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474号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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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案号:(2021)粤72民初474

案由: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时间:20214月27日上9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三楼五号法庭

承办法官:张科雄                       

法官助理:欧阳迪

员:姜炳魁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艾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3005号寸金大厦14层14H室

法定代表人:李方清(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胜华(到庭),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新朝(到庭),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未到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天宝(到庭),该公司员工。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张科雄:(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深圳市艾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和代理权限。

艾胜华: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方清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艾胜华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常新朝实习人员到庭,理权限特别授权。

张科雄:被告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和代理权限。

白天宝:被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天宝到庭,该公司法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张科雄: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艾胜华:没有异议。

白天宝:没有异议。

张科雄: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张科雄独任审理,法官助理欧阳迪,书记员姜炳魁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到庭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艾胜华:清楚,不申请。

白天宝:清楚,不申请。

张科雄:因工作安排,本次庭审由承办法官张科雄一人主持,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

艾胜华:同意。

白天宝:同意。

张科雄: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艾胜华: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宣读起诉状)。

张科雄:第二项请求利息计算起算依据是什么?

艾胜华:6月1日是付款期限到期,之后就没有业务往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前按同期贷款利率,之后按LPR计算。

张科雄: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被告有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

白天宝:一、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和被告存在业务委托关系,也无法证明主张的费用金额,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二、从表面证据看,假设业务是真实的,需要原告提供每一票每一项付款凭证资料。三、资料中大部分为英文资料未翻译,被告看不懂。四、因为证据为QQ聊天记录,对证据形式不认可,真实性无法确认,没有进行公证,不能证明聊天记录中的陶先生就是我司员工,退一步讲,即使是我司员工,QQ软件记录只是私人聊天工具,不能代表我司行为。五、关于诉讼时效,假设双方业务委托关系是真实的,而原告主张费用为运费,按照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赔偿时效为1年,按照原告提交的资料业务日期为2017年5月,而我司收到传票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远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张科雄:原告对被告的答辩作出回应。

艾胜华:对被告主体作出回应,原被告至2016年就已经发生货物运输的业务往来,根据双方交易习惯2016年原告与被告陶冶先生代表被告与原告进行沟通,就货物运输通过QQ发送运输托运单、外运委托书再通过原告发送报价,发货完毕后向被告的陶冶先生发送提单、装船单等单据。在2017年5月前原告与被告均通过陶冶先生的确认被告已经按照双方确认的运费金额已经支付款项,由于2018年6月后陶冶先生离开了被告公司,陶冶推荐了被告公司汤小燕来对接与原告的业务往来,但是被告公司汤小燕,但原告向被告公司追要未支付款项,被告公司不予理睬,针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和交易习惯是足以认定原告与陶冶先生的聊天记录的业务往来均是原告和被告的交易往来。二、针对运费金额,原告证据清楚充分,根据原告和被告员工陶冶先生的QQ聊天和微信聊天及企业邮箱的邮件均能证实原告和被告的每单业务双方对货运金额是没有异议的,并且已经部分履行。三、针对被告提到的要求原告提交每单的成本付款,原告没有义务向被告提供每一项成本报价,因为这是原告的商业秘密。每单付款的成本对于原告的货运代理是不能以成本结算为被告的货运代理的运费。四、被告提到的英文资料,原告认为,原被告均属于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并且该英文资料显示内容均是国际版的提单或装船单,内容清楚,主要反映的是托运方、收货方及货物的重量、数量及所占的舱位平方数。该内容不用翻译被告都可以确认。五、证据的载体,根据电子证据法及双方聊天记录,不仅是聊天功能,同时也是商务功能,本身就是电子证据的形式,同时,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足以认定双方的交易习惯和交易方式。庭前被告与原告对该QQ聊天的电子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六、被告主张的时效问题,该案是国际货物运输货物代理纠纷是合同纠纷,不是海上损害赔偿纠纷,时效是以合同案由确定的,同时,根据原告自2017年至2018年起诉前,原告多次通过QQ和企业邮箱向被告催要核对账单及支付运费的请求,但是被告后经手的汤小燕将原告的QQ拉黑,同时被告的企业邮箱从未回复原告,所以被告辩称的诉讼时效主张不成立。综上,被告的答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张科雄:根据原告的诉请和被告的答辩,在下面法庭调查中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被告为委托人,原告为受托人。二、原告主张的被告至今尚欠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间的货运代理费用合计355779.31元,是否具有相应事实依据。三、被告抗辩主张的本案已超诉讼时效是否成立。各方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和补充?

