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2民初461号

2021-05-25
浏览量 :884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1年4月20日上午9时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三楼七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461号

案由: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杨雅潇

    法官助理:石望韬

员:黄丽莎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卢宇航,男,汉族,1989年5月31日,住广东省清新县山塘镇渔业公司。(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俏斌,广东广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凤,广东广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清远市顺利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振坚,该公司经理。(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昱,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杨雅潇:(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卢宇航诉被告清远市顺利船务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杨雅潇:原告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

徐俏斌:原告卢宇航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俏斌到庭,是广东广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明凤律师未到庭。

杨雅潇:你的代理权限是?

徐俏斌:特别授权。

杨雅潇:被告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

李昱:被告清远市顺利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坚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昱到庭,是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杨雅潇: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徐俏斌:没有异议。

李昱:没有异议。

杨雅潇: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卢宇航诉被告清远市顺利船务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杨雅潇独任审理,法官助理石望韬、书记员黄丽莎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回避?

徐俏斌:清楚。

李昱:清楚。

杨雅潇:是否申请回避?

徐俏斌:不申请。

李昱:不申请。

杨雅潇: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补充和变更?

杨雅潇: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除起诉状载明外是否有变更、补充?

徐俏斌:与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一致。(宣读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杨雅潇:顺利1368轮是原告本人名下?

徐俏斌:是的,和被告办理了光船租赁也做了登记,船舶是原告本人自身管理经营。需要以被告名义办理船舶运营证书。

杨雅潇:你现在是用被告的名义运营?

徐俏斌:是的。双方没有履行光船租赁合同。

杨雅潇:你们的真实意思就是借被告名义办理运营证书?

徐俏斌:是的。

杨雅潇:你们实际有支付费用吗?

徐俏斌:没有。就是以被告名义办理光船租赁合同运营证书。

杨雅潇:你解除合同真实原因?

徐俏斌:原被告关系恶化,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手续,恶化原因是因为有三起诉讼。我们提交的补充证据一有证明。证据六微信聊天记录我们要求对方帮我们办理港澳航线被告方直接拒绝。

杨雅潇:你符合办理港澳运营的条件了吗?

徐俏斌:符合,我们有运营证只要提交申请就可以获得审批。但是需要被告申请。

杨雅潇:你们协议有约定办理的违约条款吗?

徐俏斌:协议没有明确规定。

杨雅潇:那为何你要他们办他们就得办?

徐俏斌:因为办理航线是双方约定基本的运营业务。

杨雅潇:被告答辩。

李昱:与答辩状一致。(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说我们没有帮其办理相关业务的说法,我们并没有拒绝。管理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我们需要为其办理港澳运营航线资质。另外根据我方了解需船公司持有船舶百分百所有权才可以办理港澳航线的运营资质。

杨雅潇:是谁申请查封谁名下的船舶?

李昱:是清远市永利造船厂要求查封原告名下的船舶。

杨雅潇:对被告来说你们签光船租赁合同的真实意思?

李昱:是经过原告确认的情况下以该合同在海事部门办理光船租赁登记以便将该船纳入原告的管理体系获得营运资质,所以可以看到在营运证上看到顺利公司是船舶经营人。

杨雅潇:对你们来说做这个事的利益?

李昱:我们为原告办理相关证据收取相关费用,我们签了船舶管理协议,甲方是被告。

杨雅潇:在光船租赁合同的租金你们是没有给原告支付的?

李昱:是的,我们签光船租赁合同就是为了登记可以以我们名义去办理营运证书。

杨雅潇:原告给你们应该在委托管理期限的费用有支付吗?

李昱:还没有到支付期限,半年支付一次,今年十一月份到期应该付款。

杨雅潇:委托管理协议还在有效履行?

李昱:是的,原告没有要求解除。

杨雅潇:你们不同意解除合同吗?

李昱:没到期,原告也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光船租赁合同是约定不用履行的。原告欠我们管理费;我们受永利造船厂的委托对该船进行管理,如今原告未支付造船款。该船已经被保全无法注销光船租赁登记。

徐俏斌:我们同意支付管理费。我们认为是可以注销的,我们提供了房产作为担保置换查封物。

李昱:在无法注销光船租赁的情况下,原告无法办理新的营运资质,如果他们注销现有的运营资质则会处于非法运营。

杨雅潇:你们和永利船厂的纠纷金额是多少?

徐俏斌:他们起诉我们四百多万,我们也提供了经评估确认过价值为四百多万的房产作为担保。

杨雅潇:查封船舶申请人是?

李昱:永利造船厂。

杨雅潇:你们和永利造船厂什么关系?

李昱:我们根据造船合同的第十二条的约定受委托管理案涉船舶。

杨雅潇:原告举证。

徐俏斌:与证据清单目录一致。

杨雅潇:被告质证。

李昱:对原告证据一致三三性认可。

证据四三性无异议,不认同证明内容,根据该协议原告确认其不履行光船租赁合同,被告履行了实际义务,不存在解除的事实依据。

证据五形式真实性确认,该合同实际双方只签了一份原件交海事局备案,双方均不持有原件。证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

证据六真实性确认,证明内容不确认。

证据七没有异议,真实性确认。

证据八三性确认。

补充证据确认真实性,不确认证明内容,没有关联性。

杨雅潇:证据p8中写的租金是6万吗?如何得出?

李昱:每年一万二五年六万。原告不要求我们付。

徐俏斌:确认。

杨雅潇:光船租赁合同的期限是否需要遵守?

李昱:是的,满五年后需要办理光租登记双方再协商。

杨雅潇:期限满了你不是光租人了,那么运营证书怎么办?

