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公 告
(2021)粤72民初535号之一
张日燊:
本院受理原告黄文勤与被告张日燊海事海商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5万元及相应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开庭前。本院定于2021年8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楼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