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 告
(2020)粤72民初1235号之一
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晟荣船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诉被告淄博德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辰公司)、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谦公司)及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航次租船合同一案, 2021年3月30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中谦公司向原告支付运费118,400元及其自2020年6月17日起于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中谦公司向原告支付滞期费924万元及其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富达公司对滞期费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原告对“晟荣26”轮运输的涉案油品享有留置权;4.被告德辰公司对被告中谦公司和富达公司应支付的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总金额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5.三被告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费用。德辰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前述诉讼请求中涉及该公司的侵权纠纷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裁定如下:一、被告淄博德辰化工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二、驳回原告浙江晟荣船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请求被告淄博德辰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侵害其享有的留置权的起诉。
因你两司下落不明,不能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两司公告送达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及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