李昱:会被注销。

杨雅潇:对你们双方之间是船舶委托经营关系确认的?

李昱:是的。因为办理营运资质,是我们的义务。

徐俏斌:船舶委托经营关系确认。双方都是以此履行。我们愿意承担交付一年管理费的责任。如果可以增加解除委托经理管理协议的诉请,我们就在本案中增加一项,确认经营管理合同于2021.2.1解除。

李昱:对原告增加的诉请不需要新的答辩期,原告要求解除管理协议没有法律依据,一是合同期限未到,原告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二是原告受永利委托管理涉案船舶,在原告没有付清款项的情况下有义务交由被告管理。三是涉案船舶将被法院查封,在此原告解除合同脱离管理将使其营运证书失效,无人为其办理船舶检验处于非法的营运状态。由于该船的光租登记和营运证都是被告名下会引起较大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的要求不合法。

杨雅潇:原告你合同中有要求单方解除的条款吗?

徐俏斌:在合同第二条。

杨雅潇:被告发表意见。

李昱:该条款不是单方解除的条款,一是期限未到。二是造船合同履行完才可解除本合同,这是造船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如果被告可以办港澳航行,把相关资料交齐我们是可以配合的。

杨雅潇:被告举证。

李昱:与证据清单目录一致。

徐俏斌:对被告证据一二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因为双方没有履行光船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光船租赁合同符合解除条件。证据三至八真实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上述证书仅是船舶运营基本证书,船舶运营需要办理航行,而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港澳航线明显违约,而且证明内容所提到的内容明显超出双方所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应有的内容,因此光船租赁合同明显是当事人双方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证据九真实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因为原被告双方矛盾加大, 而且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港澳航线。证据十、十一顺利公司不符合关联企业的范畴,造船合同与本案是另一法律关系双方并非合同双对方,与本案无关。证据十二真实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贵院尚未对案涉船舶进行查封,而且原告方也提交了超过四百万房产作为反担保。因此本案的处理不应考虑该事实。

杨雅潇:本案原告增加诉请法院同意,从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两份合同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法庭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关系,而非光船租赁合同关系。原告起诉诉因是光船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是否同意变更本案诉因?

徐俏斌:双方存在船舶委托管理协议,同意变更。

杨雅潇:被告是否答辩?

李昱:被告按照协议履行合同,不存在原告所称未履行合同的事实依据。二是合同期限未到也未约定原告单方解除权,原告要求解除无依据。三是船舶被查封,解除合同后案涉船舶处于非法运营状态损害被告利益。不应该支持原告请求。四是被告依据造船合同的约定对该船管理,所以原告无权要求解除。根据合同三条四款看出合同赋予被告单方解除权而没有赋予原告。

杨雅潇:关于本案事实有无需要向对方发问?

徐俏斌:没有。

李昱:没有。

杨雅潇:原告清远案件的案号?

徐俏斌:不是我代理的。补充证据中有。

李昱:借款案件为(2020)粤1803民初5241号5240号;造船款案件(2021)粤72民初128号案。

杨雅潇:下面辩论,请围绕本案1、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2、原告请求是否成立。双方有无异议补充?

徐俏斌:没有。

李昱:没有。

杨雅潇: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徐俏斌:一是原告双方真实履行的是船舶委托管理协议,光船租赁合同是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双方法律关系仅有委托合同关系,并无光船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光船租赁合同在双方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解除。二是对于光船租赁合同来说由于是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也没有实际履行,根据民法典146的规定,该合同无效。对于该合同继续存在并没有履行价值,被告方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双方均没有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该合同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563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该合同。船舶委托管理协议,被告方拒协助原告办理港澳航线,办理航线是原告经营船舶所必须办理的事项,被告因为其他非本案的原因拒绝为原告办理,明显违约。根据民法典933条规定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原告作为委托方有权随时解除船舶委托协议。只是因此造成受托人的损失,委托人应予赔偿。原告有权提出解除船舶委托管理协议,庭审提及查封导致双方手续无法办理的问题,该查封尚未发生,与解除合同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冲突,原告额外提供四百多万元价值的房产作为反担保。原告有其他财产用于如果发生查封的置换。

李昱:我们认为本案不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条款,一是合同明确约定原告不能任意解除;二是被告对原告船舶的管理也要遵守国内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国内水陆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陆运输管理规定》。在原告船舶被查封不能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原告解除将会使船舶处于非法运营状态。不应支持。

杨雅潇:关于协助办理港澳航行的说法原被告缺乏相关证据,请双方在庭审后7日内提交相应证据。

徐俏斌:好的。

李昱:法律依据是交通运输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港澳航行需要公司百分百的股权。

杨雅潇: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李昱:本案是船舶委托管理关系,光租合同双方是确认仅用于光船租赁登记,无需履行租金和承租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存在被告违约或不履行的问题。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经达到,以合同目的未达到要求解除无事实法律依据,对委托管理协议原告要求解除还未到期的合同,根据合同没有原告单方解除权利。被告帮其办理相关船舶证书资质,原告称被告未履行协议,无事实依据,合同没有约定为原告办理港澳航线的义务,且原告该要求不合法,被告没有违约。因为管理合同仍在继续履行案涉船法院将查封,原告要求解除光租合同,注销营运证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而且会将船舶处于非法运营状态损害被告利益,不应支持。

杨雅潇:各方发表最后意见。

徐俏斌:请法院支持我方诉请。

李昱: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杨雅潇:双方是否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

徐俏斌:同意。

李昱:不同意。

杨雅潇:书面提交的证据是否同意书面质证?

徐俏斌:同意。

李昱:同意

杨雅潇:本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