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庭前会议笔录
时间:2021年4月15日上午9时50分至17时00分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三楼第六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448号
案由: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审判人员:徐春龙
法官助理:钟科
书记员:赵昕宇
记录如下: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孙枫,女,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68栋407。
原告:韩一唯,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68栋407。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杰,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淇正,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五一码头水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办事处洲沙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向华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楠,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原告孙枫、韩一唯以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杰、邵淇正是否到庭?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情况?
原代:原告孙枫、韩一唯到庭。两原告的身份基本情况同起诉状。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杰和邵淇正,均为特别授权。今日到庭的是陈龙杰、邵淇正。
审:被告清远市五一码头水路运输有限公司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唐楠是否到庭?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情况。
被代:被告清远市五一码头水路运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见我方提交的基本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华钊,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周密与唐楠,均为特别授权。两名代理人均出庭。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为程生祥,谢辉程和徐春龙,程生祥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为钟科,书记员是赵昕宇。请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申请回避?庭前已经通过受理、举证、应诉等法律文书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对于己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不申请回避。清楚诉讼权利和义务。
被代:不申请回避。清楚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根据本庭掌握的信息,目前清远海事局已就涉案两原告的近亲属韩小棣死亡事故作出相关调查结论,而被告不服前述调查结论认定结果,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正在审查过程中。因此,本案今天只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5条的规定,召集双方进行庭前会议。本次庭前会议受合议庭委托,由承办法官徐春龙主持。主要内容有:(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就原告申请拍卖被扣押船舶一事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和指引,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的相关义务;(三)处理原告申请调查取证内容;(四)组织对现有证据进行交换并由双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
现在进行第一项,明确双方的诉辩主张,请原告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部分需明确是以侵权还是违约诉因起诉被告,如果是违约诉因,违反的合同是何种性质的合同。对于你方诉请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12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请逐项列出各项具体费用的类型、金额及计算方法,并明确为何从2020年11月26日起算利息的理由;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20万元,也是要逐项明确类型、金额及计算方法,利息从2020年11月26日计算的理由。第三项诉请中的诉前保全所发生的费用指向的费用类型和金额请一并明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请简要陈述即可。
原代:诉讼请求与起诉状一致,死亡赔偿金1297776元是根据广州市2020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68304元,(广州市统计局官网查到)计算19年:1297776元。丧葬费:98899元,为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15016元,精神赔偿:86085元。2020年11月26日起算至韩小棣死亡次日。诉前保全费用:5000元,诉讼费。事实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审:请被告简要发表答辩意见。被告是否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代:与答辩状一致。1,韩小棣对落水时间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答辩人和粤清76676船依法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杜淳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本起事故的原因力之一,依法应对韩小棣踩空落水事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杜淳、刘洪、谭刚、李童等船上的共饮人与韩小棣一同应就,导致同饮人的人身安全处于易受伤害的危险状态,对韩小棣踩空落水时间负有共同过失,应按其共同过失行为所占事故原因力的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刘洪和谭刚陪同韩小棣离船时未告知船长和码头工作岗,两人对韩小棣未尽最大可能履行看护、扶助义务,对韩小棣踩空落水负有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5,涉事并靠停泊的船舶间缝隙狭窄且船舷边设有扶手栏杆,不影响安全通行,答辩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6,清远海事局作出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答辩人已依法针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应裁定中止诉讼。7,本案应依法追加粤清远客6676船的挂靠人为共同被告,认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各自的责任比例。8,原告提出的部分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原告起诉状提出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赔偿数额构成并没有该两项费用。根据省高院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8118元,目前未公布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故原告死亡赔偿金额是虚高的,错误的。丧葬费的赔偿标准是有法律规定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广东省一般地区(包括广州)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7600元,故本案丧葬费按照6个月计算,应为63800元。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标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过高。我方认为:按照广州海事法院近两年同类案件裁判标准,在全责条件下为3-5万元,如受害人自身负有责任的,还应降低。
原代:不同意追加被告。五一码头为唯一所有权人,我方认为挂靠不存在,五一码头是唯一的责任主体。对于本案责任的认定应由法院认定,应由法院根据双方举证认定。关于死亡赔偿金:广州市统计局发布的标准已明确发布在官网,我方认为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标准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是广州市,应以广州市作为标准。
被代:本案原告是要求按照广东省广州市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去计算死亡赔偿金,请法庭以广州的标准去计算。计算的基数是按照高院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广州市统计局计算有法庭裁量。计算时间应为19年零1个月。
审:现在进行庭前会议第2项,关于原告申请拍卖诉前被扣押的“粤清远客6676”轮一事进行相关释明和指引,并明确相关义务。
首先,请原告简要陈述一下诉中拍卖船舶的理由并听取被告对强制拍卖船舶的意见。
原代:卖船理由与申请书一致。
审:被告,你方在多长时间内能提供诉前21财保14号要求的反担保?你方对于原告申请卖船有何意见?
