帮老兵,一帮老兵和王振一起投资做生意,且被告与杜德仔签署合作协议书以后,这些老兵也来过原告船厂考察案涉船舶。4.被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与原告签署了付款协议,并且私自拖走案涉船舶,就应当按照付款协议支付款项。且韩国SG海运公司在该事件后并没有任何声明或承诺,且原告也并未与SG公司达成任何协议,王勇在与原告达成协议时以自身名义作为协议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SG海运并非本案当事人。5.原告完全履行且妥善保管案涉船舶,原告是在自己的场地进行保管,且双方间签署合法的协议,应按协议履行。6.被告所述的原告经营所在地土地为违法,是虚假的陈述,被告描述原告依仗保护伞纠结社会人员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是对原告的诽谤,原告保留对被告以及被告代理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7.被告向法庭提供文光浩的录音,是被告违背与老兵之间的协议想要把案涉船舶卖给出价更高的人,而又不赔偿合同当事人,才会产生纠纷。
审:原告为支持你方诉求向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原代:共提交了8份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证明等;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3.情况说明、委托书、船舶权属登记证书等材料、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7日签订的付款协议;4.账户明细;5.解除合同通知书;6.涉案船舶图片。7.杜德仔与王勇签署的合作协议书;8.杜德仔与文光浩的微信聊天截图;9.王勇与邓柱炽电话录音,目前未提供,是原告自身失误导致目前未能提交。
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
审:针对上述证据有没有要补充说明的?
原代:暂时没有补充。
审:被告是否收到原告提交证据副本?是否核对原件?
被告:收到了,有原件的已核对,未收到原告提交的第7份证据。作为原告在本案已经延期一次开庭的情况下,仍不能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被告基于尊重法庭,但认为被告方不会放弃要求质证的权利,因为原告方延期举证,法庭同意再次开庭导致的再次开庭的费用,原告方应予补偿给被告及被告的代理人。
审:请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证据1,无原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保留,原告需要提交原件供核对,同时关联性的意见是,该证据证明原告没有经营码头提供租赁和停靠服务的经营范围。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被告不是案涉船舶的所有权人,只是受船东委托处理船舶事务,不应是保管合同的被告,对于被告受船东委托的身份原告方明知,并已向法庭提交委托书(原告举证第六页);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相反,以上证据可证明涉案船舶的所有权人是SG海运公司,该海运公司向珠海海事局出具说明的原因正是为了向当时非法扣留案涉船舶的原告证明SG海运公司是案涉船舶的所有权人,该船当时是在中山修的,而不是委托给原告,原告扣留船舶及要求支付停靠费管理费等无合法理由,以上SG海运公司是该船舶的权利人,是安排在中山修整的事实已经由珠海海事局予以确认,该组证据中的委托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被告不是案涉船舶的权利人,委托书清楚记载了是受船东SG海运公司委托处理事故,第7-15页船舶证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同意原告方的证明内容,只说明SG海运公司是案涉船舶的船主,以上证件是被告2019年11月份找到船舶向原告说明身份时提供给原告,对付款协议书关联性不同意原告证明内容,该付款协议书是被告在情势不利的情况下代表船主被迫与原告签订,因为案涉船舶当时被原告扣留,损失每天都在增加,协议书第一条146的 不是事实,原告没有向法庭或被告提交土地使用权证,被告没有合法码头,没有码头经营的营业范围,案涉的船舶一直是停靠在睦州公共水域。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该转账明细恰恰是被告方委托员工殷福仔向原告指定账户转账,原告是收款方,原告方并没有向法庭提交该账户明细原件,正是为了掩盖该证据的事实做相反的陈述。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确认,证明内容不确认,因为被告当时尚没有完整的向代理人介绍案涉船舶停在睦州水域及签订付款协议的背景,本案原告起诉后文光浩向代理人进行了介绍,代理人认为付款协议是在不平等对话的情况下被胁迫签订应当依法申请撤销而不是解除。证据6三性不予确认,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原件,这些照片不能证明照片中是案涉船舶,也不能证明是在原告的码头。对证据7-8三性均不予确认。
