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89号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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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1年4月15日9时

地点: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89号 

案由:海上人身损害纠纷

审判人员:        陈振檠

         

       邓非非

 

承办人 陈振檠

法官助理:张蓉

书记员:郑丽萍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陈华云,女,汉族,1968年4月29日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49幢210室。(未到庭)

原告:潘程浩,男,汉族,1990年4月25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85号。(未到庭)

原告:潘欣婷,女,汉族,1992年4月20日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城镇政府路13号。(未到庭)

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冰,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昱,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一:张小华,男,汉族,1973年8月2日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新村三路50号。(到庭)

被告二:张小明,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新村三路50号。(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公开审理(2021)粤72民初89号原告陈华云、潘程浩、潘欣婷与被告张小华、张小明海上人身损害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 原告陈华云、潘程浩、潘欣婷是否到庭?请原告(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陈华云、潘程浩、潘欣婷本人没有到庭。陈华云,女,汉族,1968年4月29日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49幢210室;潘程浩,男,汉族,1990年4月25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85号;潘欣婷,女,汉族,1992年4月20日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城镇政府路13号。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许晓冰律师、李昱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李昱律师到庭,许晓冰律师没有到庭,特别授权。

审:三原告为自然人,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是否为其本人亲自签名,陈述一下签名的过程。

原代:是三原告本人在我所的李振海律师面前签的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给代理人,确认是原告本人签名。

审:被告张小华是否到庭?请被告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

张小华:被告张小华到庭。男,汉族,1973年8月2日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新村三路50号,我是商人

审:被告张小明是否到庭?请到庭被告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职业。

张小明:被告张小明本人到庭,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新村三路50号,职业是渔民

审:两被告是什么关系?

张小华:张小明是我亲大哥。

张小明:是的。

审:原告对到庭两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审:两被告对到庭原告以及其余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张小华:无异议。

张小明:无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原由审判员陈振檠、邓非非、人民陪审员杨霞玲组成,权晓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郑丽萍担任记录。

因工作需要,合议庭变更为由审判员陈振檠、文静、邓非非组成,张蓉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郑丽萍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我接下来的庭审将代表三原告一并发言。

张小华:清楚,不申请。

张小明:清楚,不申请。

审:双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审: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除了起诉状载明外还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代: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人民币150,000 元(大写:人民币拾伍万元整)。 2、判令原告就第1项诉讼请求对“粤茂滨渔43822”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审:受害人与“新昱洋”轮是什么关系?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受害人受雇在“新昱洋”轮上工作有没有异议?

原代:受害人潘元平是新昱洋轮船员。

张小明:对起诉有异议,我方当时向政府借100万赔偿给原告,原告写了免除责任书,他们收到我方的款项后,无论哪一方都不能再次要求赔偿。

张小华:我不清楚船员的情况。

原代:和解协议备忘录可以证明潘元平的身份,事故后,与家属见面洽谈过很多次,两被告也见过家属,如果被告否认是不符合事实的。

审:第一项诉讼请求赔偿15万的具体计算方法?主张按哪一年的赔偿标准?

原代:起诉时按和解协议和参考2020年广东省人身标准,现请求法院考虑按国家统计局国家调查总队2021年广东居民收入消费情况计算,统计是数据与高院2021年规定的数据一样,庭后1周内提交给法院。

审:扣除镇政府支付的20万,是否理解为在该20万元的范围内免除两被告的赔偿责任?该20万元的性质?

原代:35万元是两被告的责任,政府垫付的20万元内免除被告的责任。

审:请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依据?(法条依据)

原代:侵权责任法的侵权编,民法通则106条,民法典

审:两被告共同侵权的情况?

原代:两被告共同共有涉案渔船,使用渔船在经营使用渔船过程中共同侵权。

审:诉讼请求中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是?

原代: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以实际缴纳为准。

审:请两被告进行答辩。

张小华:事故时从3点多我在场,对张小明的审判过重,我当时有进行搜救,涉案事故死亡四人,船东应当附带一定的责任,船在岛上,怎么会发生死亡的情况?可能有人员吸毒、喝酒等情况。对于死亡案件,政府等部门有给我们调解协商,政府给张小明垫付100万。在2015年涉案船舶粤茂滨渔43822已经过户给张小明,涉案事故与我无关。张小明船舶是43.8米,那么大的船,小船一碰大船就沉,是否是质量的原因呢?

总结:1.事故中,对方船舶是有责任的,应当把责任划分妥当;2.涉案纠纷在政府部门下已经索赔了,不应当再进行赔偿;3.用张小华与张小明的柴油补贴抵扣政府垫付的款项;4.涉案船舶已经过户给张小明,但是由于存在扣押情况,无法过户,我与张小明签订了转让协议,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张小明:1原告写了免除责任书,不应当再要求赔偿;2.受害者存在过错,救生衣打不开,救生设备不够,受害人应当承担责任。

审: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赔偿的具体数额;3.原告主张的船舶优先权问题。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是否需要变更或补充?