被代:五一码头公司和实际船主多次沟通担保事宜,因6676轮存在挂靠关系,目前实际船主没有经济能力去提供150万元担保,对扣押船舶和拍卖船舶意见为:6676船不是涉事船舶,本案受害人韩小棣落水时已经离开的6676船,其落水的地点是6677和6682的船缝,6676船舶所有权存在名实不符的情况,所以船主认为其作为案外人对船舶享有实际所有权也有相应的出资凭证和挂靠合同。如要拍卖船舶会提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拍卖船舶事宜应按照执行异议案件结束确定。被告公司认为应活查封,被告公司有足够能力去承担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原代:仍坚持申请拍卖船舶。
审:被告,涉案船舶目前停泊的具体位置、停泊方式、是否有人看管船舶、如有人看管,看管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是什么?除船体外,被扣押船舶的船舶属具主要有什么?
被代:船舶目前停泊在五一码头,方式是下锚停泊,跟并靠的船舶用缆绳连接在一起,停在最里面。目前船舶有船长和船员看管共4人。船长:向利强(13501462229)。船员:练秀娟、冯海燕、汤兴金。船舶没有其他属具。船上装了AIS,有很多设施设备,船舶不存在无人看管情况。
审:法院要向被告释明的是,第一,涉案船舶被扣押至拍卖之前,船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是被告,被告作为登记船舶所有人,有义务确保被采取保全的标的物的安全,应根据海事部门关于此类型船舶的值守要求,确保船舶及船舶属具的安全。如果因不安全发生相关损失,被告将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对于船舶属具,被告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擅自从船上取走;恶意阻止法院保全标的物或破坏被保全标的物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况严重时,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如果被告确实没有能力保障船舶安全时,应第一时间告知法院。第三,如果法院准许船舶拍卖,涉及到船舶的评估鉴定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告知等事宜,就评估鉴定部分,被告需提交涉案船舶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抵押权证书(如有)、船舶检验证书薄、最近交易的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等材料,以便评估和鉴定机构确定船舶的真实价值,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准许拍卖,涉案船舶还存在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所有权人的,被告应在收到拍卖裁定5日内向法院提供前述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以及前述主体为相关物权人的初步证据。第四,如果涉案船舶被拍卖成交,被告应积极配合船舶交接、相关船舶过户手续的办理等义务。被告是否清楚自己在船舶扣押以及拍卖期间的法定义务?
被代:清楚。
审:法院要向原告释明的是:第一,如果本院裁定准许拍卖涉案船舶,将经过评估鉴定、拍卖公告发布、网络拍卖、拍卖成交等相关程序。其中,评估鉴定船舶时,需要提前交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具体金额由我院综合保障中心根据船舶评估鉴定的实际情况开具通知书,原告需按要求及时交纳预付金或保证金;船舶评估鉴定后,本院将制发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将连续三天在纸媒上发布,公告费用需由原告预先交纳。如果原告未能及时交纳预付金、保证金、公告费的,涉案船舶拍卖将终止。第二,前述预付金或保证金将用于支付船舶评估鉴定费用,无论涉案船舶是否因灭失、双方达成和解由原告撤回拍卖申请或者由于多次流拍改成变卖,前述费用均需向评估方和鉴定方支付后根据“多退少补”原则进行处理。而拍卖公告费用一旦发生,并不能进行清退。原告是否清楚明白?
原代:清楚。
审:虽然船舶在扣押和拍卖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在被告,但在发生被告弃船或者无能力看管船舶的情况下,询问原告是否愿意自愿承担看管船舶的义务,并自愿预付相关费用?