艾胜华:无异议。

白天宝:无异议。

张科雄:原告主张从2016年开始双方就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确认?

白天宝:是有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张科雄:对原告提到2016至2017年4月产生的费用已经结清是否确认?

白天宝:不清楚,需要回去核实。

张科雄:你什么时间入职被告公司从事什么职务?

白天宝:2015年,是在法务部。

张科雄:原告主张此前业务 被告公司陶冶与原告联系的事实确认吗?

白天宝:无法确认,我们公司之前是有陶冶这个人,但是目前已离职无法确认,离职时间无法确认,庭后核实。

张科雄:陶冶在被告公司是什么职务?

李方清:是海外发展部操作主管。

张科雄:之前的业务时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沟通?

李方清:我本人与陶冶通过他个人QQ:597322进行沟通。陶冶个人的企业邮箱:ytao@loxson.comQQ聊天比较多,是后续被告助理跟单的。我们后续把整理好的账单和资料发送给被告的经理和汤小燕。

张科雄:一单业务通常完整流程是怎样完成的?

李方清:对方询价后我方报价,被告法委托书和托运单给我们,我们去订舱然后把船公司舱位发给对方,我方再安排车去陶先生指定的工厂装货去码头,陶先生发资料给我们报关,之后核对提单,对方再确认提单后提交给船公司,承运人发提单,正式提单在开船后通过QQ会发给对方,我们的操作会在开船后把每项费用的明细发给被告,因为与被告合作比较久,有时候间隔时间断连报价都不需要报,费用都差不多。被告也是一批一批的付款,很多票货物一起付款。

张科雄:提单不需要纸质原件吗?

李方清:都是电放提单,前面有提单核对件,然后再有正式提单。承运人给的所有的PDF版提单的电子文本都在我手上。

张科雄:有没有无船承运人资格?

李方清:没有,我们没有以承运人身份向被告签发提单。

张科雄:原告主张涉案运费是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陶冶是什么时间离职?离职前有没有向陶冶和被告主张过?

李方清:2018年6月份,我们之前就有发过给陶冶和告被告,后来陶冶离职时说交给了汤小燕,汤小燕之前就是陶冶的助理,之前很多都是汤小燕做的,但是后来汤小燕加我QQ,我们发送账单,对方一直未回复。

张科雄:你对本案主张的运费在陶冶离职前有没有发送给陶冶,陶冶是否确认?

李方清:已经发过给陶冶,陶冶也进行了确认。

张科雄:被告对原告主张汤小燕是你们公司职员是否确认?是否离职,是否是陶冶的助理?

白天宝:汤小燕是我公司职员,目前没有离职,据我所知不是助理。

张科雄:2016年至2017年4月份之前没有争议的业务的方式有没有异议?

白天宝:原告所述是2016年至2017年以QQ形式发生业务,据我核实在2017年4月前是有业务往来,但是是以企业邮箱进行交流,对费用双方没有任何异议,因此不存在原告主张的QQ形式的交易习惯。

张科雄:企业邮箱进行业务联系是不是每个员工都有企业邮箱?

白天宝:员工入职后公司会按照需要给他们申请企业邮箱。

张科雄: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尚欠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运输费用的事实,你是全部否认,还是部分存在?

白天宝: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由原告举证。

张科雄:对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关系,虽然原告是负有举证责任,但目前原告提交的证据给法庭和被告,被告基于基本的诚信,事实上是否有原告主张的业务不能以谁主张谁举证作为抗辩,被告需要作出确认。

白天宝:一、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并没有书面的证据,部分委托书中不同单号的印章都是一个角度,明显是拼凑行为。二、原告发送的账单都是原告单方制作的账单,被告并未确认。三、双方并未进行邮件往来,原告提交的仅是QQ聊天记录,从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个人角度讲是由和原告有业务关系,但需要原告提供每票每项的组成部分,及原告费用支出的付款凭证。

张科雄:上午的开庭到此结束,下午14:30分继续开庭,现在休庭。

张科雄:(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被告进行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现在原告进行举证,原告共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艾胜华:原告共提交了10组证据,原告的证据名称与证明内容和证据清单一致(宣读证据清单),报价和账单的金额都是一致的,第1组证据第5页账单2017年7月7日下午14:56份陶冶做的报价。

张科雄:深圳前海法院移送本院的证据是一整套装订好的,和提交的证据目录是一致的是吗?

艾胜华:是的。

张科雄:被告是否收到?