审:被告为支持自己的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被告:被告共提交了6份证据:1.新会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5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书;2.针对原告非法用地的行政处罚情况截图、行政裁定书;3.江门市源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公示报告;4.报警回执;5.江门市人民医院容春林出院记录、医院诊断证明;6.录音光盘及录音转文字资料 。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
审:请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确认,与本案无关,原告合法登记合法经营,原告经营的土地如何取得与本案无关。证据2中截图的三性不认可,原告方确实与有关环保部门沟通协商,是关于环保设施的验收问题,与本案无关。裁定书的关联性不认可,裁定书驳回了国土局的请求,原告是合法合规依法经营。证据3三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原告是船舶修造,案涉船舶开到原告处目的是维修,但因为被告一直未支付费用,又派人把船拖走,原告自己又不敢把船舶放走,害怕造成次生损害,迫于无奈一直帮被告保管案涉船舶,且时间超过三年。案涉船舶是停靠在原告 且得到妥善保管,该几年间发生的台风并没有对案涉船舶造成损害,若以被告的说法是停靠在公共水域,案涉船舶早就损坏或被其他主管部门扣押。证据4、5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原告不认识容春林,打斗双方原告均不认识。
被代:证据6是在2020年11月5日,船东方的员工容春林被殴打后,船东代表文光浩找原告协议录的。
原代:证据6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和关联性不确认,无法显示录音的时间,证据内说话的人邓柱炽我方是确认的,聊天背景是被告利用案涉船舶与多方人员签署合作改装或拆除买卖等协议以至于第三方与被告发生纠纷,并到原告场地闹事,由于 第三方也给原告看了其与被告所签署的协议,且有多个合作关系,原告方才会在聊天中陈述如果不把其他第三方关系处理清楚且提交充足的权属和公证文件,原告方是不会放船的,其根源是被告方想要把案涉船舶出售给出价更高的第三方导致纠纷。
审:殷福仔身份?
被代:被告王勇的员工,是雇佣在案涉船舶上抽水作业的,没有证据。
原代:我们实际不清楚殷福仔是否是买家。我们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委托我们修船。完整陈述过程:17年9月21日,文光浩带着船舶权属证件来到原告处,想要维修船舶,因为船比较大,当时给不出报价,案涉船舶就先放原告处。
审:你的起诉状写了被告到原告处,怎么回事?
原代:是17年9月21日,文光浩带着船舶权属证件来到原告处。我不清楚,需要与当事人核实。
审:台风时有无船员?
被代:没有船员,一直没有船员,它是驳船不是运营船。台风后也没有船员。2017年8月天鸽发生时,收到台风影响自动脱离约束漂移在海上,珠海海事局安排拖轮拖到中山并且通知SG船运公司,后来公司一直没有找到船,SG公司的经营状态也不是很好,直到2019年11月份后文光浩在睦州水域找到案涉船舶,准备安排人员拖船时遭到当地村民的阻止,因为文光浩没有办法协调处理将船取回,直到2020年10月份左右找到了广东本地的朋友即本案被告王勇,希望他帮忙解决,为了息事宁人,最终公司同意损失50万元给原告将船取回,在2020年11月2日付完20万当天,公司派员上船抽水进行维保。被告王勇是在2020年10月才参与本案中。SG海运公司收到的海事局的通知船舶是在中山港,但是不知情具体船舶位置。不清楚有没有给别人付过码头停靠等费用,也不排除有其他主体向SG公司主张。
审:被告王勇被胁迫签订付款协议,有无证据?
被代:没有书面证据,但是通过刚才原告对被告答辩的回应所陈述的事实充分说明原告操纵买卖。
审:被告证据中涉及的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土地是否是你们公司现在船厂的所在地吗?
原代:是属于船厂范围内。没有拆,处罚决定书一直未执行。庭后核实,书面答复。
审:被告主张本案与原告是什么法律关系?