原代:我方愿意。
审:如果原告没有能力委托第三方看管船舶,也可以请求法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看船机构看护船舶,但原告需要提前预付相关费用。而且该项费用可能会根据拍卖船舶进程而不断增加。原告是否愿意支付相关费用?
原代:愿意。
审:如果被告弃船或者不履行看管船舶的义务,而原告又不愿意看管船舶或委托第三方(包括委托本院摇珠确定第三方)看管船舶,可能会发生船舶、船舶属具可能会因为无人看护而发生灭失或贬值风险,原告作为主张拍卖的债权人,被告作为船舶的所有人,均需要承担前述可能带来的经济上的不利后果。本院建议被告依法履行看管船舶义务,如被告不履行前述义务,原告也可考虑基于自身利益的综合考量,委托第三方进行看管。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向双方说明的是。第一,拍卖公告需连续三日发布于纸媒,目前通行做法是发布于人民法院报,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基于受众的考量,会建议在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等连续刊发公告,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有前述申请,尤其是原告有前述申请,请在收到拍卖裁定5日内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具体的纸媒机构),如没有书面申请的,将在人民法院报发布拍卖公告。第二,涉及船舶评估和鉴定机构的选择以及后续无人看管时,原告请求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看管时,都会摇珠随机确定相关机构。如果第一次随机摇珠的主体不合乎条件或者不愿意参与其中的,还可能会多次摇珠,想询问一下,双方当事人是否参加本院组织的相关摇珠?合议庭将在知悉摇珠时间、地点后,通过我院短信平台将相关情况以短信通知邵淇正和周密律师,由你们决定是否参加摇珠。无论你两方是否参加,均不影响摇珠的进行。双方清楚吗?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下面进行第三项,审查原告提请的调查取证申请。原告在4月8日申请本院向清远海事局调取、复制事故调查中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现场监控录像和海事调查报告。由于此项内容已在之前由被告申请律师调查令向清远海事局进行过调取,可在证据交换后,由原告决定是否还需进行调查取证。
原代:坚持向海事局调取。侵权责任,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我方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审:下面进行第四项,证据交换及质证。先由原告举证,由被告对现有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共提交21组证据。
被代: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死亡医学证明记载的死亡原因是倾向于溺水,不能排除其他原因。由于原告在事发后拒绝进行死亡原因的法医鉴定,导致死亡原因不能确定。本案中成立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缺失。证据2,3,4,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已举证证明,6676船实际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是向贞明,被告是该船的被挂靠单位,因此原告主张的证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证据6,7,8三性不认可。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三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以书面证言作证的申请。其中证据7,8没有提供原件,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此三份证据不予采信。证据9,10,1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提交的登记日期为2000年3月27日的居民户口簿不能证明韩小棣死亡前的婚姻关系状况。本案原告应当提交有效的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关于证据12我方要求对方出具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首先,证据类型上,该证据是电子数据,不是勘验记录,拍摄人不具有勘验现场的执法资格。第一段录像是由拍摄人站在岸上所拍摄,拍摄第一段录像时拍摄人已经安全站立在陆地,趸船以及并靠停泊的船舶的船头灯没有打开。第二段录像是站在船舶上拍摄的,照明条件与原告提交的证据页码第1页图片显示照明条件明显不相符。证据页码1可显示,并靠停泊的两船船缝照明条件是非常光亮的。原告的代理律师所乘坐的船舶不是涉案的6676、6677或6682船,而是粤清远客6828船。证据页码第4页中间由被告出具的收费凭证右上角书写了所乘船舶的船名为6905船。第4页下方由原告代理律师取得的名片上面印刷的船名是6675船。第4页上面另一张收据加盖了船章。可证明跟原告进行客运合同交易和提供船上餐饮服务的船舶不是被告的船舶,而是案外人清远北江旅投水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船舶,从三张收据可见原告对事实进行随意的裁减切割。首先到达被告码头付费乘坐6905船取得了6675船的卡片支付了运费1000元,后原告律师乘坐了不属于被告的另一条船舶拍摄了另一条船舶上船员销售酒水的照片,可证明与本案落实事件没有关联性。