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72民初1252号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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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1年4月13日上午10时00分

地点:第一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1252号

案由: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              

      

          

承办法官:钟宇峰

法官助理:孙阳

    书记员:车雅欣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清远骏鹏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建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莹,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琼瑛,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坤拓建材有限公司(未到庭)

 

(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清远骏鹏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坤拓建材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洪:原告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庭。

审:原告委托徐莹律师、员工洪琼瑛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徐、洪:到庭。

审:请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们的代理权限?

徐:特别授权。

审:洪琼瑛在公司担任什么职务?

洪:公司的法务专员。

审:经审查原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被告济南坤拓建材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常维平、钟宇峰、程亮组成,由常维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车雅欣担任记录。庭前已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徐:清楚。

审: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徐:不申请。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法庭调查由承办法官主持。

钟:本案进行过庭前会议,原告是否同意在庭前会议所陈述的意见

洪:同意,与庭前会议一致。

钟:原告请陈述你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洪:洪: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代理运输费用共计人民币20568元及暂计利息至2020年10月20日为人民币1527.1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上述款项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合计为22095.18元。

钟:2019.1.26?

洪:被告承诺于1.25还清费用,以次日开始起算利息。

钟:保全费和受理费共?

洪:352.38元受理费加保全费241元。

钟:事实与理由。

洪:与诉状一致。(略)

钟:你也向法庭陈述一下,这个是怎么样订立的合同?跟怎么履行的?结合你方证据。

徐:2018.5月货物托运前,被告是由该批货物的发货工厂推荐给原告的,双方通过电话口头达成的协议,所以没有下订单的相关的记录,也未签署书面的运输协议,原告业务员陈剑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葛建国,确认了涉案的三批六个集装箱的运输计划之后,进行了实际承运。当时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原告先向被告按照双方对账确认的金额开具发票之后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运费。之后陈剑于货物运到目的港时,通过微信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联系,沟通收货事宜,后又通过微信像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确认,原告收款的账户及账单金额信息,并要求被告提供发票的开票信息,以及财务联系人

钟:共走了多少货物?

徐:3批6个集装箱。由发货人分别于2018年5月13日、2018年5月102018年5月18日发货由原告承运,进行集港运输。原告分三个批次分别委托安通华南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中谷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实际的海上运输,货到目的港后原告委托目的港的拖车公司日照峰泰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录入的拖车运输货到目的地已经收货人签收,确认封条完好收货人就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葛建国

钟:三个航次的货物是什么时候

徐:我看到签收单上面的签收日期。第一个批次是5月31日,第二个批次是5月29日,第三个批次是6月3日

钟:集港地点是一样的吗?

徐:第一个是黄埔老港,第二个、第三个都是南沙港。

钟:第一批是什么时候到日照港?

徐:目前没有看到到港时间,只有签收时间。

钟:第一个航次的那两个集装箱3856、4513什么时候由被告法人收到?

徐:5.31

审:接货是在哪里?

徐:港口附近的堆场。我们是集港后才运的。

钟:三个签收单是谁签收的?

徐:货主签收就是葛建国写的确认和日期。

钟:尾号6970、0280的集装箱签收日期好像不是6.3?

徐:尾号6970的是6月11签收的。然后尾号是0280的集装箱是6月13。

钟:对方签收之后你们怎么样来对照?

徐:签收之后,因为事先已经经过电话确认了,签收之后,原告的业务员跟被告法定代表人联系,要求他给予开票的信息,于6月1日,因为我们通常的交易习惯是月结,所以该三个批次都是2018年5月进行承运的,然后货到之后,我们于2018年的6月1日业务员联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提供开票日期,并且告知他运费的总额是35568元,该信息体现在原告提交的证据第11、12页

钟:之后呢?

徐:原告提供了开票信息账单信息之后,被告迟迟不予确认,所以原告因此也没有办法及时地开具运输发票,因为双方他是开票金额是要根据最终对账的金额开具的,因此由于被告实施拖延,所以2019年1月7日原告就交代陈剑去到被告的办公所在地,进行了当面的对账,然后对账无误之后打印出来了,打印出了这张对账单,由被告盖章,财务进行签收,签字。对账单是我们制作后发给当地的业务员。

钟:35568元的构成?

徐:三个批次六个集装箱的,多式联运的包干费用,没有向客户区分海运费和陆路运输费用,就是包干费,每一个的包干的单价就是有列在账单上面,合计金额是35568元

钟:海运的那个是你们自己作为收货人的吗?还是托运人

徐:因为我们是以我们承接了多式联运的订单之后,我们会自己作为订舱人和收货人跟船公司进行订舱。集装箱价格的费用可能会根据船公司他的运价浮动什么的会有波动

钟:被告确认对账单后你方怎么操作?

徐:我们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告方开具了发票,发票金额与账单金额一致35568元,通过快递邮寄给被告,不知道对方什么时候收到,因为当时没有留存快递相关信息,没有想到这个还要后期诉讼。庭后核实是否还有与发票相关的信息。一般这种托运人就是付款人,他也是收到票之后再会付款的,它是于2019年的2月1日支付了一笔15000运输费给我们

钟:和被告的业务往来就只有这几票货物?

徐:是的。我们跟被告只有在2018年的5月承运过三批

钟:2.1日收到1.5万之后,现在主张的费用就是剩下没有支付的运费是吧

徐:是的。直到现在被告也没有付过其他运费,我们在这边在2019年有持续向他联系,但他的最后一次回复是2019年的5月17日

钟:微信内容中有个开户行是农业银行,开户名是孙美英的,这个是什么情况

徐:可能是业务员看他一直不肯对公付款,所以就想想要看他愿不愿意对私付款,就是业务员想着他先把钱付过来,因为看到业务员以各种方式催款,就包括说我孩子生病怎么样的,孙美英是公司的另外一个财务方面的同事。被告最终也没有往这个账户汇款。

审:事实方面还有无补充?

徐:补充一下,关于我们第一张运单发货方上黄楚梦是我方员工,但是现在离职了。

审:法庭调查到此结束。被告未到庭,法庭不组织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徐:代理意见与庭上的表述一致,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因被告未到庭,不询问双方调解的意向。此次庭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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