被代:被告与原告没有法律关系。原告并未将SG列为本案当事人,如果原告起诉SG公司,SG公司委托代理人,那么代理人可以代SG公司陈述。被告与SG公司是委托关系。
审:你们看过委托书后,你方认为相对方是王勇还是SG公司?
原代:我们认为是被告王勇,因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我们签的协议,拖船也是王勇自己拖船。
审:为何王勇以自己名义与原告签订协议?
被代:刚才原告也进行陈述和举证,王勇在与原告方进行磋商前向原告方出示了委托书,向原告披露了王勇与SG公司的委托关系,因为SG公司远在韩国,不方便盖章和公司社长签名,所以由王勇以个人身份与原告签署协议,但原告方是明知王勇系代表SG公司。
审:被告向本院提出了证人文光浩出庭作证申请,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文光浩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首先请证人文光浩上庭。(证人文光浩上庭过程略)请证人文光浩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文:我叫文光浩,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丹林委十组。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人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庭前,本院已经书面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文光浩是否清楚?
文:清楚。
审:请被告先发问。
被代:你和SG海运公司的关系?是否清楚王勇和公司的关系?
文:是SG公司的中国代表及翻译。是SG公司的社长介绍我与王勇认识。
被代:是否知道王勇在中国境内帮SG公司处理什么事务?
文:社长来不了中国,出具了委托书委托王勇帮公司处理MIS02船舶的事务。
被代:陈述下案涉船舶在找到以后和原告方沟通达协议最后处理的情况。
文:我不是经常在这里,我们社长认识王勇,委托王勇处理事务,我和原告没有具体沟通情况,都是王勇与原告具体沟通案涉船舶情况。
被代:你提供给我2020年11月5日的录音,关于录音的过程,能否介绍录音发生的原因及处理情况?
文:王勇与原告谈案涉船舶的事情好多月,后来出现老兵来闹事的,我11月4日也来过,后来发生容春林被殴打事件,谁打的不记不清了,到派出所处理过。王勇与原告之间达成了协议,协议日期快到了,先付了20万元,船要抽水,在抽水期间发生老兵闹事的事件。后来不清楚为何,原告把20万又退回来。我那天去的时候,担心有些话听不明白,就录了音,以前我对接的是邓厂长,那天出现了姓郑的人,他说钱可以不收,但是必须先解决和老兵的事,不然你们手续再怎么齐全都不放船,即使付了50万也不放船。后来谈不妥,我就离开了。前前后后,我们都无可奈何。我确认录音的内容。
被代:所以当时文光浩先生是作为SG公司的代表和原告谈判?
文:对。当时我才知道姓郑的是他们的老板。
被代:刚才提到的老兵是谁告诉你的?
文:谈判时原告船厂的人告诉我的。
被代:有无提到原告收了老兵的钱?
文:不知道,具体利害关系我不清楚。王勇通过殷福仔打钱的收据我看过,所以以为船舶的事情已经处理好了,我才赶回来。我11月4日到,晚上快黑的时候,发生容春林被打的事,当时我是以目击证人的身份去了派出所。
原代:录音原件在不在手机?我想核对形成时间。
文:2020年11月11日。
原代:你认不认识杜德仔?有一份合作协议你看下是不是你签的名?对协议的内容有无印象?
文:认识。是我签的。有印象,当时杜德仔非得把我拉到协议里让我签字,是杜德仔找律师写的。
原代:现在给你看下我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你吗?
文:是我的。
原代:你当时签那份协议的目的是什么?
文:改装,因为案涉船舶一直是放在原告处,有很多隐患。SG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了,拿不出没钱,就和杜德仔合作。
原代:你是和杜德仔签了合作协议?
文:记不清了。合作协议书是10月19日。
被代:原告律师提供给你的文件拍照确认是你签的字,这份拍照的文件不是文件,只是照片,还有一页照片是空白没签名,你确认么,认真的看过,确实是你签署的?