且没有证据证明6828船停泊在原告的码头。在五一码头的照明条件上,韩小棣在事发当晚落水的过程是有完整的监控录像拍摄到的,落水的地点在对应时间段已经打开了船头灯,照明条件是非常光亮的,故整个落水的过程、有关人员的行为细节和救援过程都被摄像头完整记录。原告主张五一码头照明不足是不成立的。1月29日拍摄的照明条件与事发当晚没有关联,不产生因果关系。证据13,由于原告出示的不是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微信上传输的时间也不是事发当天。不符合电子数据的举证要求,不能排除电子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能保持同一性和数据的客观性。并且录像中显示韩小棣本人唱歌时是处于前后摇晃的状态,餐桌上摆放了饮用完毕的空的红酒瓶,该证据也不是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因此该视频不能证明原告在证据目录上主张的事实。证据14,15,17原告没有提供原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如原告已经针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向广东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也构成本案裁定中止诉讼的法定事由。以避免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与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相冲突。证据16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已针对该调查结论提出行政诉讼。证据18,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丧葬费的赔偿标准由法律和司法解释直接规定,原告支出的丧葬费用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不能提出索赔的请求。且被告在事发后已经垫付处理后事的费用49900元。证据19,原告没有出示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部分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与韩小棣之间是否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证据20,五一码头现场实况照片及示意图。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可证明五一码头的管理是非常规范的,现场没有人在公共区域兜揽客人,地面也非常洁净,在售票处悬挂了安全提示。且码头收费处悬挂了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有值班岗。进入码头需要工作人员引导。页码第6页左边是趸船右边是客船,之间有踏板。原告律师拍摄的船缝也是对事实的随意裁减切割。证据21,2020年广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统计公告。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页码第8页标注部分清楚注明了统计口径,是针对广州市城镇常住居民,统计口径将外来人口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在内,故该报告内的统计数据不能作为本案死亡赔偿金的基数。
原代:证据12的勘查过程,当庭提交两份证据予以补充。收费凭证上的6905不是船名,只是记录。关于收据上6828船名的问题。已向五一码头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是五一码头公司的人员安排我们上船,我方无法分辨具体的船。证明五一码头的经营方式,售票处外揽客仔在外兜售船票,经营方式是公共的经营方式。第一页照片的光线问题,我们使用了外来光源闪光灯进行拍摄,第一张较为明亮的是第一个船与第二个船之间的缝隙。
被代:证据12补充质证意见,原告律师出示的第一个电子证据是微信付款记录,显示2021年1月29日原告律师支付300元但收款方的身份不能确定,根据微信使用规则,在微信好友中可以把任意的好友备注为五一码头,向其转账后提取账单也会显示五一码头。原告律师支付的餐费300元已经有收据可证明是支付给6828船的。于被告和涉案船舶无关,所以原告律师在6828船是否有买酒和喝酒与本案无关。李加欣的微信名片截图,不能证明李加欣与原告律师乘坐的6828船产生关联。原告律师没有提出其与李加欣的聊天记录证明其乘坐船舶的具体船名。而提供的名片显示李加欣经营的船舶为6675船,被告出具的船费收据上右上角备注的6905与被告名下的船舶船名命名规则相符,原告没有拍摄其支付船费和登船过程的视频。故无法解决证据业务第4页显示的三条船舶。原告提交的充电宝的订单明细,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订单明细显示充电宝的租借地点为五一码头,归还地点为五一六号码头6905船。可证明原告乘坐的船舶没有停靠在本起事故所涉的二号码头,因此证据12中证明事实的第三点无法成立。且原告律师归还充电宝的地点不一定与其乘坐的船舶相对应,其可以在离开6828船后行走至6905船归还充电宝或有两批律师,一批乘坐6905、一批乘坐6828船。在北江航道上航行的船舶都在显著位置悬挂船名,不肯能冒用其他船舶的船名,否则将受到处罚。码头附近的高铁桥桥底也有监控,因此原告律师所说的6905船冒用6828船船名不成立。
原代:我方证据12所证明的是五一码头为公共经营码头,售票处外面有大量招揽游客的人,五一码头是面对大众经营的,大众是在码头的指引下登上船舶。
审:1,关于孙女士,有和韩先生的结婚证吗?韩小棣先生的父母是否健在?父母是否知道名字?