白天宝:截止今天开庭只收到第1组证据和今天补充提交的证据二、三,原告提交的第2-4组证据没有收到。

张科雄:法院庭后在向前海法院了解送达情况,现在就先对2017年5-8月份业务往来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艾胜华:询价和报价是原告法人和被告员工陶冶进行沟通,第2-5页是第1份订单,被告订单号尾数3466号,庭后提交2017年7月7日,与被告陶冶询价报价的的聊天记录,手机中有记录展示,第2单是6-13页,单号尾数7116的,2017年6月14日上午11:21询价报价的。第3单被告单号尾数3764是证据第14-20页,是2017年5月11日下午16:50的报价。第4单尾号0212是的在第21-25页,金额是2120。第5单尾号是1832证据26-33页中,是2017年4月26日下午0248时的聊天记录,金额是14625元。第6单尾号是0221证据的第34-39页,时间是2017年7月25日金额是3575元。第7单号尾数4617,证据第40-47页,时间是2017年7月5日金额是3550元。第8单尾数是2050,证据第48-74页,时间是2017年6月26日1136时,金额是22404.66元。第9单尾数是5678,证据第75-81页,时间是2017年4月26日及2017年7月10日,金额3600元。第10单尾数是1200证据第82-84页,报价时间暂时找不到,账单金额是一致的,是25167元。第11单尾数是0995证据第85-89页,时间是2017年5月8日下午1606时,报价金额是5642元。第12单尾数是3592,证据第90-94页,时间是2017年6月15日上午1115时,金额是5722元。第13单尾数是9179,证据第95-97页,也是散货,运费为0,不用报价,产生费用1554元。第14单尾数是3777,证据第98-104页,也是散货订单,产生费用1965.85元。2017年5-8月费用总计为104777.36元。

李方清:上述所称的散货订单报价,是指海运费做0,拼箱费、报关费、文件费、提货费等是属于仓库的标准收费,同行都知道费用标准,不需要报价,实际操作中产生的改单费是对方提供错误的补料才产生改单费。海运费做0 就只有杂费和提货费产生,收费标准是中外运的标准收费,行业内都知道不需要报价。我们账单内收费标准也是严格执行中外运的收费标准,没有多收或者少收。对方陶先生只需要问我船期,然后发委托书给我就可以安排订舱,然后我再操作后续的报关、拖车及补料,然后等开船后就发送本票货物的账单和正式提单。

张科雄:被告对原告的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白天宝:一、对原告的证据突袭行为不予质证,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即使是真实的,在此聊天记录中未见双方对金额的确认,被告不予认可。二、对原告第一组证据,5-8月份的证据材料很多资料是英文的,被告看不懂。三、从早晨手机展示的聊天记录看即使聊天记录是真实的,但是附件打不开不清楚附件的具体内容。四、对第一组证据的第27、87、99页三份出口委托书,在左上方单号不同的情况下,做盖的章完全是一个角度,明显是拼凑而成的,我司并未盖章,如果后期被告得知原告私刻被告印章,被告保留相关权利。

张科雄:原告是否需要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作出回应。

艾胜华:庭审中补交的证据不属于突袭行为,因为被告始终对聊天主体、内容及发生业务往来予以否认,原告为进一步证明双方交易的事实而交的证据是合法的,符合证据规则。二、被告提到证据材料四海英文版的,因为是国际货运,相应提单也是国际版本,被告当时经手的员工也看过,如果被告代理人看不懂应该带能看懂的员工出庭,原告没有义务提供翻译件,因为双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主体。三、附件打不开是有两个原因,一是时间太久,二是因为原告和被告有业务往来,陶冶先生与原告都是诚信的对内容都是认可的,并且附件大部分内容都是提单或海运装货单。四、针对被告提到有些页码加盖公章的事实,是原告要求被告加盖的电子公章,用来订舱的,有部分的船运公司是需要的,有部分船运公司是不需要的,所以该电子公章也是被告在其海运委托书及电放保函加盖公章,原告不存在拼凑公章的事实。根据原告和被告的交易流程,事实上原告也确实按照交易流程向被告完成了货运事务,被告也确定了提单,交易事实已经完成。

李方清:关于电子签章的问题,同行之间的业务有时候订舱是需要加盖电子印章的不能全部加盖实体印章,盖实体印章会影响时效,有些近洋线航程时间比较短来不及加盖实体章,从而用电子章代替发货人的权利,包括提单上的发货人的英文名称也是跟电子章的名称一致,才可以安排订舱。所以整个行业内加盖电子章在委托书和电放保函上是认可的行为,也是订舱委托方认可的行为。至于被告提出的拼凑公章行为是原告要求陶冶先生每次订舱需要加盖电子章,如果没有加盖我们会代替他加盖,因为有聊天记录证明陶冶先生有让我们代他加盖电子的委托书和电放保函。原告并未用被告的电子章做其他用途,只用于方便货物运输加盖电放保函和委托订舱。

张科雄:被告是否需要回应?