文:是我签署的,以个人名义签的。船舶处理的委托是写给王勇的,但是不清楚杜德仔处于什么原因一定要我加在合作协议中,要我签字,合作协议书都是杜德仔的律师写的,没有和SG公司充分沟通,因为当时比较急,是我个人签的。
审:被告代理人,你清楚SG公司的情况还是文光浩?
被代:文先生清楚
被代:请你清楚的表述SG公司现在状态是濒临破产还是经营状态比较差?
文:不清楚。
审:什么时候入职SG公司?在国内有无签订劳动合同?
文:2014.5月,工作地点在珠海,刚开始是在珠海情侣南路。没有签过劳务协议。
审:你入职后案涉船舶的情况是什么?
文:经历了几次台风,后来停在桂山18号锚地。我14年入职后,案涉船就一直停在桂山18号锚地。天鸽台风前船上没有船员了,船舶走锚,离天然气管道很近,我乘坐珠海海事局的船去看过。后来,SG公司委托,把案涉船舶拖到中山海域,过了几天后拖到原告处。
审:为何案涉船舶会被拖到原告船厂?
文:当时船没有锚,浪大的话比较危险,我联系拖到原告的船厂。经人介绍,我安排把案涉船舶拖到原告船厂,当时的目的是为了维修。维修的事,当时谈不下去。
审:维修和哪些人谈,还记得吗?当时码头费怎么谈的?
文:没有涉及怎么维修,只是把原告大概估价报给SG的社长。码头费长期的话,我听说可以谈条件,当时原告说一天500元,虽然贵,但是如果能尽快改装取船也可以。SG公司的社长李中原也一起到原告船厂谈了。
审:案涉船舶停在哪里?
文:船本来是停靠在船厂船排,后来邓厂长联系我说他们要留位,就让我们把船挪位。
审:给珠海海事局写的情况说明是否清楚?
文:老板让我去办的,我当时也在韩国,我给海事局打电话,我发的电子版给公司盖章确认,原件应该在海事局。当时写情况说明的目的,公司社长没说,
审:如何认识王勇?
文:2014年社长介绍我认识王勇。SG公司给王勇出具的委托书,是先寄到我这里的,我再给王勇先生。
审:你们当时打算如何处理船舶,是否打算卖掉?
文:不可能卖,买不了,打算改装完后再去经营。
审:你与杜德仔、王勇签的合作协议有无履行?
文:没有履行这个协议,当时杜德仔没有汇钱过来。
审:王振认识吗?
文:不认识王振,也不清楚是否有这个人。
审:与杜德仔合作失败后怎么办?殷福仔你是否认识?
文:不知道,得问王勇。殷福仔我见过,不清楚身份,可能是王勇的朋友或合作伙伴,见过的具体时间不记得了。
审:案涉船舶是何时拖离的?
文:王勇去拖走我当时不清楚,后来原告发微信我才知道。
审:是否清楚原告与王勇关于停靠费等当时如何协商谈判的?
文:听说他们漫天要价,我也没能力去协商,所以没出面。
审:后续有无联系过你向你主张费用?
文:来台风时,船厂一直有要求我们把船拖走。邓厂长是邓柱炽。
审:你去过几次原告船厂看船?
文:除了我在韩国的时间,我每年都会去原告船厂看过1-2次。
审:王勇与原告签了付款协议后,后面没履行的情况和原因是否清楚?
文:不清楚。公司也没有具体方案。
审: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原代:三性确认。
被代:对证人关于被告方所提供的证据6所作的加强确认,被告方无异议。对证人所提及的与该证据无关的内容,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予确认。
审:为什么不确认文光浩的其他陈述?
被代:关于案涉停靠过程的陈述,文光浩向我所说的与其在法庭陈述的不符,答辩状中案涉船舶与原告方发生关系的事实是经过被告与文光浩确认的。
审: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下此另行安排时间开庭。
原告方签名:
被告方签名:
审判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