孙:有,庭后可移交。父母不健在了。
审:下面由被告举证,由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对于从海事部门、公安部门调取的证据,需要说明来源。
被代:
原代: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无论由何人订船,该船的经营管理,船舶所有人均为被告,且不不能免除五一码头公司对于韩小棣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提供安全的下船通道,安全警示提示的义务以及及时搜救的义务。证据3,12,13以书面意见为准,4月22日前向法庭提交。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仅能证明6676开船前向海事指挥中心报告,但海事指挥中心并没有准许,仅回复收到。证据15,此时的船舶并没有分散进行搜救,视频中的人员也没有采取任何继续搜救的手段。视频中反而证明除杜淳尝试救助外,没有其他任何人,尤其是船方五一码头公司采取任何搜救、救助包括分散船舶进行搜救的行动。我方认为:这加重了五一码头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救助的责任。证据46。1,五一码头的管理通知不能证明其所属船舶确实履行了安全管理义务,而事实证明包括之后的询问笔录也体现船员、船长从未向登船人员说明告知任何有关海上风险,船舶间隙的危险提示。2,五一码头的通知已经认可其是负有对饮酒旅客的安全照料的义务,但事实证明五一码头从未如实履行其通知中任何的义务。我方认为:五一码头明知应当提供照料但故意且放任,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提醒合议庭注意询问笔录第4页,杜淳明确提到韩小棣发生事故时的精神状态清醒。也提到了韩小棣只喝了一杯白酒。证据4、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韩小棣的精神状态,也不能证明具体是何人饮用了那么多酒水,酒水是否饮用完毕也无法证明。证据7,8,9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练秀娟笔录第一页,自述在下船时船员都在厨房,没有人看护登船的人员。第二页练秀娟称在船尾干活,对于上船后有没有进行安全教育仅提到不要站在船头。并且对于乘客状态其称只看到订船客人(杜淳)喝多了,第三页,她表示没有参加过应急演练。落水后的救助措施仅仅是抛了救生圈,而没有其他的救助措施。证据8,其中冯海燕提到在客人下船是其也在厨房,没有人对下船人员进行引导,乘客上船时无人引导,上船后仅是提到不要走出去外面危险的地方,其仅参加过一次安全就剩演练,具体时间不清楚,没有参加过对于人员落水的应急演练。其也没有提到船方除船长要求打电话救援的其他行动。证据9,第23页,船长驾驶台是可见的,可见船长并没有注意到,船上人员的安全情况,且事故发生时船长跟其在客舱提醒客船人员拿齐东西,其也没有对下船人员进行安全提示或引导。搜救行动船长称其仍了3个救生圈,除此外没有采取其他救助手段。其称仅解开了三号码头的船进行搜救。对于应急演练其称是被告于5月份搞过应急演练,但船舶并没有。说明客人离开船舶是船长是知情的,对于客人离开的措施仅是提醒拿齐东西。证据10,三性不认可,无法知晓是否有这些人员参与,其次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参与的人员采取的何种救援手段,该证据仅是船方单方面提供给海事局的名单,不能证明船方的搜救行动。证据11勘查记录,不是事故当时的情况。事故前的状态是并靠的5艘船舶,就此类旅游船舶,旅客上下船时是必须紧靠趸船该侧上下,而北江的则不同,无形中增加了巨大的风险。证据14,三性无异议。证据16,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笔录中提到仅有刘洪跳下水搜救韩小棣。刘洪也提到全部的男性成员只喝了两瓶白酒,葡萄酒是女士喝的。证据17,不能反映事故当时的系泊情况,关于此证据数据记载,并没有测量的照片,另早上10点和深夜11点的水流情况是不同的,并靠船舶会受到水流的影响而间隙变大。此次勘验的见证人仅有6677、6682、6676轮的当事人,并没有独立的第三方或原告方代理人。勘验现场已事隔两天,并靠的船舶已重新系牢,且我方认为:事故发生后人员会从间隙中落水,其仍然存在至少24厘米的空隙,间隙是必然存在的,已经发生事故后仍无法做到提供安全的下船通道。证据18,19.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请法庭注意该证据没有提高任何关于并靠船舶间间隙的提示。而事实上左上角的图也不是船上的,而是趸船与岸边的示意图,船上并没有任何安全提示的告知。第43页,乘客乘船安全须知提到要听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而在本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船长船员引导乘客上下船。证据20,三性不认可,不确定是否实际支付了该笔费用。证据21,收条三性认可,对于垫付的费用是否实际发生,应当提供完成的支付凭证与流水证明。