白天宝:被告提出的是委托书上所有的电子章的角度是一个角度,假设如原告所说,此委托书是被告盖章扫描给原告,那么盖章的角度和位置肯定不会相同,但原告提交的那个剧材料所有印章明显全部是一致的,说明委托书不是被告盖章的。

张科雄:被告对原告举证的2017年5-8月份的业务中共15单业务,是否能确认认可的有哪几单?

白天宝:全部是QQ件无法确认具体票数和金额。

张科雄:以往2106年到2017年4月的业务,对委托书有没有出纸质的加盖实体章邮寄给对方?

白天宝:代理人不清楚,庭后回去核实。

张科雄:本案中原告提到双方做外贸电子商务,包括QQ和电子签章在商务方面应该都普遍使用,包括海关等政府机关都实行无纸化,对于电子数据在诉讼中可能也会产生争议,由于数据可能存在被篡改的可能,但是这一原因不可能导致对证据的认定一边倒。基本的诚信还是需要的,委托书所谓的电子章的位置完全一样提出的问题也是值得商榷的,不能作为委托书真伪的抗辩依据,从2017年5-8月份的业务基本的事实是每单都是有提供盖了被告公章的海运出口委托书,包括发货人收货人、箱的数量型号、船期、等基本信息,原告提供的单,有的有订舱单,有的有提单,提单上记载的相关信息和委托书记载的信息是相一致的,至于原告主张发委托书前和货物费用的支付问题与陶冶有QQ联系,目前只是根据手机上的积载陈述,庭后需要提交书面的证据。出口委托书发货人英文名称LOXSON是不是被告用的英文名称?

白天宝:LOXSON是我们公司的英文名称。

张科雄:业务联系是公司的人员进行联系,这个人是你公司的人员在法律上的行为是代表公司,对于QQ使用人在当时还是你公司的人,他的职务行为还是存在的。

白天宝:陶冶先生以前是在被告公司任职,但是这个QQ到底是不是陶冶我无法认定。

张科雄:你对5-8月份的15单发表意见。

白天宝:早晨核实了聊天记录的页面,需要核实发送的相关附件和纸质证据是否一致。

李方清:有些可以打开,有些附件因为时间太久已经失效了,但是我们有备份,单号是一致的,后来是整理打包发的。

张科雄:被告对5-8月份的15单是否有补充意见发表。

白天宝:核对了原告QQ聊天记录的附件,有部分可以打开,有部分显示已过期无法打开核对。

张科雄:被告不能以陶冶以离职作为抗辩理由,电子往来双方都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有义务向陶冶或者经办人收集核实,对原告已经受托完成事项,从目前证据原告提交的包括海运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海运单来证明。

白天宝:被告代理人只是陈述事实,陶冶目前确实离职,被告联系不到陶冶本人。

张科雄:正常离职前办理的相关业务,公司都会有相关的交接,是基本的公司的要求。被告对原告剩下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重新开庭还是依据2017年5-8月的证据的质证意见进行补充说明?

白天宝:后面的的材料是今天第一次看到,因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大体相同,请求法院给一定的时间提供书面的答辩和质证意见。

张科雄:被告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是吗?

白天宝:是的。

张科雄:双方对QQ聊天中头像代表的人做一下确认。

李方清:右边发送黑色字体的是我本人,左边兔子头像的是被告之前的员工陶冶本人。汤小燕在陶冶离职的时候加过我微信,但是后来她把我拉黑了,所以证据证没有头像。在邮件中有备注汤小姐。

张科雄:事实方面原告是否有补充?

李方清:针对还未付款的单,原告已经全部完成,从2018年5-6月份开始没有与被告有业务往来后,找被告核对账单信息,被告并未回复,电话不通,邮件不回。

艾胜华:根据庭前的证据2018年7-8月份有通过QQ聊天向被告催款。2018年9月6、7、17日,2018年9月12日,原告再次问被告款项的事情,陶冶说“汤小燕也不理我了”说明汤小燕也不理陶冶,见证据清单二的第2组证据的第9-11页。企业邮箱发送催款的时间是2018年8月16、20、31日,9月3日,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都一致催要款项,见证据清单二的第4组证据第13-39页。被告支付原告的最后一笔款项是2017年的12月20日,见证据清单二第1组证据第8页,说明被告在2017年年底仍然向原告支付运费的事实。

张科雄:被告事实方面是否有补充说明?