原代:无异议,无变更或补充。

张小华:无异议,无变更或补充。

张小明:无异议,无变更或补充。

审: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原代:共提交了12份证据,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证明;2.死亡证明;3.和解协议、公证的授权委托书;4.和解款付款凭证;5.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7.渔业船舶国籍证书;8.渔业捕捞许可证;9.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安全证书;10.民事裁定书(2020)粤72财保11号之一;11.备忘录;12.银行电子回单、微信付款凭证、机票发票、酒店发票、收据。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

审:请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张小华: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在政府那里协商和解协议已经赔偿了,不应当再赔偿。证据3我从来没有看过,今天才看到,和解协议的第1大点第3条我是错误的。不接受和解协议。

张小明:这12份证据有证据调解的过程,当时是一大帮人来,我不认识哪个人是哪个家属的,是政府过来帮我们调解。证据3、4,政府给调解,政府垫付的100万我确认。

证据3和解协议书政府盖章,这100万垫付出来是正确的,我从来没有看过这份调解协议,这份和解协议书我不确认。

审:被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张小华:共提交了 1份证据,转让协议书,证明涉案船舶已经转让给张小明。

张小明:我证据在家里,目前没有证据提交。涉案船舶是在造船时三姐弟一起做的,我、我弟弟张小华、我姐姐,后来我姐姐退出来,后来我两兄弟由分摊各自一条船。

审:请张小明庭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家属等提交证据。

张小华:我可以通知张小明的妻子。

张小明:“粤茂滨渔43822”轮是我与我妻子经营的,与张小华和我姐姐没有关系。

审:请原告以及张小明对被告张小华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虽然有原件,但是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张小华陈述涉案船舶是交给张小明,不是卖,两人是亲兄弟,生活在一起,住在一起,所以认为是两人共同所有,共同经营使用,。另,张小华作为登记所有人,张小明自称是实际所有人,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张小明:真实性确认。

审:就案件事实是否需要相互发问?

原代:两被告是否知道和同意和解协议和备忘录 

张小华: 政府出面给我们做调解,后来原告家属要打我们,跟原告协商完后我们没有出面了,由政府帮我们处理,和解协议的内容我们没有参与,我们相信政府。

张小明:和解协议和备忘录都是律师做出来的,邮寄给我的。

张小华:在茂名当地,渔民死亡一般赔偿70-80万内,不需要发问。

张小明:不需要发问。

审:事故发生时,张小华是否在现场?

张小华:事故时我没有在船。碰撞时,张小明给我打了电话,说碰到一条船了,那条船没有开灯,叫我快点报警,我是他弟弟,不清楚谁在开船,张小明一直在43822开船的。

张小明:事故发生之前、之时和发生之后都是我开的涉案船舶,我的43822船与张小华没有关系,我打电话给张小华报警,他有能力找快艇。

原代:确认是张小明开庭。

在事实部分,原告还有无补充?

:没有补充。

在事实部分,被告还有无补充?

张小华:没有补充。

张小明:没有补充。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需要当事人发表法律依据的问题是:1.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两被告的责任;2.赔偿的具体数额;3.原告主张的船舶优先权问题。请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原告是潘元平亲属,潘元平是涉案船舶的船员,除了和解协议、备忘录外,张小明的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同时海事法院碰撞案件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潘元平船员身份,根据海商法的规定,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共同享有涉案船舶,张小华是登记所有人,张小明是实际所有人,应当连带赔偿责任。张小华的行为违反了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参考相关规定,张小华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金额的依据是和解协议,碰撞事故引起的社会矛盾协议,在政府的调解下签署了和解协议和备忘录,两被告也是知悉和认可备忘录的 。政府、“新昱洋”轮、和家属签订的备忘录显示,是不影响家属的索赔的权利,和解协议约定的金额是妥当的,结合法律规定的人损标准,所以人为该和解协议的金额要求渔船承担35万,扣除20万后,请求赔偿15万是恰当的,且我方主张是有依据的。关于潘元平妻子的被抚养费问题,其妻子是群众,事故发生时达到50岁退休年龄,没有劳动收入,请求法院考虑支持,我方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充分的;优先权问题,人损属于船舶优先权,请求依法支持。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张小华:政府给我们垫付的款项实际也是我方支付的款项,这100万元是从我们的油补上扣除,赔偿后也各不追究了。对于原告起诉的金额,按照茂名当地赔偿一般是70-80万之内。涉案事故跟我无关,另外保险公司也有赔偿400万,加上政府垫付的100万,认为赔偿得挺高的了。对于事故的发生,责任分配问题应当调查清楚。“粤茂滨渔43822”轮停泊在海上一年了,每天要3500元,张小明在监狱,没法经营,经济困难。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张小明:原告要求我再次赔偿是不合理的。四人是“新昱洋”轮的船长叫他们下船,应当由其船长负责。保险公司赔偿400万,加上我们垫付的100万,已经有500万的赔偿了。

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请法庭支持我方全部诉求。

请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张小华:我们已经赔偿了100万,再次索赔不合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小明:请求查明案件情况,涉案事故与张小华无关,涉案船舶是我在收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张小华:同意。

张小明:同意。

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审签法庭笔录。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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