证据22,23,24真实性认可,是与被告间的协议,与我方和本次事故没有关联。且被告并不是这些费用的支付方,其即使在本案中冲抵没有依据,不能取得代位的权利。证据25,真实性由法院认可,是两案外人的合同。。证据26, 实际所有人人应当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为准。证据27,28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提醒法院注意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被告。证据29,三性不认可。该合同违反了船舶登记证书上的记载。证据30,三性不认可。证据31-36三性认可,提醒法庭注意,其是具有探照灯两个,4个救生圈自带亮灯。项目的经营人是被告。证据37,38无异议。证据39-4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39中谭刚也说明了所有的男性仅喝了两瓶白酒,并且说明是同行旅客丢了4个救生圈,没有提到船方有其他的救助行动。证据40,救生圈是同行旅客丢下去的,10个人仅喝了两瓶白酒,韩小棣仅喝了2两,韩小棣当时的状态是清醒的。证据41,原告仅是从同船旅客知晓韩小棣喝酒的情况,应以喝酒当场人员对于韩小棣饮酒量、精神状态描述为准。证据42,第27页有明确提到登乘梯是否有案规定放梯,应急训练和演习是否定期举行,我方认为:被告对于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是要求配备登乘梯的也要求定期举行训练及演习。被告提供的证据包括船员的陈述,已证明被告并没有定期举证应急训练及演习,所属船舶也没有配备登乘梯,也没有放梯。人员落水的应急须知提到相关规定,事故发生的事实证明并没有根据其根据应急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没有旅客上下船落水的预案更没有外挡船舶落水的救助预案。若人员落水应当第一时间解开并靠船舶,而本案中船舶长时间并靠并没有解散,因此五一码头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且该份证据船上没有留存。证据43,真实性不确认,即使其所属船舶根据了安全管理进行作业,也不能免除本案事故中存在的过错。且该安全生产管理操作规程没有提到登船人员,上下船人员注意事项的要求。第14条提到应当对上下船舶的良好安全设施,在本案事实当中被告及当时船舶从未提供任何上下船的安全设施。证据44,三性不认可。该份材料不完整。另该证据没有提到关于靠泊时与航行时人员落水的不同特别采取针对性的救生措施。证据45,三性不认可。即便是真实的,被告公司已明确知晓其经营的项目允许人员喝酒,且喝酒人员较多。但其并没有对于喝酒人员提供任何安全指印包括船长船员看护,说明被告是允许乘客喝酒的,乘客喝酒可能产生的风险是在其经营时已经预想到了,并且愿意承担乘客喝酒可能带来的风险。证据47,48三性认可。
被代:证据1,是用于证明建立水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两个自然人杜淳与向贞明,向贞明作为船舶没有以被告的名义签订合同及收款。证据9,船长讲述的搜救过程,打110报警,打12395水上救援电话,通知公司船员搜救,通知渡船参加搜救,安抚其他旅客,把三号码头的船解开,腾出水域进行搜救,解开落水位置的两艘船时间为11:50左右。证据42,有关登乘梯的安全检查项目表,登乘梯是在趸船与客船之间存在高度落差时放置的,本案中并靠停泊的两艘船基本上是在同一水平面,是不需要放置登乘梯,反而放置登乘梯风险会更高。提醒庭注意具体喝了多少酒不清楚。
韩:49900元是调解时给的,其他垫付的费用我不清楚,是维稳办的人跟我联系,之说让我住就行没有说明是谁付的。
被代:证据15是事发当天晚上,11月26日0:43分录制。视频中另一人是船长的弟弟。证据20-24出现的4笔费用在法院认定我方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应予以抵消。
原代:同意抵消的是49900司法调解的费用,其他不同意。
审:下面进行第五项,归纳争议焦点。第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如被告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相关主体对于涉案事故的责任比例。第三,如被告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涉及到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原告方主张的其他包括丧葬费用,交通住宿费等是否合理?第四,被告自称除了49900元外的其他费用是否实际产生以及应否在本案中进行抵扣?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
原代:无。
被代:无。
审:就事实部分,双方当事人还有什么补充的问题吗?是否有问题向对方发问?
原代:没有。
被代:事故发生后是否支付过打捞费用(搜救遗体的费用)?原告及处理后事的家属是否入住过清远丁香花园酒店?原告以及处理后事的家属有没有支付过住宿费和酒店的餐费?