白天宝:没有。请问原告法定代表人是否欠付被告代理费24570元?

艾胜华:与本案无关,不予回答。

李方清:与本案无关,不予回答。

白天宝:在证据材料中的电子章是从何而来?是什么形式得到的?

李方清:是从陶冶那里得到的,刚开始合作业务时,陶冶就发了他们的电子章给我,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订舱及电放保函盖章,不耽误船公司放单时间,而且船公司也接受电子章的形式,所以后面的业务的单中都是合规的业务。是2016年以QQ的形式得到的。

白天宝:原告主张的所有具体金额是否在QQ中与被告进行确认?

李方清:只有海运费,在同行中每个人都知道船公司的收费标准,而具体金额就是由海运费和船公司的收费标准及拖车费组成具体金额。

艾胜华:关于原告诉请的金额,采用两种方式向被告发送,第一种是QQ聊天记录,对聊天时间对应的原告报价被告是一一确认的,所以就委托原告进行订舱发货。第二种是在取得提单后,原告根据聊天的报价单制作账单明细,该账单明细原告操作人员通过QQ发送给被告,目前由于原告操作人员已经离职,原告当时操作系统的电脑已坏,导致账单明细无法打开,如果需要原告可以将已坏的电脑进行修复,看能否恢复账单明细的发送过程。

张科雄:被告对原告在证据中主张通过企业邮箱向你们发送相关资料,请确认一下该邮箱是否是你们公司使用的?

白天宝:收件人后缀LOXSON.COM是我们公司的标识,该资料今天是第一次看到,尚不清楚公司的收件人员是否看到这份邮件,庭后提交书面答辩、质证意见。

艾胜华:请问被告代理人,是否发过原告提交的货运单的货?货是否是被告公司的?

白天宝:是否发货是原告举证。

艾胜华:原告提交证据的所有提单是否收到?

白天宝:庭后核实。

艾胜华:庭审中强调2017年4月份之前与原告交易是通过邮件完成,请问被告是否能提供该证据并简述流程与交易习惯。

白天宝:之前的款项已全部付清与本案无关。

张科雄: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针对上午提到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各方简要发表辩论意见,具体各方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艾胜华:坚持庭审意见,针对法庭归纳的焦点:一原被告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原被告的QQ聊天记录从发生业务的询价报价到委托书及提单的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货运代理事实。而被告辩称的其员工陶冶已离开被告公司,但并不能证明在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被告的员工不是职务行为的证据,被告与原告的聊天记录,完全是代表被告和原告的交易往来和交易事实。二、针对第二个焦点,原告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庭审中对2017年5-8月之间的每份订单的金额和聊天记录和时间及对应被告提单的单号,都是一一对应的。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金额的事实。三、被告辩称的诉讼时效问题,本案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合同时效是三年,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支付款项是2017年11月,时效应该以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计算,原告主张的时间显然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存在超诉讼时效。综上,原告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求,对被告不诚信的行为及部分的虚假陈述应予以训诫处罚,庭后原告提交详细的书面代理词。

张科雄: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白天宝:坚持庭审意见。补充几点:一、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无法证明费用的金额,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也未说明每票每项具体是哪些费用。目前为止不清楚总金额是如何组成的,并且在原告提交的所有资料中关于费用我司没有确认,也没有收到任何发票。二、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利息,利息或违约金是在违约或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本案争议焦点是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及费用构成是否合理,谈不到利息。三、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明确主张为运费而非代理费,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运费的诉讼时效为1年,已超诉讼时效。

张科雄:双方最后再确认一下邮箱的身份。

李方清:christ.lee是我本人。jennifer是对方的员工郑芳,是被告公司海外发展部经理。op01是原告公司的操作人员。Eudora.tang是被告公司操作助理汤小燕。Oddcs03和teffeni.zhou这两个也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但是我不认识。

张科雄:被告进行确认一下。

白天宝:被告代理人不清楚,邮箱后缀是能确认是我公司的。

张科雄:双方需要向法庭提交代理词的在庭后15日内提交,需要补充的证据也要在庭后15日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

艾胜华:好的。

白天宝:好的。

张科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李方清:同意

张科雄: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白天宝:同意。 

张科雄: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人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到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审签法庭笔录。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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