孙:1,事故发生后,洲心派出所所长主持下,打捞队在广州,从广州至清远要1个小时,当没有向我要钱,去到现场我先生已经找到,仍在水里,后来是我侄儿去把他弄到岸上来的。产生的费用我不清楚。没出过打捞费用,2,当天有3个人去,有住过,是维稳办的人让我们住的。11月26日凌晨1点多接到的电话,但当时我人在深圳,第二天早上乘高铁去的清远,去到现场后当时的人都不知道我先生在哪里。拿到死亡证明是1个星期,维稳办的人员(梁主任、曾桂洪13432717982)跟我们说在这里住下,后来我先生的亲戚陆续过来住下。维稳办帮我们支付的餐费及住宿费。
审:1,五一码头产权人或实际经营人是被告吗?2,停靠的船舶除了被告名下的还有其他公司的吗?3,经营模式实际情况是?4,涉案的运输或旅游实际收取的费用是?5,上船的游客救生衣是上船后才穿着吗?6,并靠的几条船登记的所有人经营人是否都是被告?7,当天下船时光亮程度和风浪情况,采光情况如何?8,平时公司关于并靠船舶是否都是该种停靠模式吗?9,并靠船舶相互跨越,落水的预案五一公司是否有相关演练?10,5年内是否有出过向本案的类似事故?
被代:1,管理人是被告,该码头停靠的船舶以北江航道的旅游客船为主,停靠的船舶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被告,因此被告是无偿对码头实施管理。2,清远的北江航道有以下:五一码头、白庙码头、丁香码头、娱人码头,以上几个码头都可供北江航道上的旅游客船免费停泊。所以其他客运公司的客船是可以停泊在五一码头的,同样五一码头公司的船舶也可以无偿停泊在其他码头。是为了北江旅游客船发扬互助精神,所以相互之间不收费。3,主要有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针对散客,在值班室购票等齐20人左右再安排船舶游北江。接客的船舶在码头排队。第二种是旅客跟船主直接联系,包船游北江,第一种模式下运费由五一公司收取后全额拨付给船舶的实际经营人,第二种模式下是由船主直接收取船费和餐费。五一公司向本公司名下挂靠的船舶只收取一笔费用仅为挂靠管理费,每船3400元一年,适用于聘请码头工作岗位的管理人员发工资,五一公司是给清远航道的客船提供无偿服务的,相当于互助性的组织。4,收取的船费是1800元,餐费800元。由杜淳付给船主。5,岸上不配备救生衣,上船后才有。6,6677和6682船是挂靠在被告名下的船舶,实际经营人和所有人是其他的案外自然人,另外两条船(6679和6681)登记的是被告,实际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暂时未知。7,当天晚上没有大的风浪,船舶是比较平稳的状态,被告提供了案发时一个小时的监控录像可反映当晚并靠船舶甲板是平稳状态,没有明显的起伏和波动,照明情况和能见度良好,在10米外的摄像头可以清晰拍摄到事故发生时的所有细节。8,上下船有人指引,上船时船长带游客上船,下船时同样,韩小棣落水时,船长当时在驾驶台等旅客离开,但韩小棣、刘洪、谭刚三人没有报告船长和船员,是自行离开的,故没有指引。当时船上13人,还有10人在船上,船长在船上看着尚未离开的旅客。船上有配备救生衣,离船时没有规定需要穿着救生衣。9,五一公司制定了人员落水的救援预案,我方也进行了举证。五一公司每年都会组织挂靠的船舶及船员进行安全救援的演练,其中一个船员没有参加过演练是因为他是新入职的船员,而且2020年因疫情影响推迟了。10,未听说过类似事件。
原代:五一码头的经营模式散客和包船,两位代理律师去到现场后,当天我们仅两人就包船了,当时问了买票的人,当时他说等不到20人的,散客模式其实在实际中不会发生或很难发生的。
被代:散客凑够20人乘坐客船主要是在五一、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原告律师去的时候是淡季。一、两个人去包船,只需要花钱就可包船。
原代:售票窗口,而不是值班室。被告所述五一码头是公益性质的有误,当时与船上的船员沟通,五一码头2020年返修,管理并非被告代理律师所述是公益性质的。
审:下面进行第六项,组织调解。请问双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意向吗?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本次庭前会议到此结束,本院将根据今天庭前会议的情况决定是否拍卖船舶以及后续审理进程。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